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鹏
定中标记“之”的韵律效应探析
□刘旭鹏
基于考察结构助词“之”作为定中标记构成的偏正短语①中“之”与单、双、多音节中心语的不同搭配情况,进而揭示定中标记“之”的韵律效应:“之”字定中短语中心语分析存在括号悖论,即“之”在句法结构中前附于定语,而在韵律结构中后附于中心语;“之”与单音节中心语的组合是“之”字定中短语的最优组配。
定中标记 最优组配 括号悖论 韵律效应
关于“之”字的词性,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影响较大的有介词说、连词说和助词说,其中多数学者则主张助词说,如赵廷琛(1986)、李佐丰(2004)、何乐士(2006)等。
“之”字用法的概述,学者们的看法较为一致。张谊生(2000)在《现代汉语虚词》中认为结构助词“之”带有明显的书面语色彩,主要用于定中短语中,且大都要求定语是双音节而中心语是单音节的。张福堳(2002)在《现代汉语虚词500例》中列举了“之”的五种用法,如:用在名词前,表示定语是一种说明;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使主谓短语变为偏正短语①。《常用文言虚词词典》概括“之”字的功能是用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标志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
基于前人研究,本文认为,将“之”字称为(结构)助词是可信的,并可作为定中短语的定中标记用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
方法理论方面,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依据韵律构词法、韵律句法的相关理论以及括号悖论理论展开研究。
语料方面,笔者从北京大学CCL语料库检索系统(网络版)中分别抽取了包含“之”字的现代汉语语料和古代汉语语料各1000条。其中,1000条现代现汉语料中,“之”字共出现1805次,充当定中标记的“之”共出现1388次,其后单、双、多音节中心语分别出现1184次、133次和71次,各占比85.3%、9.6%和5.1%。1000条古代汉语语料中,“之”字共出现1949次,充当定中标记的“之”共出现1226次,其后单、双、多音节中心语分别出现928次、262次和36次,各占比75.7%、21.4%和2.9%。
可以发现,助词“之”作为定中标记后跟单音节中心语构成定中短语的数量占有绝对优势。下文将对定中标记“之”与单、双、多音节中心语的搭配分别进行论述。
(一)“之”与单音节中心语的搭配
通过对统计语料的分析,“之”与单音节中心语搭配构成的定中短语的数量在“之”字定中短语中占有绝对优势。汉语中大量存在由语义搭配需要构成的普通“之”字定中短语、由定中标记“之”构成的四字成语、“之X”固化结构等等。
“之”字定中短语中存在大量由于语义搭配的需要而组合构成的普通定中短语。例如:
(1)[单音节+单音节]: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羲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周易·乾卦·文言》)
(2)[双音节+单音节]: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尚书·武成》)
(3)[多音节+单音节]: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周易·坤卦·文言》)
“之”字定中短语中较多由定中标记“之”构成的四字成语。例如:
(4)鸿鹄之志 一家之主 养生之道 稀世之宝
媒妁之言 井底之蛙 用武之地 言外之意
定中标记“之”与单音节中心语的搭配,还有很多经过语法化的过程已经固化为“之X”结构,其中“之”与中心语往往结合紧密。例如:
(5)上海农商行排名第213位,已经连续多年跻身全球500家大银行之列;在国内所有入围银行中综合排名第19位。(CCL)
定中标记“之”与单音节中心语的组合还有“之流”“之属”“之辈”“之际”“之间”“之上”“之下”“之中”等。刘云(2010)认为这些“之X”结构都比较稳固,一般具有非扩展性;意义较为凝聚;音节适长,符合人们的词感;使用频率较高。“之X”结构的两个成分“之”和“X”,它们组成了一个标准音步,进而可以成为一个韵律词。从韵律层面来看,“之X”已经形成了一个跨层结构的词。
(二)“之”与双音节中心语的搭配
定中标记“之”后跟双音节中心语的组合,在古代汉语中用例较多而在现代汉语中用例较少。这些双音节中心语,一部分是汉语中固有的双音节词,一部分是[单音节定语+单音节中心语]的组合。
从“之”前后成分的音节数来看,“之”与双音节中心语的组合形式包括:
(6)[单音节+双音节]:王若曰:“君牙,乃惟由先政旧典时式,民之治乱在兹。(《尚书·周书·君牙》)
(7)[双音节+双音节]:鸿章尝往英法提督兵船,见其大炮之精纯,子药之细巧,器械之鲜明,队伍之雄整,实非中国所能及。(CCL)
(8)[多音节+双音节]:胡敦除了关于设置联络官一点怕暴露其不可告人之企图,因为未予承认外,其余都接受了。(同上)
从“之”后双音节中心语的语法属性来看,中心语也可以是[单音节小定语+单音节小中心语]的组合形式。例如:
(9)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孟子》)
例(9)中定中短语的中心语,分别是定语“广”“正”“大”与中心语“居”“位”“道”的组合,义为“广大的居所”“正大的位置”“广阔的道路”。我们认为,可以将其分析为由多项定语修饰或限制单音节中心语的定中结构②,即:
“之”与双音节中心语的组配用例较少,而且受到严格的限制:除了一部分古汉语中固有的双音节词,还有上文“A之BC”的临时组合。在此,如果将例(10)a里的“的”换为“之”,则得到例(10)b:
(10)a.北京的春天 万全的计策
浙江的潮水 桌子的上面
b.*北京之春天 *万全之计策
*浙江之潮水 *桌子之上面
由于“之”是带有文言色彩的后附助词,“春天”“计策”“潮水”和“上面”都是现代汉语中常用的双音节词,它们的组合不仅打破了短语的韵律平衡,而且在语体色彩上也有较大差异,所以例(10)b中的定中短语是不成立的。对此,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
(三)“之”与多音节中心语的搭配
从统计的语料来看,定中标记“之”后跟多音节中心语的用例极少,合法的组配也受到句法和语用上的严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1)[单音节+多音节]:自文艺复兴以来,众多的思想家们都在高扬与神性相对立的人之自然属性,把人的自然性视为人的本质。(CCL)
(12)[双音节+多音节]:西德之中学教育则以培养德意志文化及为国为民、服务国家之精神为极端。(同上)
(13)[多音节+多音节]:他又在《略论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一文中,对传统的近代史体系之成就与不足发表看法,提出了“通史总是社会史”的著名见解。(同上)
然而,古汉与现汉的分界过于明显,词汇和语法差异较大,而两者之间过渡阶段所呈现出来的语言特点有时却恰恰能够反映语言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本文考察的定中标记“之”无论在古代汉语还是在现代汉语中都可以构成大量的定中短语,因此对“之”的考察就不得不考虑古汉与现汉之间的过渡文体,即冯胜利(2005)在研究汉语书面语法的形式与模式时提出的文言转向白话时“非白不文”的过渡文体,它的特点是“文白掺杂,非文非话”。
关于文白的界限问题,张中行(1995)指出,文言和白话界限不清,主要是文言越界,混入白话。由此来看“之”与多音节中心语的搭配,则主要是由于文言助词“之”越界混入白话而构成的,即定中标记“之”与多音节中心语的组合主要出现在古汉向现汉过渡的“非白不文”的文体中。例如:
(14)近三十年来,古生物学家之发见,亦多有力之证,最著者为爪哇之猿人化石,是石现,而人类系统遂大成。(鲁迅《人之历史》)
由于“双音节定语+之+单音节中心语”的组合形式是“之”字定中短语的最优组配,因此,我们以这种结构形式为代表来考察“之”字定中短语中心语分析存在的括号悖论情况。
对于“北京之春”等“非标准四字格”形式,尽管按照句法分析这些四字格分析成为“[2+1]+1”,但是一般人的语感都是将“之”字后附在中心语上,即它们的韵律结构都是[2+2]。因此,这些“非标准四字格”可以看作是复合韵律词,符合[2+2]型节律。
除此之外,通过推导,这些四字格形式都符合[轻 中轻 重]的重音模式。其重音模式的推导,首先需要明确两点前提(冯胜利,2009):a.汉语双音形式的一般重音格式是“轻重”或者“中重”;b.四字格是汉语构词法中的一个构词单位。关于这两点前提,我们只取成说,不做详细论证。我们可以将四字格“北京之春”中的“北京”抽象为双音节形式“AB”,“之春”抽象为双音节形式“CD”。根据前提a,“AB”和“CD”在没有组合之前,其内部的轻重格式分别是A<B,C<D。而根据前提b,当“AB”和“CD”组合成一个复合韵律词之后,两者作为复合韵律词的组成部分,从整体来看其轻重格式也遵循(15a),即“AB”“CD”。由此可以得出四字格“北京之春”的轻重格式:
此时,根据“重音调整原则”,即由两组同等“轻重”成分组成的“轻重”单位必须按“加重重中之重、减轻轻中之轻”的原则进行内部调整。由此可以得到“非标准四字格”的重音模式(设一般情况下的重者为“2”,轻者为“1”):
至此,我们得到了诸如“北京之春”等“非标准四字格”形式的重音模式,即[0 2 1 3](轻 中 轻 重)。这也和标准四字格的重音模式相一致。所以,从以上两点来看,这些四字格形式放弃了句法结构的节律和重音,而改从复合韵律词的节律和重音模式,由此造成了句法与韵律错位的结果,即这些“之”字四音节定中短语的句法结构形式和韵律结构形式之间存在括号悖论。也就是说,定中标记“之”在句法上前附而在韵律上后附。
(一)关于韵律词的界定
关于“韵律词”的界定,根据McCarthy与Prince的韵律构词理论,冯胜利(1996)认为汉语最基本的音步由两个音节构成,即汉语的“标准韵律词”只能包含两个音节,而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蜕化音步”(单音步)和“超音步”(多音节)才能出现。端木三(2000)认为,汉语普通话的音步是重音在左边的双节拍(双音节)。另外,辅助成分在超词结构中应重于中心成分。王洪君(2000)对韵律词的定义则结合了句法规则与语音规则,认为韵律词是语法上凝固的、节律上稳定的单音步或凝固的复二步,单音步是汉语韵律词决定性的韵律标记。之后,冯胜利(2013)指出,汉语的韵律构词和古来的原生基础词是两套系统;旧词可以单用,但是新词只能成双构造——遵循韵律构词的韵律法则。
此外,冯胜利(1998)对汉语音步的实现方向做了探讨,认为音步的实现可左可右,左向音步是自然音步,右向音步是非自然音步,并分别导致不同的结果,即“右向构词,左向造语”。这不仅回答了音步实现的方向问题,而且还由此引申出了汉语词和语分界的韵律标准。
(二)“之”字定中短语最优组配
“之”字定中短语的最优组配是“之+单音节中心语”形式,因此存在如下对立:
(15)北京之春——*北京之春天
浙江之潮——*浙江之潮水
万全之计——*万全之计策
意外之财——*意外之财富
桌子之上——*桌子之上面
国境之南——*国境之南边
“之+单音节中心语”形式作为“之”字定中短语的最优组配,从韵律语法的角度来看,原因有二。
第一,古代汉语中的“之”是一个后附助词,汉语的语言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定语省略后,“之”仍可以与中心语结合,如可以说“张先生之父、之祖父、之曾祖父”;另一方面,中心语省略后,“之”不可以和定语结合,如不可以说“红之、黄之、白之、紫之,各色之花”。
由于“之”在定中短语的韵律结构上是后附的,因此必须与单音节中心语结合凑足双音节而成为一个音步,进而构成一个韵律词。此外,由于“左向造语”,“之”构成的短语其音步实现方式都是左向。即(f=音步、σ=音节):
…… ……
通过短语内部音步实现方向的分析,“之”后面的单音节词“春”和“计”不足一个音步,同时“之”是向后粘附在中心语上的,所以构成了“之春”“之计”的双音节音步。其前的双音节定语“北京”和“万全”也自成一个音步。因此,“之”字定中短语在读说时的音步节奏是“北京|之春”“万全|之计”等等。“之”对中心语“单音节”的要求,尤其表现在“之”构成的四字成语(定中短语)和“之X”固化结构中。
第二,“之”字不能轻读。“之”字定中短语“北京之春”“万全之计”,其韵律结构分别是“[(北京)(之春)]”“[(万全)(之计)]”,“2+2”的节律形式可以保持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韵律平衡。但是,“北京之春天”和“万全之计策”的韵律结构分别是“[(北京)(之春天)]”“[(万全)(之计策)]”,由于“之”字不可轻,所以它分别与“春天”“计策”组成了超音步“[之(春天)]”“[之(计策)]”。然而,由于古语必双而后独立(冯胜利,2005),“[之(春天)]”“[之(计策)]”显然有违规则,即不能构成韵律词而存在,所以其构成的定中短语不成立。
本文通过对语料库进行抽样检索,考察作为定中标记“之”与单、双、多音节中心语搭配的分布情况,旨在揭示定中标记“之”的韵律效应。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之”字定中短语的句法结构与韵律结构之间存在矛盾,即“之”在句法结构中前附于定语,而在韵律结构中附后于中心语;2.“之”字后附于单音节中心语构成的韵律词与双音节定语能够保持韵律平衡,所以“之”与单音节中心语的组合是“之”字定中短语的最优组配。
注释:
①结构助词“之”具有以下两种句法功能:(1)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表示修饰限定关系;(2)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另,根据“用法同名词,经常充当主语、宾语的,叫名词性词组”(黄伯荣、廖序东,2011)的标准以及结构助词嵌入主谓之间以后的短语结构关系,本文所考察的“之”字偏正短语包括以上两类。
②此处将定中结构“A之B(之)C”看作两个嵌套使用的定中结构的组合:(1)B(之)C;(2)A之BC。为进行区分,将A称为大定语,B、C的组合称为大中心语;将B称为小定语,C称为小中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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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冯胜利.论汉语的“自然音步”[J].中国语文,1998,(1).
(刘旭鹏 河南巩义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教务处 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