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研究

2016-12-15 02:25:08黄锐
学术论坛 2016年10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区块

黄锐

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研究

黄锐

金融区块链技术应用如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新的金融风险,这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如何对金融区块链技术进行有效监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数字货币等金融区块链技术的先发优势,金融区块链技术应用、业务风险及其监管均能在这些国家找到“原型”,它们的监管实践经验对我们在确定区块链金融应用的业务实质、界定和管理监管对象、建立沙盒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金融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监管

一、前 言

虽然比特币存在规避监管、洗钱、波动剧烈等问题,但是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却从2015年开始在全球掀起技术热潮,该年被称为区块链的元年。一大批国际先进金融机构和大量初创企业已经开始了大量区块域技术的应用探索和管理实践,涉及征信、交易、支付、清算、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2014年 10月,纽约金融监管方面提出对新成立的比特币公司给予宽松政策;2015年8月,巴克莱银行成为英国首家接受比特币的银行;2015年11月,巴巴多斯考虑添加比特币作为外汇储备;2016年 2月,日本监管机构宣布考虑将比特币视为法定货币;2016年3月大型贵金属交易商JM Bullion开始支持比特币支付等[1]。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初在北京举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央行高层称将力争早日发行数字货币,以降低货币流通成本、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力,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多个金融区块链联盟也在近期纷纷成立,包括金融区块链联盟R3、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China Ledger联盟)、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

金融巨头也加紧制定区块链标准,摩根大通、高盛集团、瑞士银行等9家银行进行了合作,将为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业中的使用制定行业标准和协议,有望取代SWIFT成为未来国际支付的基础标准[2]。区块链技术提供商Chain和花旗集团(Citigroup)、富达(Fidelity)、纳斯达克(Nasdaq)等金融巨头于2016年5月宣布公开发布了名为Chain Open Standard 1的开源区块链协议[3]。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决定成立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由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任组长,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技术难点、业务场景、风险管理、行业标准、行业影响和监管问题[4]。

我国过去金融区块链相关业务集中在挖矿和硬件投资,以报价等信息提供业务和咨询,有深入研究并有一定规模的应用项目比较匮乏。目前行业内开始呈现向区块链多元化应用和深度发展的投资趋势,但体量较小且缺乏大型金融机构政府支持,万向集团的区块链实验室是少有的大型机构支撑的研发项目,IDG和数贝投资则是国内比较重要的区块链投资机构。随着央行对区块链重视加深和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效应逐渐明显,我国相关发展将会加快。

与金融区块链的加快发展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对数字货币为代表的金融区块链技术立法滞后、监管不足和运营粗放。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 2013年 12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业务,但没有禁止风险自负的个人比特币交易。总的来说,

我国还没有健全与数字货币和金融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适应金融区块链特点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金融区块链应用突破金融监管法规的底线,进行恐怖融资、网络洗钱和网络盗窃。非法买卖毒品的在线市场Silk Road被依法取缔[5];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在2014年2月28日宣布,因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被盗一空,公司已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6];2016年6月以太币的去中心化组织DAO(Decentralised Autonomous Organisation)项目被黑客攻击[7],价值逾5000万美元的350万个以太币外溢出DAO的钱包,以太币(ETH)市场价格瞬间缩水,从记录高位21.50美元跌至15.28美元,跌幅逾23%;2016年7月国内首次受理比特币被盗[8]。此外,比特币及其衍生品市场一直存在投机猖獗、市场操纵的现象。

数字货币及区块链金融应用的野蛮生长带来的是日益凸显的风险问题。由于融合了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高风险属性,区块链金融应用通过价值互联网扩散速度更快捷、交叉传染更严重、危害影响更广泛、风险监管更困难。区块链金融应用风险一旦发生,便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失,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虽然目前区块链发展的清晰程度、紧急程度和规模程度还没有达到对其全面监管的需要,但是必须对其原理、应用和影响加紧探索。因为监管部门只有全面掌握了金融区块链的风险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对监管重点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为此,本研究将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全面准确进行金融区块链的风险识别、促进金融区块链风险防范与行业监管,从而为新金融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目前的文献以研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主,而对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研究较少。本文围绕金融区块链,分析了区块链对金融监管的机遇与挑战、国外金融区块链监管现状及其启示,并提出区块链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区块链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区块链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可以促进更有效的数字资产转移,包括更有效的信用验证、所有权验证、所有权转让和合同执行。Melanie Swan[9](P16-20)在《区块链-新经济的蓝图》中对区块链的应用前景提出了三个阶段的构想:区块链1.0的应用是数字货币,如支付、转账、汇款等;区块链2.0的应用是智能合约,如股票、债券、贷款、金融衍生品等更广泛的非货币应用;最后将进化到3.0阶段,DAO、DAC(区块链自治组织、区块链自治公司)。近年来,围绕区块链1.0即数字货币的监管已经开始形成,但处于初级阶段,而对区块链2.0、3.0应用的监管则还没有成型。

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目的是促进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效率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让开放自由的市场正常繁荣地运作。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任度高、追溯性强、自治度高等特点。去中心化和自治度高意味着区块链作为一种可信任的价值网络,内置了强技术约束,包括共识机制、共享账簿、智能合约等,其中智能合约技术可以自动执行抵押、清算和偿还等,可以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和系统风险,这是对原有监管机制中软约束的巨大改进。正是因为区块链的节点由所有利益相关方组成,其实质是让社会共同监管,代替了现在某一个中介机构作为担保。

可见,区块链所要实现的前景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0],即以低成本实现市场的透明性、效率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将彻底改变数据记录和交易结算等数据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方式,理论上将使金融业监管更具“共享经济”和自我智能监管的发展特征。监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技术提高审计跟踪、汇集报告、降低运营风险等方面的水平。然而,现有监管框架对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等新金融领域仍然做不到有效监管,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在“新经济”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对监管者分析数据的能力提出挑战。随着金融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区块链金融应用将拓宽监管的边界,理论上全网金融区块链的数据都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者面临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来精准监管,以及作为一个中心化的监管机构如何对接监管去中心化平台的问题。同时,由于当前金融区块链存在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它们的透明性和中心化程度不一。监管规则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公有链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保留了历史的所有交易信息,但是该技术的匿名性则对这些信息加密保护,为监管者跟踪交易链条和寻找相应密匙带来极大困难。而对私有链、联盟链监管者还必须对其进行对接并确保其业务数据的可审查性。

二是对监管者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出挑战。首先,由于区块链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速度将大大快于以前,Mt.Gox的突然倒闭以及DAO的黑

客攻击对相关数字货币造成很大影响。其次。区块链的发展趋势是与现有中心化的金融系统对接,当金融区块链系统出现巨大风险时如何迅速做到风险隔离考验着监管者的能力。最后,由于区块链高度自治的特点和交易的不可逆性,如何将撤销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或冻结账户等中心化监管措施与去中心化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整合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正是由于缺乏监管手段,以太坊的DAO币失窃造成了区块链硬分叉,由此带来区块链金融的信任危机。

三是确定责任对象的挑战。区块链具有替代传统金融中介的作用,而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金融中介,而相对于传统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存储在一个特定地点的服务器,去中心化组织直接将数据和应用部署在区块链,他们跨越国家地理边界和司法管辖的边界而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相对于传统的公司或组织,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不被任何单一的企业、政府机构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然而它们却可以像传统公司一样服务公众,并带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去中心化组织可能成为某种不道德行为的来源。法律如何界定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特定商业活动的负责人?根据产品责任法,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创造者应承担任何可预见的损害的连带责任。因此,补偿要由创造者支付,其资金来源于提取自组织利润的风险补偿基金。然而,这样的组织可能有成百上千个匿名者创建,难以认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创造者。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本身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然而,由于区块链分布性的特质,受害者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获得赔偿或取得对自治组织的禁止令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这些措施已经在智能合约中具体编码。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难以关闭,直接禁止某些网上活动的法律可能难以发挥作用。

四是协调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机构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成熟前,区块链金融应用的大规模部署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中心化金融机构自我革新、去中心化金融机构逐步获得社会认可,以及他们相互渗透借鉴的过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的推进,区块链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区块链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相互合作,他们风险和收益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因此要适当控制他们各自的业务边界;另一方面,“破坏性创新”必须在监管底线之内,防止传统金融业受到过大的冲击而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五是改革监管职能的挑战。区块链即服务、服务即监管的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和影响力的下降和职能的深刻变革。通过撤并监管系统中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部分[11],如传统的证券交易分为交易、清算,监管也是分别进行,而区块链则做到交易即清算,无疑这需要归并监管,这可能减少旧有监管岗位工作,并提高金融科技、大数据分析等岗位的数量[12]。未来,监管科技(RegTech)将涉及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和智能合约,比如,监管规则写入智能合约,对智能合约条款的代码需要在云中进行审查,对区块链相关运营商和制造商的行为需要监管,这需要大量新兴的金融科技人才加入监管队伍。

三、金融区块链技术监管的经验借鉴

有人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自动监管,故不需要监管。实际上,缺乏监管会导致公众对数字货币等金融区块链应用缺乏信心,因为合规性的缺乏既无法保护区块链金融的用户,也无法保护投资者,

从而成为数字货币等金融区块链应用发展的障碍。

表1 金融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

2015年11月23日,国际清算银行委员会对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CPMI)发布了一份题为数字货币的报告[13]。该报告描述了基于分布式账簿的数字货币的一系列影响因素,针对新监管法规的优缺点都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面受一系列因素制约,但其潜力巨大,各国央行应加快研究此类应用和监管法规。报告同时指出,数字货币等区块链应用的跨国界性质需要全球性的监管协调。尽管金融区块链应用和数字货币的法律和监管风险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但他们提供了一个广泛覆盖五个类型的监管行动供监管机构参考。见表1。

对于现存的数字货币,美国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美国国税局(IRS)、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提供了零星的监管指导。本节对比较重要的美国监管法规进行总结[14],其中如FinCEN(金融犯罪执法网络)、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BitLicense把区块链技术引入到现有的监管框架。

(一)FinCEN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银行保密法(BSA)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存各种业务记录,所有的现金和汇款业务都需要符合反洗钱和客户识别程序。2013年3月,FinCEN对这些规则进行扩展,将可兑换的数字货币纳入监管。可兑换的数字货币包括像货币一样的交换媒介,可作为真正货币的替代品,但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

在FinCEN的监管指南中,“兑换机构”和“管理机构”将受到监管。“兑换机构”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将实际货币、资金,或其他数字货币兑换成某种数字货币。“管理机构”是从事发行数字货币业务的人或企业,它们也有权赎回其发行的数字货币。“兑换机构”和“管理机构”统称为“货币转移服务商”,即以接受货币,并将货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移的机构。2014年,FinCEN发布了四个关于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与现有的BSA法一起,提供了一些关键的监管指南。

第一,任何区块链交易都涉及数字货币交易,因为即使非金融应用也需要最低数额的数字货币。然而,这样的活动必须由一个“兑换机构”和“管理机构”完成,这需要符合BSA规定。而用户如商家或消费者,则可能豁免。

第二,开采数字货币的用户(矿工)不是货币转移服务商,即使他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而且,矿工把挖矿所得的数字货币转换成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不受BSA的约束,只要他们的兑换用于私人用途,若是作为商业用途则受到BSA的注册和备案的约束。

第三,开采数字货币的机构(矿工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是货币转移服务商。具体来说,包括可兑换数字货币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偿还之前发生的债务、使分配给公司所有者、兑换真实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用于前三个目的、用于公司自身的投资。

第四,公司是一个“兑换机构”,无论作为一个经纪人或自营商。最后,某些活动不属于货币转移服务:一是普通商家和服务商接受比特币不属于货币转移服务。二是为方便购买的支付通道不属于货币转移服务。

2015年5月5日,美国处理了一起违规的数字货币业务,FinCEN对Ripple公司进行了70万美元的罚款。Ripple出售类似比特币的XRP币,以用于实时结算。在这起违规事件中,Ripple承认其违反了几个BSA规定,包括兑换和汇款。虽然Ripple依据FinCEN的规定注册了货币服务业务,但其XRP的销售行为没有遵守适当的反洗钱(AML)程序,没有对业务申请独立审查。可以从FinCEN对ripple的处罚中看到,一方面,AML必须在数字货币的兑换或转移中体现;另一方面,非比特币的金融区块链业务不能逃脱FinCEN的审查。

(二)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的“BitLicense”监管规则

2015年6月3日,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发布了名为“BitLicense”的数字货币业务监管框架。虽然目前它对BitLicense的长期市场影响还无法定论,但它提高了区块链参与者的进入成本,并且为区块链对接到银行系统铺平道路。

该规则覆盖了大部分数字货币业务活动,涉及“数字货币”的定义和数字货币的商业活动,前者包括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后者包括发送数字货币、代持数字货币、代理客户买卖数字货币、提供汇兑服务和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

规则承认数字货币具有货币价值,而不去争论它在现行法律下是否完全符合“货币”的定义。纽约的监管机构监管数字货币特定的活动:传输、交流和销售,确保相关企业拥有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执照,而且区块链的应用升级、创业融资和电子钱包等也在监管范围。而数字货币的矿工,多重签名软件和区块链2.0实体如智能合约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该法规至少带来两个短期的影响:一是它将通

过各种强制程序提高市场进入成本,如在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财务报告和AML方面的监管和审查。由于合规性的实施成本在50000美元和100000美元,一些区块链创新企业已选择退出纽约。二是许可执照必然降低公司的合规性风险,加快了区块链企业与现有的银行系统的整合。

(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与商品在经济性质上具有类似的地方,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数字货币在法律上被当作一种商品。商品交易法(CEA)中“商品”的定义广泛,包括未来的服务、权益等。因此,CFTC定义的衍生合约标的物也包括国债、股票市场指数、货币等,它们都被定义为商品。类似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从2014年9月开始,该机构开始将比特币互换执行设施(swap execution facility,SEF)纳入注册和监管。其中,比特币衍生品互换合约是盯住美元的比特币汇率衍生工具。由于现货市场的操作会影响衍生品市场,CFTC执法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现货市场行使管辖权。

四、国外监管金融区块链的经验启示

境外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大多针对区块链1.0即数字货币,但其抓住了金融区块链技术应用中最核心的部分,对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具有普遍意义,以下具有参考价值的举措对监管金融区块链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第一,明确金融区块链服务的实质。区块链实质上是价值传输互联网,数字货币是价值转移的媒介,如果说互联网的TCP/IP是信息传递的协议,那么区块链技术是价值传递的基础。境外市场着重于金融区块链的服务实质。例如,美国商品交易法(CEA)把比特币当作大宗商品,同时FinCEN将兑换和转移数字货币的行为定义为货币转移服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则对比特币及其金融衍生品的市场操纵进行监管,可见其根据其业务实质进行监管。通过明确业务实质,有利于利用现有法规对区块链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监管金融区块链服务的首要任务是识别监管的对象,明确其业务实质后,监管部门可以据此确定监管对象。例如美国的监管规则主要针对两类群体:一是区块链平台以及平台的提供商,包括提供数字货币兑换、交易和传输的平台以及涉及数字货币支付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二是平台的使用者,包括数字货币交易者、数字货币衍生工具做市商、兑换者和数字货币收付者,对于消费领域相关参与者的数字货币使用则监管较松。未来区块链大规模应用时,很可能加入第三类监管对象,即为区块链平台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软件开发商、硬件厂商。首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按监管要求阻止无法监管的加密的数据通过他们的网络,拒绝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交易。其次,搜索引擎按监管要求避免索引任何未被监管的区块链应用,封闭黑市的网络入口。再次,通过监管软件开发商,严禁非法金融区块链应用开发。最后,对硬件厂商进行监管,要求他们的产品应用某些加密技术或加入后门对信息进行跟踪。

第三,建立区块链相关企业注册和备案制度。备案注册是对金融区块链相关企业资格审查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区块链相关企业的作用。2015年9月,波士顿比特币创业公司Circle从纽约州监管机构那里拿到了第一张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这意味着该公司将可以在纽约州提供数字货币服务。在Fin-CEN的监管指南中,“兑换机构”和“管理机构”及货币转移服务商将受到监管,而且其业务必须备案,确保业务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以便监管部门进行事后的审查和追踪。2015年12月16日,SEC批准Overstock.com发布基于区块链的证券发行计划,它们也在探索在现有监管制度下基于区块链的资金转移或资金清算机构的注册和监管[15]。

第四,建立区块链创新沙盒机制。目前,国外监管层的主流观点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放松管制来鼓励金融科技(FinTech)创新,即“沙盒机制”[16]。一些国家将沙盒机制看作是在一个非干预的环境中让创新业务发展,直到其初具规模才逐渐加大监管。沙盒设置的初衷在于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的竞争,降低准入门槛。金融服务的监管转向“包容性监管”和“分级监管”,而不是一刀切,例如,包括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新加坡监管局通过“沙盒机制”大力支持包括区块链技术在内的金融科技的发展。

第五,积极探索智能监管。监管者在考虑如何监管区块链技术的业务时,应该充分理解和利用区块链技术自身的安全机制。现在的金融企业在合规和遵守监管制度方面花费了大量资金,如果市场接

受区块链技术,可以将这些制度和监管规则编码进区块链中,生成智能合约。如果区块链上的交易可疑,则可能会立刻触发合规性监管,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干预和监管的成本。目前,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正在研究这种应用。智能合约可以让市场变得更加安全高效。

五、金融区块链技术的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包括智能合约、智能资产和其他密码资产将对现行法律框架带来一系列挑战。然而,区块链从根本上说仍然可以受到监管。国家最初很难掌握如何监管全球分散的互联网,之后他们抓住互联网的出入口进行监管,通过对各类运营网络的中介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进行监管,监管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背景中。即使在一个以分散数据和组织为主导的世界,强大的中心化组织仍将存在。监管机构可以把区块链变成一个强大的监测和控制工具,规范和控制金融区块链生态系统。在这个意义上,金融区块链技术应用监管将遵循互联网监管的发展路径。该技术可以越来越多地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保他们与法律或合约保持一致。为了引导金融区块链健康发展,基于前面的研究,建议从区块链的金融应用标准、监管指南、智能合约条款的审计、分类监管、包容性监管、智能监管等六个方面构建我国金融区块链风险防范与监管。

第一,应尽快制定金融区块链的应用标准。金融区块链的发展需要许多方面的配套发展,如数字货币的标准、数据接口的标准、分布式账簿的记账标准、共识机制的标准、智能合约的标准等。以数字货币为例,包括央行发行的完全可兑换的数字货币;算法产生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金融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可用一般货币兑换或用其他资产赎回。第一种选择对于监管和维持经济调节的权威而言是最好的,其他两个选择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当前的数字加密货币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或其他波动风险,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则有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央行在2016年初讨论数字货币的发行,走出了数字货币统一标准的第一步。又如数据接口的标准,区块链平台需要对接多种外部数据,包括触发智能合约的各种经济参数。智能合约的标准则会参考标准合同的条款,比如ISDA标准,这些标准将表示为计算机代码。

第二,制定监管指南,给予市场明确预期。随着区块链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推出,促进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金融行业也将迎来混业监管,根据业务特点统一监管标准也是必然趋势。未来将是一个大资管、泛资管的时代,投资者更看重产品的功能,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来执行监管标准。监管机构需要效仿境外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的数字货币和金融区块链监管指南,以符合市场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三,建立数字货币和智能合约条款的审计标准,识别不公平或容易受黑客攻击的条款代码。跟踪智能合约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分析其智能合约条款的种类、理念、操作手法,评价市场在正常和极端情况下,智能合约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及其对市场的影响。根据大数据对参与者进行分类,分配识别代码,在智能合约中迅速判定和分析其交易行为,识别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交易,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根据不同的金融区块链应用进行分类监管。持续跟踪分析先进的区块链应用案例,抓住金融市场可能的发展趋势,并探索可行的监管路径。区块链技术还是一种新的技术,监管部门对此应该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针对其未来可能出现的应用场景,不同类型的监管部门可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区块链可以用于很多行业,其中有些涉及货币转移,其他区块链应用包括智能合同、登记、身份管理、信用记录分享等则涉及较少,监管机构必须将货币转移服务商和货币转移服务商的监管模式区分开来。对于涉及货币转移的机构或业务,可能需要较大的监管力度。

第五,采取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了世界领先的成绩,令世界注目,对提升新技术的发展,提升民生的满意度,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小微经济,包括推动普惠金融都作出很大的贡献。这和政府前期的政策引导、相对包容性的监管环境是分不开的。所以,继续坚持原则监管和底线监管的同时,采取包容性监管,为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空间,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普惠金融和新经济的发展,真正让金融变得普惠、平等、绿色和安全。

第六,进行智能监管的研究。金融区块链的设计与运作必须在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框架内,未来可能直接把法律嵌入到代码中,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识别出金融区块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犯罪软件。

综上所述,数字货币及金融区块链技术的风险防范与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合力推进,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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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烜显]

黄锐,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广东 广州 510051

F830.2

A

1004-4434(2016)10-0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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