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套汇案
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下称佛山中心支局)对罗某非法套汇案件的查处,是根据银行提供涉嫌分拆结售汇的线索,锁定了嫌疑人罗某及提供账户的某企业法人代表,并成功实现了对非法套汇行为的精准打击。
佛山中心支局收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供的关于其某支行营业部客户涉嫌分拆结售汇情况的报告。报告提供的在2014年1月24日至26日20多个客户同时在柜台办理外币提现的线索,引起了佛山中心支局的高度重视,随即立案调查。
根据银行举报,违规行为主要围绕某陶瓷公司(下称陶瓷公司)员工进行。因而,检查人员最先锁定该公司法人代表。经检查人员耐心劝解,该法人代表供述了向亲属罗某提供公司员工银行账户的行为,详细描述了罗某分拆购汇提钞的过程。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罗某个人账户流水及相关个人购汇、提钞业务资料,厘清了资金来源及去向,最终查实了罗某的违规事实。
经查,2014年1月7日至23日,罗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和现金方式,将人民币622.7万元提供给其他人员分别购汇、提钞。具体流程为:首先,将人民币376万元、148万元、84.3万元分别划拨到刘某、梁某银行账户和罗某本人账户。其后,刘某将汇入人民币分配给陶瓷公司员工陈某等33人,梁某将汇入人民币分配给亲属和陶瓷公司员工关某等20人,罗某将其账户内资金分别汇入亲属和陶瓷公司员工关某等5人的银行卡上;陶瓷公司员工关某、罗某明又将收到的罗某划来的钱再次分配给该公司的其他员工。此外,罗某另提供人民币现金14.4万元,分配给关某6万元、罗某明6.08万元和梁某2.32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最后,罗某安排上述亲属及陶瓷公司员工在银行个人自助结售汇终端进行购汇,并在银行柜台进行提钞(每次提钞均接近1万美元)。
经查,罗某共动用亲属及公司员工35人,分别购汇及提钞99人次,购汇总金额765.9万港币,并已全额提取港币现钞,所提现钞全部交给了罗某。
罗某所持外汇现钞主要用于购买境外商品和偿还个人外汇借款。其中,现钞591.2万港币用于委托罗某兴等人在香港、澳门购买燕窝、酒及虫草,作为罗某名下的某参茸商行的进货;现钞100万港币用于偿还向境外人士王某的私人借款;现钞74.7万港币作为自用。
案件处罚过程中,检查人员积极向罗某宣讲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声明分拆行为的严重性及遵守政策法规的重要性,并表明不会放弃法律手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场。在大量确凿的证据面前,罗某最终承认其分拆购汇提钞行为。
罗某上述分拆购汇提钞行为,逃避境内居民个人限额购汇监管,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二条关于“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非法套汇行为。
一是银行主动上报可疑名单,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案件来源。近年来,规避个人限额管理的案件频发,且案件手段多样,形式隐蔽。检查部门除了要依托非现场检查系统发现线索外,银行主动上报可疑名单,也是一个重要的案件查寻渠道。本案中,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真实性审查。其发挥了一线柜台人员的先天优势,通过密切关注个人客户的用汇需求、充分了解客户用汇背景,及时发现了可疑信息并上报外汇局,为检查部门后续的调查取证提供了依据。该案表明,银行对可疑分拆结(购)汇行为报告制度的高效履行,以及外汇局的及时介入,能够帮助银行快速识别异常,有效降低案发率。
二是银行应加大对个人等外汇业务的相关培训,增强一线柜台人员对分拆结(购)汇行为的敏感度。本案中,对罗某的行政处罚使该银行意识到,银行是堵截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第一道关口,因此立即开展了全行范围内的个人外汇业务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对可疑分拆结(购)汇行为的辨识能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