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现状研究

2016-12-13 04:52郑丽芬
对外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河南省

摘 要: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能否从本质上转变为市民,直接影响到河南省城镇化建设进程。社会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普遍存在参保率低,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差别较大,不同年龄、行业和收入水平对农业转移人口参保有较大影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探讨了其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关键词: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6)09-0075-04

[作者简介]郑丽芬(1980-),女,河南郑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经济统计。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B174 )的研究成果;2015年度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河南省居民养老意愿与影响因素分析”(项目编号:2015KYYB21)的研究成果。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具体包括: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依然是国家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是其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应仅是户籍的转变,而要让他们享受到和城镇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本质转变,体现出社会公平,这将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其城镇化建设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河南省的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88%提高到2015年的469%,每年约有200万农业人口变为城镇人口。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关系到其能否从本质上实现市民化,关系到河南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为了更好地了解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现状,课题组在2015年10月1号至11月30号,在郑州、许昌、南阳、驻马店和信阳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共收集调查问卷580份,其中有效问卷561份。

一、调查概述

1调查对象。这里调查的农业转移人口侧重于具有劳动能力的群体,主要有三个特征:(1)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2)农村户籍或者取得城市户籍不足两年;(3)年龄在15—50岁之间。不包含随迁的子女、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年迈的父母,比正常意义的农业转移人口范围要窄。

2调查问卷的信度。信度是指问卷调查结果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如果研究单位的属性不变,测量结果也不变,则这种测量是可信的,否则就是不可信的。常用的信度分析方法有折半法和内部一致性,对于内部一致性的测度最常用的方法是Cronbachs α系数。利用Spss软件对问卷的信度采用折半法和Cronbachs α系数进行测度,结果都是0791,表明调查的结果非常可信,据此可以分析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现状。

二、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调查的样本特征

1农业转移到城市生活的人口,最多为21—35岁的青壮年,占调查总人数的70%。这一部分群体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社会劳动力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保障他们的未来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生活乃至全省的城镇化进程。

2在21—35岁的农业转移人口调查群体中,男性所占比例略高于女性,而在36—50岁年龄段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原因在于,21—35岁的女性群体由于生育和抚养孩子会减少外出就业,会影响到家庭收入,乃至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她们外出就业的意愿则会增强。因此,生育保险对于承担生命传承重任的女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保障。

3被调查的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的工作年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内,占调查样本总数的83%,其中以1—3年最多,整体水平偏低;月收入集中在5000元以内的中低收入群体占调查样本总数的87%,其中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占调查样本总数的55%,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性较大。

4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的月收入水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不断增加,低收入群体占比不断下降,而高收入群体占比不断增加。但是,在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群体里出现了收入两极分化加剧的情况,低收入群体(月收入3000元以下)和高收入群体(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占比都明显增大,对于低收入群体这意味着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群体有很小一部分取得了成功,得到了认可,还有一部分因为本身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大等因素造成收入水平偏低,如果这一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得不到稳定的社会保障,在生病、失业、工伤等发生时就会使他们原本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

5农业转移人口的月收入水平在35岁以前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升,在35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下降,在46—50岁的群体里降到最低,这种趋势还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延续下去,甚至导致失业,因此社会保障对于这部分群体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

三、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1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各类保险的比例较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1/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7。该调查对象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16—50岁的农业转移人口,而不是所有农业转移人口,实际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各类养老保险的比例会更低。这对于实现“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水平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密切相关。个人账户的积累额与缴费的年限和缴费的水平密切相关。缴费的年限越短,缴费水平越低,积累额就越低,将来的退休金水平就越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的8%,远高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按月收入3000元来计算,每月需缴纳240元养老金,每年需缴纳2880元,远高于城乡居民每年不足1000元的缴纳水平。如果不能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将来落户城镇以后退休时领到的养老金将很难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这将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2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差距较大。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户籍的参保率为132%,已经取得城市户籍的为416%,远高于农村户籍的水平,但仍不足50%。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户籍的参保率为124%,城市户籍的参保率为27%,远高于农村户籍的水平,但仍不足1/3。由此可见,户籍是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最大阻碍。

3农业转移人口的各类保险覆盖率低。农业转移人口中超过40%的人还没被养老保险覆盖,即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没有参加。这部分群体主要集中在21—30岁的中低收入群体。这一部分群体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年龄不大,对养老保险需求不强;二是收入水平不高,其他方面开支较大,只能缩减保险方面的需求,但这无疑会损害到他们的长远利益;三是目前低保障水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他们来说形同鸡肋,所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这部分群体养老保险的缺失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现收现支的养老压力。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实现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仅是户籍的转变,还包括本质上的市民化。约1/5的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被医疗保险覆盖,其中城市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被覆盖的比例显著高于农村户籍转移人口。

4年龄、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水平对有无医疗保险和养老报险的比例影响比较显著。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与年龄、工作年限成反比,随其增大而减少;无养老保险的比例与收入水平成正比,随其增大而增大。

5年龄、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水平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比例有显著影响。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虽然各群体参加的比例都较低,但他们之间还有明显的差异。对于年龄来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比例最大的是26—30岁群体,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比例最大的是46—50岁群体,其次是26—35岁群体;对于工作年限,两者参保比例随工作年限增加而提高;对于月收入,两者参保比例随月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5000—8000元群体达到最大,之后开始下滑。

6行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影响显著,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知识密集型行业参加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较高,其次是加工制造业等技术密集型行业,再次是建筑业和零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最后是餐饮/家政服务业等知识和技术含量低的行业。而农业转移人口由于受教育水平整体不高,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零售业、餐饮/家政服务业等参加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比例较低的行业,这影响到农业转移人口未来的养老保障。

建筑业、零售业、餐饮/家政服务业等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者出于成本考虑很少为雇佣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目前河南的小餐馆、商铺等基本上不会为雇佣的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第二,人员流动性较大,短的工作时间可能不到一个月,所以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第三,基本上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意识到经营者需要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但是迫于就业压力而屈服于现状,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办法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第四,雇佣工人数量较少,且此类经营者数目众多,监管难度较大。

7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特别是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根据调查结果,农村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83%,其中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购买比例仅为144%,这将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而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购买比例不足5%,基本养老保险仅能保障其基本的老年生活,而无法保证其生活质量。

8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对于这三类保险的参加比例都较低,远远低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的比例。因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是由经营者缴费来保障工人权益的,经营者为了节省成本很少主动为工人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要显著高于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是因为农业转移人口从事行业的风险要高于社会整体水平,企业或经营者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而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要显著高于其他保险;第三,取得城市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略微高于农村户籍的群体,而工伤保险则恰恰相反。这说明成功取得城市户籍的群体的工作待遇情况比之前有所改善;第四,还有至少10%的人并不知道经营者是否为自己办理了这三类保险。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在就业过程中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9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受行业影响较大。失业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行业有运输业、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业和加工制造业,而这些行业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较低。生育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行业只有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业,需要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工伤保险参加比例较高的是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这两个行业是工人最容易受伤的行业,企业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参加保险。

四、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1户籍制度壁垒的存在。传统的城乡二元制户籍造成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城乡户籍的区别,但是其带来的本质差别并没有改变。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便了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但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房东办理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登记,而这项登记需要在税务部门备案,意味着房租要交税,税率约为155%,而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租户,这就意味着办理居住证意味着相对较高的经济成本,很多农业转移人口如果不是必须用居住证就不会去办理,这会对人口管理造成很大的困扰。

2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存在问题。(1)社保统筹级别较低。目前河南省“五险”施行的是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相对于省级统筹来说,其保障能力弱,覆盖范围窄,统筹层次低,基金抗风险能力弱,不同地区的企业负担也不均衡。同时不同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繁琐,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的跨地区转移。(2)异地就医的结算手续较为繁琐。2016年7月,河南省与10个省直辖市可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但其他8个省直辖市还不能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使农业转移人口在使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时手续繁琐,这违背了医疗保险的初衷。(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地区壁垒难以打破。各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仅面向本地户籍人群,而持外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却无缘参加,这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4)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企业和个人负担较重。目前社保资金来源渠道以企业和个人为主,造成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这样一方面限制了现有群体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不利于资金风险的分担。同时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大,使其保障水平过低,特别是居民养老保险,很难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5)各险种经办机构之间衔接不良,使各类保险参与人数有较大差别。(6)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大,致使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为职工办理“五险”或不足额办理。

3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办理“五险”成本较高。企业为职工办理“五险”,需要额外承担劳动者工资30%的成本,其中基本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1%和生育保险1%。虽然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下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失业保险由2%降为15%。总费率下调15%,影响不显著。这不利于企业积极主动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2)企业没有承担起对员工的责任。企业对员工承担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尤其是加班费问题),依法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但是很多企业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管,绞尽脑汁逃避需要为职工办理的各类社会保险。(3)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让不法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有空可钻,不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或者不足额办理。(4)企业不为职工办理 “五险”的违法成本较低,所以才会想方设法去逃避。

4 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原因。(1)农业转移人口自身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没有竞争优势,在规模小、参保率较低的行业集中度高,如饭店、零售店等个体经济组织中,或者是物业管理中的小区保洁、保安等,这些组织很少为他们办理各类社会保险。(2)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法律意识淡薄。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过程中很少与雇佣方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所以即使自身权益受损,也很难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3)在就业过程中对自己的权益认识不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至少有10%的人不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办理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还有很大一部人认为用人单位不给自己办理这些保险是理所应当的,而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因就业困难而无奈放弃“五险”。由于自身不具有竞争优势,一些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为了就业只能无奈地向雇佣者妥协。(5)“短视”行为。办理“五险”需要职工自己负担一部分,职工为了短期的经济需求而自动选择不参加“五险”,从而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措施建议

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人与户籍在管理上的合二为一。同时,要采取措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隐形成本,激励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

2不断完善现有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加快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的步伐,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简化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以利于农业人口的跨地区转移;打破地区壁垒,使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参加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拓宽社保资金的融资渠道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逐步推行“五险合一”,尽可能使职工能够被“五险”全覆盖,同时也减少重复参保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积极监管、主动监管,尽早发现监管漏洞,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使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无空可钻,自觉守法,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

3完善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政府除了采取加强监管,增大其违法成本等措施以外,还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4 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要考虑其长远生计保障,不仅要给予足额补偿,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

5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及意义,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给其今后生活带来的远期收益,以提高其参加各类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构建政府、企业、商业保险“三支柱”社会保险体系。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在政府和用工企业承担起责任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7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和收入水平,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8企业要规范用工,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9农业转移人口一方面要积极主动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短视行为,不能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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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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