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学事业单位项目自筹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2-31 11:27王晓征
财会学习 2016年4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

文/王晓征



浅析科学事业单位项目自筹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王晓征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自筹资金”的历史渊源,苏联为了扭转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的趋势, 实现苏共二十七大确立的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实行自筹资金制是有力的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自筹资金”的形成原因和重大作用。随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科学事业单位项目自筹资金在经费管理规定、项目申请、项目验收、后续监管过程中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如何加强项目自筹资金管理,进行适度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的监管体制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项目自筹资金;问题及对策

自筹资金,是指根据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筹措的资金,本文的项目自筹资金仅指科学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以及筹措的企业资金。

一、“自筹资金”的历史渊源以及现状

(一)“自筹资金”的历史渊源

1987年6月26日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所有企业都要过渡到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制,而实行自筹资金制是建立企业活动的现代经济机制的关键,是向完全经济核算迈进的最重要的步骤。”

实行自筹资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活动和特点从以下两种模式中任择其一:第一个模式建立在对利润进行定额分配的基础上。第二个模式( 集体承包模式) 建立在对企业净产值( 指从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的物质消耗) 进行定额分配的基础上。

实行企业自筹资金制能更好地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结合起来, 调动企业和劳动集体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收入直接取决于他们的工作效率。自筹资金制的成果表明, 以利益和通过利益进行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之所在。

(二)“自筹资金”的现状

1.在项目申请和评审中,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都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每年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各种科研投入计划,科学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优势申请,申请经过各种严格的评审,最终只有少数单位获得国家财政的支持。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科学事业单位还要自筹一部分资金。国拨和自筹的预算科目都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

但在项目评审时,已经形成不成文规定:只是要求在申请表上列明“自筹资金”的预算金额并按比例配套,并没有严格审核资金是否实际到位。

2.在项目结题审计验收时,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默许“以支代筹”。

“以支代筹”:“自筹资金”单独核算,但不要求有实际的经费到位,只是按照批复的预算,在这个单独核算的“自筹资金”账号里,找出相应的预算支出即可。

目前已发布的各种经费管理办法,涉及“自筹资金”的,只是简单的提到“自筹资金”的到位率;“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执行的其他货币资金等。“自筹资金”也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但在实际结题审计验收时,无论是审计专家,还是事务所,都默认“以支代筹”,虽然作为特殊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指出,但是最终仍会通过验收,也并不要求整改。

二、目前“自筹资金”经费管理的漏洞

科技部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通知指出“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在课题申请时,部分单位为争取课题经费,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将课题占用的房屋、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技资金。在课题执行中,存在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到位率低甚至不提供配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题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虚假的配套经费不仅影响到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科研结果的可靠性,也影响到统计结果的可靠性,因此需要对配套经费进行准确识别。

(一)重复自筹,虚假配套

“自筹资金”的规定形同虚设,实际执行与国家规定相差甚远。不强制要求科研院所项目组拿出真金白银作为自筹,而是找已经发生的支出作为自筹。但是审计下一个课题时,不再审计某个支出是否已经作为上一个课题的自筹经费。

(二)来源渠道窄,金额少

科学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来源渠道很窄且金额较少,范围包括: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基本科研费;二是按规定由研究所统筹使用的各项结余资金,特别是已结题未结账等长期留存项目组的资金;三是科技成果的用户单位或企业投入的经费。筹措的企业资金也较分散且单个体量不大。

(三)自筹比例高,实际操作难

项目申请时往往要求国拨和自筹的比例,有的甚至是1:1。作为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科学事业单位很难筹措到相应金额的自筹经费。就算筹到了,也不可能单独核算,单立课题号,因为要统筹使用,分散到不同项目组使用。

三、加强自筹经费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各项经费管理办法应该修改对自筹资金的定义及要求。自筹资金可以分为科学事业单位已有的支持科研业务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筹措的企业经费。

1.对于已有的支持科研业务的基础配套设施类自筹资金。项目申请时,评审专家重点应该审查承担项目单位已具有的基础配套设施(含设备)、人员和前期科研基础,而不是仅仅设定国拨和自筹的比例。

(1)基础配套设施(含设备):实地检查或通过构建网络共享平台审核科学事业单位是否有足以支撑科研业务的基础配套设施(含设备)、网络化管理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2)科研院所的资产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要真正建立“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并将相同功能、型号的设备归类。项目评审时,就可以参考这个平台的设备数量和质量,来决定是否自筹购置设备,甚至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国拨资金购买相同类型的设备仪器等。这也同时解决了科研单位存在设备小而散,资源浪费、难以共享等问题。做到项目经费整体规划和统筹,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优化设备配置,提高设备共享。

(3)人员:利用预算申请书/计划书/任务书列示的人员情况,结合申请项目任务的复杂性,核实项目组配备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的资质、研究背景、人数是否能胜任申请的科研任务。

(4)前期科研基础:不论是科技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还是技术开发项目,在重视科技论文、专利发明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还要有重点的核实申请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已有的技术成果是否重复,是否有衔接性等问题。

2.对于有能力筹措企业经费类的自筹资金。虽然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但允许从多个企业筹措资金,并都列入同一个核算账号,待课题结束时,将结余经费按照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项目结题验收时,不同类别的“自筹资金”,审计重点不同。不论国拨和自筹经费审计,缺乏有效的评价验收机制。应该从成果质量反向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目前我国项目结题验收时往往忽视的就是最后的成果审查,更没有从成果倒推每一笔支出的合理性。如果对成果的评价不了了之、走过场的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将不能保障,科研经费的监管体制将形同虚设。

1.已有的支持科研业务的基础配套设施类自筹资金。重点审计实物是否配套到位,是否存在国拨经费重复购买类似的设备等情况,而不是简单的审核经费到位率,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以支代筹)。

2.对于从企业筹措的资金:应该单独列示课题号,有收有支。重点审计经费是否真实到位,经费的支出情况等,可以参考国拨经费的验收经验进行。

(三)配套建立科研信誉机制,健全诚信体系。建立起科研经费使用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机制,科研管理部门可对项目依托单位、承担人、负责人和科研团队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信誉记录和诚信评价,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好地发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团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自觉自律。

(四)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文献:

[1]崔维.自筹资金一苏联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关键[J].世界经济,1988(3):28-31.

[2]王金存.“自筹资金”—苏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步骤[J].世界经济与政治,1987(7):17-21.

[3]宋永杰.科研经费全过程管理的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9(11):3-7.

[4]刘军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困境与出路[N].中国经济时报,2013-10-31(A06).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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