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丽丽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资本项下相关业务问答
文/段丽丽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Q:境外上市公司拟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其境内若干子公司的员工拟参与该计划,应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应提交何种材料?
A:按照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手续。首次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同时申请付汇额度并注明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的,一律不得办理开户、购付汇及境外资金调回等相关业务。
外汇局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申请(如涉及额度的,首次申请需提供年度付汇额度的具体币种、数额以及额度的计算依据;再次申请除首次申请所需内容外,需增加上年度付汇额度使用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用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5.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Q:A公司为一家中资飞机融资租赁公司,拟与境外B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此类业务应如何操作?A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A公司与境外B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A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外汇局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Q:上述A公司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A公司在外汇局完成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收入。A公司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采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情况。A公司可凭借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租金入账、结汇业务。
Q:C公司为一家中资企业,准备按照现行境外放款政策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应如何操作?需提交哪些材料?
A:C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应满足依法注册成立且未违反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相关规定。C公司累计境外放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C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办理。
C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登记,需要提交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境外放宽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Q:境内D和E两个公司对境外同一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A:按照规定,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Q:F公司因人员变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会有何影响?
A: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F公司通过互联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后,需前往外汇局提交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由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查处。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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