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7-01-11 08:23
广东教育·职教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普通高中科目学业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快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我省从2017年试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考生2017年1月参加考试,3月确定录取,已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可不用参加普通高考。

据了解,“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要求,2017年起,我省高职院校在继续进行面向中职学生“3+技能课程证书”考试、自主招生、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的基础上,试行省内所有高职院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2017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2017年1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考试,并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报考省内高职院校分类招生“文化素质”录取依据。

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进入高职院校的考生,与通过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并且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前完成,我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将在2017年3月底前录取结束。已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并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2017年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包括高职院校“自主招生”“3+技能课程证书”等分类招生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和其他形式的本专科招生录取。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踊跃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积极报考心目中理想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增加被录取的机会,避免万一高考成绩不理想,自己向往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又已因录取满额而错失录取机会。

据悉,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试行以学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样的入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高职院校科学选才,较好地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选择和高校多元化的人才选拔要求。一是有利于考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减轻学生的应考压力。试行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改革试点,有利于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尽早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合理分流到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中来。参加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考试、符合条件的且报考了高职院校分类招生院校志愿的考生,可以被高职院校录取,录取后可不参加普通高考,这将大大减轻部分考生的高考升学压力,也符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二是有利于高职院校选拔人才。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改革试点,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有利于适应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较好地满足高职院校选拔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三是为考生提供多次选择的机会。高职院校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类招生录取的考生,还可以参加统一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使考生有多次选择的机会。

2017年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高职院校也可以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作为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综合文化考试”的成绩,成绩当年有效。同时,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科目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有意向参加高职院校分类招生的考生(含中职学校毕业生、社会青年),除须报考2017年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还要注意自己所参加的物理、化学、生物3门或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是否均获得等级,并且有至少须1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如没有参加或未能达到1个C级以上,还需要相应报名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或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在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工作中,我省将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构建严格管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管理体系,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一是认真制定招生章程。二是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和规程。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六不准”、“十严禁”、“26个不得”的工作规定,全面规范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声誉。三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录取工作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强化招生工作管理,全力维护分类招生工作秩序。

责任编辑魏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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