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心“招惹”犯罪

2016-12-17 05:30程成
新农村(浙江)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人因菜市场



用微信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心“招惹”犯罪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儿子突然收到好友发来的一条信息,称已有恐怖分子在菜市场内埋藏了12枚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让我儿子赶快叫正在菜市场买菜的妻子撤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儿子未加思索,也未经核实,便轻易相信,且一面赶紧告诉妻子,一面在其加入的5个微信群、计700多名群友中转发。该消息很快被疯传,不仅导致公安机关紧急出警、处警,也使得菜市场陷入混乱,甚至4人因踩踏造成轻伤。不料,事后我儿子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我儿子只是转发好友信息,怎么会涉嫌犯罪呢?

读者 肖水秀

肖水秀读者:

你儿子确已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因为你儿子只要稍加考虑,就知道自己转发的是属于虚假恐怖信息,却未加思索,更未核实,便不计后果地胡乱转发,对可能导致的危害听之任之,决定了只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正因为你儿子的行为既导致公安机关紧急出警、处警,也使得菜市场随即陷入混乱,甚至4人因踩踏造成轻伤,即同时具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自然也就罪有应得。

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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