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伟 张劲松 吕海涛
(1.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湖北孝感 432000; 2.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江苏南京 210029; 3.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
原子化:公民参与生态治理的障碍及破解
柯 伟1张劲松2吕海涛3
(1.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湖北孝感 432000; 2.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江苏南京 210029; 3.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
政府理应在生态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单靠政府力量是难以有效应对的,要有效解决生态问题,公民参与不可或缺。但在实然层面上,公民参与出现了原子化倾向,其所表现出的自利性、松散性和零散性与生态治理要求公民自觉、有序和全民参与相抵牾,这掣肘了生态治理的效力,致使生态治理陷入困局。因此,要有效破解这一困局应教育公民树立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利用网络的组织替代作用,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激励作用等,来促使原子化公民生态治理参与方式走向自觉、有序和全民参与。
生态治理; 公民参与; 原子化公民; 生态中心主义
西奥·科尔伯恩等人在《被偷走的未来》一书中揭示了PAH、DES、PCB等合成化学物质对人和动物造成的毒害,这些合成化学物质正在“偷走”人类及地球上其他生命的未来。正是这些残效性化合物干扰了人类和动物的激素系统,使男性的精子减少,甚至失去活力;使动物锐减,甚至灭绝。人类和动物遭受了合成化学物质的“毒手”,可能正朝着灭亡的方向大步前进。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人类在不断征服自然的过程中繁荣兴旺,现在却不得不损伤自己的繁殖能力、学习和思维能力。在被迫用化学合成物质所做的这个巨大的‘实验’中,人类不知不觉使自己也成为其中的实验材料,也许这是人类所作所为对自己的报应。”[1]
面对危机,我们应积极采取行动来化解危机。正如阿·汤因比所言:“人类若要避免毁灭自己,只有从现在起彻底治理自己造成的污染,并不再使其发生。”[2]生态问题是极其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单靠政府的力量是难以有效应对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3]因此,要有效治理当前生态问题,必须调动和吸纳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生态治理中来。
但是,由于宗族的式微和单位制的消解,原本的“宗族人”“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联结国家和个人的中间环节遭到破坏,中间链条的断裂导致公民出现了原子化的倾向。原子化公民表现出:“‘普遍的漠不关心’,即对公共问题缺乏热情,寄希望于个人的努力,而对与他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缺乏信心和兴趣,陷入狭隘的个体主义情绪;在消极中生存,而不思考或者看不到解决共同问题的可能途径;道德感模糊,公益行为艰难。”[4]这使全民参与生态治理的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公民这一主体力量的缺失致使生态治理陷入困局。
“人类社会在不断显现的灾难中前行,脚下的道路连接着两个世界:身后是我们已经失去的世界,而前方的世界正由我们创造。”[5]对于已经消失的世界也许我们无能为力,但未来的世界却握在你我的手中。“我们难以让每个人都具有高度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但我们必须争取每一个人都参与到保护生态上来,这个过程是一个零和博弈,每争取一人保护生态,则减少了一位可能对生态治理放任或冷漠的人,此增则彼减,反之亦然。”[6]可以通过价值观的转换、网络技术的运用、制度的设计,使原子化公民能够自觉、有序、全民地参与生态治理。
自20世纪60年代环境污染开始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以来,人们一直在寻求挽救生态危机的良方。然而,时至今日,生态危机的总体趋势并未得到根本遏制,气候破坏、生物贫乏、废弃物排放等生态问题愈演愈烈。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依赖于结果的出现,而不是信息或是建议。当我们的生存环境遭受威胁时,人们才会有所行动。原子化公民同样会根据现实情形被迫改变自己的行为来挽救岌岌可危的地球,即便是被动的、消极的。
(一)反应性参与
反应性参与是指当公民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公民才会参与进来以维护切身利益的行为。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底层政治是反应性的或应对性的,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受到损害。”[7]在生态治理领域具有同样的表征,原子化公民认为生态治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只有在自身的利益遭受威胁时,他们才会有所行动。这是一种典型的刺激—反应的模式,公民在主观上是拒斥参与的,对公共事务是疏离的,而客观上的参与行动是由于受到了利益的刺激而作出的无奈之举,这种参与行为是消极、被动的。
反应性参与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从纵向分析,自古以来形成的“劳心者治人”传统,社会统治上层,大多不愿社会底层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统治者常常以保持统治信息的神秘性做为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统治者阶层不愿也害怕被统治阶层的参与;从横向来分析,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食肉者谋之”统治方式,下层社会普遍不关心国事(大事),而仅关心家事(小事)。即便关心身边事,也是按差序格局,更加关心与己有关的人和事。不到万不得已,中国底层社会不会主动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大事。
(二)非制度化参与
“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进程。”[8]制度化参与是指公民按照法律既有的规定程序所进行的参与行为。所谓非制度化参与是相对于制度化参与而言的,指公民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参与程序、参与机制而采取的参与行为,如因PX项目、邻避运动等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公民的非制度化参与。
公民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不畅,参与程序缺乏,导致公民无法参与;另一方面即便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可行,也有可能弃之不用,因为制度化的参与渠道需要按既定的程序来,相对较为繁琐,或者许多公民不知道如何利用制度化的参与渠道。[9]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原子化的公民常常表现出非制度化的参与。原子化的公民认为,生态治理被看作是“大事”,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大多数人对生态问题放之任之,而一旦生态威胁到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时,才会被动反应,而这种反应的最主要手段又常常表现为非制度化的、反常规的手段,它不是在问题出现时就采取有建设性的参与,而是采取非常规甚至是破坏性的手段来反对、抵制。许多生态工程,在公示期内常常无人反对,但一旦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大量的前期工作、成本已经投入,此时常有公众起来采用非制度化的手段来抗争乃至直接的破坏。不重视程序、不按程序进行,非制度化的生态治理的参与方式,让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了许多不应有的成本。
另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导致非制度化参与的激励出现偏差,致使一些公民认为非制度化的参与往往更为有效。但是,原子化公民的非制度化参与会导致参与的无序,造成混乱,这与有序参与背道而驰,并不利于生态问题的解决。
(三)碎片化参与
在实践层面上,虽然公民参与生态治理有所展现,但由于组织的缺乏和公民环保意识普遍不高,公民往往以个体或者小群体的形式参与,参与呈点状分布,没有形成面,群体较为分散,碎片化特征较为显著。
碎片化参与造成公民各自为战,彼此分离,难以凝聚。在一些小范围内的生态治理可能有所成效,但一旦涉及较大范围的治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通力合作局面难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治理的集体行动也就难以呈现,导致生态治理收效甚微。
碎片化参与导致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的生态治理体系难以形成。生态问题有其特殊性,保护生态需要千万人共同努力,但是破坏生态仅仅一小撮人就能达到。比如,保护森林或者造林就需要千万人甚至多少代人共同努力,但是仅仅一人一把火,就能将其毁于一旦。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被绝大多数人重视,但是生态危机并没有出现减缓,就与公众的碎片化参与有关。单个个体参与生态治理非常重要,但仍不充分,生态治理需要的是全体公众都参与进来,且还必须阻隔一小撮人破坏生态。
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理应居于主导地位,但生态问题是极其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诸多方面,单靠政府的力量是难以有效应对的,要有效解决生态问题,公民自觉、有序、全民的参与不可或缺。然而,面对生态危机不断加剧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便有大量的公民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但仍坐视生态持续恶化而袖手旁观。自利、松散、零散的原子化公民掣肘了生态治理的效力,使政府生态治理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一)自利性与自觉性的抵牾致使生态危机继续恶化
霍曼斯指出:“人的行为不是单纯的刺激—反应,而是一种理性行为,也就是说人们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后果的价值大小,而且考虑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通过理性全面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10]作为理性的人,他们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使是损害了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他们常常表现为漠不关心。“伴随着单位社会之走向终结,依托于单位社会的乌托邦精神和公共精神生活迅速消逝,从而导致社会理想主义的坠落,社会转向趋利的物质主义,堕入冷漠时代。”[11]缺失了公共精神的原子化公民,在参与生态治理这种公共事务面前其自利性表现的淋漓尽致。他们目光难以看远,更倾向于“短视”行为,容易满足于获得自身的眼前利益,对参与生态治理这种涉及长远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事务常常表现为漠不关心,大多数时候放任生态持续恶化。
詹姆斯·古斯塔夫·斯佩思指出:“全球经济的‘大撞击’,如同行星撞击地球一般,给地球造成巨大的灾难。尽管经济繁荣带来物质享受,贫困和疾病的减缓,让世界沐浴着文明的光辉,但是经济发展对自然界带来的巨大代价令自然之光泯灭,则是悲剧性的空难。”[12]贪婪与傲慢正使人类不断地超越增长的物理极限,随之而来的是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
面对生态危机的倒逼,为了减缓生态恶化的步伐,需要公民自觉地参与到生态治理中来。但是,原子化公民所表现出的自利性与缓解生态危机所要求公民应具有的自觉性相抵牾,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利心态严重制约了生态治理的效力,造成生态危机持续恶化。
(二)松散性与组织化的矛盾导致生态权益难以捍卫
马克思曾用“一袋马铃薯”来形容19世纪法国小农缺乏交往、相互隔离的松散状态,他指出:“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表面上看好像在一起,实质上是分离的、松散的个体。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13]虽然我国公民经过现代文明的洗礼,但相对于两千多年封建思想潜移默化、深入骨髓的影响,现代文明短暂的洗礼是不彻底的,人们的小农意识就像官本位思想一样根深蒂固,小农意识依然渗透在广大公民的心中和行为中。缺乏组织、松散的原子化公民如同“一袋马铃薯”,当其权益遭受高度组织化的政府和企业侵害时,其权益是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生态权益的捍卫需要具有组织化的公民。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4]判断一个群体的强弱与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看该群体是否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如果群体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整合,人数再多也只是乌合之众。未经组织的、分散的公民在采取参与行动方面,由于利益诉求过于分散,彼此之前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协作,使得公民的参与难以形成有效的整合力量,这种参与在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下往往是无效的。真正富有成效的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的参与,而是非盈利机构、志愿团体、社区互动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参与。[15]
经过组织的整合,可以使公民的利益表达形成更强的合力,从而给政府以较大的压力,使公众议程能够上升为政府议程。公民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参与到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过程中来,而缺乏组织化的公民往往仅限于末端参与,他们难以介入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过程,难以形成对政府逆向的监督。
(三)零散性与全民性的冲突造成生态治理举步维艰
公民是生态治理的原动力和基础性力量,生态治理目标的达成,需要依靠全民的参与。然而,全民参与生态治理的行动几乎不可能实现。[16]奥尔森在分析大集团自愿的集体行动失败的原因指出:“在一个真正的大集团中,每个人只会分到从集体行动中得到好处的微小部分。这个微小的所得不会刺激大集团中的个人采取自愿的与集团利益相一致的行动。”[17]在巨大生态治理工程中,往往投入多而获利少,这就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公民会把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私人事务。
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竞争激烈、快节奏的社会,人们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发展而不断努力的学习、工作,人们很少有闲暇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共事务,并且参与生态治理需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参与者必定要花费一定的金钱、时间、精力,他们往往把参与生态治理作为额外的负担,而疏离于公共事务。原子化公民的自利性和缺乏组织性也注定了参与是零散的个人行为,全民行动是难以达成的。
尽管有一些零散的个人力行环保理念,如对垃圾进行分类、对物品的回收再利用、植树等,这些都是必要的,但对于眼下的情形而言,这些都还远远不够。根据2014年发布的我国首份《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数据显示,以百分制计算,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同度、知晓度、践行度得分分别为74.8分、48.2分、60.1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的特点。[18]这一数据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环保行为普遍不高,距全民行动还相去甚远。面对生态危机日趋紧迫,零散的个人参与行为只是杯水车薪,生态恶化的趋势在没有全民参与的情况下难以逆转。
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克服公民参与原子化现象的不足,需要进行顶层制度设计,需要政府主动引导公众共同参与,并运用现代科技网络手段聚集全体公民全方位的有组织地参与。
(一)大地在心:教育公民树立生态中心主义
从表面上看,生态问题是环境与经济矛盾使然,是经济外部性的产物,实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对立的后果。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环境和经济两者都是必需的,两者应该保持平衡。然后,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大大提升,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的欲望,人类走上了通过压榨自然和透支我们子孙后代资源来创造“辉煌”之路。污染、资源损耗以及环境恶化的世界性问题,皆根源于人类对自然的作威作福与剥削,这就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作祟。“人类中的有识之士开始怀疑,向来得到大多数人青睐的那种以肤浅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否从根本上扭转环境的恶化状况?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环保方案能否拯救正在下沉的地球方舟?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只能暂时延缓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地球的命运。”[19]因此,为了彻底的扭转生态恶化的势头,原子化公民需要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转换。
公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树立并不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外在的教育必不可少。“实际上,现实中的个体面临着多重选择,面临着各种诱惑,所以,常常会陷入选择冲突的状态,这和其认知的不平衡有关。鉴于此,我们也需要加强环境哲学的普及和教育,使公民认识到并践履(践行)自己的公共道义,包括环境责任。”[20]教育原子化公民树立生态中心主义就是要让其意识到,除了人与人之间需要建立平等的关系外,人与大自然之间同样需要建立合理的关系;人对人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人对自然也应负有道德义务,因为,人和其他动植物都是地球的原初居民。“能够超越生物与生俱来的狭隘的自私自利,把生命的价值从麻木而黑暗的深谷提升到同情的光明峰顶,自觉地关心和爱护其他生命,这正是人真正优越于其他生命的地方,是人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的体现,是人应该追求的完美境界。”[21]
原子化状态的公民生态治理参与方式,往往只能看到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而缺乏整体观、全局观,更缺乏历史观。以人类为中心、以自我生活圈为中心,很容易在不经意间破坏了生态系统,即使有限的关心环境的行为,也难以形成生态治理的合力。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生态治理。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生态危机,但是我们不愿重复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确立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的愿景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教育原子化的公民树立生态中心主义,并在日常生活中全方位地践行生态保护,这是克服公民原子化生态治理参与必不可少的途径。
(二)e网打尽:依托网络把公民“网在一起”
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我们无处不受其影响。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普及,网络不再专属于某些特定的群体,而为广大公民所掌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网民数量将超过8亿[22],也就意味着有半数以上的人口会使用网络。
在单位制终结、宗族制式微和正式组织羸弱的情况下,松散的、缺乏组织的原子化公民如何才能联结、组织起来?除了大力培育环保非政府组织外,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也是可行之举。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不受时空限制、平等性、参与成本低等特征,使公民利用各种网络平台进行参与越来越普遍,如微信、微博、博客、QQ、MSN以及各种论坛等自媒体成为公民参与的重要场域。通过建群、讨论组和网络社区等,网络平台把松散的、缺乏组织性的原子化公民“网在一起”,诸多的非正式组织得以成立,网络就起到了组织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正式组织发育不足的缺憾。
哈贝马斯的“理想沟通情境”在网络世界得以实现:“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23]原子化公民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其对环境的诉求、讨论相关环境政策、参与相关草案的征求、达成一致性的群体行动等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三)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激励作用
保罗·霍肯在《商业生态学》一书中强调了制度设计对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指出:“不论我们多么地努力,使一个一个公司都变得可持续发展,但除非我们重新设计商业运行的机制,否则我们不可能完全成功。正如在工业社会中,不论我们的意图如何,我们的每一行为都会必然导致环境恶化一样,我们必须创设这样一种体制,在该体制中,事物的相对两面同样正确,做好事轻而易举。”[24]要想使全民积极地参与生态治理,制度设计是关键。
1. 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激励作用
公民对于环境信息的获取和理解是其能够有效地参与生态治理的基础,并且信息的公开程度、效果直接影响了公民参与权的实现。环境信息不公开,公民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参与,其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因此受挫。环境信息公开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两种。
然而,在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往往是迫于外界舆论的压力才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披露和说明,是一种被动公开的举措。麦迪逊说过:“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习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来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25]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公开环境信息,使公民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从而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原子化的公民对生态治理的消极参与,与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上的不公开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大多数公众对身边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参与的意愿,但是因信息获取太难,导致原子化的公民不愿花大多的精力在生态保护上,这从另一个侧面又强化了公民的原子化参与状况。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能以保密为由作为托词拒绝公开环境信息,打破政府环境信息的垄断;同时,应明确政府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相关责任。政府要以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民的积极的有组织地参与;另一方面,企业必须遵循法定义务进行公开,对于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企业,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强制使其公开;对于自愿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引导其自觉公开。这是企业必须做好的环境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就可更有效地吸引公众与企业一起参与环保行为,得到公众认同的环保企业在将来更具有生存和发展的难力,企业与公众的良好关系,是克服公民原子化参与不足的重要措施,它也是企业与公众实现环境共治的重要手段。
2. 充分利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机制的作用
原子化公民需要在一定的利益刺激下才能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徐大同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描述了雅典为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所采取的措施:“为了保证下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雅典自伯里克利时代起又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使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以及担任城邦其他公职的人能够得到相当于普通工匠一天工资的津贴,以鼓励下层平民参政。”[26]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同样,为了提高原子化公民参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也需要有效利用利益的杠杆。
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物质激励的作用。政府应成立专项资金,对公民参与生态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予以补偿,对因参与行为而产生的伤害损失予以弥补,对公民检举、揭发重大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精神激励的作用。物质激励并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等其他心理需要,因此,也应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应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使他们品尝到参与所带来的荣誉感。通过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并行,使原子化公民参与生态治理不再是道德觉悟后的即兴行为,不再是少数环保意识较高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具有持续从事意愿的长效行为,是全民的参与行为。
注释:
[1] [美]西奥·科尔伯恩、戴安娜·杜迈洛斯基、约翰·彼得森·迈尔斯:《被偷走的未来》,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第96页。
[2] [英]A·J·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第34页。
[3] http://en.wikipedia.org/wiki/Rio_Declaration_on_Environment_and_D-evelopment
[4] 田毅鹏、吕 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5][12] [美]詹姆斯·古斯塔夫·斯佩思:《世界边缘的桥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10页。
[6] 张劲松:《生态文明十大制度建设论》,《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
[7] 于建嵘:《精英主义束缚底层政治》,《人民论坛》2010年第21期。
[8][14]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382页。
[9] 韩志明:《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
[10] 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页。
[11] 田毅鹏、吕 方:《单位社会的终结及其社会风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3]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5页。
[15] [美]伦纳德·奥托兰诺:《环境管理与影响评价》,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368页。
[16] 张劲松:《全民参与:政府生态治理管理体制的创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
[17]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62页。
[18]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view/ViewNews.aspx?k=20140326141123781
[19][21] [美]罗德里克·费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说史》,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年,译者再版前言。
[20] [英]戴维·佩珀:《现代环境主义导论》,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代总序。
[22] http://tech.sina.com.cn/i/2012-10-02/19007673930.shtml
[23]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
[24] [美]保罗·霍肯:《商业生态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4页。
[25] Padover,Saul,(ed.),1953.The Complete Madison, New York: Harper.
[26]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0页。
[责任编辑:余 言]
2016-06-2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政府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15AGL019);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研究”(14JJD810019); 江苏省教育厅重大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研究”(2014ZDAXM006)。
柯 伟, 女, 湖北孝感人,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C936
A
1002-3321(2016)05-0018-06
张劲松, 男, 湖北鄂州人,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
吕海涛, 男, 河南信阳人,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