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秋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江西省保障房建设与管理存在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融资渠道不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的作用不足,“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困难等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构建与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机制;创新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加强保障房“准入”与“退出”管理;健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
关键词:江西省保障性住房 建设与管理机制 对策建议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发展现状
早在2004 年江西省就启动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于2009年开始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启动于2010 年。江西省自2007年至2014年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35万套。2015年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3.26万套,基本建成28.51万套,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00%和178.2%。2016年计划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23万套。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由2003年的24.5平方米提高到2014年的41平方米,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践中,江西省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创新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一些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以政府为主体的开发供应模式
一般的做法是,各级政府提供土地,由房产局下成立的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和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建设江西保障性住房。江西省还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学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利用自有土地,规范建设公租房。
(二)创新“三房合一、租售并举”
2012年江西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并为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开始实施并轨建设与租售并举机制,大大提高了建设管理效率,使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体系更加完善。
(三)放宽保障范围并以住房困难为准入的主要条件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均被纳入保障范围。
(四)加强“准入”管理
江西省在2008 年率先建立了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公开销售、统一摇号、电视直播、全程公证等全过程监督举措,对公租房“准入”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五)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江西省率先推行保障房工程的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三个“百分之百”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有效保证了保障房工程的建设质量。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住房体系缺乏有效衔接
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我国形成了城镇住房体系和农村住房体系两个彼此分割、相互孤立的二元住房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这种二元住房体系阻塞了保障性住房的流动渠道,限制了城乡居民获得住房保障的途径,特别是外来务工农民难以有效地解决住房问题。
(二)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严重制约住房保障制度发展
首先,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致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不足。其次,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缺乏规划,布局选址不尽合理。调研发现南昌市保障性住房的空置率较高,主要原因是保障房的选址不合理。保障房不能给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经济效益和财政收入,因此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用位置相对偏远的地段建设保障房,交通道路、教育医疗、商业配套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导致保障房建成后无人申请、无人入住,形成了住房保障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最后,保障性住房用地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及监督措施。当前,保障房建设用地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保障房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不完善,未能真正实现动态监测与全程监管。
(三)保障房融资渠道不足
江西属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保障房建设资金紧缺,地方配套资金和债务压力大,融资困难。为解决资金紧缺问题,除了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在中央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江西省政府每年还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省政府还建立省级融资平台向银团融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但是保障房建设资金加上建成后房屋维修费用,资金需求巨大,投资周期长,短期内建设资金投入产出难以形成良性循环,仅仅依靠现有的融资渠道很难解决江西省保障房资金紧缺的问题,地方政府急需拓展长期稳定的保障房建设筹资渠道。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的作用不足
当前,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只有部分城镇的在职职工,使用范围狭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单一,在保障房建设中的作用相当有限,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保障房建设方面的作用,将是未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五)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困难
江西省虽然加强了保障房“准入”管理,层层设岗,但是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项经费短缺,行政成本高效益低,无法用科学标准确认保障性住房对象。监管“准入”与“退出”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难以核定个人的真实收入及经济条件,骗保的违法成本低,一些家庭会伪造资料骗取保障房的入住资格,政府很难动态监管保障房的“准入”和“退出”。第二,动态管理机制不完善。保障房使用者在经济条件改善后,为了个人利益,一般不会主动退出。管理方没有采用动态常态化管理机制,没有主动及时地掌握保障房使用者的使用情况及经济情况,而由保障房使用者自行填报调查和监控数据,虚假数据造成保障房“退出”困难,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发挥不了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
完善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构建与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效推进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为确保保障房建设的土地资源有效供给,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安居工程的土地规划、储备和监督机制。
完善保障房建设用地的科学规划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对保障人口进行详细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需求量。在尽量满足保障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杜绝腐败和权力寻租,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土地收购、出让、开发等环节的信息应该及时公布,为了保证公众对土地规划的审议权利,建立保障房建设用地听证制度和检查制度;建立土地储备的监督机构、监督制度、评价制度,明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保障房建设在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
政府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保障房选址应安排到交通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地方。保障房住户为城镇中低收入者,其更需要便捷、完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降低生活成本,解决就业,保障生活。建议缩小单项保障房工程的规模,小规模的保障房项目更容易分散到成熟的生活社区内,更能帮助保障房住户改善生活和就业状况。政府可以在出让土地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
(二)创新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
借鉴和吸收国外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体制的优点,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企业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融资渠道,构建包括政府、社会、企业的混合型多元化保障房投融资体制,实现保障性住房的持续发展。
健全和完善保障房债券融资机制。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具有融资快捷,利率和融资成本低,融资期限与保障房建设运营周期相匹配,保障房长期收益与中长期债券利息相匹配等优点。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只要能加强监管,管理到位,有效控制风险,既能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而且还能为保障房提供长期低成本稳定的融资来源。因此,为有效发挥债券融资对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作用,有效预防和防范保障房债券融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增强财务安全性,应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规范投融资平台发债行为,增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和收益情况的信息公示,加强建设债券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强化监管保障房债券融资的用途,建立健全保障房债券融资的长效机制,使债券融资工具能很好地服务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
健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模式(REITs)。REITs可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收入用来分红,从而吸引倾向于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稳健的机构投资者,良性的市场反馈将可以更好地化解保障房建设、经营中的财务风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发展必须以降低风险、提高流动性、增强法律配套性、规范行为作为着力点。政府需要完善REITs的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尤其是完善财务和税收等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只覆盖部分城镇具有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而未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与农民工等群体。这个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而他们大多数是住房条件差、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因此,应增设多种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方式,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职能。
第一,增设多种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方式。探索开展“还款自由型”贷款,根据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支出结构、家庭情况,增加和提供灵活自由的还款方式以方便贷款人。可增设“信用贷款”方式,申请人信用良好且具有还款能力,当其住房公积金存额符合要求时,可以申请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申请获得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开展“家庭共享型”贷款方式,只要家庭中一名成员缴存公积金,经该成员同意后,家庭其他直系亲属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二,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如用公积金付房款首付、取消额外担保费、家人共享公积金、区域公积金互利、允许低收入人群体适当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大单看病、养老金支出和物业费支出等。
(三)加强保障房“准入”与“退出”管理
首先,要加快建立全社会诚信体系、江西省网络化保障房管理系统,及时公开保障房的申请、准入、审核、分配等信息,增加保障房管理的透明度。其次,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保障房的使用情况及保障房住户的经济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房住户要求其退出,保障房有进有出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最后,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其保障房的申请权。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
从保障房的长期发展来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直接提供和运营保障房的弊病,建议可以学习和推广“贵阳模式”的经验,将保障房的运营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设立,明确双方责任。另一种模式,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将保障房小区的管理外包,由保障房使用者与外包的私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由政府给予外包的私营物业公司一定的政策扶持。当然,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私营物业公司的服务到位。要推进保障房小区的公益性服务,提供就业安置机会和专业技能培训,帮助困难家庭改善生活状况。
参考文献:
1.胡琳琳,王小广,郑慧.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经验和启示城镇化与房地产业的关系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2
2.曹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视角[D]. 华中师范大学,2013
3.常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研究[D].吉林大学,2012
4.丁晓锋.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系统性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4
5.孙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