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铄,冷唐蒀,郑 芳
职业体育转播制度安排的国际比较研究
杨 铄1,冷唐蒀2,郑 芳3
基于职业体育转播双边市场中主体行为的特殊性,对赛事转播权出售、转播收入分配、转播内容收费等职业体育转播关键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对美国、英国、德国、西班牙等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地区)的转播制度安排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对各国转播制度安排的历史演进、制度特征及实施效果进行阐释与归纳。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历史与现状,提出我国职业体育管理者在转播制度安排中应遵从的原则,即通过合适的集体出售制度安排,实现职业体育比赛转播的市场价值;通过有效的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安排,促进联赛竞争均衡与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的转播内容收费制度,兼顾市场中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福利。
职业体育;体育转播;制度安排
自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我国各类体育资源市场不断扩大,体育产权交易日益频繁,主体行为更趋市场化。在此背景下,2015年9月,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2016—2020年的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和媒体版权以80亿元的价格售出[1],曾经制约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媒体转播版权收入,已然转变为职业体育发展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既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中超联赛财务运营方面的系统性风险,也对我国体育产业未来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提振效应,成为中超联赛乃至中国职业体育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尽管目前我国在转播出售价格上有大幅提升,但相比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我国职业体育转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中的制度建设极不完善,尤其是在转播出售模式、转播利益分配、转播产品定价、转播福利供给、新媒体融合等方面[3,4],亟需完善以符合职业体育发展规律,特别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现实需要的制度供给,但目前理论学界针对职业体育转播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研究基于职业体育转播关键制度设置的经济学分析,选择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职业体育赛事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地区),对其职业体育转播制度安排的历史取径及实践效果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并且,立足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我国职业体育转播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从世界范围内的职业体育发展演进历史来看,媒体,尤其是市场化的私有媒体,对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为职业体育赛事提供了便捷而广阔的传播渠道,使比赛内容得以从固定时空中脱离,在媒体信息网络中大量复制并传播,比赛产品生产和交易不再受“在场可得性(presence availability)[24]”的限制。在此基础上,职业体育主体收入模式发生了变革,联赛(盟)和俱乐部不再仅依赖比赛门票和政府补助,还可以向媒体收取高额的版权费,并通过其巨大影响力获得各类商业赞助。媒体则通过向观众收取节目费、向厂商收取广告费等途径,来收回购买版权的成本,甚至获得盈利。
上述联赛(盟)、俱乐部、转播方、观众、广告厂商等主体,以及主体之间诸如“转播方-观众”、“转播方-广告厂商”、“联赛(盟)-转播方”等一系列的市场供求关系,构成了包括有上游(upstream)市场和下游(downstream)市场两个部分的体育转播双边市场。上游市场一般是指比赛所有权市场,转播方通过与比赛转播权所有者(一般为俱乐部或联赛(盟))进行交易,获得相应比赛内容的转播权;下游市场是指节目市场,转播方向观众提供比赛内容(包括免费播出、付费点播、付费频道等形式),同时将观众的注意力出售给广告厂商,从而获得广告收入[14]。图1展示了体育转播双边市场的相关主体以及供求关系。
图1 体育比赛转播的双边市场示意图Figure 1.The Bilateral Market of Sports Broadcasting
有国内、外体育经济学研究者认为,体育转播双边市场是体育比赛实现转播经济价值的核心机制,也是理解体育转播中各相关主体制度选择行为的逻辑起点[7,13,30,37]。转播制度的安排同时存在于两个市场之中。在上游市场中,制度安排主要涉及转播权出售制度、转播收入分配制度、转播合同独占性(exclusivity)制度等;在下游市场中,则主要涉及转播内容收费制度、转播定价制度、广告收费制度等。在上述各类制度安排中,转播权出售制度、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和转播内容收费制度与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盟)、转播方以及观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关联最为紧密。因此,本研究涉及的制度分析与比较集中于这3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先通过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分析理想状态下的制度绩效,再对多个国家的制度实践进行比较,在把握各国制度安排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各类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职业体育转播交易中,联赛(盟)和俱乐部首先需要选择转播权的出售方式。一般来说,转播权出售包括单独(individual)出售和集体(joint)出售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各球队或俱乐部自主出售其参加比赛的转播内容,后者则是指所有球队或俱乐部统一出售比赛的转播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单独出售也包括了几支球队或俱乐部进行小范围集体出售的情况,而仅当某一联赛(盟)内所有球队或俱乐部全部参与到同一个转播协议中时,人们才视其为集体出售。2.1 转播权出售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决定转播出售方式的关键在于判断比赛内容所有权的归属。然而,由于体育比赛的特殊性,其内容所有权往往处于多重嵌套之中,既关乎俱乐部,又涉及运动员,甚至与场地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即便是在强调产权清晰的国家,明确界定比赛内容所有权也是极为困难的。基于此,本研究对转播出售制度的分析着眼于何种制度安排类型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可为出售者带来更高的转播收入,而非何种制度能够更好地界定所有权的归属。正如科斯(1960)所言,当制度安排能够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时,初始产权的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便愈发式微[15]。
基于学者对职业体育转播问题的分析[5,29,37,38],本研究以经济模型的演绎解读制度安排的绩效。假设存在多个转播权的购买者,即买方市场处于完全竞争或寡头竞争下,此时,假设转播方对比赛的需求为qr,且qr为价格pr的函数:
pr=α-βqr
在各球队或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时,它们成为分散的决策个体,必须与转播权的购买者进行单独谈判。此时,转播方会优先选择大球队或俱乐部参加的比赛,而中小球队或俱乐部由于失去依附集体出售获得的垄断卖方地位,在谈判中不仅需要面对相似水平球队或俱乐部的竞争,还要面对强势转播方的压价,其出售比赛的谈判成本显然大于零。假设谈判成本分摊至所有比赛的出售上,则每场比赛的平均价格为主要由谈判成本构成的比赛成本,假设其值为φ,在均衡点时,可得到价格pr2=φ,而需求qr2=(α-φ)/β,相比集体出售下的比赛价格和数量pr1=α/2,qr1=α/2β,两者之差为:
在单独出售的情况下,出售比赛的数量上升,平均价格下降,而总收入少于集体出售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总收入的降低主要是由于中小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降低。因此,不考虑其他局限条件,单独出售制度会降低联赛(盟)转播总收入以及中小球队或俱乐部的转播收入,增加或不影响大球队或俱乐部转播收入。
集体出售可以带来多个方面的影响:
1.赋予联赛(盟)卖方垄断地位,将各俱乐部单独谈判中产生的大量交易成本内部化,提高比赛出售的平均价格,实现了总收入的最大化。
2.联赛(盟)在集体出售时可以较为自主地选择转播比赛的场次,便于根据情况调整转播内容。
3.集体出售的收入由联赛(盟)整体获得,其可通过后续实施适当的分配制度,调整各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维持职业体育的竞争均衡。因此,集体出售转播权是实现联赛(盟)收益最大化、维持联赛(盟)内竞争水平均衡的必然制度选择。
集体出售制度也会给一些主体带来福利损失。首先,大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会受到影响;此外,联赛(盟)会获得转播比赛数量和价格的垄断控制权,对于观众而言,相比单独出售,其观看选择会减少,且观看费用会增高。因此,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尽管集体出售维护联赛(盟)整体利益,但也引致卖方垄断,并对部分球队或俱乐部以及观众的权利造成损害。基于此,不同国家(地区)的政府相关机构会在各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制度安排也会因此产生差异。
2.2 各国转播权出售制度安排实践
经济模型分析仅提供一种理想情况下的演绎,在现实中,多种局限条件会约束主体的制度选择。在转播出售制度安排方面,不同国家(地区)在职业体育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选择。
2.2.1 美国
在美国,早期的职业比赛转播谈判是由各支球队或俱乐部单独进行。1950年,美国橄榄球大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以下简称“NFL”)的洛杉矶公羊队(Los Angeles Rams)和华盛顿红皮队(Washington Redskins)成为最早出售整个赛季全部比赛转播权的两支球队。在单独出售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NFL逐渐意识到集体出售的重要性。1953年,NFL试图进行转播权的集体出售,但美国政府认为此举违反了《谢尔曼法》(Sherman Act),构成了卖方垄断的商业行为,限制了球队之间的竞争。直到1961年,美国政府出台《体育转播法》(Sport Broadcasting Act),对职业体育联盟提供了反垄断豁免,允许其进行转播权的集体出售[25]。
自此以后,美国各大职业体育联盟成为了转播市场中的垄断卖方,开始与电视台签订集体转播协议。美国广播公司(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Y,以下简称“ABC”)、全国广播公司(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以下简称“N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以下简称“CBS”)以及稍晚成立的福克斯广播公司(FOX BROADCASTING COMPANY,以下简称“Fox”)和美国娱乐体育节目电视网(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PROGRAMMING NETWORK,以下简称“ESPN”)5家媒体集团,从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通过支付高额的转播费,购买各大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赛转播权。
占据美国体育转播市场最大份额的NFL在1982—1985年与ABC、NBC和CBS签订的集体转播合同金额达到14亿美元,而2014—2021年间已经签下的集体转播合同价值达到了426.5亿美元[34]。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以下简称“MLB”),在20世纪70年代的单赛季集体转播收入达千万美元以上,且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快速增长,1990年,其集体转播合同的价值已超过每年6亿美元,而其与ESPN、Fox以及特纳广播公司(TURNER BROADCASTING STATION,以下简称“TBS”)签订的2014-2021赛季转播合同金额总值已经超过105亿美元[33]。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各球队或俱乐部还可以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有限制的单独出售。例如,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美职篮”),除了联盟选择的一部分比赛与大电视台签订的全国转播集体协议外,各支球队可以将未纳入全国转播协议的比赛出售给当地电视台,并在以球馆为中心半径70英里范围内进行比赛直播。显然,这种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更符合美国的地理特征,此做法提高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商业开发程度。
2.2.2 英国
自20世纪60年代英国职业足球联赛开始电视转播以来,联赛的电视转播权一直采取集体出售的形式,由早期的英国足球联赛委员会(League Committee),以及后来成立的英超公司(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统一负责转播权的谈判。
在集体出售制度实行早期,英国国内只有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以下简称“BBC”)和独立电视台(INDEPENDENT TELEVISION,以下简称“ITV”)两家非盈利性质的公共媒体,政府不允许私人进入广播电视行业。因此,在转播市场上,这两家媒体处于绝对的买方垄断地位,是否转播、转播比赛的数量以及转播的费用,其决定权都在这两家电视台。这导致此时期,集体出售合同的价格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表1显示了1983—1988年英国职业足球联赛国内转播合同价格。
表1 英国职业足球联赛1983—1988年国内转播合同一览表[23]Table 1 British Football League TV Contract 1983—1988
20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广播电视行业开始了私有化改革,私营电视台很快便开始高价购买职业足球比赛的转播权。英国天空广播公司(BRITISH SKY BROADCASTING)于1992年以1.9亿英镑的价格购得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以下简称“英超联赛”)5年的国内转播权,这一价格远超出了公共电视台的支付能力。自此以后,私营电视台便成为英超现场比赛电视转播权的主要购买者,竞价能力较弱的公共电视台只能购买集锦类节目的播出权。
1999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向英国限制贸易行为法庭(Restrictive Practices Court)提出诉讼,认为集中出售的行为构成了卖方垄断,损害了观众的利益。但限制贸易行为法庭认为,英超联赛作为由各个俱乐部共同提供的服务,单独出售无法体现其整体价值;此外,集中出售转播权的收入可以在各俱乐部间进行分配,从而保持联赛竞争均衡,保障观众的利益。此后,英超联盟的集体出售行为又数次受到质疑,但政府一直支持该制度的实施,只是在竞价过程、合同期长度、场次以及转播方式等方面提出要求[23,35]。从1992年英超联赛成立开始,其国内电视转播和海外电视转播收入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态,2016—2019年,每赛季转播收入已经超过26亿英镑(表2)。
表2 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1992-2016年转播合同情况一览表Table 2 Premier League Broadcast Contract 1992—2016
2.2.3 西班牙
西班牙早期的职业足球比赛内容同样由公共电视台购买和播出,在广播电视私有化后,政府于1990年出台了《体育法10/1990(Ley del Deporte)》,要求成立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Liga Nacional de Futbol Profesional)对职业足球联赛进行管理,并对转播权进行集体出售。该法案出台之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与几家电视台达成了1990—1998年的集体转播协议,转播收入总额约为540亿比塞塔(约合3.25亿欧元),包括西班牙足球甲级、乙级职业联赛以及西班牙国内各杯赛的内容[10]。
然而,在1993年,西班牙竞争法庭宣布,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以下简称“西甲联赛”)转播集体出售违反了竞争法,要求其立刻停止转播集体出售,改为各俱乐部单独出售。此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和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通过单独谈判获得了高额的电视转播收入,与其他俱乐部在转播收入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以2013-2014赛季为例,这两家俱乐部的国内转播收入都达到了1.19亿英镑,而其他18家俱乐部中,转播收入最高的瓦伦西亚足球俱乐部和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仅有3 760万英镑。
转播收入方面的差距,使得西甲联赛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和竞技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对整个联赛的均衡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5年,西班牙多家中小俱乐部通过罢赛要求西班牙政府及足球协会调整转播分配制度,在各方压力之下,西班牙政府出台法案,要求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施行转播权的集体出售和分配制度。2015年7月,西班牙电信国际集团(Telefónica)以6亿欧元的价格购得2015-2016赛季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包括甲级和乙级)以及大部分西班牙国王杯赛事的转播权,这也是西班牙职业联赛自1993年以来首次以集体协议的方式出售转播权。加之海外转播权出售方面超过4亿欧元的收入,西班牙职业联赛在2015-2016赛季的转播总收入超过10亿欧元,远超2014-2015赛季进行单独出售时的7.1亿欧元的转播总收入。
2.2.4 意大利
意大利职业足球早期的转播模式与英国和西班牙类似,由公共电视台低价购买和播出。在媒体私有化后,意大利职业足球联赛电视转播权由意大利足球联盟(Lega Calcio)统一出售。1999年,意大利政府反垄断部门(Italian Antitrust Authority)颁布了《第15号法案(Decree Law No.15)》,认为联赛集体出售构成反竞争行为,并允许职业足球俱乐部单独与电视台进行转播权的谈判。单独出售制度的实施使得意大利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同时总体收入则增长缓慢。2007年,面对单独出售制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意大利政府发布了《106/2007法案(Law 106/2007)》,要求从2010年开始,联赛电视转播权必须以集体谈判的方式,由职业足球联盟统一出售,并且制定了新的转播收入分配办法[2,6]。
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意大利足球电视转播的总体收入出现了快速增长。在转播权单独出售的2009-2010赛季,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以下简称“意甲联赛”)的国内电视转播总收入为7.63亿欧元,而在重新实施集体出售制度的2010-2011赛季,意甲联赛的电视转播总收入达到了8.4亿欧元,而从2015-2016赛季开始,意甲联赛的转播合同增加至每年9.43亿欧元。
2.2.5 欧盟
作为跨国管理机构的欧盟委员会,也有过一些关于转播权出售制度安排的干预,具体来说,主要有3次有影响力的判决,分别针对欧洲冠军联赛、德国职业足球联赛以及英国职业足球联赛。
2003年,欧盟对欧洲冠军联赛的转播制度安排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主要包括:1)电视转播权必须公开招标;2)对不同的内容实行分别计价,允许多个转播方购买;3)有限的转播合同时间(不超过3年);4)不得指定任何涉及自动延长转播期限的条款。在欧盟委员会的干预之下,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以下简称“欧足联”)修改了原本的转播出售制度,除了欧盟提及的几点要求外,还包括为新媒体提供获得播出内容的机会以及赋予俱乐部对延迟播出比赛等内容进行开发的权利等[20,21]。
2005年,欧盟对德国职业足球联赛集体出售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联赛的转播权必须分拆为不同的转播包,通过公开竞价出售,且任何转播协议不得超过3年期限;2)比赛结束1.5小时之后,每家俱乐部都可以在网络上提供不超过30分钟的比赛集锦;3)在赛季第一比赛日结束的第14天后,如果前述的比赛转播内容未能出售,或已出售的内容未被购买者使用,俱乐部可以自主开发未使用的比赛内容,联赛公司也有权同时进行非独家(non-exclusive)的商业开发[19]。
2006年,欧盟再次对英超联赛集体出售进行了制度干预,主要内容与针对德国职业足球联赛集体出售的意见类似。总体而言,在这3个判决中,欧盟委员会都明确指出,集体出售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限制,阻碍了俱乐部的单独出售,在价格、服务、转播方式创新以及产品内容方面造成了垄断。但同时,集体出售能够大幅降低媒体和俱乐部的谈判成本,有利于建立联赛整体品牌,提供更好的产品。因此,欧盟委员会在接受集体出售的基础上,要求出售者做出一定的调整,包括限制合同的长度、公开媒体招标程序、适当保留俱乐部出售部分比赛的权利等。同时,在英超联赛的判例中,还引入了“禁止单一买家”的条款,不允许联盟将全部现场比赛的转播内容出售给唯一的转播方,从而确保转播下游市场不会出现垄断卖家[21]。
欧盟的决定为其成员的相关部门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制度安排模式,多个国家据此调整了相关制度。例如,2012年,德国国家竞争管理委员会(the German National Competition Authority)按照欧盟判决的主旨向德国足球职业的管理者提出,要以公开透明的模式对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进行招标,向至少两个转播方提供比赛转播的内容,并保证向公共频道提供比赛集锦等。
2.2.6 各国转播权出售制度安排特征
综上,各国制度安排的实践体现出以下特征:
1.在媒体私有化之前,除美国外的几乎所有国家的职业体育管理者,都选择了将转播权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国内公共电视台。
2.在媒体私有化后,部分国家保留了集体出售制度,另一些国家则逐渐转向单独出售。两种制度取径背后都是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或是联赛(盟)试图巩固卖方垄断的地位以最大化整体转播收入,或是大俱乐部依靠竞技水平、观众偏好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单独谈判最大化自身收入。
3.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制度变革与调整之后,几乎所有国家的职业体育联赛(盟)都选择了集体出售制度。但这种集体出售相比之前又有多方面地调整,除了购买方由公共媒体转变为私营媒体外,各国政府的相关机构大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规制了买方与卖方市场中的一些不利于职业体育发展的行为。
2.3 我国转播权出售制度安排的问题与对策
在我国,职业体育联赛转播权在较长时期内都是由国家及各地方的公共电视台低价购得。具体来说,国家电视台通常通过集体协议的方式,获得影响力较高的职业体育比赛的转播权,而部分地方电视台则通过单独谈判的方式,获得一些当地俱乐部比赛的转播权。这一现象的产生有着两个方面的历史原因:1)我国公共电视台,尤其是国家级公共电视台,在传播范围、转播技术、观众数量、购买能力等方面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2)作为联赛管理者的运动协会,以及行为尚未完全市场化运营的职业俱乐部,并未将获得高额转播收入作为自身管理和经营的目标。这种低价出售的方式使得职业体育联赛的市场价值难以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快速崛起,我国体育转播市场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借助不断扩大的影响力和日益增长的购买力,新媒体逐渐打破了原有的转播市场格局,公共电视台在上游市场中的买方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同时,不断推进的协会实体化与联赛公司化,也使得以往公私产权嵌套下转播权出售的非市场化模式,逐步转变为更趋市场化的集体协议竞价出售模式,中超联赛转播权的高价出售便是这一产业发展势态的体现。
在未来发展中,管理者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促进转播权出售制度安排的合理化与规范化,更好地实现职业体育赛事的市场价值,具体来说:
1.对集体转播合同年限进行适当规制,尤其是在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处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过长年限的转播合同很可能无法匹配合同期内联赛转播内容市场价值的变化,对联赛主体或转播方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2.对参与竞价的媒体数量和性质,以及转播内容最终的购买者的数量进行一定规制,防止出现买方垄断、恶意竞价等不利于市场价值实现的行为。
3.对于不同类别的职业体育赛事,应充分考虑运动项目的特殊性,通过合适的出售制度安排来实现其市场价值。例如,对于比赛场次较多的项目,除重要场次坚持集体出售外,允许其他场次进行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单独出售,以更好地实现俱乐部在当地的市场价值。此外,在转播比赛数量、转播渠道选择、转播权二次交易等方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置,以更好地促进我国职业体育的市场化发展。
无论职业联赛(盟)选择集体还是单独出售电视转播权,转播收入的分配都是收入产生之后,各主体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Késenne认为,职业体育中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一支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分配给其他球队或俱乐部[27]。职业体育竞争均衡的经典理论认为,如果两支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比赛过于缺乏悬念,观众观赏比赛的意愿会下降,因此,在大多数的职业体育联赛(盟)之中,管理者都会实行某种特定类型的收入分配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支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收入水平,从而均衡各支队伍的竞技水平。从世界范围内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地区)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北美还是欧洲的职业体育联赛(盟)之中,转播收入分配机制都是转播制度安排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3.1 转播收入分配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对收入分配的经济学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后,逐渐成为体育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多位学者对不同模式下的收入分配进行了分析[27,36]。在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职业体育联赛中,转播收入分配一般有两种类型,即平均分配与按成绩(或收视率、支持率等)分配。后者实际上是基于球队或俱乐部水平的分配,对平衡各球队或俱乐部的水平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本研究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平均分配方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分析职业体育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对联赛(盟)球队或俱乐部行为及整体竞争水平的影响。
此公式的结果恒为正,换言之,转播收入的“收入池分配”制度会使得球队或俱乐部减少在运动员方面的投入,尤其是在中小球队或俱乐部之中。这就导致了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差距进一步加大,而联赛(盟)的整体竞争均衡程度进一步降低,按照竞争均衡的一般理论,整个联赛(盟)转播出售价格也会随着比赛悬念的降低而下降[27,28]。
当联赛(盟)中的球队或俱乐部追求获胜最大化时,情况会发生变化。对于追求获胜最大化的球队或俱乐部来说,运营球队或俱乐部的目的不在于获得利润,因此,其平均净收入(net average revenue,以下简称“NAR”)而不是边际收入,决定着其在运动员投入方面的均衡点,而其在分配收入后的NAR为:
其中,ca为球队或俱乐部雇佣运动员的平均成本。求NAR关于k的偏导,得:
在获利最大化的动机下,提高转播收入的分配比例会让所有球队或俱乐部的投资者减少投入,从而降低联赛(盟)的整体竞技水平;而在获胜最大化的动机下,大球队或俱乐部更倾向于降低分配比例,最大化本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从而不断提升竞技实力,中小球队或俱乐部则倾向于更多地分配大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来提升自己的经济与竞技实力。因此,管理者应当准确地把握各球队或俱乐部的运营目标和经营水平,通过适当的分配制度安排,平衡各球队或俱乐部的经济实力,激励其提升竞技水平,从而增强联赛(盟)的整体竞争水平,进而吸引更多的观众。3.2 不同国家转播收入分配制度比较
在大多数实行比赛转播集体出售的国家,都有着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但各个国家在分配比例和具体分配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3.2.1 美国
作为最早实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国家,美国的4大职业体育联盟中,都有着相应的转播分配制度安排。以美职篮为例,其电视转播比赛分为全国转播与区域转播两个类型,前者是指联盟统一出售给ESPN、Fox等全国电视台的部分比赛,后者则是指球队出售给地方电视台的一些比赛,这些比赛只能在以球队的球馆为中心半径70英里范围内播出。全国转播收入的部分由联盟统一在各队之间平均分配,而各队的区域转播收入部分则只需上缴50%给联盟进行分配。此时,地处发达地区的球队,能够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其在当地的比赛转播权,例如,洛杉矶湖人队(Los Angeles Lakers)在2011年以30亿美元的价格将未来20年的地区比赛转播权出售给了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9]。
在其他职业体育联盟中,转播收入的分配与美职篮相类似。在棒球方面,MLB从ESPN、Fox以及TBS等电视台获得的全国电视转播收入,在各支球队之间平均分配。除此之外,每支球队可以将未进行全国直播的比赛出售给当地电视台,并上缴联盟该部分转播收入的31%,由联盟按照各队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分配。在橄榄球方面,由于NFL单赛季的比赛数目较少(常规赛仅有17场,美职篮为82场,MLB为162场),因此,NFL与NBC、Fox、ESPN和CBS等全国电视台签订的集体转播协议中,包括了全部比赛的直播,这部分收入在各球队之间平均分配。此外,各支球队可以将赛季前热身赛的转播权和广播节目的转播权出售给当地的电视台和广播台,这部分转播收入不进行分配[34,38]。
总体而言,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强调各支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均衡,这一特点体现在其对全国转播收入的平均分配上。同时,为了避免收入分配之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球队或俱乐部所有者为了提高盈利而减少投入的情况出现,美国各职业体育联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对其投入水平进行约束。例如,在各大联盟中普遍实施的最低薪金支出制度,要求各支球队或俱乐部必须在运动员工资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投入。这些制度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各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均衡水平,提升了美国职业体育的竞赛水平和商业化价值。
3.2.2 英国
英国是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最早的国家。目前,英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收入分配包括两个主要步骤,首先,从转播总收入中支出包括降落伞款项(Parachute Fee)、其他级别联赛分配款项、足球基金会(Football Foundation)款项、全国足球联盟(业余性质的联赛)款项等方面的资金,用以促进整个英国职业足球的发展(表3)。
表3 2010—2011赛季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转播收入使用明细一览表Table 3 Broadcast Revenue Redistribution of Premier League 2010—2011
其次,在英超联赛获得的转播收入中,总收入的50%会在20支球队之间进行平均分配,25%的部分按照整个赛季转播比赛的场次进行分配,剩余25%的部分按照最终联赛排名进行分配,而海外转播收入部分则全部平均分配。在按照成绩分配的部分里,第1名获得该部分奖金的10%,往后每1名递减0.5%,最后1名获得0.5%。表4显示了2013—2014赛季英超联赛部分俱乐部国内比赛转播收入分配情况。
表4 2013—2014赛季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国内转播收入分配一览表(百万英镑)[13]Table 4 Redistribution of Premier League Domestic Broadcast Revenue 2013—2014(million)
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2013-2014赛季,英超联赛转播收入最高的利物浦队,与转播收入最低的加迪夫城队的收入比例仅为约1.6∶1。尽管各支球队在比赛门票、商业赞助等方面的收入差距较大,但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较好地控制了各球队之间的收入差距。
3.2.3 德国
德国职业足球联赛一直实行集体出售的方式,总收入在各支球队之间进行分配,但其具体分配方式在过往十多年间有过3次重大调整。第1次调整在2000年,德国足球甲级联赛(以下简称“德甲联赛”)转播收入从过往的各支球队平均分配,改为多次分配:1)总转播收入的50%由所有的德甲联赛球队平均分配,每家球队获得1 555万马克的收入;2)在剩余的2.8亿马克的转播收入中,留取2.1亿马克由各支球队根据近3年比赛成绩进行分配。当时成绩最好的拜仁慕尼黑队(以下简称“拜仁”)获得了其中的2 398万马克,成绩最差的科特布斯队获得了335万马克;3)剩余的7 000万马克根据各队在联赛各轮比赛后的排名进行分配。在总共34轮联赛中,每轮都会有205.9万马克分配到各球队,球队根据各轮的排名获得相应收入,以拜仁为例,该队在当赛季34轮联赛中共30次排名前三,最后获得了最高的70.2万马克的排名奖金[16]。
相比于一些单独出售转播权的联赛,德甲联赛的转播收入分配方式已经有效地控制了大球队对转播收入的垄断。然而,一些传统强队依然可以在收入分配中获得远高于其他球队的份额。2004年,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大幅调整分配制度:1)将德甲联赛与德国足球乙级联赛(以下简称“德乙联赛”)的转播权捆绑出售,将所得电视转播收入的77.5%分配给德甲联赛各球队,剩余的22.5%则分配给德乙联赛各球队;2)按照4∶3∶2∶1的权重比例,计算包括本赛季在内的4个赛季的总积分,本赛季积分权重最大,其他赛季依次递减;3)根据计算出的总积分进行排名,第1名获得总收入的5.8%(即德甲联赛转播收入部分的7.4%),往后每1名的收入依次递减0.16%,直至最后1名获得2.9%的转播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少量收入会按照转播场次进行分配。这一分配方法使得德甲联赛转播收入最高与最低球队的收入比例进一步降低至2∶1左右的水平,从而使得整个收入分配更为平等。表5显示了2012-2013赛季德甲联赛各球队转播收入分配的详细情况。
表5 2012-2013赛季德国足球甲级联赛转播收入分配一览表[13]Table 5 Redistribution of Bundesliga Broadcast Revenue 2012—2013
从2013-2014赛季开始,德甲联赛第3次调整了收入分配方式,德甲联赛各球队获得的电视转播收入比例上升至80%。此外,进一步加强了对球队过往成绩的考察,将包括本赛季在内的5个赛季的成绩纳入总积分的计算范围内,按照5∶4∶3∶2∶1的权重比例进行计算,并且不再按照各赛季的积分计算综合成绩,而是按照排名进行计算。此外,在海外转播收入的部分,德国足球协会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式。在所有收入中,63.3%的部分根据本赛季最终排名分配,其中,排名第1的球队获得该部分的14.5%,第2名获得11.8%,第3名获得9.2%,第4和第5名获得6.6%,其余部分在另外11支球队之间平均分配。剩余36.7%的总收入,则是根据球队在过去5年中在欧洲层面的比赛成绩进行分配。3.2.4 意大利
在意大利,从1999—2010年,甲级联赛的所有球队都是单独出售转播权,且不进行收入分配。2010年之后,借助集体出售制度的出台,意甲联赛开始施行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当前意甲联赛的分配方案是在2010年通过,是意甲联赛中小球队联合提出的一种较为复杂的转播收入分配方案。1)留取部分收入用于发展业余足球、青少年足球、维持相关组织和机构运营等;2)在剩余的转播收入中,40%的转播收入由20家意甲联赛球队平均分配,30%取决于每支球队的过往成绩(其中10%取决于1946年意甲联赛成立至5年前的成绩,15%取决于过往5个赛季的成绩,5%取决于上一赛季的成绩),5%根据球队所在城市的人口数分配,余下25%则根据球队支持者的数量进行分配。
对于此分配方案中“40%平均分配、30%按成绩分配、5%按城市人口分配”的部分,所有球队在谈判中达成一致,但对于按照球迷数量分配的25%的转播收入,各支球队在经历了谈判之后达成协议,允许球迷选择3支支持的球队,而不是按照尤文图斯等传统强队所提出的只允许球迷选择1支支持球队的方案进行计算。
从表6可以看出,在转播收入整体上升的大背景下,新分配方案削减了大球队的收益,而大幅提升了中小球队的转播收入。在2009-2010赛季,整个意甲联赛转播总收入的50%以上是由排名前4位的球队获得,而在新的分配制度实施后的2010-2011赛季,排名前4位的球队转播总收入比例下降到了36%,球队之间收入差距得到了大幅度的减小。毫无疑问,电视转播权的集体出售及分配收入的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意甲联赛的利益分配格局[6,16]。
表6 2009—2011年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球队转播收入变化一览表(百万欧元)[13]Table 6 Broadcast Revenue of Serie A Teams 2009—2011(million)
此外,意甲联赛还效仿英超联赛的保护伞条例设置了保障金制度,在转播收入中专门留存一定的份额,对从甲级联赛降级的球队进行补偿。具体来说,在意甲联赛比赛满3个赛季及更长时间的球队,在降级后可获得1 500万欧元的保障金,在意甲联赛比赛满两个赛季后降级的球队可获得1 000万欧元,而升入意甲联赛一个赛季后便降级的球队也可获得500万欧元,以保障球队在降级后仍然有足够财力抵御短期内的运营风险。
3.2.5 其他国家
在西班牙,如前文述及,长期以来各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在此制度之下,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和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获得了高额的转播收入,并拒绝与其他俱乐部分享收入。2015年以来,随着集体出售制度的实施,各方就收入分配机制进行了多次谈判。从目前的谈判结果来看,从2015-2016赛季开始,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分配将按如下方式进行。按照表7所示,在甲级联赛球队、乙级联赛球队、足协、联盟等多个主体间进行分配。
表7 2015-2016赛季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分配方案一览表Table 7 Redistribution of La Liga Broadcast Revenue 2015-2016
在西甲联赛的转播总收入中,50%由各队平均分配,25%根据各队过往5个赛季总成绩分配,25%根据其知名度、收视率、比赛上座率等指标分配。根据目前的数据,皇家马德里队和巴塞罗那队将会获得总转播收入的约34%,马德里竞技队和瓦伦西亚队将分得约11%,其余16支球队分配剩余的约55%。这一分配结果大幅缩小了西甲联赛各球队的收入差距。
在法国、苏格兰、挪威等欧洲国家和地区,转播收入分配制度也同样存在。表8列举了部分欧洲国家的顶级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分配制度,大多数国家的平均分配比例都在50%左右,爱尔兰和瑞典的转播收入平均分配部分则较高[32]。
表8 部分欧洲国家和地区转播收入分配方式一览表Table 8 Broadcast Revenue Redistribution in Several European Countries
3.2.6 各国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安排特征
从各国转播收入分配制度的生成与演变过程来看,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管理者大都试图通过分配制度安排达到以下3个目的:
1.通过部分转播收入的分配,为多个相关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如各级别协会、低级别联赛、裁判组织、退役运动员组织等,这些组织与机构是整个联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自身的盈利能力又极为有限,需要获得稳定的资金维持其运营。
2.通过收入分配调节强队与弱队的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球队或俱乐部之间的经济和竞技实力,防止联赛中出现“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提高联赛整体水平与观赏性。
3.通过与竞赛成绩、球迷数量等挂钩的分配制度安排,进一步激励各球队或俱乐部提高自身的竞技水平,提高比赛的观赏质量和转播价值。
3.3 我国转播收入分配制度安排的问题与对策
在我国,职业联赛转播收入分配长期以来都是实行各队均分的方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因为职业联赛转播总收入水平较低,很难通过带有激励性质的制度安排拉开不同球队或俱乐部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受限于联赛职业化程度较低,管理者在经营理念上还未将转播收入分配视为推进联赛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中超联赛电视转播权的高价出售,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职业体育联赛的转播收入必将陆续迎来高速增长时期,因此,如何分配高额转播收入,也会成为职业体育联赛各主体在未来制度设置中面对的关键问题。本研究认为,在未来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联赛(盟)管理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转播收入分配的多重功能,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1.通过对转播收入的初次分配,为低级别联赛以及部分维持联赛运营的组织和机构等提供资金支持,如,为协会,尤其是地方协会提供部分运营资金,为开展青少年培训的组织提供活动经费,为裁判员组织提供培训经费等。
2.在顶级联赛转播收入分配方面,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维持联赛竞争均衡水平。具体来说,可参考部分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相当比例的总收入在各球队或俱乐部之间平均分配,从而改善各球队或俱乐部在经济与竞技方面的实力均衡。
3.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为联赛参与者提供激励。具体来说,留取一部分转播收入,按照球队或俱乐部成绩、现场比赛观众数量、转播比赛的收视率等指标进行分配,同时向低级别联赛的球队或俱乐部提供升级奖励,并向降级球队或俱乐部提供经济支持,从而更好地激励各球队或俱乐部加强竞争,增强职业赛事的吸引力,实现职业体育可持续发展。
转播权出售后,转播下游市场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便是转播方如何对内容收费。大多数职业体育发达国家中,转播方既会使用传统的免费信号播送模式(Free-to-air),也会选择付费播出的模式,收取包括频道费(Subscription)、点播费(Pay-Per-View)等各类费用。对于转播方而言,不同的选择显然会对转播总收入产生影响;对于观众而言,如果特定比赛的转播是以付费方式进行,则支付能力会对其观赏的选择造成影响;对于政府管理机构而言,则需要判断职业体育比赛是属于普通的商品,还是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准公共品,从而决定是否要强制要求部分比赛免费播出。因此,不同主体也会围绕比赛转播收费方式,做出不同的制度选择。
4.1 转播收费制度的经济模型分析
根据Gabszewicz等对媒体产业的研究,无论是免费或付费电视播出模式,节目播出方从广告客户处获得的收入都是随观众人数上升而增加的[21]。对于转播方来说,尽管选择免费转播可以获得大规模的观众,从而提高广告出售的价格,但付费模式在较低的广告收入外,可以额外获取点播费(或频道订购费)的收入。为了较为准确地考察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本研究结合体育经济学和媒体经济学的部分已有研究,通过经济模型对转播收费制度的安排进行分析[12,30,40]。
假设付费转播需求是价格的函数:ps=α-βqs,其中ps为平均每次观赏比赛的价格,qs为支付节目费的观众数量,同时,假设转播方从广告客户处获得的收入是观众数量的函数:r=γqs,则转播方的总收入为:
显然,以上结果为非负,即无论价格效应和广告客户对观众的敏感度如何,转播方选择付费播出的利润都不会低于免费播出。因此,对于转播方而言,实现经济收入最大化的制度无疑是进行付费播出。
需要指出的是,转播方的收费行为也与转播权出售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上述经济模型分析的是某一转播方通过集体购买转播权协议,独家获得全部或部分重要比赛转播权的情况,此时转播方在下游市场上有着垄断地位,也成为了唯一的定价者;当同一比赛内容由多家转播方共同获得时,转播市场的竞争会对收费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此时,各方显然会进入一种“囚徒困境”的博弈,如果选择付费播出,则极有可能面对其他转播方免费播出而失去大部分观众的情况。因此,免费播出将成为各转播方的唯一选择,并将通过提升转播质量的方式吸引更多观众,从而提高广告收入。
4.2 不同国家转播收费制度安排
转播收费制度的安排显然涉及到不同社会群体观众的福利。福利经济学家Barry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进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那么人们的福利会被忽视,社会不公会不断扩大,此时,政府的一项主要责任便是提供福利供给[11]。在现实中,除了前文所述,一些国家的政府会对转播权出售制度进行干预,从而间接影响到比赛内容的收费制度之外,也有部分国家政府会直接通过出台相关法规,强制要求一些比赛在一定区域内免费播出,而不是将所有重要比赛都置于转播市场中,通过竞价及收费转播的方式,实现比赛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英国政府是最早对重要赛事免费播出进行制度干预的国家,保守党政府在1954年通过的《电视法案》(Television Act 1954)的第7项条款中明确提出,一些重要的国家性的体育比赛,如温布尔登网球锦标赛、英格兰足总杯足球赛决赛等,必须由公共电视台向全国观众免费播出。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私有媒体的出现和付费直播节目的普及,免费播出的职业体育赛事数量不断减少。面对这一状况,英国政府在《1990年广播法案》(Broadcasting Act 1990)中提出,国家性重要体育比赛不得以按次计费的方式播出;在《1996年广播法案》(Broadcasting Act 1996)中,英国政府进一步禁止了部分重要比赛付费播出的方式,并在1997年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通过大范围的调查,确定属于国家性重要赛事的名单,并且明确要求委员会,“(在过往名单的基础上)增加而不能减少(免费播出的)赛事项目”[35]。1998年,英国通信管理局出台了《关于体育及其他指定事件转播条例》(OFCOM Code on Sports and Other Listed & Designated Events),公布了包括20项赛事的免费播出名单,包括必须进行免费直播类比赛和必须免费延迟播出或播出集锦类比赛,并在1999年和2000年对名单中的赛事进行了增补和修订。表9显示了1998年英国政府规定的重要赛事。
表9 1998年英国政府规定的国家性重要赛事一览表[32]Table 9 Listed and Designated British Sports Events in 1998
欧盟的管理者也对部分体育赛事的特殊性进行了明确的说明。1989年,欧盟的前身之一,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在《89/552指令》(Directive 89/552)中要求,成员国政府有权通过立法确保重要的社会事件能够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1997年,在《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 97/36)中,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提交“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体育比赛名单”,在2007年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2007/65/European Commission)中,欧盟再次明确要求“对于社会有着重要影响的体育赛事……必须能够通过免费的现场直播或者其他播出形式向公众传递”。在欧盟的要求下,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陆续实施了免费播出赛事的相关制度,涉及的赛事还包括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欧洲冠军联赛、环法自行车赛、世界篮球锦标赛等。表10显示了2008年以来主要欧洲国家的重要赛事转播收费情况。
表10 2008年以来欧洲部分国家重要赛事播出模式一览表[17,18,32]Table 10 Listed and Designated Sports Events in Major European Countries Since 2008
从各国实践来看,欧洲国家的政府大多对免费播出的体育赛事进行了制度干预,其赛事包括了国际、洲际及部分国内杯赛在内的多项重要体育赛事。这些赛事大多涉及本国国家队参加的比赛,或是一些历史悠久的国内和洲际赛事的决赛阶段比赛。在职业联赛方面,赛事的现场直播基本都是由私有电视台购买转播权并进行付费播出,而这些赛事的集锦和重播,则有相当部分是免费的。显然,这些国家政府和欧盟委员会是在充分考量了职业体育赛事的公共影响力,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后,做出了以上的制度安排。
4.3 我国转播收费制度现状与对策
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历史来看,公共电视台长期处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买家的位置,而其性质也决定了各类体育比赛一直为免费播出。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进入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不断通过高价购买各类体育赛事版权,付费播出的体育赛事节目日益增加,英超联赛、美职篮等国外职业体育赛事逐渐形成了固定的收费模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竞价出售将逐渐成为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出售的主要途径,因此,付费观看也必然会成为未来我国职业体育转播的主要模式。在未来发展中,管理者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付费与免费的体育赛事类型进行划分,在私人利益与公共福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具体来说,对于国内职业体育联赛类型的赛事,应鼓励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播,转播的定价权交由市场决定,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政府购买部分赛事的录播或集锦类内容的转播权,提供给公共电视台,在不影响联赛主体与转播方利益的前提下,向观众提供适当的公共福利。对于职业俱乐部或职业运动员参加的大型国际赛事,以及有国家队参与的大型国际赛事,应充分认识其公共影响力,直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向全体受众提供较为全面的转播,更好地发挥这些比赛在塑造国家形象、提升国民自豪感、增强国家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
本研究对职业体育转播制度安排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考察了部分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地区)转播制度安排的实践。这些制度实践中,既有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调整,也有各主体之间通过博弈与谈判形成的制度创新。它们既是产业发展中主体行为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发展本身所依赖的重要路径,是人们认识各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基于对这些国家(地区)职业体育转播制度实践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阶段以及特殊情况,本研究认为,我国职业体育的相关主体及管理者,在转播制度安排中应从实现职业体育比赛的市场价值、遵循职业体育发展的特殊规律、注重职业体育赛事的公共影响力3个方面出发,在转播出售、转播收入分配以及转播内容收费等关键制度方面,选择适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现实的制度逐步实施,从而推进我国职业体育转播市场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不成熟、制度约束力较低的现实,在相关转播制度形成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下,通过相关法规的“有形之手”辅助培育和建立职业体育转播市场相关秩序,从而克服市场运行缺陷,减少体育职业化演进的改革成本,实现职业体育制度体系的合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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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 Professional Sports Broadcasting Market
YANG Shuo1,LENG Tang-yun2,ZHENG Fang3
Considering the specificity of people’s behaviors in professional sports broadcast market,this paper first conducts economic analysis on institution of broadcast rights selling,broadcast revenues distribution,as well as the charge for broadcast contents.Also,there is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 professional sports broadcasting markets in USA,UK,Germany and Spain,with a purpose to investigate and explai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nforcement of institutions in those countries.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above,as well as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we propose that professional sports managers and officials should follow these three principles.Firstly,certain collective selling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realize the market value.Secondly,revenue redistribution should be arranged to maintain competitive balanc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eagues.Thirdly,broadcast contents should be charged properly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welfare in the society.
professionalsports;sportsbroadca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2015-12-23;
2016-02-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BTY009);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2383SS16120)。
杨铄(1985-),男,江苏扬州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经济学,E-mail:yangshuo333499@163.com;冷唐蒀(1989-),女,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体育文化学,E-mail:lengtangyun@126.com;郑芳(1972-),女,江西上饶人,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经济学,E-mail:rola_117@163.com。
1.宁波大学 体育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2.浙江大学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3.浙江大学 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1.Ningbo University,Ningbo 315211,China;2.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China;3.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China.
G80-05
A
10.16469/j.css.2016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