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阳
摘要:手机没有话费了,营业厅又已经打烊,怎么办?有些消费者选择提前购置一些充值卡放在家中,没有话费随时充值,方便快捷安全。目前因对充值卡的功能、作用及法理实质缺乏冷静思考,电信运营商设置充值卡有效期做法饱受诟病。那么,充值卡到底是什么?消费者购买充值卡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实质是什么?有效期的设置是否就是“霸王条款”?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一一剖析,以期对充值卡有效期这一现象做抛砖引玉的法理分析。
关键词:电信;充值卡;有效期;合同;格式
中图分类号:F832.2;F7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充值卡的法律实质
目前对于充值卡的认识,一般停留在是有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一种业务。那么具体这种业务的法律实质是什么?
首先,购买充值卡的该次交易过程中,运营商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形式的通信服务,仅仅是向消费者售卖了一定面额的充值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也就是说所谓电信服务,起码是要具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为载体或者介质,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很明显,充值卡购买活动并不是电信业务。换句话说,该交易中,出卖人要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非为电信服务。
其次,购买充值卡的过程中以及在交易结束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直接针对电信业务,而是针对可以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一定金额的充值卡。这一点从消费者的购买意图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我们设想一个场景,需要购买充值卡的消费者走进营业厅,找到营业员一定是要求购买充值卡,而不会直接要求购买一年宽带使用权或100分钟通话权。
第三,消费者在购买充值卡交易结束后,并不能直接利用充值卡接受电信服务,因为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形式并不是充值卡。消费者应提前将充值卡内金额充值至自己的电信业务账户中,而后电信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电信业务,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电信服务合同和消费者的使用量,从账户中扣减相应费用。
这样看来,消费者购买充值卡的行为并不是直接将自己的钱款购买了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而是将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换成了一种中间支付工具,未来,消费者需要用这种中间支付工具进行相应操作后,完成向运营商购买服务的行为。
二、充值卡的有效期
在电信充值卡上,一般都会有设置金额有效期的提醒。当在有效期内,卡内金额可以随时不记名的被充值进任何用户的账户作为预存款使用;一旦超出有效期,该充值卡就会作废,卡号和密码就会被系统拒绝识别,从而导致卡内金额失效。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与现行法律是不冲突的。
首先,附有效期的充值卡仅仅是众多充值手段中的一种。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任何一方与另一方之间亦不存在意志强加的因素,那么合同一旦成立即应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同双方也应对在合同中的承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履行,这些原则在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中也明文规定。消费者前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电信充值卡就是这样一种意与后者签订充值卡购买协议的法律行为,后者虽然是国有企业,但是在此时与消费者之间是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也就是说运营商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充值,也不得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这一种充值卡不得购买另一种。
第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集中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特别要求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特别提示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电信运营商提供给公众客户的服务协议就是一种由众多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并没有优化或者修改合同的权利,为了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克以苛刻的义务,即向合同对方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逐一解释说明,并在第四十条中明确了格式条款的特殊无效情形,给消费者更加周全的权利保障。但是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社会上将格式条款视为洪水猛兽,把它与强迫、完全不公平划等号,甚至每每言及即是“霸王条款”,其实这是不对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运营商是如果做的。在消费者购买充值卡的当时,营业员都会人工提醒消费者注意卡面上印制的卡有效期,并同步以口读的方式再次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充值卡有效期均在卡面上以加粗的黑体字印刷,这样的做法均符合合同法解释二对“合理方式”的定义,进而应当认为该种格式条款属有效。基于此有效的格式条款达成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撤销或终止合同。在卡面记载有效期截至后,消费者和运营商之间关于充值卡的买卖合同即终止,运营商不再对卡中金额承担即时充值的担保义务。
三、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增强消费者的满意度
既然运营商的做法合理合法,那么可以通过将服务不断提升的方式,来赢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使用满意度的不断提升。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建议供决策者参考:
(一)继续加强充值类业务渠道的多样性,丰富消费者对业务的选择度。通过多种充值渠道的功能相互补充,来方便快捷的完成消费者的充值意愿。通过不断完善充值渠道,通过实体自有店面、社会合作店面、自有网络渠道、社会合作网络渠道等众多渠道,尤其是利用网络的后两者渠道,打造全天候全覆盖的平台模式,一方面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愿望,另一方面也可以淡化有期限的充值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负面形象。
(二)加强充值卡有效期截止提醒,适当延长充值卡有效期。可以研发多种形式,将对有效期的说明从交易当时瞬间覆盖整个充值卡有效期间,通过前台记载用户的通讯方式,后期利用业务平台,定期提醒用户有效期;或者再次放大有效期卡面字体大小,通过加粗及使用对比色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另一方面,运营商也可从技术方面研究再次适当延长充值卡有效期,以此不断使消费者享受更加优质的充值服务,提升用户满意度。
(三)广泛宣传制卡合法性和使用合理性,合理引导解决用户相关投诉纠纷。借助新闻媒体、法律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解释,同时对用户涉及此类的投诉纠纷要合理及时化解,进一步优化运营商服务品质,改善消费者和运营商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