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和对施工利润的影响

2016-12-23 08:39张伟中铁八局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84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19期
关键词:税金销项税额建筑安装

文/张伟 中铁八局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84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和对施工利润的影响

文/张伟 中铁八局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84

“营改增”在建筑业已经开始实施,税收体系的改变将对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一方面将促进中国建筑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模式的改变也为中国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只有充分了解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应引起的整个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变化,才能知道营改增对施工利润的影响的核心原理,建筑企业才能从根本上制定相应对策应对挑战。

营改增;计价;利润;成本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大陆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增值税即对增值额纳税,符合税收的基本原理和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营改增”对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有重要意义。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也会对应引起我国工程计价体系的变化,从而对施工企业利润的获取产生重大影响。通过“营改增”将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优胜劣汰,有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升级。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

建筑工程行业本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理论上其价格组成可由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自行调整,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普遍管理水平较低,大部分企业没有自己的成本测算体系,为指导企业报价,同时为方便招标人对施工企业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国家财政部与建设部对建筑工程价格组成做了统一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由于此费用构成里面已经包含了施工企业的合理利润,因此建安工程费也可视为工程的交易价格,即施工企业从业主方所收取的全部收入。

在营业税计税模式之下,建安工程费除利润、税金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均为含税费用,税金是在计算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之和后,按照营业税的税率再进行计算,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工程实践中通常是先计算出综合税率(同时考虑到附加税费),然后用税前工程造价乘以综合税率,即为本项目的税金。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模式之下,税金是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最终完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交易价格)由业主承担,施工企业不用承担任何纳税风险。

图一 营业税模式之下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

在增值税模式之下,按照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进行纳税,此时建安工程费中的税金(即施工企业的实际纳税金额)等于施工企业的销项税减去施工企业的进项税。而施工企业的进项税正是由图一中税金A~税金E各项组成。因此在增值税模式之下,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如下:

图二 增值税模式之下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税A~税E+税金

其中:税A+税B+税C+税D+税E=进项税额

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则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向税额)=不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建筑服务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不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税率

即在增值税模式之下,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交易价格)=不含税建筑安装工程*(1+增值税税率)

由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固定,因此在一项工程承包范围明确之后,此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交易价格)是确定的,即施工企业从业主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已经确定,但是施工企业的实际纳税金额则由施工企业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决定。

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利润的影响

在中国当前市场环境之下,由于施工企业的供应商水平、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劳务服务市场欠规范,砂、石、水泥等地材采购容易受工程所在地外部因素干扰,因此施工企业能获得的进项税额处于不可确定状态,进而引起的是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处于不可确定状态,又因为施工企业从业主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固定,因此能取得多少的进项税去抵扣销项税,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决定施工企业的实际收益,进项税获取与利润获取处于同等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建筑业增值税适用税率,除了过渡期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的3%征收率外,其余均按11%的增值税税率执行,即有: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施工企业的进项税主要是通过材料采购获得,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一般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建筑工程材料采购适用税率基本分为两档,以砂、石、水泥制品为代表的地材一般按3%征收,其余材料大多按照17%征收,因此施工企业只有尽可能多的取得按17%征收的材料的进项税票,才能弥补无法取得的税票或者税率低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而不能完全抵扣的销项税额,通过税务管理,多取得进项税额,让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等于或者低于营业税模式之下的实际税负,是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一般思路。

但是在当前建筑业领域,与施工企业所对应的工程发包人(业主)多处于强势地位,其也面临增值税的纳税压力,因此在工程实践中也会倾向以采取甲供材料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进项税票纳入自己的进项税额,从而跟施工企业形成争利格局。

“营改增”之下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进项税额的获取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处于强势地位的业主会跟施工企业争夺进项税额,因此施工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加剧施工企业之间竞争,同时将通过优胜劣汰,促进中国建筑业的向前发展。笔者为施工企业提出如下应对策略: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前文中已经叙述,营业税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施工企业没有纳税风险,但是在增值税模式之下,进项税额的取得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税负,进而影响施工利润,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争取取得更多的进项税票。

2、加强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的身份不同,直接影响到供应商能提供的税票所含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在选择优质供应商的同时,必须加强供应商报价与提供进项税额之间的测算,寻求利益最大化。

3、投标前加强工程所在地市场调研。建筑工程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投标报价前必须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调查,分析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和税票取得的难易程度,从而确定报价。

4、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在过渡期争取业主同意采取简易征收;在采取一般征收时,虽然业主一般会提前确定甲供材料的种类,但争取能让业主减少税率较高的甲供材的种类,从而弥补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不足的问题。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税收最终会转嫁给建筑服务的消费者,建筑企业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可将税负转嫁给业主。对当前建筑体量占最大的房地产市场而言,买房人无疑是最终的房屋消费者,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充分市场化,房屋定价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开发企业难以将税负进行转嫁。所以关于“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分担之间的博弈,将长期在业主(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持续存在,直到达到新的利益平衡。总之“营改增”将对中国的建筑业乃至房地产业产生深远影响。

[1]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财税〔2016〕36号.

[2]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建标〔2013〕44号文.

[3]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新会计.2012(6):60-62.

[4]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1):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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