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其中,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主要设有反贪局、反渎局和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
★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近期,三地在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正在全面推进工作。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和检察院检察长等“关键少数”都参与到改革试点领导当中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因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草案规定:
★《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将予以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 资料来源:最高检官网、最高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