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慧丽
“叶公”(约前550—约前470,芈姓,沈尹氏,名朱梁,字子高)在《论语》中一共出现了三次:
◆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人将至云尔。”(《论语·述而》)
◆叶公问政,子曰:“近者说,远者来。”(《论语·子路》)
◆叶公语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明年,孔子自蔡如叶。”孔子在周游列国时,从蔡国来到了楚国的叶县,拜见了叶公。《论语》倡导周礼,对于各个阶层的人物,有其特定的称谓。如“季氏”一族,虽然掌握着鲁国的实权,但身份是卿大夫,一般按长幼辈分加以死后的谥号称呼他们,如:季康子(祖父乃鲁桓公嫡次子,因排行第四,故这一族称为季氏,康是季孙肥的谥号)、季文子(文是谥号),或者直呼其季氏、季孙。
那么“叶公”为何称之为“公”呢?
一、是否僭越
叶公受封于楚国的叶邑,是楚地的一县之长,地位在大夫之列,等同于季氏,所以很多《论语》的注释,都认为这一称谓属于僭越,如:
◆叶公,楚叶县尹沈诸梁,字子高,僭称公也。(朱熹《论语集注》)
◆叶公名诸梁,楚大夫,食采于叶,僭称公。(孔安国《论语孔氏训解》)
然而,孔子毕生都致力于恢复周礼,其弟子也深受其道。他对僭越之举发出过“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的怒批,既然明知僭越,那为什么还称之为“公”呢?
杨伯峻的《论语译注》中有这样解释的:“叶,旧音shè,地名,当时属楚,今河南叶县南三十里有古叶城。叶公是叶地方的县长,楚君称王,那县长便称公。”
依据《史记》,“春秋五霸”分别是: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庄王。其中,只有楚自称为王。早在周夷王之时,楚君熊渠就以“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史记·楚世家》)为由封自己的三个儿子为王;后来楚君熊通提出让周王朝晋升自己的爵位,周王朝拒绝后,他就直接自封为王,与周天子平起平坐。按照杨伯峻的理解,因为楚自封为王,于是楚国内部的封建等级升格,原本的大夫越为诸侯,所以称其“叶公”。可是,既是自封,便没有得到周天子的认可,难道《论语》中默认了楚国自上而下的僭越吗?这岂非更与周礼背道而驰?
(一)对答细节
在《论语》中,以“公”称之的除鲁国国君“定公”“哀公”外,还有各国诸侯,如 “齐桓公”“齐景公”“齐简公”“晋文公”“卫灵公”。细读《论语》中与“叶公”相关的三处对话,再比较孔子与以上各国君主之间的对话,我们可以发现,除了《论语》中三次与“叶公”的对话外,都会出现“孔子对曰”,正符合了“凡君问,皆称孔子对曰者,尊君也”(朱熹《论语集注》)一说。例如: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卫灵公问陈于孔子。孔子对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明日遂行。(《论语·卫灵公》)
可见,孔子及其弟子在言行中恪守周礼,依于身份等级以不同礼节待之。既然孔子及其弟子并非认为“叶公”可以等同于各国诸侯,那自然不会在称呼上有所僭越。
(二)参照对象
是否僭越,依据的是周礼。按照周礼,何人可以称之为“公”呢?
西周实行分封制,周天子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他庶子则被分封为各地诸侯,诸侯的庶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庶子分封为士。这样,便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四个等级。而对于列国诸侯,周天子按照宗亲、功劳、地位等将其分为五等,“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礼记·王制》),“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公羊传·隐公五年》)。先秦时期对于周代爵制的记载,因东周时“各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孟子》),所以无法找到详尽的专项记载,但通过参考《春秋》《礼记》《左传》等书,西周时期分封公爵的有四国:
宋国,子姓,公爵。虢国,姬姓,公爵。州国,姜姓,公爵。虞国,姬姓,公爵。
到了春秋时期,重要的诸侯国按照西周时的分封,等级如下:
鲁国,姬姓,侯爵。齐国,姜姓,侯爵。卫国,姬姓,侯爵。晋国,姬姓,侯爵。
秦国,嬴姓,伯爵。郑国,姬姓,伯爵。燕国,姬姓,伯爵。魏国,姬姓,伯爵。
楚国,芈姓,子爵。吴国,姬姓,子爵。
最初,周武王并没有对楚进行分封,到了武王儿子周成王时,回顾祖先的创业史,念及楚人在推翻商王朝的战争中对先祖的帮助,册封熊绎为子爵。
依据周礼,春秋五霸中只有“宋襄公”是名副其实的公爵。《论语》中出现的鲁国、齐国、卫国、晋国等国君,并没有称之为“公”的资格。再看同时期的《左传》,如《烛之武退秦师》(苏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必修三):“晋侯、秦伯围郑”,“佚之狐言于郑伯”。文中称晋文公为“晋侯”,称秦穆公为“秦伯”,称郑庄公为“郑伯”;《春秋》中载有“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夏,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等内容,这些带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称谓皆合于周礼。但无论是《春秋》还是《左传》,其目录却又按照鲁国十二公的顺序依次而下,即从“隐公”“桓公”直至“定公”“哀公”,与《论语》的称谓契合。王世明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一文中认为此种情况不应等同于爵称。先秦史书中对各国诸侯,时而称爵,时而称公,看似交错矛盾,其实自有规律。可见,先秦时期对于“公”这一称谓的使用存在多种范畴,《论语》中的“公”并非取义于周礼中的“公、侯、伯、子、男”,所以“叶公”并非僭越,当有他解。
二、“公”之多解
在《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局2005年版)中,“公”指代人的义项有三项:
①古代五等爵位的第一等。先秦时诸侯的通称。如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
②古代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是最高级的官。【公卿】三公九卿。泛指朝廷中的高级官员。
③对人的尊称。又称父亲或丈夫的父亲。
在《康熙字典》中,“公”字与人称相关的义项有六项:
①又爵名,五等之首曰公。
②又三公官名。
③又父曰公。
④又妇谓舅曰公。
⑤又尊称曰公。《贾谊策》“此六七公皆亡恙”。
⑥又相呼曰公。《史记·毛遂传》“公等碌碌”。
根据前面的分析,“叶公”并非爵名,他与孔子又无亲缘,那么应该从什么角度理解呢?
(一)先秦时诸侯的通称
前面提到,《春秋》一书中鲁十二君皆称公。何休《公羊传·隐公元年》注云:“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 鲁本侯爵,在本国内,由于臣子的推崇尊重,则尊其号为“公”。《白虎通·爵篇》云:“伯、子、男,臣子于其国中褒其君为公。”不论爵位、褒其君为公,这在周代应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则。但是,如果“诸侯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时,则不得“私其臣子之义”,要求诸侯各称本爵。所以,《烛之武退秦师》牵涉诸侯会盟,于是遵循爵位,而《曹刿论战》是鲁国内部议政,以“公”称之。如宋代出土的《叔夷钟》和《叔夷镈》铭文,主要记录了齐君对叔夷的三次命辞,因而屡见“公曰”字样,同时,《左传》的记载中既屡见“晋侯”生称,又每有“公曰”之例。“公曰”之“公”,应理解为国君的泛称,与爵称之“公”有所不同。
这就解释了《论语》中为何对各国国君称公,孔子及其弟子周游列国,依次拜见了齐、卫等国的国君,都属于国内议政,尊称为“公”是约定俗成。但是这个解释并不适用于“叶公”,他并非诸侯。
(二)生称爵,死称公
瞿同祖在《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 1950年版)“诸侯的等级”这一节中曾指出:各国诸侯一旦身亡,卒时仍称其固有的爵名,葬时方才加谥称公。《春秋》一书正好印证了这一点,如庄公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又如《春秋》记载晋国史事,晋君的生称均作“晋侯”,葬时则加谥号称“晋公”。可见,虽然周天子最初的分封各有不同,但出于对本国诸侯的尊敬,臣子在自己的君王薨落后,会称之为公。
这就解释了《左传》目录中的鲁国十二公的称呼,他们都是谥号加之以公,如鲁定公(谥号定)、鲁哀公(谥号哀)。《论语》由孔子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收集编写而成,成书于后代,书中所记载的各位诸侯早已离世,如齐景公(景是谥号)、卫灵公(灵是谥号)。所以这一类“国名+谥号+公”的称谓,与五等爵位并无关系,只是对诸侯死后追加的尊称。
谥号制度形成,始于西周,即《逸周书·谥法解》中提到的周公制谥。周朝天子、各国诸侯、卿大夫及夫人有得谥资格。谥号虽被秦始皇废止,但在西汉得到恢复,一直延续到了后代,如范仲淹,谥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作品《范文正公文集》。如果“叶”是谥号,那么称为“叶公”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谥号”选定依据谥法,谥法规定了固定含义的字,体现德行和性情。“叶”是地名,并非谥号用字,所以从这个角度解释“叶公”也不合理。
(三)由“三公”泛指朝廷中的高级官员
据杜佑的《通典》记载:“夏、商以前,云天子无爵,三公无官。周以太师、太傅、太保曰三公。” 《尚书·周官》同样有“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竟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的记载,元代《古今韵会举要》一书也明确载有“周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可见,“三公”的设置始于周代,但随着周天子的日渐衰微,各诸侯国的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据《汉书》载:“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有变易。”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令尹是楚国掌握政治事务发号施令的最高官。“叶公”是春秋时期楚国人,先在叶邑为尹,后平定白公胜之乱,被封为令尹和司马,身兼军政大权于一身,在楚国历史上空前绝后,之后将令尹和司马二职让贤于青年才俊,回到叶地,安度晚年。由此可知,叶公曾经位列楚国最高的官职,具有襄君锄奸、兴国安邦的重大政绩。在楚国,从官职、政绩、功业的角度,他完全符合“公”的称谓。这种解释,从时间先后、因果推导的角度,可以成立,但缺乏确凿的印证。
(四)“县公”之说
根据杨宽的《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一文,春秋时期楚已设县,楚的县由灭亡小国之后改组而成,如“叶”曾经就是许的国都。楚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设有长官,叫作县尹,由国君任命派遣。自楚武王开始设立权县,把权县长官称为权尹之后,在一般场合都尊称县尹为县公,只有在正式的场合才称为县尹。如楚庄王攻克陈国之后,就自称“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左传·宣公十一年》);而楚惠王将要伐陈,任命县尹为出兵的将佐时,又称为县尹,“王卜之,武城尹吉,使帅师取陈麦”(《左传·哀公十七年》)。所以楚国县尹称公十分普遍,如白县“白公胜”(《左传·哀公十六年》)、蔡县“蔡公孙胜”(《春秋·定公四年》)、陈县“陈公”(《左传·昭公八年》)。
可见,楚国对一县之长称之为“公”既有对这一职务位高权重的认可,同时也是一种极大的尊敬,因为这些县都是曾经的周边小国。这一称呼一直到战国还在沿用,如“新城公大说(悦)”(《战国策·楚策一》)。即使到了秦汉之际,陈胜、项羽、刘邦都采用楚的官制,尊称县令为公,刘邦起义时就自称沛公。叶公之“公”与周礼无关,只是一种新的楚国官制,县公是对县尹的一种尊称,这种理解合理且有据。
先秦时期,“公”不仅仅局限于西周五等爵位的理解,在诸侯内部、重要官职等范畴都是一种表达尊敬的称谓,后来逐渐演变成对有德男性的一种尊称,如“都督阎公之雅望”(王勃《滕王阁序》、“蓼洲周公之被逮”(张溥《五人墓碑记》)。后人在解读《论语》时,只依据周礼五等爵位就判断“叶公”属于僭越,实属不妥。找到合适的范畴,对“公”加以准确客观的考证,才能更好地理解《论语》所传达的礼乐文化,从而更全面地领会先秦的制度文化。
(责任编辑:方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