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在经济犯罪中的过错认定与适用

2016-12-30 18:56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9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量刑

景 卿

(广东培正学院,广东 广州 510830)

伴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因为涉及到的方面之广,逐渐的引起了更多人的注意。为了能够完善刑法中对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研究较少的缺陷,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刑罚目的,我们需要对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进行相应的界定。

1 经济犯罪与被害人过错的定义

1.1 经济犯罪的相关定义

在我们要研究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又是怎样去界定的?其他犯罪和经济犯罪之间又有着怎样的不同之处?这一系列的小问题都是在研究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之前需要解决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这一个概念最开始是由英国的著名学者希尔提出的。除了单单的对这个概念进行了解释,与此同时还把经济犯罪中的人员惩罚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而在我国这个概念被引入的是比较晚的,在1982年3月8日,我国才出台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文件,最开始的时候是由刑事立法机关正式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接下来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也开始了关于这个概念的讨论。在2001年4月18日,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由制订了关于经济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以此来将经济犯罪的类型进一步的细化为77个类型。不过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这个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经济犯罪和其他许多刑法中的名词一样,都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定义来说,所谓的经济犯罪其实就是指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法了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定,或者是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按照相关法律应当被处罚的行为。所说的狭义的定义则是指,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为了从销售的产品中获得不当得利,从而去选择破坏国家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由此而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

1.2 有关经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经济犯罪被害人,顾名思义就是从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去理解的,当我们把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被害人同时具备这两个概念的特征,它实质上就是在刑法中被害人特征的特殊化情况。也就是说,除了具备被害人特征的共性,同时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存在。在各国的刑法中对于这个概念都还没有十分明确统一的定义,就笔者个人而言,是觉得所谓的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就是在经济运行或者是经济管理的活动中,诱使经济犯罪加害人实施加害于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经济犯罪人的定量刑罚产生直接作用的被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我们司法实施的过程中,会经常面临经济犯罪被害人这个概念,因此它是一个根本无法忽略掉的量刑因素。在经济犯罪被害人被认定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时,并且被告人因为这一行为而降低了自身的可谴责性,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最终判决的时候可以将此行为作为一个量刑的参考因素,从而对被告人减轻一定的处罚。

2 被害人在经济犯罪中的过错认定

经济犯罪最简单来说就是在经济运行或者是经济管理中违反了经济法规的违法行为。在经济犯罪的各种既定的罪名之中,被害人的责任大小是根据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作用的。有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是需要被考虑在量刑的范围之内的,但是有些行为则是已经在既定的设置之内,所以不会再单独的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总之情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复杂多样的。鉴于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存在的混乱情况以及现在对于经济犯罪各方面内容需要规范化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满足此法裁定的现实需要,笔者则认为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认定需要建立在能够折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在刑法中,刑法所针对的对象也都是被告人的行为,它所主要评价的也都是被告人自身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和他自身的危害性。而被害人的一系列行为并不在这个被规制的范围之内。但是,正如我们在哲学上所学的知识“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因此我们还是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因素,比如在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社会和自身危害性的同时,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导致这种行为出现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又是多方面的,被害人的过错自然也是包含在其中的。考虑到这些其实就是因为,如果被害人自身存在了过错,那么被告人的自身可谴责性就很容易被降低,对之后的定罪量刑的结果都是会产生影响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行为存在着一种关系,那就是此消彼长的张力关系,这种关系也正是在刑法中被害人过错行为被认定的基础条件。

第二,被害人存在的不正当的行为。在经济犯罪中这种行为具体表现在他的行为能够在客观上导致经济犯罪行为人加害其本人的行为,同时这也要求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本身能够导致被行为人侵害的危险增大。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过错本身,就一定是违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也会违背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包括其他的一些规章制度,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以及我们潜意识里形成的公序良俗。而这些都是最为明显的体现了。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这个过错关键就是这个“错”字,在我们所了解的经济法规领域里,对“错”制定的标准就是是否违背了已经形成的经济法律法规,或者是人们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在我们平时的实际生活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实际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并没有出现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的。

第三,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有时候并不是故意的,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致使犯罪人实施了侵害他的行为。像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是经常出现和被我们遇见的,但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就能够判定被害人是具有行为过错的呢?是不是就能够因为所谓的被害人过错行为而去折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最后的判定结果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肯定的回答,因为在刑法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在判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是一定要把它与被害人拥有的责任区分开来的,那就是有了这样的责任,没有及时的履行,这并不能够说明就是被害人的过错了。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度的区别。将这个原理运用到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中,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说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认定必须也是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即在这个界限之内时不会被判定为过错的,但是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就会被认定是被害人的过错。总的来说,就是被害人的行为是不是超出了我们所认定的那个界限,而这个界限的认定问题,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行为的重要认定条件。

3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适用范围

从上文中已经提到的内容来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都是有其比较特殊的地方的,因此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一定要做到对各种不同种类的过错行为采取不一样的策略,这样明确这些行为的具体特征,这样在判定的时候才能够保证其公平性和合法性的。对于其适用的标准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审慎使用、恰当合理、灵活运用”。

首先是要做到“审慎使用”的原则。这里所提到的审慎使用并不是在判定刑罚程度的时候使用,而是犯罪人的过错行为已经被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时,当第二次继续认定和适用这个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时候需要更加的慎重,否则就很有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精神。但是,世界上的任何事都没有太过于绝对的,审慎使用并不等于选择不用。换句话来说,比如说犯罪人的过错行为已经超出了刑罚所认定的法律体系,就是已经不在这个体系中的时候,我们其实还是有认定的可能性的。在这个时候,所谓的评价就是要和刑法中所具备的原则相结合了,这个原则就是责刑罚相统一的原则。举例来说,有一个人被诈骗了,当他发现了自己被骗之后,就想要采取暴力的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被害人因为暴力手段而导致他人受伤的,它的被骗行为其实已经被法律体系所吸收了,可他为了报复那个骗他的人,而采取武力的手段去解决这件事,这就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可认知程度。这种暴力行为就会被认定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假如,被害人之后的暴力行为十分的过分,甚至是能够对被告人产生生命威胁的时候,如果这种行为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被法院予以认可,那么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将不会在之后对被告人的刑法评判中产生任何的作用。

其次是“恰当合理使用”。这主要是用于司法性的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但是在这种过错的认定中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的,这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对于犯罪情节的具体认定和对量刑的力度的认定。在审查已有的事实基础上再进行犯罪情节的认定,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含前提、限制、禁止条件。在对被害人的过错进行认定的时候,一定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如果不满足其中的一个,将是不会被认定的。对于量刑力度的具体认定和调整,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进行层级分类,这主要是按照被害人不同的行为特征进行分类的;第二,再根据不同的层级来调整被害人的过错情节。法官需要把法律赋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行为认定的个案中做到更好的区分和利用。当然,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划分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原则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主观程度,就是指被害人在过错行为发生时自己的主观程度;被害人过错的潜在的危险性程度,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的关联度,被害人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的长度。

第三,“灵活运用”政策型被害人过错情节。政策性的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是在刑法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如说刑法中死刑的裁量。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死刑立即执行,又是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怎样区分在犯罪过程中各个犯罪人罪责的轻重等。这些情况的具体运用都是受到了刑事政策的影响甚至是被决定。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尤其是重罪的量刑时,应该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这就意味着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要依据当地的刑事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够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

被害人过错在经济犯罪中是具有自身的特性,有的罪责已经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有一部分罪责是需要司法裁判者做出合理的考量,更有的是需要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经济犯罪中的案件需要进行公平合理的审查,并且要考虑到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认定,给予量刑。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到司法的公正性。

4 总结

在经济社会都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犯罪已经开始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鉴于刑法在经济犯罪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探讨并不是很充足,这篇文章就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论述。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和其他犯罪中的被害人有着在一些特征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自身而言,又有特殊性。针对当前社会环境的要求,我们需要来完善经济犯罪在刑罚体系中的论述,以便于为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

[1] Henry N.Pontell,Quan Fang,Gilbert Geis.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J].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4,(91).

[2] 潘劲松.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J].人民论坛,2016,(02):139-141.

[3] 孟韫.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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