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银行广州单证中心课题组 编辑/韩英彤
规范进口信用证费用收取
开证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费用条款,以避免因对开证条款出现理解偏差而造成各银行因费用承担问题而发生争执。
文/中国银行广州单证中心课题组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的费用包括开证行费用、通知行费用、交单行费用、议付行费用、转让行费用、保兑行费用、偿付行费用等。其中,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转让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均可为同一银行。所以,上述看似名目繁多的费用其实大多只集中发生在一两家银行,甚至是一家银行。因此,如何甄别划分银行费用,无论是开证行,还是国(境)外交单银行,在业务中都需要重点予以关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尽可能地将信用证中的费用条款表述清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但在实务中,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TSP(网点)要求对存在争议的费用条款不做修改,或是信用证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扣费时,由于涉及开证行TSP(网点)的中间业务收益,且多年习惯沿袭至今,在 TSP(网点)指示中仍有相当部分的承付业务并未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这给单证中心的实际工作带来不少的困惑,不时还会遭致国(境)外交单银行追索电报费。为此,我们着力对目前进口信用证费用收取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提出规范收取费用的合理化建议,以期维护开证行的声誉,确保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问题一:条款理解偏差
例1: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通知行以外的偿付费、贴现费用以及利息(如有的话)由申请人承担”。交单行即通知行,来单时在面函上要求开证行支付其佣金、费用USD534.14。
例2:信用证费用条款为“除了通知行费用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交单行即通知行,来单时在面函上要求开证行支付其佣金、费用USD226.54。
根据交涉的情况来看,上述两个案例中,通知行与开证行对通知行费用的理解存在分歧。通知行将ADVISING BANK CHARGES(通知行费用)视同ADVISING CHARGES(通知费),认为通知行费用只包括通知费,通知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佣金、贴现费用等)均不在通知行费用范围内,故应向申请人收取;但开证行认为,通知行费用是指其所有费用,既包括通知费也包括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佣金、贴现费用等),故佣金、贴现费用不应向申请人收取。造成上述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知行不只是按照开证行指示通知了信用证,而且还按开证行指示做了议付。所以,通知行同时具有了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双重身份,它除了要收取通知费以外,还要收取其他如佣金等费用。最后,交单行确认佣金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前提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事先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外,案例1信用证条款中的“通知行以外的偿付费、贴现费用以及利息(如有的话)由申请人承担”以及案例2的信用证条款规定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可能无法真正执行。例如,清算行的清算费,按照上述条款应该向申请人收取,但实务中通常是在开证行付款后清算行直接就在清算资金中做了扣除(实际是收了受益人的费用)。
问题二:开证条款本身存在歧义
例3: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费均有受益人承担”。偿付费(REIMBURSING CHARGES)是偿付行依照开证行出具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服务产生的费用,它只能由偿付行收取。该费用与开证行的付款费不是一回事。开证行实际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4: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行费用和信用证通知费、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产生的费用、贴现利息,均有受益人承担”。此条款中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已经包含了偿付行费用和信用证通知费,无需重复说明。开证行实际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开证行的付款电报费不是偿付费(REIMBURSING CHARGES),偿付费只有偿付行才能收取。如开证行要收取付款电报费,应明确指出是付款电报费(PAYMENT CABLECHARGES)才合适。
问题三:开证费用条款与TSP(网点)扣费指示相矛盾
焦点1:ISSUING BANK CHGS(开证行费用)是否包含PAYMENT CHGS(付款费)?
例5: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如有开证行以外的任何银行费用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或“开证行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及承兑电报费扣申请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6: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融资利息)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及承兑电报费扣申请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焦点2:OUTSIDE(以外)境外的费用是否不包含PAYMENT CHGS(付款费)?
例7: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贴现费(如有)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的承兑费(如有)由申请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及承兑电报费扣申请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8: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利息(如有)以及偿付费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及承兑电报费扣申请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9: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与付款通知有关的SWIFT/电传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扣申请人,承兑电报费和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不完全相符。
例10:信用证费用条款为“除承兑费之外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扣申请人,承兑电报费和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11:信用证费用条款为“不包括偿付费和业务处理费在内的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和佣金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扣申请人,承兑电报费和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12: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发生在申请人银行的所有银行费用和佣金由申请人承担,发生在受益人银行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扣申请人,承兑电报费和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13:信用证费用条款为“议付行和通知行费用之外的所有信用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TSP指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14:信用证费用条款为“除偿付费由申请人承担之外中国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例15:信用证费用条款为“韩国以外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及承兑电报费扣申请人,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在上述事例中,按照信用证的条款规定,承兑和付款电报费均应收申请人,但TSP(网点)在提交承兑/付款业务时,不按信用证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却指示中心向境外受益人收取。
焦点3:A C C E P T A N C E COMMISSION(承兑费)是否包含ACCEPTANCE SWIFT CHGS(承兑SWIFT电报费)?
例16:信用证费用条款为“除承兑费之外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TSP指示,承兑费扣申请人,承兑电报费和付款电报费扣受益人,与信用证条款相悖。
其中,时有发生受益人要求退还电报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均会偿还。但也有根据UCP600第37条C款交涉的情况。目前针对此类交涉,尚无明确说法。
问题四:单证中心与TSP(网点)的职责分工问题
根据目前职责分工,当TSP(网点)在REMARK中明确指示费用扣取方式和承担方时,单证中心仅需按照指示要求扣取即可。尤其是付款环节,对业务时效性要求最强,涉及头寸、购汇、变价、涉黑等问题,单证中心无法做到笔笔核对涉及前手费用的扣取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TSP(网点)沟通确认。截止到目前,不论信用证条款如何规定,大多数银行单证中心都是依据TSP(网点)的指示行事,承付业务的电报费大多是向国外受益人收取。
第一,UCP600第37条C款规定:“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对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业务操作中,我们的理解是“指示”既可以是开证行通过信用证条款发出,也可以是受益人通过交单发出。承兑或付款动作是由于受益人交单而产生的,相当于对方(受益人)指示开证行承兑或付款,因此承兑和付款电报费均需扣受益人。
第二,《UCP600评述》中提到UCP600起草工作组对该段的解释是:如开证行或通知行将信用证或修改发送给一家银行,则该银行因信用证、修改和其他任何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最终均由开证行或通知行负责。因此,UCP600第37条C款仅涉及信用证的开证或修改,无关乎业务处理的其他环节。
第三,对于承兑和付款电报费,不适用UCP600第37条C款说明,仅需根据信用证条款来处理。
第四,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V规定:“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除非申请人明确做出相反指示,开证行可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便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可使用。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第五,关于费用收取问题,ICC银行委员会2013年里斯本春季例会讨论通过的《ICC Opinion(国际商会意见)》《Document 470/TA.779rev》中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开证行不应当扣减信用证项下与付款或通知付款有关的SWIFT电报费,开证行如打算扣减任何不符点费及SWIFT电报费,就应该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对于此结论,参会的银行全票通过,毫无争议。在交单行越来越关注此类费用的情况下,作为国际贸易的专业银行更应该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对于之前不正确的做法应及时纠正。
首先,开证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费用条款,从而避免对开证条款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据此,对例1和例2的信用证费用条款,可统一修改为:“开证行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所有通知行费用:通知费、佣金、贴现费和利息(如有)等由受益人承担。”
其次,开证条款本身前后内容必须明确一致,避免产生歧义问题。例3的条款建议改为:“开证行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付款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例4的条款建议改为:“开证行之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付款电报费、任何按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产生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再次,尽量做到开证费用条款与TSP(网点)指示一致,避免两者扣费标准相互矛盾。对此,一是要确保信用证费用条款能真实反映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意愿,比如,如果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兑电报费(如有)和付款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就应该在信用证费用条款中也明确“承兑电报费(如有)和付款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例5至例16均可依此精神修改)。二是要求TSP(网点)在GTS系统中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进行REMARK扣费批注。
最后,对目前常见费用条款的收费处理进行规范。以最常见的“任何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为例,争议的焦点往往在开证行费用由谁承担上。开证行费用包括开证手续费、开证电报费、修改手续费、修改电报费、单据处理费、不符点费、退单手续费、退单电报费、承兑手续费、承兑电报费、付款电报费和海外代付电报费等。以上费用TSP指示收取受益人,其依据一是信用证条款有明确规定,二是UCP600第38条C款关于费用收取的指示定义。开证行应当严格执行信用证费用条款的规定,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不再向外收取,申请人不愿承担的,进行费用优惠或开证时修改信用证费用条款,明确电报费由国外受益人承担。
课题组成员:廖起平邓熠尹嘉莫燕余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