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见“劝农掾料核军吏父兄子弟木牍文书”补释

2017-01-04 02:44凌文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中古史集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武陵嘉禾走马

凌文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走马楼吴简出土后,较早公布了三件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东、广成、都乡劝农掾殷连、区光、郭宋分别条列州、军吏父兄子弟等情况的木牍文书,引起了中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1]学术史回顾请参见王素:《长沙吴简劝农掾条列军州吏等人名年纪三文书新探》,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5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9年版,第1—18页。,其文义已不难理解。近来,《长沙东吴简牍书法特辑(续)》新公布了“劝农掾区光料核军吏父兄子弟文书”的图版和释文。[2]《长沙东吴简牍书法特辑(续)》,《中国书法》2014年第10期,第91页。兹将其释文试加标点,胪列如下:

其中,“劝农掾”一职,学界争议颇大;释文“一人为□□□周□”多有缺漏,不便理解。兹将这两个问题考释如下。

劝农掾一职,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1]学术史回顾请参见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对汉晋之际乡级政权的再思考》,《文史》2016年第1辑,第23—26页。,指出吴简中的“乡劝农掾是由县廷临时因事派驻各乡的县吏,其主要职责是农月劝农(以至于史籍的编撰者会认为劝农掾是因时而设的‘春夏为劝农掾’),有时也被派遣去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陂塘田亩、新占民,以及协助审实私学等”[2]参见拙作《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12年第1期,收入拙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42—443页;拙作《走马楼吴简隐核新占民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户籍的基本体例》,载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76页。。最近,安部聪一郎先生经伊藤敏雄先生提示,指出吴简中不仅典田掾,劝农掾也兼理二乡,如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兼理广成、平乡事务。[3]〔日〕安部聪一郎:《典田掾·勧农掾の职掌と乡——长沙呉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よりみる》,〔日〕伊藤敏雄、洼添庆文、关尾史郎编:《湖南出土简牍とその社会》,汲古书院2015年版,第135页。中文稿《典田掾、劝农掾的职掌与乡——对长沙吴简中所见“户品出钱”简的分析》,载杨振红、邬文玲编:《简帛研究2015》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3页。徐畅先生对此做了进一步讨论,她指出:“嘉禾二年四月,蔡忠为平乡劝农掾,但事务兼及小武陵乡及桑乡。”“嘉禾四年六月,郭宋兼南乡、都乡两乡劝农掾。”[4]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对汉晋之际乡级政权的再思考》,《文史》2016年第1辑,第27、29页。这一发现,对于认识汉魏之际县乡之分部以及乡政运作的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徐畅所依据的简例,其释文可能存在问题。相关简例如下:

4.嘉禾四年六月戊申朔十一日戊午南乡劝农掾谢韶叩头死罪敢言之(柒·2262)

由此看来,平乡劝农掾蔡忠兼理小武陵乡、桑乡事务缺乏确切的证据,郭宋也未兼任南乡、都乡两乡劝农掾。

不过,劝农掾兼理二乡事务,应当是孙吴乡政运作的常态。我们还能为此说增加三大证据。其一,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兼理二乡事务,吴简中有确证:

其二,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在小武陵、西乡隐核私学。据“小武陵乡白私学烝阳是政户民”牍记录:

“亿丘”属西乡(简5—8),“坪丘”属小武陵乡(简9、10)。小武陵乡劝农掾应在分属于西乡、小武陵乡的“亿丘”、“坪丘”对私学烝阳进行了审核。

其三,吴简中常见二乡编连为簿,如:

12.广成、平二乡谨列所领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毕要簿(柒·3254)

15.小武陵、西二乡谨列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毕要簿(柒·3131)

17.入桑、乐二乡嘉禾二年布九十七匹一丈一尺(贰·6226)

18.桑、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租税杂米已入未毕要簿(柒·2990)

根据表1的试验结果可以得出结论:控制炭水比是保障再生率的关键,且温度的把控十分重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废活性炭在不同温度条件下其内部废物和杂质的析出环境不同,在某些温度环境下,废活性炭的析出效果比较有限,随着温度不断提升,析出速率逐渐加大,并在700℃以上时初现效果。这时如果停止升温只增加作业时间,并不会对再生率和析出效果产生质变,因为在此温度下能够挥发的物质已经基本析出,所以需要对废活性炭进行二次反应。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温度达到800~850℃时,再生率可达到95%以上,这说明如果想要废活性炭中的杂质和废物成份完全析出,需要将二次反应温度区的温度保持在850℃以上。

19.都、中二乡领粢租米……斛□斗(柒·2991)

由此看来,劝农掾不会随机兼理任意二乡事务,也应当不会兼任三乡以上的事务,劝农掾管理的两个乡当是位置相邻的固定组合。总之,我们认为,孙吴时期一人兼任二乡劝农掾应是常见的现象,且二乡的组合一般是稳定的。

原释文“□□□周□”,核对图1,其字迹比较清晰,兹截取如右。此五字当释作“狩所害杀”。“狩”二字不难辨认,惟“犭”旁、“禽”部的写法稍显特殊。不过,吴简中“犭”旁这种写法比较常见,如“狗”(壹·560、2598,贰·6733、6787);而“禽”部相同的写法可参简贰·5570、《张迁碑》“禽”字形(表1)[1]《张迁碑》图版及释文参见〔日〕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同朋舍1994年版,第252—253页。。故“狩”的移写是没有问题的。

图1 “狩所害杀”简

表1 “犭”旁、“禽”同类字形

“害杀”之“害”原释作“周”。吴简中“害”、“周”的写法比较接近,二字的区别在于,“周”(如壹·2238、贰·2890)的构件“土”,其“丨”画不出头,而“害”字“丨”画出头。如吴简“许迪割米案”文书,“割”字最早移写作“㓮”,因该字左部“丨”画出头,侯旭东先生改释作“割”[1]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1999年7月21日第3版。,可从。比对图1,“害杀”之“害”的写法与“割”(J22—2540、肆·3567)左侧构件相同。“害”下一字笔迹清晰,为“杀”的异体字,如《北齐高睿造定国寺颂》“去杀胜残”之“杀”[2]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7册《北齐高睿造定国寺颂》,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页。,尤其是著名的唐欧阳询书《皇甫诞碑》“素秋萧杀”之“杀”[3]《初榻皇甫君碑》,甲辰夏日墨池题签,济南图书馆藏。。其字形与此基本上相同(表2)。据此,“周□”应改,补为“害杀”。

表2 “周”、“割”、“杀”字形

其次,“禽狩”一词文献中比较常见,如前引《张迁碑》载:

文景之间,有张释之建忠弼之谟。帝游上林,问禽狩所有,苑令不对,更问啬夫,啬夫事对。[4]〔日〕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252—253页。

这一事件在《史记·张释之列传》中也有记载:

释之从行,登虎圈。上问上林尉诸禽兽簿,十余问,尉左右视,尽不能对。虎圈啬夫从旁代尉对上所问禽兽簿甚悉,欲以观其能口对响应无穷者。[5]《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第2752页。

《张迁碑》“禽狩”即《史记·张释之列传》之“禽兽”。“狩”假借为“兽”,又见于《石门颂》“恶虫狩,虵蛭毒蟳”[6]〔日〕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104—105页。。《诗·小雅·车攻》作“搏兽于敖”[1]《诗》卷10《小雅·车攻》,(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28页。,东汉张衡《东京赋》作“薄狩于敖”[2](东汉)张衡:《东京赋》,(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卷3,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3页。,也是其例。“禽狩”这一用法,还见于《出三藏记集·安般守意经序第四》:“于时俊乂归宗,释华崇实者,若禽狩之从麟凤,鳞介之赴虬蔡矣。”[3]日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5册《出三藏记集》卷6《安般守意经序第四》,台湾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1996年影印本,第44页。碛砂藏本则改作“禽兽”,参见(梁)释僧佑著、苏晋仁、萧錬子点校:《出三藏记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47页。《续高僧传·释昙延》:“初延康日,告门人曰:吾亡后,以我此身且施禽狩,余骸依法焚扬,无留残骨以累看守弟子。”[4]日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61册《续高僧传》卷8《隋京师延兴寺释昙延传》,第617页。碛砂藏本则改作“禽兽”,参见(唐)释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8页。兹不赘举。

“害杀”一词,汉魏之际典籍中常见。如《太平经·病归天有费诀》:“且慎所言,天致爱人,欲使人生,何时欲害杀人。”[7]王明编:《太平经合校》卷114《病归天有费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21页。《国语·越语下》“逆节萌生”,韦昭注:“害杀忠正,故为逆节。”[1]《国语》卷21《越语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50页。《后汉书·光武帝纪》:“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2]《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7页。“害杀”,即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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