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下海运提单的缮制与审核

2016-12-29 08:29李鲁锋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8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承运人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UCP600下海运提单的缮制与审核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代表货权,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关乎开证申请人能否顺利清关提货。所以,其制作应该更加严谨,做到单证相符,以保证能顺利收到提单项下的信用证款项。本文将针对提单的栏位逐条讲述,使同业对信用证下提单的制作以及审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提单的名称

UCP600下信用证要求提交仅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地、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名称如何,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20条。

提单无需标明“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海洋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港至港提单”(port-to-port bill of lading)或类似名称,即使信用证如此命名所要求的单据。

ISBP745第E1、E2条清楚地指出了提单的名称并不紧要,只要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是港至港,且没有声明要求租船提单,就是要求提单。例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海洋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交单中提单的名称没有“ocean(海洋)”字样,不能就此认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内容才是主要的。

提单的出具、签署

首先,提单表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也就是说通过提单表面能知道谁是承运人。提单可以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提单签署举例:

(1)ABC SHIPPING LINE CO. AS CARRIER 张丽

ABC SHIPPING LINE CO.作为承运人 张丽(签字人)

(2)TOM AS MASTER(其他地方体现XXX CO AS CARRIER)TOM

TOM 作为船长(其他地方体现XXX CO作为承运人)TOM(签字人)

(3)DEF CO AS AENGT FOR CARRIER ABC SHIPPING LINE CO.李力

DEF CO作为承运人ABC SHIPPING LINE CO.的代理 李力(签字人)

(4)DEF CO AS AENGT FOR MASTER TOM 李力(其他地方体现XXX CO AS CARRIER)

DEF CO 作为船长TOM的代理 李力(签字人)(其他地方体现XXX CO作为承运人)

SHIPPER栏位

此栏位为托运人或发运人栏位,一般表示为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在信用证下,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UCP600第十四条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例如Third party as shipper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为托运人不可接受),Shipper 栏位不是受益人也是可以的。

CONSIGNEE 栏位

此栏位为收货人栏位,一般表示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此栏位需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制。

ISBP745第E12条:

当信用证要求提单表明以具名实体为收货人(即“记名”提单)时,例如,“收货人:(具名实体)”,而非“收货人:凭指示”或“收货人:凭(具名实体)指示”时,在该具名实体前不应含有“凭指示”或“凭XXX指示”字样,也不应在该具名实体后注明“或凭指示”字样,无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

ISBP745第E13条:

当提单收货人做成“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时,该提单应当由托运人背书。该背书也可以由托运人以外的具名实体做出,只要该背书是代表托运人做出的。例如:提单要求“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Shipper”为ABC CO.,那么背书可以为DEF CO. for(or on behalf of) ABC CO.。如果信用证提单收货人要求做成“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时,不得做成以具名实体为收货人或者to order of 其他人。

NOTIFY PARTY 栏位

此栏位为通知方栏位,一般表示为NOTIFY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NOTIFY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可以为信用证指定的一方或几方。

ISBP745第E14条规定:当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时,提单也可以显示另外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当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时,只要不是第E14段b(ii)款项表明的情形,提单可以任何方式显示任何被通知人的细节。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而提单显示了作为被通知人的申请人细节,包括申请人地址和联络细节等,则其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细节相矛盾。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提单可以多通知另外的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即可以多通知,同时应保证信用证要求的被通知人在提单上都有显示;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那么提单可以任意填写甚至空白此栏位。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提单将申请人的细节显示在了被通知方栏位,那么这些细节不能与信用证申请人的细节相矛盾。

ISBP745第E15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收货人:‘开证行’或‘申请人’”,或“被通知人:‘申请人’或‘开证行’”时,提单应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名称,但无需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例如,当信用证规定“B/L 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and 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时,提单不能直接制作成“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而是需要指明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具体名称,但无需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ISBP745第E16条规定,当申请人地址和联络细节显示为收货人或被通知人细节的一部分时,其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细节相矛盾。

船名

船名和班次有固定栏位,英文名称分别是VESSEL和VOYAGE NUMBER。

提单须要表明货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和实际船名。例如,批注SHIPPED ON BOARD VESSEL PACIFIC 0031 W OCT.,08 2015 。

起运港和卸货港

需要注明具名的装/卸货港口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栏位。

●提单应当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当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也表明了装货港的所在国时,提单上无需注明该国别名称。

●当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的地理区域或港口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或“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港”)时,提单应当显示实际的装货港,且其应当位于该地理区域或港口范围之内。

●提单无需显示该地理区域。

卸货港同理。但具名卸货港也可以显示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只要批注表明卸货港为“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的港口即可。例如,当信用证要求货物运送至费利克斯托港,但费利克斯托港显示为最终目的地而非卸货港时,提单可以通过批注表明“卸货港:费利克斯托”。

●当提单显示了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阿姆斯特丹,装货港:鹿特丹,且(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时,无论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提单,还是预先印就的“收妥待运”提单,该提单都应当载有注明日期及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的装船批注。该装船批注也可以显示在指定的栏位或方框中。装船批注日期或指定栏位或方框中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而未显示收货地,则无论是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提单还是预先印就的“收妥待运”提单,都应当载有注明日期并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的装船批注。该装船批注也可以显示在指定的栏位或方框中。装船批注日期或指定栏位或方框中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

商品描述,唛头及加注内容等

商品描述、唛头、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等需要加注的内容,可以打在提单的空白处。商品描述可与信用证一致,也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栏位是否可以空白不填写

栏位是否可以空白不填写?信用证以及UCP600和ISBP745没有要求一定要填写的栏位,可以空白。对此,ISBP745第A17条以及A37条有明确指引。

ISBP745第A17条:单据上留有填写数据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并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必须要填写。

ISBP745第A37条:单据上留有签字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其本身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必须载有签字。例如,在空运单上通常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or their agent)”的空格,在公路运输单据上通常也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签字”的空格,并不表示一定要在该处载有签字。

清洁提单

提单不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如载有“包装无法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措辞的条款,均属于明确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的不清洁批注,不可以接受。但如载有“包装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则不属于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不能视为不清洁批注。此外,清洁提单并不要求必须显示“清洁”字样,即使信用证要求显示“清洁”字样。如果提单上显示了“清洁”字样,又将其删除,也并不能表明货物或者包装状况有缺陷,不能视为是不清洁的表示。

运费的表述

如果信用证要求CIF价格条款,一般在提单的要求中规定要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字样;如果信用证要求FOB价格条款,一般在提单的要求中规定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字样。上述字样在提单的空白处打印或戳记都可以。

●提单显示的运费支付事项,无需与信用证规定的等同一致,但不应与该单据、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相矛盾。例如,当信用证要求提单标注“运费目的地支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时,其可以标明为“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显示运费以外的费用已经或将要产生。

●提单显示运费以外的费用时,可以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用相关的贸易术语,包括但不限于“船方不管装货Free in (FI)”“船方不管卸货Free Out (FO)”“船方不管装卸货Free In and Out (FIO)”及“船方不管装卸货及积载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

提单的修改

提单上数据内容的任何更正必须经证实。该证实须看似由承运人、船长所为,或者由其任意具名的代理人做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该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即可。提单副本上的修改及更正无需证实。

不能提交租船提单

UCP600明确规定,港至港提单不得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这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但没有说明租船提单可接受,那就不得提交租船提单。

正本份数

ISBP745第E11条规定:提单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一般来讲,我们常见的提单正本份数为3份。表述为:NUMBER OF ORIGINAL B(S)/L:3。如果提单标注“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第三正本”(Third Original),或标注“正本”(Original)、“第二联”(Duplicate)、“第三联”(Triplicate),或标注类似字样,均为正本。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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