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解读64号公告

2016-12-29 00:16:51孙毅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国际税收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双边税务机关主管

孙毅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解读64号公告

孙毅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2016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这是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我国结合自身实践,转化落实二十国集团(G20)税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范和细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一个重要文件。

一、背景简介

(一)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

预约定价安排是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税企双方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提高企业的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避免或者消除企业的国际重复征税。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第一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在1998年签署的。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署了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7年与美国签署了中美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9年与欧洲某国家签署了中欧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目前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有195户,涉及16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5年底,我国与7个国家共达成或签署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51例。

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是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引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先后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此次下发的64号公告,是在2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经验,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此外,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还将与后续即将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文件进行衔接。

(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外在要求

自2013年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G20委托,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15项行动计划。2015年10月,G20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通过了BEPS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和1份解释性声明。至此,G20领导人峰会推动并委托OECD组织实施的历时两年的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落下了帷幕,全球进入了推动BEPS成果实施的后BEPS时代。

BEPS大部分行动计划都有可能提升各国税收征管能力、强化税收征管手段,从而增加潜在的涉税争议,而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机制,将相互协商程序作为一个重要的平衡手段,可有效减少、避免或者消除涉税争议。为了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均对相互协商工作予以关注,呼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有效推进相互协商案件。其中,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是第14项行动计划最佳实践的重要内容,在适当情况下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定价安排追溯调整是第14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内容之一。

2016年G20杭州峰会公报指出,各成员国“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预约定价安排正是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一方面有利于发现BEPS风险,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另一方面有助于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促进经济增长。

二、重要变化

64号公告在2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做出了一些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权限

2号文规定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64号公告明确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受理权限的调整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1)主管税务机关更贴近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谈签意向的企业一般首先与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咨询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有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也较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相关文书也需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因此,将受理权限下放到主管税务机关更符合工作实际。(2)税务总局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虽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但仍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总局三个层级的集体会审,由税务总局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涉及多个省市或者国地税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建立反避税专业分局,集中本地力量开展反避税工作。这种新的管理架构与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有所差异,为了进一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概念,并与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架构相协调,64号公告将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为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适用年度和追溯年度

2号文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64号公告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举例而言,一家企业于2013年6月1日提出谈签意向,2014年6月1日提出正式申请。根据64号公告,该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为2013年至2017年,追溯年度可以为2003年至2012年。

64号公告通过明确追溯起点,与其他文件一起,理顺了预约定价安排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安排为愿意遵从的企业提供了税收确定性。

(三)划分阶段

2号文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64号公告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将顺序调整为“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调整之后,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预约定价安排划分阶段的调整主要考虑以下两点:(1)与适用年度概念相衔接,突出谈签意向的重要性。(2)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准备工作整体前移,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和谈签成功率。

考虑到后BEPS时代双边协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达成更多的双边协商案件,为纳税人避免或者消除更多的国际重复征税,建议企业在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之前应有更为成熟的考虑,提出更为理性的申请草案。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如何分配跨境税源进行协商。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刚性市场需求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国在各种国际场合提出的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也得到了一些国家的认同。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希望企业能够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根据G20税改总原则,即“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来提出申请草案。对申请草案进行分析评估越早,越有利于正式申请尽早提出,也有利于在双边协商前通过企业协调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立场,以便达成一致,提高谈签工作效率和成功率。

(四)优先受理、拒绝谈签意向和拒绝正式申请

2号文没有就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先受理或者拒绝的情况做出规定,仅在对外发布的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中指出预约定价安排得到优先受理的可能情况,希望纳税人周知,但年度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64号公告明确了几种优先受理的情形,一方面有助于识别税收遵从度较高的企业,为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有限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64号公告对价值链分析、供应链分析和地域特殊优势的分析给予了充分考虑,这也是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另外,考虑到目前企业申请库存量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数量不配比的情况,64号公告增加了拒绝谈签意向和拒绝正式申请的可能性,这有利于增强案件的流动性,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不至于全部堆积在预约定价环节。

(五)执行效果

税务机关特别重视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效果。2号文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6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此外,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我们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也体现了企业税收遵从度。

(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情况

64号公告和2号文一样,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个省市税务机关的特殊情况做出了说明,并进一步明确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同一省市内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的问题,从逻辑架构上来看更为完善。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要求BEPS参与国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通过64号公告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相关国家包括企业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

该行动计划同时也对信息交换的保密性做出了严格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严格遵守信息交换的有关保密规定,并接受G20和OECD的审议和监督。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信息交换体系的本意是防止有害税收实践,即一个税收管辖区通过与企业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而引发恶性税收竞争。可以预见,随着最低标准的实施、审议和监督,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也将越加透明和规范。

三、未来展望

在后BEPS时代各国纷纷加强税收征管的背景下,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希望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获取税收确定性,通过双边协商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我国作为G20成员国、世界重要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2013年起,全程深度参与BEPS项目各议题会议、研究、谈判和意见反馈等工作,在BEPS总原则的确立、转让定价无形资产价值贡献分析、地域特殊优势的引入、利润分割法的应用等方面发出了中国声音,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方面,我们希望各方能够重视新兴市场的特殊地域优势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中国也将在国际税收合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工作,为世界经济增长做出自身贡献。

责任编辑:李业

猜你喜欢
双边税务机关主管
我是白骨精
梦想
华声文萃(2019年2期)2019-09-10 07:22:44
信息化背景下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范围的边界
我是白骨精
做人与处世(2019年6期)2019-04-13 06:06:20
电子产品回收供应链的双边匹配策略
关于如何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思考
辽宁经济(2017年12期)2018-01-19 02:34:00
主管的话
新型自适应稳健双边滤波图像分割
税务机关舆论引导的策略
新闻传播(2015年21期)2015-07-18 11:14:22
双边同步驱动焊接夹具设计
焊接(2015年5期)2015-07-18 11: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