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蓓蓓
摘要:工程项目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者部分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承包过程。文章从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重要性,并对现阶段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如何改进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信息化管理;组织机构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3-017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33.085
1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概念
1.1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含义
所谓工程项目总承包,主要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者部分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承包过程。它是一项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和服务为宗旨,并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思路、整体安排以及全面协调衔接工作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负责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工作,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一些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此外,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宗旨是在节省造价成本以及满足业主对产品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定工期内,凭借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
1.2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特点
1.2.1 尽管业主招标环节是发生在项目立项之后,但是总承包企业一般都会在工程项目的立项前,就开始给业主做详细的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使总承包企业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同时还便于总承包企业更好掌握业主的意图,进而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开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报价来中标。
1.2.2 由于总承包的项目往往都是工程量非常庞大的,往往不是一个企业就可以独立完成,因此就必须考虑加强资源的优化组合,综合各个承包企业的核心能力,进而有效地形成横向和纵向的供应链,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有竞争力的投标和报价,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1.2.3 在总承包项目中,业主更多的是关注工程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对于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只从总宏观的角度进行一定控制,进而使得承包企业能够更加自主地进行项目实施,尽管可能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但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锻炼在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等环节的创新能力。
1.2.4 总承包企业拥有完整的责任体系。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的协调责任是一体化的,这也就使得在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责任都非常的明确,不存在责任的盲区。
1.2.5 由于总承包企业不仅需要负责项目整个生命期,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各个专业工程在工作中的协调,进而全面分析、研究和处理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式是现阶段国内外建设过程中使用广泛的发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对于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设计企业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等各种复杂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1 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工程项目总承包不仅降低建设过程中资源占用和管理成本,同时也使得业主避免了各项繁杂事务的困恼,使得人力资源以及成本的合理化利用。此外,承包企业也减少了因变更、纠纷以及索赔的繁琐,使得成本、技术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加紧密。
2.2 利于提升履约的执行力,确保工期和质量
由于采取项目总承包,可以让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经验的优势。而且在总承包企业的指挥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综合协调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进而促进项目建设的整体质量和进度。
2.3 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
不仅可以集中力量去处理激烈的建筑市场当中突出的各项难题,同时还可以加强风险保障制度的落实。
2.4 便于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升招标的档次
在落实工程设计责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概念设计和成本的双重竞标,把“投资无底洞”的现象扼杀在工程发包当中。
2.5 利于组织结构的优化
首先,实现了组织形式从单一的形式转变为综合的形式,进而有效地整合成资金、技术、管理的大型企业;其次,建立了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大梯度塔式结构形态;最后,不仅扩大行业市场的份额,同时还提升了参与BOT的实力。
2.6 利于促进管理的现代化
采用项目总承包模式作为建设协调中枢进行项目建设,就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进而确保建设施工的各项工作能够实现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进而有效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现状
3.1 相关法规不健全
首先,根据当前国家在工程总承包方面颁发的法规和资质体系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在建设行业中的各项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完善健全,尽管在《建筑法》当中提倡加强建筑工程实施项目总承包模式,但却没有明文规定该怎么样进行总承包工作的开展,也没有颁发相应的法规文件;其次,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当中,都有详细地对项目的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分别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项目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方面没有做出相关的条文规定,并且还没有相关的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的范本;最后,在项目监理、咨询、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的分割方面,依然存在着政策性的问题,进而导致项目总承包还处于提倡阶段,没有实际的应用,从而游走在项目承包市场的边缘。
3.2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在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当中,专业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尤其是在当前先进的科技、管理技术等多重基础素质的要求下,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人才就十分的缺乏,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各项新技术、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型复合人才也非常的少,进而导致管理人才在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上存在问题,无法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的要求。
3.3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
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建筑行业传统机制的影响,导致建筑企业存在着部门分割和行业分割的各项问题,使得一个施工企业的内部无法有效地进行协作,更无法以专业化的方式来促进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提升,因此这种组织结构的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4 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有待提升
在实践中,跟一些国际型的建筑公司合作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许多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方面与国际上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内的许多地方,还没有意识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有效地采用信息管理进行工程建设的沟通交流,比如采用互联网利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工程管理。
3.5 技术创新与管理责任的落实工作有待加强
部分国内的大型工程企业虽然学习了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是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同时还没有有效地重视总承包的管理,不仅对WTO的相关资讯不了解,同时还对国际承包企业的条例不了解,进而导致对总包和分包的责权管理混乱。此外,还有许多的建筑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项目管理的学习流于形式化,导致企业当中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创新机制,在技术创新方面严重不足,进而使得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当中处于不利地位。
4 改进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措施
4.1 提升项目信息化管理,加强总承包管理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工作中,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项目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管理,同时还可以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在一些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本工程的软件及管理方案,进而起到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总承包管理的水平的作用,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4.2 调整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组织结构
对于调整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组织结构,我们可以采取提升总承包施工资质的标准,进而降低符合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并对一些大型施工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进而有效地培养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集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国内外与国际承包商抗衡。
4.3 明确承包责任和质量责任
对于承包责任,首先,在项目实施前期,要保障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协助业主完成规划、设计、报批等手续,做好拆迁工作;其次,要协调设计环节,主要是在施工图的设计阶段,要加强协调结构与建筑设计,在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的专业系统的设计工作;最后,要加强采购设备的协调,其内容主要是一些设备的外贸代理、报关、开箱、索赔等。
对于质量责任,主要是要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以《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为主要依据,加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质量目标设计,对技术、质量管理的权威和责任,并根据ISO9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方案、质量设计方案、重点设备材料供应方案进行严格审批,进而保障总承包实施的整体质量。
4.4 加强复合型人才综合技能素质的培养
当前,我国存在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各项人才综合技能和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学习一些发达国家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并结合当前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同时从政府着重培养建筑公共管理人才,企业着重培养建筑工商管理人才,项目部着重培养项目管理人才等方面来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既拥有坚实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拥有较强法律知识、外语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等复合型管理人才。
5 结语
总之,在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制度实施已经有20年左右的历史了,在努力实施建筑行业的改革条件下,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其经营的质量,是当前每个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伴随着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经验的不断积累,需要不断把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结构、落实承包责任、质量责任、理赔管理等重要工作中,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建筑行业特色的总承包体系,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宗祥.论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及运作模式[J].西 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
[2] 刘志刚.在工程总承包中项目经理的作用和要求[J]. 煤炭技术,2004,(11).
(责任编辑: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