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政府采购中的寻租链条

2016-12-27 16:39彭黎明
人民论坛 2016年33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

彭黎明

【摘要】政府采购的资金为公共资金,这使之成为寻租行为的高发区。存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寻租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阻碍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采购人员素质,防范寻租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 寻租行为 监督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分为采购、付款、验收三个环节。这其中涉及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物品使用单位、供应商等多个利益主体。从政府采购流程来看,一般政府采购活动由物品使用单位发起,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之后由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和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主要负责物品的购买,供应商供应所需物品,最后由物品使用单位来验收采购产品,验收合格后由结算中心来向供应商付款。在政府采购每一个环节中都存在利益主体,他们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因此,在政府采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首先,政府采购主体存在理性经济人性质。理性经济人是指人在活动中的思考是具有理性的,并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官员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他们同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缺乏严密监督和没有高度自律性的情况下,经济人思维便会驱动政府官员追逐自身利润,具体到政府采购行为中,便是利用其所掌握的审批、采购、验收等行政权力去设租,寻求获得租金的机会。

其次,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供应商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进行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尽可能的获取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主体有两种获得利润的方式:一是在公平竞争中,凭借自身特质获得竞争优势,进而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利润,而另一方式便是不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通过寻租来寻求获得超额利润的途径。一般来说,供应商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利润优势,需要缩减生产成本,提升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占有更多市场份额,这一目标的实现一般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并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目标。而通过寻租的方式则能够更为快速便捷地获取利润,供应商只需要付出部分租金,便可以不参与市场竞争而获得更多利润。从付出成本来看,供应商更愿意通过第二种方式获取利润,这也催生了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活动。

最后,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形成循环链,导致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人员的行政干预权成为设租筹码,供应商为了获得供应权而以物质利益向政府采购人员寻租,政府采购人员通过行政权力使得寻租供应商获得供应权合同,供应商得以垄断政府产品供应,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都能获利,这使二者形成利益集团。为了长期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利,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会不断维持这种设租和寻租行为,形成了恶性循环链。而且目前对政府寻租行为进行矫正的同样为政府部门,这使得寻租行为的既得利益者强烈抵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矫正,让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活动更加猖獗。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影响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中,寻租与设租双方都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成本。如对于供应商来说,除了寻租中租金的付出外,它还需要借助金钱等物质利益来疏通关系,同时花费时间和精力来说服官员接受寻租;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一些官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主动设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采购官员可能要投入物力、时间、精力等来使供应商付出更多租金,而且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采购官员还需要付出一定代价。

导致国家财产的流失。供应商在获取利润的方式上之所以不选择市场公平竞争而选择寻租,除了更为便捷外,更重要的因素是,通过寻租,供应商获得的不仅是一般的生产利润,而且还有超额的非生产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看作是租金收入。通过寻租,供应商不必将大量的精力放在改善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上,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将会不断下降。而这类低水平、低效率的企业在政府庇护下依然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这无疑是对市场规律的扭曲,不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也导致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和生产效率的降低。在此背景下,整个社会的财富产出必然减少,这造成国家财富的损失。

损害政府形象。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无疑是一种腐败,它不仅助长了政府内部的不正之风,更是破坏了社会各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往往伴随着采购支出的扩大,这不仅造成国家财政的浪费,还加重了人们的纳税负担,引起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损害政府和党的权威,进而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不利于和谐党群关系建设,还会降低人们对政府采购机制以及整个行政部门的信任度。当群众不再信任执政者,甚至是反对执政者时,那么执政党将失去执政的合法性,这将危及社会稳定,国家稳定也将无从谈起。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防范

一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首先,要在政府内部设置监督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具体采购人员进行监督,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督其采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工程建设状况是否符合供应合同规定,尤其是应注重供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供应商也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如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检举和控告相关当事人。其次,要建立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这包括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更多是一种事后监督,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寻租当事人的惩处产生威慑作用,约束政府采购中当事主体的行为,预防寻租活动的发生。最后,要形成社会监督机制,这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能够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通过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曝光,能够对政府采购当事主体产生舆论压力,从而规范其采购行为。

二要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政府采购历史,在200多年前,西方便出现了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可以说其形成了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制。而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仅有10余年的历史,目前针对政府采购我国制定了采购法、投标招标法、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还没有覆盖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这也给寻租者提供了违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要防范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发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要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的道德素质。首先,应该对政府采购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与敬业精神,使之将采购工作看作一种使命,从而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自觉抵制利益诱惑。政府可以定期举办职业道德培训,不断强化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其次,还可以运用大众媒介的力量进行道德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培育人们对寻租行为的反对意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也有利于政府采购人员自觉抵制寻租行为。最后,政府采购人员自身也应有较强的道德素质,在成为政府行政人员之时,便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具备公仆信念,用自身强烈的道德信念抵制腐败诱惑。在政府进行采购人员选拔之时,可对其进行道德素养考察,保障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道德水准。

(作者单位: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

责编/高骊 温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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