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事件因为涉及范围广、造成伤害深、社会影响大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复杂性、多样性、风险性倍增的现代社会更是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存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之困境,亟须从信任重塑与协调共生两个维度对其进行网络化治理机制设计。要通过个体利益让渡与公共利益建构、权威信息发布与信息不对称消除、伦理道德规范建设与公共道德体系重塑,重建各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关系。要通过价值协同、信息共享、诱导及动员三个向度的协调机制设计,协调各方利益,提高治理实效。
[关键词]
网络化治理;食品安全;信任;协调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6008506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事件因为涉及范围广、造成伤害深、社会影响大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复杂性、多样性、风险性倍增的现代社会更是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现实证明,过度的政府规制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还降低了政府信誉。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正在不断地侵蚀个人自由[1] 。西方国家开始反思其治理范式,积极推进政府改革,通过引入民营化、市场化、企业家精神等改革理念,减少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直接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分权化色彩更为凸显,越来越愿意与私营部门分享其政策行为者的角色[2](P7),从而重塑政府与社会、公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所谓“国家空洞化”(Hollow State)[3]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根本无力应对这一挑战,网络化治理理论随之应运而生。这一全新的治理模式追求社会主体通过网络关系的构建、合作机制的完善,充分实现对于权力的分享以及对于公共事务的多元参与及合作共治,“其利益冲突并不通过法律及审判加以解决,而是基于交涉与辩论,通过谈判与自愿协议来解决”[4],最终达致其终极目标——公共利益最大化。简言之,“网络化治理”超越了传统官僚制下单向的权力线,重新建立起一种以合作伙伴及互动行为为基础的行动线,追求各种伙伴关系的平衡,传统官僚制下由政府雇员负责的工作,在网络中将以协议、同盟、伙伴等形式完成。在网络化治理模式中,公众实现了平等参与,且由于技术的突破而享有更多选择权[5](P621)。
目前我国历经数次改革而形成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也着实在机构整合、职能协调、伙伴关系营造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但仍存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之困境,治理机制亟须重构。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机制解构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治理的运行机制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的争权诿责机制,或者说是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机制”[6],各主体罔顾整体公共利益之寻求而醉心于各自权益最大化,陷入治理机制困境,信任机制缺失以致社会资本匮乏,协调机制缺失以致杯葛纠缠不断,导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始终无法彻底好转。
困境之一:以具体环节内部整合为导向的改革忽视整体协调。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次改革均着力于各监管环节内部的权力集中,太过关注治理链条上各环节的内部调治,忽略了环节之间的机构整合与职能合并;太过关注治理机构的部门利益,忽略了治理过程的整体利益。最终导致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九龙治水”与“多头混治”现象严重,治理机构设置的集中性缺失,监管权在部际之间分段切割,进而诱发关系“碎片化”。诸如此类,都会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及合作成本激增。
困境之二:超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利益综合不够。以一种制度而存在的食品安全行政协调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政策耦合的推进、协调行政的促成、行政效率的提升等方面的作用。无论是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称“总局”)的设立,无不体现出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化部门协调、整合部门利益的决心。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抑或“大部制改革”的介绍,均未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能、责任权限、协调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以往分散在各部委之间的权限如何归并到新部门以实现“无缝对接”,而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而非“总局”,又为实际上的多部门管理埋下伏笔,机构整合之有效性、可行性、实效性还有待观察。在部门整合尚未完成之前,“总局”是否拥有足够权威调和各“超级”监管部门间的分歧与张力,如何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如何解决部门间基于“监管职责”产生的“争权诿责”现象,如何实现部门间的利益综合,这些具体问题均有待解决。
困境之三:职能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剧利益竞争。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应是一种以实现组织价值与功能为目标取向,突出结果导向与地区特性,推进各核心团体高效获取公共服务,在整体利益基础上进行资源分配的机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间的资源配置仍坚持以职能为基础,突出专业分工及职权归属,关注官僚体制内部的等级划分及层级节制,“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导向遭到摒弃,各部门间横向协同与合作遇到阻碍,加剧了部门间的利益竞争。加之“分段监管”的环节化设计,人为固化各监管环节的部门职能,最终造成各监管部门都只顾“自扫门前雪”的监管困局。
困境之四:跨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缺失阻碍部门协同。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以消除部门间“断档真空”,准确进行分工与清晰界定职权为实施前提。但现行分段监管模式既具有“团队协作”的突出特征,又必然导致各环节间职能重叠交叉与断档真空,团队协作的整体性又加大各部门监管业绩衡量的难度,提高其度量成本。现行责任考核机制的价值取向仍为部门目标,食品安全跨部门目标责任制的缺失往往使得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绩效被忽视,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跨部门目标不明确及考核不到位造成的“部门化”、“碎片化”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链的“分裂性”,极大地阻碍了监管部门间基于共同目标的协同。
客观存在的治理机制困境使得体制机制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制假售假引起的食品不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冲击政府的公信力[7]。相关数据显示,近15年来,我国每年中毒报告数在150起以上,中毒人数为
6000人以上,因中毒死亡人数在110人以上
以上人数是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相关数据整理而来。,触目惊心的数据突显了完善治理机制之紧迫性。
三、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设计
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传统的权威中心已然解构,并无任何一个行动者拥有支配他者的绝对权力,各主体平等自主地实现协商合作。尽管共同的价值目标依然支撑着网络架构,但具体到各主体的利益主张、理性诉求、参与策略并不完全一致,结构性张力仍旧存在。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是合作交流与互动协调,而这些逻辑的合理推演及实现又最终取决于网络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协调共生。
(一)信任重塑: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原点
与传统官僚体制不同,治理网络并非建立在合法权威之上,而是多个平等主体间相互依赖的组织。这些不同主体虽未受到强制规约,却仍能以集体行动来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信任机制。合作治理必须基于一种理性的、实质性的全新信任关系,也即合作型信任[8](P357)。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均面对许多其他主体并与他们联合共同行动,为了共同目标——保障食品安全而合作,这一目标是任何一个主体单独无法很好完成的。当众多主体参与合作时,由于每一个主体都是自由而不可预测的,造成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急剧上升。在此情况下,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成为治理网络各主体间合作关系构建以及维系的黏合剂。唯有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真正的信任,食品安全的网络化治理才能建立并发挥实质性功效。可以说,信任之于治理网络,等同于权威之于科层制。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各参与主体能否通过紧密合作而摆脱集体行动之困境,主要取决于他们之间信任关系的联系度及依存度。“让信任充分发挥作用,就像在经济交换中合作功效卓著的润滑剂,通过它化解复杂问题,比利用预测预报、运用权威、讨价还价等手段,快速且省力得多”[9](P263)。
信任机制的设计与信任关系的培育对于治理网络的有效运转尤为重要,可谓网络治理的逻辑原点,必须关注信任关系之重塑。就食品安全治理网络而言,一方面要通过机制建设去彰显利他性并约束自利性,推动相互间利益的让渡并实现公共利益,最终实现治理网络各主体间相互信任关系之构建。公共部门与市场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评价、监管机制。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信息获取不足及大量负面信息的涌现极大地消减其对于政府及食品企业的信任,尤其是在政府三令五申强调食品安全的背景下,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断曝光,严重冲击公众的信任底线。而安全问题出现后,所谓“专家”以无法令人信服的理论不负责任地搪塞世人、为政府企业辟谣,进一步加深了公众的不信任感。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的大部分公众都是理性主体,若对其进行适当、正确、合理、科学的引导,辅之以充分信息,合理的消费选择完全可以实现。正因如此,作为食品生产者的企业必须公布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也必须完善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公布信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与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均为可行媒介。政府还要与行业协会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展开对于食品行业的评估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引导理性消费选择。对于信任关系的构建,主体之间充分的利益表达与利益交流、利益综合必不可少。在治理网络的信任关系构建中,政府要畅通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渠道,组织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代表召开公开座谈会,鼓励其充分明确地表达利益诉求,并围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福祉推进利益综合。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及公共资源的权威分配者,政府通过监管行为约束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行为,约束公众的理性消费及利益表达行为,约束社会组织有效规范与引导行业发展行为,建构公私组织间平等交流与对话协作关系,最终建构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另一方面,要依托伦理道德建设,从思想文化上对政府行政人员、食品企业职员、社会组织成员进行教育,重塑职业道德素养,使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遵循公共价值。一是加强公共道德建设。当下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严重冲击本已脆弱的公共道德,制假售假与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存在于社会各领域,不断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鉴于此,必须通过大力宣传与正确引导,培育公众的公共道德意识,重建我国社会公共道德体系。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每个行业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合伦理性约束。通过宣讲、宣传、学习等形式建构政府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导向的行政职业道德,以及企业管理者及一线从业人员基于社会良心的经济职业道德。三是强化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以普世价值的树立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保障食品安全的实现。无论是何种历史文化传统、何种社会生态、何种政治制度,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导向都是全人类所崇尚、追求的理想与行为目标。必须以公共健康福祉为依归,减少直至杜绝不安全食品之生产流通,保障安全食品为全体民众所能平等获得,提升民众的改革获得感。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机制建设,以个体利益让渡与公共利益构建,以权威信息发布与信息不对称消除,以伦理道德规范的建设与公共道德体系的重塑,方能使传统规制模式下各参与主体间业已丧失殆尽的信任关系得以重塑并持续发挥效用,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有效运转。
(二)协调共生: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具体进路
信任对于网络的有效运行极为重要,而要培育治理网络的信任关系,单靠政府管制并不能实现,必须构建协调机制,使各相关主体基于共同目标共在共生。从某种意义上,“集体行动”是网络中合作关系的本质体现,而“集体无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困惑一直是集体行动议题的核心。例如,集体无行动的代表——“公地悲剧”即为一种典型的非合作博弈,行动者基于自利考虑不愿为集体贡献力量,致使集体行动缺位,而集体行动则是以制度或机制激励,促使民众为集体、为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参与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均可从共担风险、知识、责任中互利互惠,政府通过合作增强合法性,企业通过合作履行社会责任并实现长远利益,公众通过合作获取更为健康的食品,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实现对于公共事务更为有效的参与,整个网络组织通过合作提高食品安全治理之绩效。在具体争端上,合作各方乐意以协商谈判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对抗、竞争来解决纠纷。所以,协调就是通过共同协商、共同筹划以及对话方式来协调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参与主体交流共享彼此信息,照顾彼此利益关切,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以对话协商而非强力规制来维护集体行动。在网络管理中,“管理者必须成为能正确感知及推动发展的指挥者、谈判高手及专家。在复杂系统中,控制往往有赖于重要参与主体间的关系系统,而非个人力量。非正式联盟及对共享的理解,包括正规互动及交换模式正变得非常关键
……认识到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依赖的能力,是网络管理的核心”[10](P188)。
1.价值协同的协调机制设计。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参与主体众多,网络内部权力分配及制度环境不同,决定了合作的动力及阻力相异。协调机制设计必须立足正和博弈与双赢的实现,促进集体行动,形成并维系网络合作关系,“在组织间的关系框架内,促成不同目标的行动者为解决问题而相互调适”[11]。在合作网络中,基于不同的组织特性与利益诉求,各参与主体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存有不同看法且实现目标路径各异,网络必须创设一种协调对话机制,致力于缓解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提升网络向心力,追求1+1>2的协同效应。资源互补会产生互补效应,而协同效应则是因合作导致总体效应大于各部分效应之和,所以二者并不相同[12](P2938)。通过网络组织内部价值协同的协调机制设计,整体的系统优势得以构建,相互依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得以减少,完成共同目标的合力得以增强。至于具体的协商路径,则需有效彰显公共部门在网络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开交流、网络互动等形式实现政府规制政策、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利益诉求、社会组织专业信息在治理网络中充分交流、互动,并在公共利益价值导向下,由政府主导各参与主体充分协商,达成治理共识、形成治理合力。
2.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设计。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各参与主体间实现了多向多维交流,而参与主体的个体目标、信息资源及其分配方式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流互动频率的高低。所以,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共享,将有助于强化互动频率。在食品安全领域,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占有的信息数量及质量存在巨大差异,企业和政府长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不平等。在现代信息社会,权力大多来自于知识,且与信息密切相关,所以大部分社会成员分享信息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缺失,以维系权力基础。此时,合作网络极易出现“沟通堵塞”。所以,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设计,推进知识创新,完善信息公开及披露机制,畅通信息获取及交流渠道,促进网络中的有利信息实现充分交流与共享。在这一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关注信息规范与信息公开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事实层面的食品不安全,即一些不法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丧失职业道德制假售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心理层面的食品不安全,即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曝光,社会舆论的营造使得公众对于食品的不安全感急剧上升,即便问题并未如此严重。造成心理层面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既有严峻的客观现实,亦有不正确信息或食品安全信息的不规范发布。由于现代社会“职业活动的集约化与分工程度大大增加,人们的精力大多被约束在职业范围内,在各种信息潮令人目不暇接之时,路径依赖就会起作用”[13],也就是说在信息接收方面,由于专业知识有限,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出现“从众”行为,容易受舆论支配。部分媒体为追求新闻的新奇性、刺激性,在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常会以夸大的事实甚至是编造的事实来吸引公众眼球。如果任由假新闻泛滥,既不利于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亦不利于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更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在强调信息公开与充足信息获取的同时,必须注重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开的规范性。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强化职业道德,坚持媒体人的职业操守与价值导向,为公众提供正确科学的食品信息;另一方面,包括政府、公众、企业、社会在内的多元主体要加强对于新闻的监督,以外部机制杜绝假新闻,通过自律与他律结合以规范信息发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除了强调足量发布以外,还要注意公开及传播的方式。信息公开及传播主体要根据公众的信息获取习惯,以不改变其浏览及阅读习惯为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有效的公开传播路径。在信息社会,网络无疑是最佳选择。食品安全信息各发布方要充分利用各大门户网站及在地方颇具影响力的报纸等,发布相关食品信息,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建设交流互动平台,或直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食品安全评检结果,充分保障消费者对于重要信息的知情权与可及性。通过这种“门板得分”的惩罚激励经营者改善食品安全。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在规范信息发布的同时增强信息的可及性,避免“信息独白”,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3.诱导及动员的协调机制设计。诱导及动员各参与主体对治理网络的共同事业——“保障食品安全”——做出庄严承诺,成为网络组织协调机制运行的关键一环。在诱导及动员协调机制设计中,要遴选合适的参与者,动员相关资源参与进入网络,如专业人员、信息、金钱等。动员是治理网络有效运转的重要一环,因为“信息、技术、财富、资源可以有效整合网络”[14](P13)。
可以尝试引入“激励性治理”理念。参与治理者,尤其是主导者——政府,在准确认定其他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激励以诱导其积极参与治理。就政府对于企业的动员而言,政府为食品企业制定相关技术安全指标,并据此创设激励机制,随后将指标及激励信息准确传达给食品企业,企业根据自身特质自主选择。当激励机制在企业中得以实施后,政府便灵活运用肯定性奖励与否定性处罚两种手段来实现诱导与动员。至于前者,政府可对符合激励机制的企业施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扶持、投资倾斜、技术开发支持、产品定价优惠、市场准入优先、优先采购、优先立项等物质奖励;给予信用评级、表彰性宣传及品牌权威推荐等精神鼓励。至于后者,则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处罚的金额过低且措施过松,明显无助于形成威慑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从处罚手段、罚款金额甚至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愿、不想、不敢再从事不法行为,主动加入治理网络,自愿承担治理食品安全的责任并发挥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关涉面极为广泛、影响极为深远,必须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必须在保障网络化治理各参与主体各归其位、各行其职的基础上,重建信任机制以增加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资本存量,完善协调机制以促进信息共享与价值协同,以良善的运行机制推动网络架构的良性运行,多元共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通力协作之功,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之效。
参考文献:
[1]陈剩勇,于兰兰. 网络化治理:一种新的公共治理模式[J]. 政治学研究,2012,(2).
[2]Donald F.Kettl.The Global Public Management Revolution:A Repor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M].Brookings Institution,2005.
[3]H Brinton Milward,Keith G.Provan.Governing the Hollow State[J].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0,(2).
[4]P.Nedergaard,M.D.Jensen.The Anatomy of Intergroupsnetwork Governance in the Political Engine Room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J].Policy Studies,2014,(2).
[5][美]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李静.从“一元单向分段”到“多元网络协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7]李静.信任危机与重塑——食品安全监管的伦理学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6).
[8]张康之.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10][加]加里斯·摩根.驾驭变革的浪潮:开发动荡时代的管理潜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1]Klijin E. Analyzing and Managing Policy Processes in Complex Networks: A Theore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Concept Policy Network and Its Problems[J].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1996,(28).
[12]Klijin E.H.Networks and Governance: a Perspective on Public Polic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M].IOS Press,2003.
[13]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14]Agranoff R,Mcguire M.After the Network is Formed:Process,Power,and Performance[M].
Quorum Books,2001.
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