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倩,江激宇*,田 柳
(1.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2.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08)
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效应研究
——以江苏省泗洪县瓦房社区为例
黄小倩1,江激宇1*,田柳2
(1.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2.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08)
[摘要]通过在江苏省泗洪县瓦房社区的实地调研,结合空间生产理论构建了政府、企业、农民三类利益主体框架,分析政府主导下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积极和消极效应。据此,提出了应在尊重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培养农民参与和监督热情,在政策方面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利益共享机制,并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以优化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模式,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宜居水平。
[关键词]空间再生产;农村居民点;整治效应
[DOI]10.13322/j.cnki.fjsk.2016.04.005
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步入了城镇化的快车道[1]。在城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乡村内生性发展需求和外源驱动力的综合作用,农村掀起了一场以大规模、政府主导为特点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运动。这场运动不仅对破旧衰落的村容村貌进行了改造与更新,也对嵌入在农村实体空间中的社会、经济及制度产生了剧烈的影响,引发了农村社会空间的重构。大规模拆建衍生了农村居民点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现象,同时导致压缩农村居民点空间、忽视农民空间使用需求等问题进一步凸显。
空间生产理论最早由法国思想家列斐伏尔于1974年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提出,确立了“(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核心命题,并指出空间生产就是空间被开发、规划、使用和改造的全过程[2]。在列斐伏尔的启发下,哈维、福柯、苏贾、卡斯特尔等空间政治经济学家分别从不同视角和研究路径探索了在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众多不合理、不平衡、不公正的空间使用与重构问题[3]。目前,空间生产现象已经成为中西方地理学和社会学研究的热点,国内学界对空间生产的研究主要包括空间生产理论的中国化、城市特定空间的生产以及乡村旅游空间生产等方面。这些研究表明,空间生产理论是解释中国当今空间现象和空间重构过程的一个有效工具,但目前国内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及城市问题的研究,相对忽视农村地方利益主体行为,尤其是缺乏利用空间生产理论对农村居民点空间演变的相关研究。空间生产理论中的“社会-空间”辩证法为空间现象分析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也为研究农村居民点整治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视角。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尤其是2004年国土资源部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来,进一步助推了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此外,新农村建设也促进了农村居民点空间的演变。在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中,因个体、资本和权力所代表的社会组织间存在差异,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实践中赋予了空间不同的意义、使用价值,从而引发了各种紧张关系与社会冲突。部分学者虽已关注到大规模集聚式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所引发的问题,但相关研究忽视对农村居民点整治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博弈及产生的效应分析。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在“空间辩证法”理论中,列斐伏尔建构了三元一体的空间生产过程理论框架,即“空间的表征”“表征的空间”“空间实践”[2]。而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一种典型的空间再生产行为,再生产过程中各利益主体行为符合列斐伏尔“三元辩证法”逻辑。
从空间的表征角度来看,空间往往被表述为符号、规划或蓝图等形式,且充满了各种隐喻,属于概念化的空间[2]。传统的农村居民点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出现一定的适用性问题。农村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供给外部性强,所需资金投入量大,单个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供给任务。因此,政府充当了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中的主导者。
与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相关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增减挂钩等政策成为农村物质空间重构的工具,服务于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等各类空间更新与改造过程中,并对农村居民点重塑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是地方政府在落实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出资聘请规划公司重新规划设计农村生活空间布局,在规划过程中主要由地方政府提出建议并作出决策。
从表征的空间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体现在表征空间之中。在制度及资本的运作之下,空间既是日常生活的实践对象,也是个体争取更多经济、空间利益的领域。再生产过程中,日常生活空间被快速重构,但农民没有完全接受权力拥有者的支配,而是积极利用日常生活空间实践其空间策略,实现自身利益的表征空间[4]。作为农民的日常生活空间,衡量其是否宜居的真正标准主要是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是否齐全。
从空间实践角度来看,主要分为政府、企业与农民空间实践。政府联合基层自治组织等管理主体以“政府出资,农民参与”的方式对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农村生活空间集中拆除,建设集聚式公寓安置小区,实现异地选址重建,主导空间形态与秩序的重构,实践其构想的空间表征。长期来看,政策介入的作用不仅仅是对设施、建筑、场地等物质性空间的更新,更重要的是对农民日常生活的持续影响。对于城乡规划而言,介入日常生活空间是通过微观的物质空间实践,积极改变现实生活的一种方式[5]。企业主要通过使用空间竞价方式取得土地支配的主导权,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中,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区别较大。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企业直接参与或联合地方政府主导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级差地租不明显,获利空间有限,企业仅具有物质空间实践功能,即以土地为基础的建筑物构建功能。企业配合地方政府的建设计划,通过各类规划、拆迁、安置等行为建设出新的农村生活空间。同时企业空间实践还包括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提高土地生产率,增加再生产后本地就业机会。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改变了农民原有的日常生活空间,作为个体,农民的实践策略是通过日常生活获得满足其需求的空间,以影响政府的空间表征,形成相应的空间实践。
二、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区域概况
瓦房社区地处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北部,位于县城南6 km处。2011年原瓦房村被列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瓦房社区安置点,占地4.33 hm2。据社区居委会统计,瓦房社区共安置450户,1900多人,以原瓦房行政村内9个村民小组的农民为主,并安置少数其它行政村成员,以及包括大批户籍仍在本村,却居住在其他地区的农民。根据宿迁市与泗洪县政府相关文件,项目区农民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安置方式,可选择瓦房社区就近安置;也可放弃购买安置房,政府将额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实际调研中了解到由于经济补偿相对较少,未发现放弃选择安置点的农民。
(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观察法与半结构式访谈法收集资料,尝试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机理与效应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实地调研,建构研究对象的行为和意义,获得对社会现象的整体性研究[6]。在此基础上,阐述各利益主体关注的空间价值差异,分析各利益主体在空间再生产过程中的博弈,揭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与制度效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前,瓦房村本是洪泽湖西岸一个普通的传统村落,农民集空间生产者与使用者于一身,空间生产取决于其自身的空间使用需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后,政府主导的行政力量、企业主导的经济力量进入村庄,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自身所需的空间价值主导或参与空间再生产,从而塑造了新的社会、经济与制度空间,实现了空间的显性与隐性变迁。因此,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是各级政府、企业、农民等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7]。
(一)政府
泗洪县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总体思路,一方面,以“镇当城建”的理念,推进小城镇建设;另一方面,持续开展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作为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最具权威的利益主体,各级政府不仅是农村居民点再生产的政策发布者,也是农村居民点再生产的投资主体。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通过主导农村居民点再生产,提升农村宜居水平,完成土地整治目标,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获得城镇建设发展的用地指标与土地收益。政府通过规划设计主导了“空间的再现”,引导空间再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并在必要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排除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利因素。通过在泗洪县实地调研得知,地方政府作为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投资主体,资金压力巨大,尤其是泗洪县通过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形成的拆迁复垦指标远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规模。此外,由于泗洪县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能及时有效使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先期投入资金沉淀,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成为政府主导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瓶颈。泗洪县县政府对主导再生产的乡镇统一按照每公顷105万元收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而乡镇政府给予每户农民的补偿为6~7万元。新建住房按照零利润的成本价销售,地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所获得的资金加上其他项目补助,目前农村居民点整治项目仅能勉强维持资金平衡。政府在空间生产过程中并不单独发挥作用,其往往联合有威望的村民、农村组织影响或作用于空间生产。总之,在农村居民点空间生产过程中,政府是集民生与政绩于一身的利益主体。
(二)企业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将劳动力、土地等一切可能的要素商品化、资本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不变规律[8]。由于瓦房社区距离城镇较远,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具有选择权的各类企业不愿意主导或直接参与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所以,在瓦房社区再生产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尽管作为最主要的资本力量,但其对具体的宅基地置换不起决定性作用。房地产企业利益诉求往往通过影响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决策加以实现[7],主要与地方政府的招标部门以及负责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项目的部门直接对接。其实践也仅是构筑空间上的建筑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获取、住宅的分配与销售工作。然而,企业行为也对空间再生产及农民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在瓦房社区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集中安置小区由于开发商偷工减料导致出现房屋外层脱落、顶楼漏水等问题。
(三)农民
以“经济人”为特征的农民在空间再生产过程中获得收益,是同意并参与的必要条件。城市及周边的郊区拆迁能够为居民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农民既有可能从中受益,也有可能因不公平的补偿机制而利益受损。现有标准是按照原有宅基地面积及质量进行补偿,农民需要额外支付购房款与装修费等才能住进安置小区的新房,受访农民普遍表示经济压力大。由于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确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的反抗”在瓦房社区空间再生产过程并不明显。因此,农民在宏观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但在日常生活空间中,农民积极行使其空间权利以获得更多的空间使用价值,如为增加经济补偿,在自有宅基地周边增加青苗数量;占用安置小区内绿化带作为菜地;家庭发生红白喜事时,在小区公共空间上举办大型集会;积极向调研学者、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再生产后的利益诉求等。
(四)博弈结果
瓦房社区再生产是三大利益主体的利益协商重塑过程。在三者的博弈中,主要博弈仅是围绕政府与农民开展,政府是对结果影响最大的一方。地方政府、企业、农民在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利益链,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在资金链循环中建筑商获得利润;政府通过空间实践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主导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农民的利益体现在获得安置房,改善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与此同时,农民的身份、就业形式以及收入结构等也发生了持续性的变化。
四、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效应
空间再生产改变了各类空间关系,对社会、经济和制度产生了相应影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打破了原有的经济空间格局,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空间,与此同时,新的制度空间也应运而生。
(一)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积极效应
1.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与原有的农村居民点空间散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特点相比,再生产后的集聚式新型农村社区推动了农村人口适度集中居住。新型农村社区合理配备了农民所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改善了农村交通,配备了小型菜市场、超市和卫生所。新的居住环境为农民生活提供了充足保障,改善了农村生活环境质量,使农民的日常生活空间得以优化。瓦房社区内受访群众普遍反映生活便利程度较之过去明显提高,对目前的居住环境总体上比较满意。
2.人均耕地面积增加。再生产之前,农民人均宅基地面积较大,且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原有户型不断分化,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水平低下。瓦房村地处苏北地区,经济水平与苏南地区差距大,农民外出务工后久居城市或定居城市,导致了农村宅基地利用率不高。因此,通过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对现有闲置房屋、一户多宅、超标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浪费现象进行整治,在中心村统一进行安置。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计入宅基地使用权人承包地中,增加了承包地流转、出租等财产性收益。在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农村居民点再生产增加了农民人均耕地面积。
3.激活了农村集体用地财产性权利,即房屋可以在本集体范围内流转。再生产后,瓦房社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得到确权登记,方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农民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经相关部门公证后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自由交易。这样一来,既防止了农村集体土地盲目入市,同时又有利于释放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4.社区治理结构更新。随着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其对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而再生产前,农村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导致农村日常生活极为不便。再生产后,拆村并点带来了中心村规模扩大,不同行政村急需整合各类资源,重组办事机构与人员。新型社区作为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丰富农村物质文化的媒介,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再生产后,农业生产的职能由大户或承包人承担,生产方式的转变增加了新的农业服务内容。新型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服务组织,配备专人承担有关土地租赁、农业政策、农业用工等方面工作。
(二)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消极效应
1.空间置换增加生活成本。生活空间重构增加了农民生活成本,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1)房屋购置款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原有房屋结构与质量确定,平均每平米为300~400元。而安置小区内房屋按照不同楼层每平方米售价分别为1198、980、850元,户型为80~160 m2。农民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与需求,需额外支付购房款与装修费等费用才能住进安置小区的新房。据统计,瓦房社区户均需再支付购房款9.1万元,户均装修费(含家具购置费)支出4.8万元,户均欠债3.5万元。(2)瓦房社区多数农民家庭属于中低收入群体,集中安置后,农业生产、家庭副业等低成本谋生环境消失,日常开支明显增加,生活成本高。61岁的王某表示:“以前都是自己种点蔬菜自给自足,现在需要花钱买菜,物业管理费每年还要交350元,离了土地我就没有收入,失去了安全感。”
2.就业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身份认同感负效应。农地承担了农民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障两方面作用。伴随着“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以及生活空间再生产,承包地统一流转由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进行规模化经营,原有的农业就业空间重构,农民需要重新就业,大批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泗洪县本地就业水平有限,农民需要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才能够在本地获得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低成本谋生手段丧失,部分农民尤其是年轻人仍需要外出寻找工作机会。因此,集聚式安置仅实现了农民居住空间的集中,却未能满足部分返乡农民工对就业机会的需求。对于农村中老年劳动力尤其是男性而言,农地表现出更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提供的不仅仅是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还有尊严与养老。虽然承包地流转后租金及农业补贴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收益相差不大,但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农民的本职是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资料,也是身份的象征和安全感的来源。
3.压缩了农民生活空间,忽视了农村老年人的居住需求。由于拆迁补偿与购房款之间存在差价,且农民经济实力有限,置换后,瓦房社区农民人均住房面积减少了5.9 m2。同时,在最初的规划中,每户农民均能够拥有一块菜地,而农村生活空间重构后,农民的这一空间使用需求被忽视。瓦房社区单一的住房结构衍生了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大,房间数量多,老年人可拥有单独住房,甚至可以有独居的院落。搬迁后,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导致老年人只能与子女同住一套房,也有部分老年人出于上下楼不方便,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为子女节约居住空间以及避免与子女共处一室可能产生矛盾等原因住进地下室。可见,农村老年人对搬迁后的居住环境满意度较低。
4.治理方式与农民需求错配。农民被安置到新型社区居住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民身份的变化,促使社会管理方式开始转型。原村民委员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客观上不复存在。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居委会仍沿袭村委会原有的管理模式,存在缺乏新型的组织架构以及新型管理人才等问题。农地统一流转后,如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与解决农民就业问题,丰富农民大量业余生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村民民主,是当前瓦房社区居委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政策建议
在分析瓦房社区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效应的基础上,平衡土地节约、农民自身发展能力与农业生产的要求,从地区实际、农民参与、利益共享、新型农村社区功能等角度,提出政府主导型农村居民点整治模式优化管控的对策建议。
(一)尊重地区实际需要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影响着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的进程与可持续性,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不仅是对农民居住条件的改造和更新,而且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过程。瓦房社区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有效改善,而这些改善要求农民支付的成本较高。农民虽对物质生活空间再生产支持度高,但还希望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基于此,瓦房社区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后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遵循农村居民点演变规律,合理规划和安排再生产后的生产与生活空间,引导再生产过程中农民自发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推进再生产后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同步转变。
(二)培养农民参与和监督热情
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也要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水平纳入其中。瓦房社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见效快,运行周期短,但农民参与程度低。地方政府因自身经济和政绩诉求,可能会忽视再生产后的农民日常生活空间需求。开发商关注投资回报率,一定程度上忽视建筑质量与房屋结构等对农民生活的影响。瓦房社区农民缺乏参与农村居民点整治热情,从众心理明显,他们认为农村居民点再生产是政府行为。同时,调研中还发现农民参与农村居民点整治渠道尚未健全。因此,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十分必要。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必须保障农民权利,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健全农民参与机制,依靠农民自发地参与行动与诉求利益,发挥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约束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惠及农民。
(三)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利益共享机制
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是以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前提,从而实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农民是农村居民点使用权的主体,石集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来源于农民让渡的农村居民点空间,但由于目前的集体用地征用地制度限制,农民无法分享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因此,应明确政府职责范围与收益分配问题,强化公众参与的同时,完善土地出让分配措施,确定土地出让的分成比例,保障农民权益。并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和相关补偿政策确保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福利不低于宅基地持有的福利。
(四)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功能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不仅仅是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更应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等。瓦房社区空间再生产关系到诸多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农民自身经济能力和社会能力有限,其利益表达缺乏一定的渠道。因此,应通过加快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尽快融入新型社区中,以缓解农民在新环境产生的社会适应性问题与相对剥夺感。建立新型社区就业帮扶机制,对农民进行就业能力培训和适当的就业安置,加快以社区为中心的农村老年人照料服务体系的建设,共建和谐有序的农村生活共同体。
六、结论
再生产的农村生活空间具有不同于传统农村物质空间的属性、特征,其形成和演变受到权力、资本、个体等利益主体的影响,不完全是农村物质空间的自然演变过程。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实质是政府、企业及农民博弈的过程。农村居民点空间重构过程中,政府发挥的影响最大,政府偏向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还是偏向于农民利益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也会对农村生活空间重构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制度变迁与社会主体需求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农村居民点空间再生产过程对社会空间重构、经济空间再生产和制度空间演变等方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2015(2):26.
[2]HENRI L. The production of space[M]. DONAL N S, Trans.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ing,1991:68-168.
[3]周立斌,王希艳,朱怡蓉.空间政治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批判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4-5.
[4]李志明.空间、权力与反抗——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空间政治解析[D].南京:东南大学,2012:26-27.
[5]高慧智,张京祥,罗震东.复兴还是异化?消费文化驱动下的大都市边缘乡村空间转型——对高淳国际慢城大山村的实证观察[J].国际城市规划,2014(1):68-73.
[6]陈向明.从一个到全体——质的研究结果的推论问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2):1-8,72.
[7]袁丰,陈江龙,黄天送.基于SCM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以海门市为例[J].资源科学,2009(8):1378-1385.
[8]温铁军.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205-211.
(责任编辑: 林小芳)
[收稿日期]2016-01-0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57116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2013BAJ10B12)。
[作者简介]黄小倩(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土地利用与规划、土地金融。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6)04-0028-06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space reproduction in rural settlements — Taking the tile community in Sihong County of Jiangsu Province as a case
HUANG Xiao-qian1, JIANG Ji-yu1*, TIAN liu2
(1.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AnhuiAgriculturalUniversity,Hefei,Anhui230036,China;2.NanjingInstituteofGeographyandLimnology,ChineseAcademyofSciences,Nanjing,Jiangsu210008,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a survey on the tile community in Sihong County of Jiangsu Province, and the space production theory, a framework with three stakeholders such as government, enterprise and farmers is built.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space reproduction in the rural settlements led by government are analyzed. Accordingly, it is proposed to cultivate farmers′ enthusiasm of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region, consummate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s in terms of policy on the rural land for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new rural community service functions, so as to optimize the space reproduction mode in rural settlements and improve livable level of the new rural community.
Key words:space reproduction; rural settlements; renovation effect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9(4):28-33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