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晓 龙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路径选择
——以三螺旋模式理论为视角
张 晓 龙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传统二元视角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线性关系,由于缺少产业发展环节而与现实相差较远。三螺旋理论所关注的产业、大学和政府之间形成的交叉影响、相互作用和互利互惠的新型关系,与3D打印技术、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所形成的协同演化关系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可以借用这一理论来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路径选择的理论模型。运用该理论模型分析发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虽然处于不同的领域,但是三者相互影响,形成了三螺旋模式所特有的非线性的协同发展关系。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中存在着诸如产业发展环节缺失、3D打印技术发展所处阶段的错误定位和三者之间非线性协同演化关系的缺失等问题。根据美国、德国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方面积累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3D打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政策层面加大3D打印技术相关知识产权的转化,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该技术的运用和创新,在法律层面明确3D打印产业发展的直接动因地位,加大前瞻性研究,谨慎对待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制度;三螺旋模式理论;3D打印技术
3D打印技术自身所具有的全数字化、去中心化和全产业化的特点,与以规模化、集中化和社会化分工为基础的产业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虽然3D打印技术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并在打印的材料、速度、精度、后期加工和成本上存在一些技术的瓶颈,但在最近几年,随着相关专利的到期和技术的更新,不仅其自身产业化发展速度很快,而且在很多其他行业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和应用。作为对科学技术反应最快的法律制度之一,3D打印技术的发展也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综合当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积极干预的态度,认为3D打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消费级3D打印技术的普及对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造成冲击,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是观望的态度,该部分又可以分为“持消极观望”态度和“积极观望”的态度,前者认为3D打印技术的发展方向无法预测,因此应当等待冲突发生后再进行调整,后者则通过对3D打印技术与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冲突问题的产业化调研,客观分析诱发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因素与程度,不仅为今后的修法做好准备,同时也为该技术当前发展划出了空间。综观上述两类观点可以发现,由于法学学科的视角比较单一,因此绝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是局限于3D打印技术发展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和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在未来如何规制3D打印行为。这种仅以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制度为要素,对两者之间的线性关系进行研究的方法,不仅脱离了现实将问题简单化,其研究的结果也会阻碍两者的发展。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借鉴了网络技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版权制度产生的影响,认为当前对于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冲击,应当持观望和中立的态度,但是并没有给出这样做的原因,因此整体上不够完整,也不具有说服力。
面对3D打印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今后应选择何种发展路径,来促使该技术进一步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更将为我国今后处理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尝试引入三螺旋理论重新审视3D打印技术对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迎接3D打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一)三螺旋模式理论概述
三螺旋概念最早出现于生物学领域,美国遗传学家、哈佛大学教授Richard Lewontin教授在解释基因、组织和环境三者对生物的影响时,认为生物体不仅适应环境,而且选择、创造、改变生存环境,三者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就像三条螺旋线相互缠绕[1]。而后在完全不同的领域中,由亨瑞·埃茨科瓦茨(Henry Etzkowitz)和勒特·雷德斯道夫(Loet Leydesdorff)引用该模型来分析大学、产业、政府之间的关系,以他们共同发表在EASST Review第14期上的《三螺旋——大学、产业、政府关系: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的实验室》一文,标志着三螺旋理论的诞生[2]。三螺旋理论被学界认为是创新研究中的一种新的范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吸引了不少的支持者和参与者。三螺旋理论的精髓涉及以下内容:首先,三螺旋的生成原理在于创新过程的非线性本质和多主体特征。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盛行的线性创新模式,到80年代提出的链式创新模式,一直到当前的非线性创新模式,充分反映出创新的多主体参与和协作特征[3]。其次,三螺旋的动态特征在于三者之间的协同演化关系。从纵向上看,三股螺旋都呈现出进化的状态,每股螺旋都在不断地完善,谋求自身的发展,形成纵向进化的特征;从横向上看,这种循环由若干要素的流动形成,围绕三个螺旋结构之间流动或转移,形成相应的宏观层面的循环[3]。三螺旋理论所关注的产业、大学和政府之间形成的交叉影响、相互作用和互利互惠的新型关系,与3D打印技术、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所形成的协同演化关系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可以借用这一理论来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路径选择的理论模型[4]。
(二)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三螺旋模式构建
分析三螺旋模式理论下有关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首要任务是界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三者的范围。索罗认为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是新思想来源和后续阶段的实现发展,索罗的这一“两步论”注重技术创新的“来源”和“实现”,把技术创新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5]。由此概念出发,技术创新不仅涉及具有突破性的技术,还应当包括现有技术所构成的技术创新的“来源”。产业发展,指产业的产生、成长和进化过程,既包括单个产业的进化过程,又包括产业总体,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化过程。当前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作为生产效率提高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从图1中可以看出,由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三者组成的三螺旋模式结构由三个部分构成:首先是相互独立的三个螺旋,知识产权制度由A代表,其范围包括a1+a2+d+a3;技术创新由B代表,其范围包括a2+b1+b2+d;产业发展由C代表,其范围包括c1+a3+d+b2;其次是两两交叉的部分:知识产权制度同技术创新的交叉部分a2+d、技术创新同产业发展交叉部分d+b2、产业发展同知识产权交叉部分d+a3;最后是三个螺旋共同交叉的部分d。
(三)三螺旋理论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上述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的三螺旋场模式的界定,仅仅是构建了三螺旋结构,并没有涉及哪些因素参与了相互作用以及运行机理。三螺旋模型理论包含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的螺旋模式,横向的螺旋模式不仅包括微观层面单个螺旋的循环模式,还包括宏观层面三个螺旋共同的循环模式;纵向的螺旋模式也不仅包括微观层面单个螺旋的进化形态,还包括宏观层面三个螺旋结构共同的进化形态。两个方向的合力形成了三螺旋结构螺旋型进化的运动模式。
1.三螺旋模式理论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横向动态作用
由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分别属于生产力、中观经济和社会上层建筑三个不同的层面,因此三个螺旋虽然会发生重合但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三螺旋模式横向循环所产生的,单个螺旋结构内部的循环和三个螺旋结构之间的循环,是整个螺旋模式纵向进化的动力来源。单个螺旋结构内部循环方向的单一性,也决定了三个螺旋模式之间循环方向的单一性。
从微观层面来看,包括三个螺旋的内部循环。第一、技术创新螺旋的内部循环分析:根据图1,整个循环过程可以表述为:b1 →b2 →d →a2。新的技术先进入到产业领域(技术创新符合产业化发展要求即会获得产业化的可能性,反之则仅仅停留在实验室);然后进入到三个螺旋结构重合的部分(技术创新如果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该技术会得到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如果该技术创新的产业化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善带来动力);下一步该技术创新脱离了产业发展但还在知识产权制度范围之内;最后脱离知识产权制度,回到现有技术范围内。第二,产业发展螺旋的内部循环分析:根据图1,整个循环过程可以表述为:c1 →b2 →d →a3。产业对新的技术创新进行融合,进入到三个螺旋重合的部分(如果技术的产业化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则迅速被产业发展所融合;如果不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则会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进化的动力);下一步该技术被产业所融合但还在知识产权制度范围之内;最后进入传统产业范围。第三,知识产权制度螺旋的内部循环分析。根据图1,整个循环过程可以表述为:a2 →d →a3 →a。知识产权法遇到了新的技术创新的挑战,此时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一定会产生改变的动力。只有当技术创新能够产业化发展的情况下,即在d阶段,才能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进化的真正动力,而后知识产权制度融合了新的技术创新,进入到对该产业进行保护的阶段,最后回到之前的稳定状态。
从宏观层面来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三个螺旋结构由于内部的循环,总是会产生一股力量,比如,技术创新螺旋结构的内部横向的循环会产生新的技术,产业发展螺旋结构内部横向的循环则会因为新技术的产业化出现新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制度螺旋结构适应产业发展的变化当然也会产生相应的改变。这就决定了在三螺旋整体上,还存在着技术、政策和利益在三螺旋结构之间的横向循环,并且遵循着图1中的顺序进行。
2.三螺旋模式理论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纵向动态作用
从微观层面来看,每个螺旋结构在横向进行内部循环的时候并不是在一个平面进行的,而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以技术创新螺旋为例,从现有知识中所产生的新技术,经过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会对其中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技术进行新的投入和开发;经过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如果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则该项新技术将被公开,而权利人会获得一定时间的合法垄断性权利,如果与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冲突,会引起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最终还是进入到现有技术领域,为下一次技术创新做储备。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两个螺旋的内部,这也就推动了三个螺旋结构在纵向来看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
从宏观层面来看,三个螺旋结构的螺旋式上升并不是互不相关没有规律的,而是呈现出相互交替协同演化的状态。该理论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由纳尔逊·温特和博尔丁从生物学理论中引进。在协同演化中,互动者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反馈机制,它们的演化是交织在一起的,即一个互动者的适应性变化会通过改变另一个互动者的适应性而改变其演化轨迹,后者的变化又会进一步制约或促进前者的变化[6]。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三个螺旋结构之间的相互重合部分正是其相互反馈的机制。新技术的诞生会改变当前的产业发展轨迹,产生新的产业或者对传统产业结构进行改变;随着产业发展的改变,会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新的制度或者对现有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反过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也会制约技术的改进,或者决定哪一种技术可以在经济系统中保留下来,并得以扩散。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虽然处于不同的领域,但是三者相互影响,横向上单个螺旋结构的内部循环和三个螺旋结构整体上的循环,与纵向三螺旋结构相互交替上升,相结合形成了三螺旋模式所特有的非线性的协同发展关系。任何一个螺旋结构的变动都会引发另外两个螺旋结构的相应调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15年报告中将3D打印技术认定为三大突破性创新之一[7]。该技术的发展已经触发了技术创新螺旋的内部循环,进而引发其他两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依据三螺旋理论,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如何回应才能促进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相关产业发展,最终带动整个结构的螺旋形上升,是我们需要研究的。
2015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计划(2015-2016)》,将3D打印产业的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当年3月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政府报告中提到的“中国制造2025”和6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措施的意见》,都涉及对3D打印技术和产业的扶持政策。这一系列国家战略层面对3D打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的扶持政策的出台,确定了3D打印技术在技术研发和传统制造业升级中的重要地位,也明确了国家增强3D打印技术创新以及推进其产业化发展的决心。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3D打印技术的态度,则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3D打印技术尤其是消费级3D打印技术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带来冲击。企业在研发和运用该技术时就面临一个两难的抉择。运用三螺旋理论分析该现象,会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三螺旋理论下我国3D打印技术发展所处阶段的错误定位
依据三螺旋理论,每一个螺旋结构自身都在进行着自我完善,同时在横向上通过利益和信息要素的流动来带动其他两个螺旋发生相应的变动。随着我国3D打印技术的发展,该项技术的产业化已经开始(图1中已经到达b2区域),不仅产生了其自身的3D打印产业,并且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但是还没有达到明显引起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阶段(并没有达到图1中d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首先,3D打印技术自身存在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将3D打印技术划分为工业级和消费级两大类,工业级3D打印机的应用与传统制造业相比除了生产方式不同之外,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其广泛应用不会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任何影响。相反,消费级3D打印机由于当前打印材料较少、打印速度较慢并且打印的精度不高,因此其适用领域有限,目前来看也没有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其次,根据高德纳(Gartner)公司2014年公布的“新兴技术炒作周期”报告,企业级3D打印(或称为工业级3D打印)正在逐步走入成熟期,市场在迅速扩大,几乎已经步入实际产品生产阶段。而消费级3D打印仍处在炒作的高峰期,大约还要5-10年才能进入主流商业领域[8]。这显然与学界认为的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产业影响的阶段相差甚远。
(二)三螺旋理论下3D打印技术产业发展环节的缺失
三螺旋理论正是因为多主体特征和非线性的协同演化本质,相对于之前的线性创新模式和链式创新模式才更加贴近现实情况。依据三螺旋理论,产业发展位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中间环节,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3D打印技术如果仅仅停留在实验室并没有产业化应用的话,该技术并不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产生任何的冲击。只有在3D打印技术经过产业化发展,被制造并应用于现实生活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可能诱发知识产权法作出调整。目前来看,我国3D打印技术产业化发展环节的缺失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3D打印联盟成立较晚,还没有发出产业需求的声音。我国的3D打印产业联盟于2012年10月15日建立,目前产业联盟势力有限,还没有对产业进行实证的调研。其次,我国3D打印产业相对于整个国家产业来看,占比太小。来自美国技术咨询服务协会Wholers 2015年报告数据显示,从3D打印技术产生到现在的26年间,该产业年均增长速率高达27.3%。2014年该产业市值达到了41亿美金。亚洲地区所占份额是世界的27%,中国则占亚洲的33.9%,大约4亿美金。显而易见,我国3D打印产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的产业发展来说所占比例非常小。
(三)三螺旋理论下3D打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间的协同演化关系缺失
三螺旋理论下的协同演化不仅包括了纵向的进化,横向上还存在单个螺旋结构内部的循环和三螺旋之间存在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的循环。同时横向的循环都是按照统一的方向进行循环,即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依次进行。当前我国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正是缺少了产业发展这一环节,即3D打印技术产业化和对其他产业的影响,致使三者之间协同演化无法进行,由此得到的结论无论是积极干预和消极等待都与现实情况相差甚远,有些甚至对于3D打印技术和产业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3D打印技术中一些基本专利技术虽然已经到期,但像3D systems和Stratage公司并没有将其直接运用到民用产品上,而是用在了工业级别的3D打印设备,究其原因就是法律上存在侵权风险[9]。
无论从3D打印技术的发展、相关产业的发展,还是知识产权制度来看,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处在领先地位,我国仍处于追赶的阶段。因此横向对比和分析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三螺旋理论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概况
美国作为是3D打印技术的诞生地,一直引领着3D打印技术、相关的材料技术以及设备制造的发展方向。2012年美国制定了重振制造业计划,拟建立15个研究中心,而3D打印技术被确定为首个努力的方向。从1988年至2014年底,美国工业级别3D打印机的安装量占到世界份额的38.1%,销售量也是远远超过排在第二位的中国[10]。世界前六位的3D打印企业中,前三位都是美国公司,分别为3D systems、Stratasys和ExOne[11]。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应当归功于美国政府在宏观层面对3D打印技术的支持和推动,更应当归功于美国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美国拜杜法案的施行明确了政府、高校和个人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的权利分配,加速了3D打印技术由实验室走向企业并迅速产业化的速度。其次,3D打印技术虽然是一项对传统产业具有“颠覆”作用的技术,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没有急于对其进行规制,而是基于产业发展的现状给予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德国将3D打印技术与工业4.0相结合,更加注重3D打印技术在整个“智能制造”领域的运用。从1988至2014年底,工业3D打印机的安装量位居世界第三,占到全球总量的大概9.4%,销售量占到全球总量的8.7%,位列世界第四[10]。全球前六位的3D打印公司中,德国公司有两家,分别是Voxeljet和EOS[11]。在政策方面,突出科研院所及高校在3D打印技术研发中的核心地位,评估了德国企业既有的优势,布局未来的技术攻关。在法律方面,理性而全面地回应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认为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可预知的技术发展和已经运用的领域内,能够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挑战。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视角看,进行修法的诱因还没有发生[12]。
英国侧重于3D打印技术与互联网的结合,尤其是3D打印机所需的CAD文件在网络中的分享。从1988年至2014年底,工业3D打印机的安装量位居世界第五,占全球总量的4.4%,销售量也位居世界第五。早在2012年底,英国政府就认识到3D打印技术的重要性,并委托研究机构分析英国知识产权制度、法律规制、标准和基础设施等可能会阻碍3D打印技术发展的因素,并特别强调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联合各方机构,尤其是结合产业发展[13]。对于该报告中涉及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2015年英国知识产权局牵头,结合3D打印技术的发展,选取了可替代物品、个人定制物品和纪念价值高的物品这三类物品,对其当前国内的产业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最后得出结论,3D打印技术给英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未来10年以内不会带来颠覆性的变化。
(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启示
尽管各国在开展3D打印技术创新和该项技术产业发展的时间上不尽相同,但是都已经认识到了3D打印技术的重要性,并相继出台了各自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当面对促进各国3D打印技术发展应当如何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时,结合各国自身的科研水平和产业发展特点,践行了三螺旋理论。
1.组织结构层面:依据国情调研本国3D打印技产业发展现状,完善三螺旋结构
美国是通过各种资讯公司所发布的报告来实现对3D打印产业发展情况的掌握。Wholers公司从1985年开始每年对世界3D打印技术的发展情况作出报告,从数据的层面看,3D打印产业发展相对于整个制造业来说影响相当的小。而高德纳(Gartner)公司公布的“新兴技术炒作周期”报告,经分析认为对于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桌面级3D打印技术还处在过热期,即便是工业级3D打印技术也还处于复苏期[8]。德国政府通过2013年德国联邦议院公布的《3D打印技术的现实分析与发展纲要》[12],掌握了本国3D打印产业发展情况,进而结合知识产权的实施情况得出了最后的结果。英国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高校和研究机构承担了调研和分析的工作,不仅分析了英国3D打印产业发展的现状,而且通过产业的调研对3D打印技术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的分析。以上各国虽然方法不同,但是都在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过程中引入了产业发展的因素,从行动上构建了三螺旋理论完整的组织结构。
2.协同演化层面: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在协同演化中的作用,发现产业发展空间
三螺旋结构之间所形成的协同演化关系中,三个螺旋结构的演化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任何一个螺旋的适应性变化都会通过改变另下一个螺旋结构的适应而改变其演化轨迹,因此任何一个螺旋结构都会对另外两个螺旋产生影响。具体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发现,它可以从政策层面对3D打印技术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各国在宏观层面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对此都有体现;同时它对于产业发展也会产生影响,一些进入公共领域的专利到期后,由于存在侵权的风险,所以主流3D打印设备生产公司就停止了民用3D打印机的生产。换一个视角来看待该问题,各国通过分析3D打印技术发展的客观现状,从学术的角度研究该技术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产生的影响,然后通过深入产业进行实证调研,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3D打印技术产业化发展在未来10年内不会诱发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这正是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发现了3D打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空间。
3.个性化层面:结合各国自身3D打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实和优势,选择各自路径
由于存在着制度、科技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路径选择也展现出或多或少的差异。3D打印技术产生于美国的大学,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转化和创业上的优势,通过近30年的发展,享有3D打印技术相关专利的前几位除了麻省理工学院以外都是企业。美国3D打印技术的发展表现出了非常突出的自由化和市场化趋势,因此对3D打印技术的看法也是应该交由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先任其发展。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具有明确的3D打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目标。在3D打印技术层面,德国以弗郎霍夫学会和亥姆霍兹学会分别从纵向研发和横向运用来带动3D打印技术的发展,在分析了德国企业既有优势后,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来3D打印产业化发展的方向。通过考察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得出了在未来的10年引发知识产权各部法调整的诱因还没有发生。
(一)客观、全面调研我国3D打印技术自身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结合三螺旋理论和各国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我国3D打印技术自身及相关产业发展进行调研。首先,政府牵头委托中国3D打印技术联盟进行实证调研。借鉴上述英国的经验,可以由政府出资,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中国3D打印产业联盟优势,对我国3D打印技术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和现状,进行实证调研。其次,调研的内容不仅应当涉及3D打印技术自身的产业化情况,还应当包括3D打印技术对传统产业发展的影响。目前来看,3D打印技术并不会对传统产业产生“颠覆”的影响,反而会起到补充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相对于3D打印技术自身产业化来说,该技术对传统产业的影响才应该是目前调研的重点。3D打印技术应用的方向是目前各国产业发展环节遇到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就是该技术的运用存在侵权的风险,对相关产业进行调研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提供了诱因,也划出了当前3D打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
(二)客观评价我国3D打印技术自身和相关产业发展的优势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扶持力度
结合实证调研结果,针对我国3D打印技术自身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促进3D打印技术的转化。我国3D打印相关企业明显呈现出“学院派”的现象,与欧美国家以企业为主的发展模式相比,其市场竞争力完全不在一个级别。应当借助当前我国搭建起来的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加大3D打印技术相关的专利的转化,这不仅有利于我国高校充分发挥自身在技术创新上的优势,更有利于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海尔集团已经开始这一方面的尝试[14]。其次,针对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我国目前3D打印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能力有限,企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这类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以便迅速提高其竞争力。最后,鼓励个人在3D打印技术应用领域的创业和创新。如何开拓3D打印技术的应用领域是当前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尤其是民用领域更是促进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政府应当结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方针,在3D打印技术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上加大扶持力度,以激发广大民众在3D打印技术应用领域的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三)明确3D打印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直接动因地位,加大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冲突的前瞻性研究,谨慎对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结合三螺旋理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层面应对3D打印技术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几点:首先,以三螺旋理论为指导,明确产业发展需求才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直接动因。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构成的三螺旋模式横向作用中可以得知,3D打印技术虽然是知识产权法进行调整的动力来源,但直接的动因却是3D打印技术自身产业化及其相关产业的实际需求。这也改变了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界将3D打印技术本身看成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调整直接动因的观点,与之相比前者更加贴近现实。其次,加大3D打印技术对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冲突的前瞻性研究。当前知识产权法法学界对3D打印技术的研究虽然已有不少,但是并不完整和系统,主要集中于侵权领域和合理使用领域。但并不是说其他领域就没有问题了,全面、系统地梳理3D打印技术对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击,才具有前瞻性的学术意义。最后,结合我国3D打印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谨慎对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针对前瞻性法学研究所得出的问题,只有经过3D打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实证调研,并结合目前我国产业发展的现状,才能回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如何修改才能促进我国3D打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的问题,并与国家助推3D打印技术的政策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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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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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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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
A
1000-2359(2016)05-0060-07
张晓龙(1981-),男,河南洛阳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