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婚姻制度探析

2016-12-25 16:33杨伟朋
关键词:母系婚姻制度氏族

□刘 战 杨伟朋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探析

□刘 战 杨伟朋

原始社会婚姻形式与婚姻制度处在由野蛮蒙昧走向文明的发展阶段,是原始社会文化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这个由多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由于地域的广阔、人们居住的生活环境不同,加上历史的原因,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民俗、民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就婚姻形式和婚姻制度来说,也不例外,同样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无论哪种婚姻形式和婚姻制度,都能在原始社会找到它所存在的形式和根源。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过群婚杂婚、母系社会、集体对偶男女平等以及父系社会等阶段。总体来说,婚姻制度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人类的婚姻制度中,出现最早的是男女杂婚,一般在血缘内进行。后来,由血缘内婚向族外婚过渡,但群婚制的残余仍保留着,其特点是:一群兄弟共有其妻,一群姊妹共有其夫。再往后,母系社会高度发展,形成母方居住制,像走访婚就是典型的表现。接下来,就是对偶婚的出现,即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比较固定地住下来,也可以轻易地离异,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的现象。再发展下去,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上边阐述的几种婚姻制度,只是粗略地划分一下。实际上,每种婚姻制度的发展,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斗争,有时多种婚姻制度是并存的。因为在发展过程中,有的被承袭下来,甚至有新的发展;有的被摒弃了,被新的婚姻制度所代替;各种婚姻制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绝不是一刀切的。

为了对各种婚姻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先从原始杂交婚向血缘家族婚过渡说起。

原始社会由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走向中级阶段的过程中,人类也由猿人变化为古人。猿人时期无婚姻,他们的两性关系是不排除父母、子女在外的人群杂交。到了古人时期,有了婚姻,这就是血缘家族的班辈婚,即把父母、子女排除在外的兄弟姊妹之间的有限制的群婚。这两种婚姻状况,在古文献中也能看到一些。先秦诸子对人类原始社会生活的一些传说多有论述。《吕氏春秋·恃君》记载:“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扦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那时,人们还不知道制造工具,“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他们对待鸟兽虫蛇,只能利用木棒等天然工具作为武器。列宁把这个时期的人称之为“拿棍棒的猿群”。

《太平御览》引《礼含文嘉》说:“燧人始钻木取火,炮生为熟,令人无腹疾。有异于禽兽,遂天之意,故为燧人。”这里的“有异于禽兽”,一方面是指食物变生为熟,另一方面是指禽兽还是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杂交。《礼记·曲礼上》载:“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燧人氏除钻木取火的功绩外,他还“为礼以教人”,使人“有异于禽兽”,这是他受后人尊重的根本原因。当时,原始人群由于饥饿之威胁、猛禽恶兽之戕害,他们只能“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之不足”,否则便不能适应那种恶劣的环境,并在那种恶劣的环境中生存。

《管子·君臣》载:“古者未有夫妇匹配之合,兽处群居。”他们男女老少组成一个“群”。这里说他们“未有夫妇匹配之合”,是指他们在婚姻制度上实行杂交:在一个原始群内,每个女性属于所有男性,每个男性属于所有女性。“不仅兄弟姊妹可或为夫妇,即使亲子之间有性交关系,也是允许的。”

人类由猿人变化为古人,是一大进步。他们的婚姻关系,也由原始杂交衍变为按照班辈划分的班辈婚。这样一个按照班辈划分婚姻的时期,叫作血缘家族时期。这一时期有三个重要标志:一是人的身体发生了突变,二是制造工具的出现,三是有了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血缘家族公社。这个时期,在我国以元谋人为早期代表,北京人为晚期代表,他们已是完全成形的人了。

恩格斯曾这样描述血缘家族的婚姻关系:“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此时的人类与过去不同的是,他们已开始在生活中征服自然,并掌握了两种征服自然的武器。一是制造了简单的生产工具。这是人类创造文明的开始。虽然还是旧石器,但能把天然石块打成碎片,用来切割东西,并制造狩猎的武器。二是学会使用火。有了火可以御寒,可以占领兽洞;有了火可吃熟食,利于人类大脑的进化,增强人们的体质。在元谋人、北京人、南召人等原始人群遗迹中已有旧石器及用火之痕迹。火的使用,使从古猿过渡为古人得到飞跃发展。虽然他们仍以采集、渔猎为主,但由于生产力的提高,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其生活结构与婚姻制度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从神话传说中我们可以看出,伏羲、女娲造人应是由原始杂交演变为血缘家族婚姻的典型例证。《太平御览》卷七八引《皇王世纪》说:“太昊庖牺氏‘制嫁娶之礼’。”又引《帝王世纪》说:“女娲氏‘承庖牺制度。’”《风俗通》载:“女娲祷词神,祈而为女媒,因置婚姻。”考古学家在东汉武梁祠石室的画像中发现,伏羲、女娲两尾相交,象征他们是夫妻关系。容庚《武梁祠画像考释》:“第一段画二人,右为伏羲……左为女娲,面身同伏羲,尾亦环绕与右相交。”考证与文献、传说完全相合。

尽管古文献中并无兄弟姊妹间婚配的传说,但从古代遗留下来的亲属称谓看,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反映着血缘家庭的某些痕迹。如有的氏族,其婚制已有很多变化,但至今对伯母、姑母、舅母、姨母,同称为母;对伯父、舅父、姨夫,同称为父;对胞兄、堂兄、姑表兄,舅表兄,同称为兄;对胞姊、堂姊、姑表姊、舅表姊、姊表姊,同称为姊;对儿子、外甥、表侄、表甥,同称为儿子;对女儿、表侄女、表甥女,同称为女儿。

很多人都认为,伏羲氏太昊略早于黄帝,那么,血缘家族的班辈婚,也应略早于黄帝时代。

前边我们已经讲过,每种婚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要经过一段漫长的过程。原始社会中期,氏族外婚制,母系氏族、父系母系氏族并存,也是对偶婚的形成时期。

有了人工取火和石器工具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血缘家庭人口迅速增加,因而血缘家庭分裂成较小的集团,较小集团散布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各自谋生。血缘家庭分裂出较小集团之后,其自身成为一个部落,所分出的小集团,便成为氏族。随着社会的变化,婚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个氏族内部禁止兄弟姊妹间及其子女间的婚配,一个氏族的男女成员必须与另一个氏族的男女成员进行婚配,这种新的婚配形式就是外婚制。

就氏族外婚制来说,有的氏族一直保留着浓厚的习俗。他们称氏族为“尔”,同一尔的男女禁止通婚,不同的尔才可以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氏族的男子到另一个氏族走访,另一氏族的男子到这一氏族的女方家过婚姻生活,都是晚去早归。他们的婚姻关系以性生活的需要而转移,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常常出现离异现象。在这里性是共有的,即“我的配偶是你的配偶,你的配偶也是我的配偶”。氏族以女子为主体,血缘以母系算。子女随母亲,这也正是初期氏族社会的特征,是血缘婚到对偶婚的典型表现。

另外,有一个被称作索罗共的氏族,他们把一个氏族的男人和女人分成两部分,把男人集团叫作“苦鲁”,把女人集团叫作“木”。丈夫和妻子永远属于不同的血缘团体。按照我们前边的观点,这是在伏羲氏、女娲氏之后出现的一种婚姻形式。

我们知道,母系氏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按史学界的一般观点,自旧石器中期开始,人类已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距今六七千年前,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母系氏族已经发展到了全盛时期。从考古资料看,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早中期、红山文化、大汶口文化早期、河姆渡文化和马家浜文化早期都处于这一历史阶段。

在我国古老的传说中,女登感神龙而生炎帝,附宝感北斗而生黄帝,女节梦接星虹而生帝挚,庆都与赤龙合婚而生伊耆(尧),握登感枢星而生重华(舜),女嬉吞薏苡而生禹,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弃母履巨人迹而生弃,等等。这说明,这一时期是母系氏族社会发展的阶段。当时的主要表现特点是:母系血缘是维系氏族的主群,妇女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氏族的财产由集体继承;在居住方面是女方居住制,同时,女人又是氏族的主要管理者。就此问题分别做以下简述:

母系氏族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大家族,他们有共同的宗教仪式,有共同的墓地,一般还实行土地共同占有。氏族成员之间禁止通婚。这种“亲属关系”就是母系血缘联系,并且是由母系关系传递的,即祖母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女儿传给孙女儿,依此类推,永不间断。有的氏族,长久保留着母系制的一些痕迹,他们认为有女儿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由女儿做继承人。在仰韶文化中,发现了一些子女随母亲埋葬的佐证。在母系氏族中,子女属于母亲。父亲无子女。每一个氏族成员,无论男女,都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的人,父亲属氏族以外的人。因此,每个氏族对自己的子女极为重视,对女子更为重视。

妇女在社会生产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新石器时代,出现了农业、畜牧业以及制陶、纺织等手工业。主要农活(包括家畜饲养)由妇女承担,再加上古老的采集活动,使妇女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寻求者和加工者。妇女还要管理住所、保护火种、抚育子女,从事制陶、纺织和缝纫方面的工作。而男子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渔猎生产领域,他们参加农业和家畜饲养的活动不多。相比之下,就决定了妇女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在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共同享用。西安半坡、临潼姜寨等氏族村落的建筑表现出共居制的特点,他们共同占有并集体耕种土地,他们还利用公共火塘进行食物加工,实行共食。氏族的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在母系氏族社会,财产归氏族所有,个人的存亡不影响财产关系。以云南永宁纳西族为例,在母系氏族里,祖母死后,氏族的财产如故,仍然是母系氏族的财产,实际由女子集体继承。他们生活在一起,也居住在一起。

氏族群婚,又称母系氏族外婚制。一群兄弟有共同的妻子,而一群姊妹有共同的丈夫;氏族不允许兄弟姊妹间有婚姻关系,禁止在氏族内通婚。按照母系氏族的习惯,女子是氏族的主体,不能离开本氏族,而男子则出嫁到另一氏族。但是,男子死后仍要葬于出生的氏族,同一氏族的男女不通婚,归葬的男子则不能与本氏族的姐妹同葬一坑,于是便出现了男女分区埋葬。由此,便形成了仰韶文化时期特有的葬俗,同时也是母系血缘关系在墓地上的反映,禁止氏族内部通婚实现族外群婚制。

从民族学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氏族外婚制也经历了发生、发展和解体的过程。氏族外婚制起初是集体的结合,没有固定的场所,而是在野外的一种偶然结合,谓野合而婚。现列举几种表现形式:其一,每年举行一次祭女神的仪式,祭祀结束后,人们沿路而归。当一群男子见到一群女子时,就吆喝着“呵嘿嘿”招呼对方。如果女方应声回答,就意味着同意建立婚姻关系。于是就在一起娱乐、进餐,晚上则成对地住在一起。其二,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与乙寨女青年,白天在一起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双方青年男女混在一起,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另外,还有一种习俗,从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成年人都可在山洞里、树林里互相唱民歌,自朝至暮,唱至情意相投,互相偎依,发生性关系。他们把这种风俗称为“放牛出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定居的出现,人类开始修建固定的住宅,同时,也有了一定的婚配住所。他们有供外婚制使用的房屋,供本氏族妇女与她们的婚配对象使用。传说氏族按性别分开居住,白天妇女住在“黑依德”,男人住在“若依德”;夜里,黑依德又是男女合住的中心。入夜后,妇女在此过夜,招待外氏族的男子。本氏族的男子一般前往外氏族的“黑依德”过夜,老少则留在本氏族的“若依德”内。每个村落都有两座公房,位于广场的两侧,一座是“黑依德”,一座是男“若依德”,周围是其他住宅。

像这样的公房,在仰韶文化中也有所发现。在考古发掘中,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城北的姜寨村落遗址,是仰韶文化的各遗址中发掘最为完整的。村落遗址面积为5500平方米,呈圆形,村周围有一条宽、深都为2米的护村壕,村中央居住区是一个广场。村落以氏族为组,有5组建筑群共100多座房屋,每个氏族有一个大型公房,为中、小型房屋所环绕。房屋有地穴、半地穴、平地起建三种,多间房也逐渐流行。房屋多用三合泥铺地,木骨泥墙。全家以老母亲为中心,全家居于中房,育龄妇女在小房中接待男友,而成年男子平时则住在大公房中,是典型的母系氏族。

在公房制渐渐消失后,便出现了一些供一对配偶居住的单独房间,这是伴随着氏族外婚制由集体拜访到个别拜访而产生的。氏族的客房就是明显的例证。氏族少年到13岁时,要在正月初一举行成年仪式;少女称“穿裙子”,少男称“穿裤子”。从此,他们就是社会的正式成员了,参加生产劳动,进行社会交往,也开始过婚姻生活,彼此互称“肖波”,即同居的朋友,也有的称“阿注”。“肖波”或“阿注”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男女双方只在夜间结合,是一种单纯的性关系,生活和衣食是分开的,属于氏族外婚制的性质;另一种是男子不仅夜间在女方家居住,白天也在一起生产、生活,具有对偶婚的性质。走访婚在原始社会的早、中期应是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属母系氏族外婚制的一种发展形式,同时,又孕育着对偶婚。

对偶婚是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在比较固定的的地方居住,是可以轻易离异的婚姻。男女平等,共同组成对偶家庭。妇女不仅是其丈夫的主妻,也是他的生活伴侣,还为他安排伙食,照料子女。子女虽属母系,但出现了父子关系。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产生了较固定的关系,是对偶婚与群婚的区别。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的现象,是对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区别。

对偶婚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的一种婚姻形式,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父系制最终战胜了母系制。由于农业和家畜饲养业的发展,身强力壮的男劳力,开始从渔猎领域转入农牧业生产领域,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特别是犁耕,劳动强度大,一般只有男子才能胜任,从而加强了男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也使身强力壮的男子取代了妇女在手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主导地位。男女生产地位的转化,是导致父系制取代母系制的社会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男子要改变母系制的财产继承制度,就必须废除母系制。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废除带有浓厚群婚色彩的对偶婚,实现同居,即建立一夫一妻制。实行男娶女嫁,妻子随丈夫居住,子女从父亲姓氏,妻子和子女是丈夫的家庭成员,其目的是为了生育自己的子女,以继承财产,并世代相传。

以上所谈到的几种婚姻形式,只是粗略地把它划分为几个阶段,而实际上每种婚姻形式的产生和发展,都要经历一段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走婚与嫁娶形式之间也都发生过激烈的斗争。按此习俗,新婚时要进行哭嫁。女方到了男方家也要逃回来。男子再迎娶,女子再逃走。在娘家居住期间,她们依然过走婚生活。这样走婚和嫁娶经过多次,直到妇女30多岁,才开始落户夫家。抢婚斗争得很激烈。男方想把女子抢走,女方家竭力阻挠。经过一阵激烈而有趣的争斗之后,女方才能被抢走。新娘被抢到夫家,娘家哥陪她在夫家住17天,然后由哥哥陪着她回娘家。新郎同行,在女方家玩两三天后回去。新娘要在娘家住一两年,而后,男方再次迎娶,新娘才长期住夫家。夫妻初次同居时,还要打一次架。妻子想方设法不让丈夫挨近自己。有时,为反抗抓破丈夫面额,丈夫不能还手,主要为显示女人的尊严。另外,母系血统和父系血统之争,也很典型。如“产翁制”这种习俗。女人产子后,孩子洗过用襁褓包着。产妇马上起床,由其丈夫抱着孩子卧床40日。卧床期间,还要让产妇侍候,并接受亲友祝贺。实际上是父系与母系之争的一种典型表现。

关于婚姻形式问题,我国民族学资料中表述得相当丰富,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始社会的婚姻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要经历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到黄帝时,相传立四妃,即正妃嫘祖、次妃女节、次妃彤鱼氏女和次妃嫫母。按皇甫谧说:“元妃西陵氏女,曰嫘祖,生昌意。次妃方雷氏女,曰女节,生青阳。次妃彤鱼氏女,生夷鼓,一名苍林。次妃嫫母,班在三人之下。”显而易见,除嫫母的姓氏没有记载以外,其余三位妃嫔都属于黄帝族以外的其他氏族,她们与黄帝的结合正好反映了氏族制度下的族外婚的婚姻形态。这也说明,到这一时期已出现一夫多妻制,并出现子女传宗接代。

总之,我国的婚姻制度在数千年的发展中,虽然有些风俗已发生了改变,但追根溯源仍可很明显地看出它的发展轨迹:由原始社会群婚杂婚变为母系社会,又从母系社会男女平等的对偶婚,然后发展到父系社会的夫权制度。对于某一时期婚姻形式的表现,不能拘泥于某一种或几种看法,更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去理解;因为每种婚姻形式的过渡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承上启下,有时又是多种形式并存。因此,我们要从这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中看到发展和进步,看到我们中华民族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

(作者单位 河南博物院)

[责任编辑 秦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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