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建设与投资者保护

2016-12-29 03:14海州
证券市场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发行人欺诈电气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工作从7月12日起拉开了序幕。根据欣泰电气发布的公告,该公司已于7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这也意味着该公司欺诈发行一事最终被认定。根据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欣泰电气因此成为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同时也是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让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退市,这是近年来证监会打击欺诈发行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它同时也代表了股市的民意,是人心所向的一种正能量!毕竟造假上市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极大地动摇了股市的根基。特别是最近几年来,A股市场上在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等欺诈发行被“包容”的情况下,中国股市尤其需要有一种正气来对欺诈发行说“不”。因此,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这是中国股市发展的里程碑,它对于中国股市发展的历史意义是深远的!

不过,正因为欣泰电气是首例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这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难免会存在不足之处。为此,笔者建议尽快从二个方面加以完善,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完善投资者损失赔偿制度。在欣泰电气处罚决定作出后,走在最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莫过于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政策,这是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股发行制度作出的安排。先行赔付政策无疑是一个好政策,但存在的若干具体操作问题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据兴业证券对赔付基金赔偿对象的界定,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或12月10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以揭露日为基准,这也意味着最近一年买进欣泰电气的投资者都得不到赔偿。由于中国股市的投机性导致的高换手率,恐怕符合赔付条件的投资者就只有少数了,大多数的投资者恐怕难以得到赔偿。而且,先行赔付制度明显与股份回购承诺是不配套的。根据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包括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都要作出相应的承诺,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实际上,如果完全履行了股份回购承诺,先行赔付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因此,在目前A股市场没有集体诉讼的背景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笔者建议参考香港的已有经验。在香港市场上,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欺诈发行案”的处理就是采取了由发行人洪良国际回购全部股份的做法。这种做法无疑是适合A股市场特点且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做法。而且,兴业证券已经成立了赔付基金,这完全可以作为股份回购基金的一部分。若在回购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划拨部分资金作为补充,然后再依法追索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落实股份回购承诺,这对于健全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

二是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在依规复牌后,欣泰电气开启了退市与价值回归之旅。但令人痛心的是,一些投资者不顾交易所、券商及媒体的反复提醒、提示,继续买入甚至炒作*欣泰股票,这无异于飞蛾扑火似的搏傻!

这些投资者非理性的行为凸显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在推进制度改革进程中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与急迫性!个人投资者主导的投资者结构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市情”,也是保持资本市场活力与活跃度的重要基础。这警示我们要深化投资者行为研究,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深度,拓展面向投资者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的广度,力争使资本市场每一项制度改革的政策信息全覆盖地传达至每一个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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