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桂杰 潘倩仪 编辑/韩英彤
对外融资性担保应用创新
融资性担保正在越来越多的跨境融资项目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应用范围不断得到拓展。可以预见,未来银行融资性担保将会成为跨境融资项目担保的一个重要的选择。
文/王桂杰 潘倩仪编辑/韩英彤
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国际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跨境融资以及配套的融资性担保的应用日益广泛。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对融资性担保进行了规范,拓展了其应用范围,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的应用。融资和担保相互促进,不断提升和改善着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运营水平和资金运用效率。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简单说来,融资性担保就是担保项下涉及的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作为融资工具,融资性担保主要用来帮助满足主债务人的各类融资需求。根据融资需要的不同,融资性担保可分为借款担保、境外发债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境外账户透支担保等不同类型。
借款担保是为了满足被担保人向银行借款所需,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以解决借款人在融资过程中资信不足的问题。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所在的地域不同,借款担保可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借款担保。其中,内保外贷为债务人、债权人在境外,担保人在境内;外保内贷为担保人在境外,债权人、债务人在境内;其他形式跨境借款担保为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担保人在境内。
内保外贷涉及四方当事人,通常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境内银行出具担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以此提供贷款给境外公司。内保外贷可以用于支持境外关联方借款,也可以用于上下游业务链条上的客户借款,应用范围较广。内保外贷中,一般境外银行(贷款行)先出具贷款意向函,待收到担保后,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贷款意向函中,会指明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对担保的要求、贷款用途等基本的担保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意向函一般并不要求担保金额覆盖全部本息金额,通常只需要覆盖本金加一个还款周期的利息;另外,规定的贷款金额为最高可贷款额,实际贷款金额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允许回流,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外保内贷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境内贷款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合法资格、基本情况、资信状况、经营及财务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查,明确融资用途,以收到融资性担保为放款的前提条件。
其他形式的跨境借款担保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担保人一般为境内企业,利用境外的资金成本优势直接向境外借款。这种情况下,存在资金回流的问题,需符合国内监管政策。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债务相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形式的跨境借款的借款人,如果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借款额需在其投注差范围内;如果非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拥有外债指标。另外,在前海、上海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则为境外借款提供了特殊政策,以额度管理形式放开了跨境借款限制,也推动了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应用。
境外发债担保指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境外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时,为提高所发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债券发行风险和发行成本,由银行提供发债担保,保证债券到期后债券发行人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简而言之,境内外企业要有关联关系,担保项下资金需用于境外项目,并且该项目要经过审批。
可以预见,未来银行融资性担保将会成为跨境融资项目担保的一个重要的选择,如跨境并购重组、信托、国际银团贷款等。
境外发债担保的特殊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受益人不能规定为全体债券持有人,而应该为债券受托管理人(trustee),通常为一个公司。因为债券持有人为不确定群体,易引发多头索偿和重复索偿的风险。第二,保函索赔条件和债券发行协议息息相关,一般为违反债券发行协议中关于资金用途等约定,或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第三,债券可转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是可转让的。境外发债担保通常允许受益人权利可以转让、再转让、全部转让、部分转让等。
常见的融资租赁担保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直接融资租赁担保,二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担保。
直接融资租赁担保应用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环节,为商品采购提供融资担保。一般来说,直接融资租赁担保中申请人为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以融物的方式满足承租人融资的需求。售后回租租赁担保应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作为货款支付给原始设备所有人环节,是为资产买入提供融资担保。一般来说,售后回租租赁担保的申请人为承租企业,因为担保后获得的融资最终仅有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流入了承租企业。
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而其他的融资租赁公司则需经过批准拥有外债额度。
应用范围方面,融资性担保正在越来越多的跨境融资项目中发挥作用,比如为境外设立SPV借款提供担保、为境外收购股份融资提供担保等。可以预见,未来银行融资性担保将会成为跨境融资项目担保的一个重要的选择,如跨境并购重组、信托、国际银团贷款等;同时,随着外汇政策的放松和对个人作为被担保人限制的放开,融资性担保在公民海外购房、投资等方面也会提供很多便利。
产品创新方面,除了直接发债担保,还有间接发债担保。间接发债担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可转让保函,指明转让给某SPV。二是不可转让保函,但在未来发生索偿时,由指定的受益人来索偿。通过这两种方式,受益人可把债权转让出去,提前回笼资金,优化资产负债表。三是再证券化,拥有银行担保的融资是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以此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发行给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
担保行方面,通过多方参与,实现风险共担。比如,对外发债担保,由于发债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就可以采用银团风险参与的方式。具体操作上,先由若干家参与行开立反担保保函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开出发债保函给受益人,由此达到风险参与的目的。
申请人方面,借鉴供应链融资、商圈担保的方式,弥补某些担保申请人资信不足的问题。比如通过某行业成立的融资促进会,然后由融促会的会员设立互助式担保基金。互保基金的设立,是让每位会员(一般情况下每位会员单位都会有经常的融资行为)交纳一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为会员申请银行担保提供担保,如果银行发生代偿,全体会员将在缴存的互保基金额度内,按照既定的比例为该担保代偿项目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没有发生代偿,则可以按照担保基金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
反担保方式方面,现融资担保主要采用保证金方式,反担保创新,集中体现在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存货监管等反担保创新方式,之外还有特许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反担保、信用证下未来货权质押反担保等创新方式。
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方面,除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以外,还可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开拓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的类型多样,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担保银行在提供融资担保的同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
一是申请人信用风险。确保在发生相符索偿时,担保银行可以向申请人正常追索,是融资性担保风险控制的根本。担保业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受托业务,银行受申请人所托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信用风险至关重要。从最坏的情况考虑,如果发生银行垫款,只要申请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保持一定水准,就有收回垫款的可能性。
二是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担保银行应尽可能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减少保函索偿风险。担保银行需要加强与贷款银行的信息沟通,提高风险预警能力。特别是在被担保人、担保行、放款行可能处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担保行对被担保行了解有限,放款行又依靠担保行担保放款,如果一家被担保人已在别的银行发生违约,而担保行仍然开立担保,放款人仍然放款,风险就很大。此外,被担保人也可能同时找多家关联企业作为申请人要求进行担保,开立担保的银行可能位于多个省市,难以做到信息共享,由此造成只要被担保人出现偿还问题,就会同时出现多笔索偿。
三是保函文本风险。在实践中,文本中有以下几个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是对于受益人(放款行)来说,减额条款部分存在一个风险。融资性保函常会规定被担保人偿还金额应该减额,但可能并未明确减额是本金还是利息。由于现在融资性担保都不会担保全额本金加利息,一般为本金加一个季度利息,因此在出现被担保人偿还利息保函减额后,存在担保金额无法覆盖本金的风险。二是对于担保行来说,存在索偿条款部分过于简单的问题。有的保函只要求受益人声明“存在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的金额”即可索偿,并未具体要求“未按期偿还的金额”仅限于某一贷款协议下,从而可能导致其他贷款项下的欠款也通过此笔担保进行索赔而无法区分的问题。
四是合规风险。我国目前资本项目没有完全放开,融资性保函要注意符合监管政策,注意合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款项回流的问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目前,对于被担保人(借款人)为境内企业的融资性担保,都应要求提供其在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文件。二是资金用途方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要求,资金用途“仅限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三是关于是否存在资金转移国外的问题。去年以来,融资性担保索偿数量大幅上升,且金额巨大,基本全部通过银行赔付和境内企业还款,值得关注。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国际结算单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