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社会弓矢藏礼及其文化意蕴考论

2016-12-09 02:12邹芙都刘进有
安徽史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赏赐天子诸侯

邹芙都 刘进有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先秦社会弓矢藏礼及其文化意蕴考论

邹芙都 刘进有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在器以藏礼的先秦社会,弓矢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礼仪活动,衍生出兵器之外的另一种社会属性,内化了辨尊卑、别贵贱、表祈祷、达礼敬、明约信、示敬奉、喻征伐、彰德行、抗天命、蕴威仪等丰富的礼仪内涵。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可以窥见,弓矢成为了表达礼差的物化载体,具有明显的等差性;同时,因其本身的自然与文化属性,弓矢也成为了时人表达思想观念、社会情感的具象化载体。可以说,弓矢藏礼现象是反映先秦礼乐社会特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先秦社会;弓矢藏礼;文化意蕴;礼意;尊卑

在器以藏礼的先秦礼乐社会,弓矢不仅作为一种常规性兵器普遍存在,同时又被强制性地赋予了礼意,内化了尊卑关系、虔诚敬意及权势威严等礼仪内涵,成为了礼“物化”与“具象化”的重要载体。以往学界对“器以藏礼”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青铜器、玉器等礼乐器,较少关注弓矢的藏礼问题;关于弓矢研究多集中于其制作方法、使用、射礼及军事等领域,对弓矢藏礼问题尚未作全面探析。笔者不揣浅陋,结合传世文献、考古资料等,试对先秦社会弓矢藏礼及其文化意蕴问题略作考证与解读,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弓矢内蕴的明贵贱与辨等列礼意

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良性运行的工具,发挥其“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6页。的社会功能,主要通过礼差来实现,正如《礼记·曲礼上》所言“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页。,形成“贵贱之等,长幼之差”*④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0、487页。的社会格局。弓矢在射礼、丧礼及一些重大典礼中,承载了明显的辨等列礼意,如同列鼎制度、乐悬制度,成为体现礼的阶级性与等差性的重要载体之一。

(一)以弓矢规制体现贵贱等列

射礼属五礼中的嘉礼,是一项重要的礼仪活动。射礼中国君与宾客弓矢的形制、色彩、方位摆放等既是保持射礼场所井然有序的需要,更是体现尊卑的一种表现,以防弓矢错乱使用造成主宾或君臣身份的混乱。

天子、诸侯及大夫在举行射礼时,对弓制色彩、强度及形制大小等有明确规制。《荀子·大略篇》:“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④三种不同色彩类型的弓矢体现使用者的等级差别,也正是彰显礼辨等列功能的具体表现。而弓矢的尺寸大小与强度也成为辨别等级的重要标志,“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⑦⑩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64、2566—2568、2568页。,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弓分别连接九、七、五、三张弓构成一圆周,合弓越多则弧度越小,强度越大,地位愈高;反之则弧度越大,强度越小,地位愈低。弓的形制和人的身份及体型的搭配也需要符合礼制要求,《周礼·冬官·弓人》:“弓长六尺有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有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郑玄注:“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周礼》,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36页。上制弓为上士使用,中制弓为中士使用,下制弓为下士使用,弓和士的搭配一切依据礼仪进行。

此外,不同射礼需使用与之相对应的弓矢。《周礼·夏官·司弓矢》:“泽,共射椹质之弓矢。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⑦泽宫习射则供给椹质的弓矢,大射以及燕射要按数量分置,这是周礼对弓矢使用的一种严格限制。射礼开始前,依据身份分置不同等级的弓矢,各种弓矢的放置与方位也因等级身份而异。《仪礼·乡射礼》:“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众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主人之弓矢在东序东。”陆德明释:“上宾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⑨《仪礼》,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997、1034、1149、1164页。宾与大夫的弓倚靠在西序之西,矢摆在朝北的方位,此种摆放使主人之弓矢如同上位,东序之东则以显其地位之尊贵。国君、宾等人的弓矢同样要依据不同身份摆放不同场合,国君地位最为尊贵,其弓矢摆放于最为尊贵的东堂之位,而宾客的弓矢等只能摆放在地位略低的西堂之下。即《仪礼·大射》:“君之弓矢适东堂,宾之弓矢与中、筹、丰,皆止于西堂下。”⑨

(二)以弓矢随葬体现尊卑等级

弓矢是先秦时期丧葬中的常用随葬品,大丧之事,则需专门制作弓矢用于随葬,“明弓矢”⑩,弓矢在随葬品种占重要地位,即“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诸侯之士随葬明弓矢有一定制度要求,“翭矢一乘,骨镞,短卫。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贾公彦疏:“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翭矢随葬需用一般的骨镞,志矢随葬则需去掉箭镞。另外,弓矢的做工、各种配饰、箭矢的数量和箭羽都有规范,一切配置要求均要符合葬者的尊卑身份。就天子随葬明弓矢而言,《逸周书·器服》:“明器因外有三疲二用。器服数:犊四,棓、禁、丰一,、荒韦独。”陈逢衡注:“矢以豪牛为镞曰矢。”*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1—1102页。元士陪葬为骨镞翭矢、无镞之志矢,天子陪葬则用矢,显示天子身份的高贵和不同。以上为元士与天子墓中明弓矢陪葬的类别情况,从考古材料来看,还有以墓主生前使用的弓矢陪葬的情况,随葬弓矢的尊卑礼意也非常明显(见下表)。

陪葬弓矢情况与爵位关系表

资料来源: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13、337页;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第303—304、337页;3.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4.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5.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295—297页。

由表可见,包山楚墓中,M2比M4多随葬1件马鞍形弓、13支箭,且M2弓身较之M4弓身长23.6厘米,与 M2墓主地位高于M4墓主的情况相合,说明位高者弓箭随葬数量要多,且弓的尺寸要大。天星观M1随葬弓7件,较之包山M2多5件,这与墓主上卿的爵级相吻合。曾侯乙身为诸侯,其墓弓箭出土最多,可见随葬弓矢的数量是反映墓主身份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藤店M1与包山M2弓箭随葬情况大致相当,也可推断其爵位大致在“大夫”级。发掘出土的弓矢虽已略显腐朽,但仍能看出其制作精良,尤其是所有的陪葬弓矢多髹黑漆或红漆,亦有彩绘,少见于平民墓葬,足见墓主身份的尊贵。就目前所见文献而言,虽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爵级之人随葬弓矢的数量,但从考古发现我们仍可推知弓矢随葬情况是反映墓主身份等级与尊卑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弓矢孕育的祭祷礼礼意

祭祷礼是有关祭祀和祷祠的一种礼仪,先秦时人为实现某种愿望,往往会将自身的这种意愿通过弓矢来表达,如用箭矢为死于战事的军士招魂,用桃、棘之木制弓矢禳除灾害,用日月之弓以救天灾,庆祝太子出生并暗含尚武之心,等等。

(一)以弓矢表达祭天求嗣之愿

子嗣问题直接关乎一个家族的繁衍与传承问题,而以弓矢表达祭天求嗣之愿也成为了一种神圣的求子礼俗。《礼记·月令》:“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孔颖达疏:“此祭高禖是祭天。媒字从女,今从示,是神明告示之义。”郑玄注:“带以弓韣,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礼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361页。高禖属于祭天中的配祭之神,可能和生殖崇拜亦或巫师、巫术有关,为先秦社会求子所祭祀之神,弓矢则是求男的祥瑞之物。祭祀之日,天子在高禖神面前为怀孕的妻妾举行典礼,为其带上弓套,授予弓矢,以祈求神灵保佑其生育男婴。关于求祭生育之神用弓箭的原因,赵国华援引近代北京人婚礼有新郎向新娘戏剧性射箭之举,以及摩梭人所信仰崇拜的女神右手持有箭矢等一系列现象,最终考证出:“以镞即以箭象征男根,是世界上一种十分普遍的生殖崇拜现象……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即是以箭

象征男根。”*赵国华:《生殖崇拜文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礼记·内则》:“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⑤⑦孙希旦:《礼记集解》,第761、179、1041页。弧即木弓。因弓矢本为男子狩猎及厮杀所用之物,悬挂木弓以示家中新生男婴,木弓也就象征着男性。依据矢为男根及弓为男性象征的情况,可知授弓矢于高禖之前先是通过弓矢将求子嗣之愿传达上天,其次也是“让孕妇接触某些阳性象征物来达到转换胎儿性别为男的目的”*吕亚虎:《马王堆汉墓资料所见求子巫术浅析》,《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1期。。因此,弓矢成为先秦祭天求嗣的礼仪之物,表达天子祭祀之时的一种求子心愿。

(二)以箭矢为复礼中的招魂之物

《仪礼·士丧礼》郑玄注云:“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⑥《仪礼》,第1128、1128—1129页。复礼即丧礼中的招魂之礼。《礼记·檀弓上》:“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⑤鲁僖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38年)秋,邾娄和鲁国战于升陉,士兵伤亡惨重,无衣可以招魂。战后,邾娄人以箭招邾国亡魂。招魂通常所用为衣物,如《仪礼·士丧礼》:“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郑玄注:“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⑥招魂之人以死者爵弁服在屋顶招魂,希望死者之魂能够依附于衣物,呼唤死者名字之后,再将衣物覆盖死者身上。但以上为室中招魂方式,但招魂礼多在死者死亡之时的所在地举行。如果大夫和士死于外出道路之上,就登上所乘之车左边车轴顶端,然后“以其绥复”⑦,就是用绳子进行招魂,诸侯死于道亦是如此。先秦时人以为人死之后神形不分,为使灵魂不再漂泊受苦,就会用和死者相关之物进行招魂。不管是“复之以矢”,还是以别的什么死者的遗物都可以*金式武:《招魂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邾娄之人在战争中死伤惨重,且又无衣可招,便用和军人有关系的箭矢代替了衣物招魂,希望招魂之时死者之魂能够附着于箭矢,使灵魂回归于身,“复之以矢”便成为其招魂惯例,箭矢也成为邾娄一带丧礼招魂礼仪中的神圣象征。

(三)以弓矢表达祈禳之愿

祈禳即祈福和禳灾,以桃木和棘木制作的弓矢行祈禳之事在先秦时期十分常见。“桃者,五木之精也,故压伏邪气者也。桃之精生在鬼门,制百鬼。”*《太平御览》卷967《果部四》,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289页。故而古人常用桃木弓来御鬼消灾。西周初,楚国曾“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杜预注:“桃弧、棘矢,以御不祥。”*《左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064页。楚国之所以将桃弧与棘矢作为重要贡物进献王室,这是由其特殊作用决定的,即可以用桃弓、棘矢来驱灾求吉。鲁国发生冰雹,季武子询问对策,申丰向季武子建议用桃弧、棘矢“以除其灾”*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48—1249页。。所以,在先秦社会生活中,除桃木具有御鬼消灾的功能外,棘木也具有此种作用。故而常常将桃弧与棘矢结合起来使用。另外,人们也常用桃弧、棘矢进行驱鬼,秦简《日书·诘》:“以桃为弓,牡棘为矢,羽之鸡羽,见而射之,则已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12页。在遇到灾害以及鬼魅之时,人们往往拿出桃弓、棘矢表达祈禳之愿,希望通过桃弓、棘矢求得平安。因此,桃弓棘矢也成为吉利和祥瑞的象征,桃木弓和棘木箭已就成为驱邪避凶的利器。

先秦时期生产力落后,人们尚不了解日月食等一些自然现象,以为是上天暗示发生灾害,人们会像应对冰雹、鬼魅一样准备驱灾之物——救日月之弓。若发生天灾,众人会用提前准备好的救日月之弓射天驱灾,以为依靠救日月之弓就能祛除上天遭遇之灾,《九歌·东君》:“举长矢兮射天狼,操余弧兮反沦降。”*洪兴祖:《楚辞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5页。沈海波认为这反映了“救日之灾的风俗,‘举长矢’的是祭日神的祀者,而所射的‘天狼’则是侵食太阳的天狼”*沈海波:《〈东君〉“举长矢兮射天狼”新解》,《社科纵横》1993第6期。。因此,楚人便相信举长矢射之就能消除日食之灾。另外,《谷梁传·庄公二十五年》:“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徐邈云疏:“弓矢在中央。”*《谷梁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387页。五兵为天子救日所用的五种兵器,兵器救灾,以鼓声和各种兵器震慑妖邪,弓矢在中央意味着用弓矢朝天空射箭以驱灾祸。除日月食外,天空若有邪祟之物,仍会用救日月之弓射之,《周礼·秋官·庭氏》:“庭氏掌射国中之夭鸟。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夜射之。”*孙诒让:《周礼正义》,第2939—2940页。因此,在天灾发生时,以救日月之弓祓除天灾表达了人们的祈禳之愿,也使其成为消弭天灾和安抚民心的神圣之物。

(四)悬弧礼中用弓矢以示尚武

古人认为文武之道如同阴阳之道,二者一张一弛,缺一不可。除了学习各种礼仪与治理邦国之道外,尚武之心更是不可缺少。《礼记·内则》:“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国君世子生……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郑玄注:“设弧、设帨,表男女也。弧者,示有事于武也。”*孙希旦:《礼记集解》,第761页。弧,木弓。家中生男之时,则在门左边挂弓一张,故而后世称生男为悬弧。古人往往将弓作为武事的象征,男射女否即用弓矢为男孩举行射礼,女孩则忽略。挂弓和射礼则希望男孩具有尚武精神。“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礼记》,第1469页。用桑木制作的弓和蓬梗制作的箭表示仿太古以示质朴之意,希望男子能够像早期先民一样披荆斩棘、以拓四方。太子出生的第三天,舍人用此弓矢分别射向东南西北和天地六个方向,希望太子能志在四方,具尚武之心,成为一个合格的嗣君。

三、弓矢内化的礼敬、约信及敬奉礼意

先秦时期,贵族在出使、出奔、作战等事务中常携带弓矢等随身武器以备防身,同时又兼备体现携带者身份之功。在相见礼、作战礼等礼仪活动中,双方通常会以赠弓的方式表示慰问和敬意。在早期的诉讼活动中,赠矢用于表践行合约之意。此外,先秦时期形成了一套四方朝觐与纳贡体制,进献弓矢成为诸侯及周边部族敬奉王室的重要体现。

(一)以弓相赠表礼敬之心

军礼是与军事有关的一系列礼仪,作战过程中,参战者应按照作战规则和礼仪行事,交战双方应当根据对手的身份地位加以礼敬。《左传·成公十六年》:“郄至三遇楚子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楚子使工尹襄问之以弓。”杨伯峻注:“古代问好,必致送礼物以表示情谊。”*⑥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87、1731页。战争之中也有致敬赠物的相关礼仪要求,一般多用珍贵的随身兵器相赠。晋楚同为霸主,国君地位平等。郄至为新军佐(晋国八卿之一),在楚王面前仍属臣子,见楚王脱胄快走体现了对敌方君主的尊重。楚王感念郄至知礼,便派工尹襄以自己的宝弓慰问郄至。弓是重要的武器,也是楚王权威和身份的象征,战争在持续进行之中,楚王以弓赠之,一方面是为使自己的举动符合军礼,另一方面也是用弓表达自己的礼敬之心。

先秦时人在相见礼中问好多赠物以示情谊,《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卫出公自城鉏,使以弓问子赣,且曰:‘吾其入乎?’”⑥卫出公出逃在外,派人去问候子贡(即子赣)并以弓相赠,虽为问候与询问回国之事,实则想让子贡助其返国复位。卫出公问候并求助子贡就不能失礼,以弓馈赠便是表达对子贡的诚意和礼敬。另一方面,卫出公丧失国君之位并出奔在外,回国复位便成为其要务。弓矢本与武事相关,作为失位诸侯,卫出公以弓相赠,又询问能否回国当有信任与依托之意,即寄希望于子贡能够为自己夺回国君之位出谋划策,这也应当是卫出公不以其他之物相赠的原因。因此,相见礼中以弓馈赠,体现了春秋贵族相见时表达敬意的一种礼节。

(二)以箭矢表信约之意

箭矢与先秦时人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蕴含了许多社会性的涵义,《诗·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孔颖达疏:“如矢,赏罚不偏也。”*《诗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460页。因箭矢坚硬笔直,诗歌便以箭矢来形容道路的笔直,同时也衍生出周法公平与公正之意,箭矢便成为公正、正直的象征。西周时期,在有关诉讼契约之事中有赠箭矢表信约之礼俗,箭矢用于誓约便又被赋予了公信、信义的理念。《曶鼎》铭曰:“廼俾囗以曶酒及羊、丝三锊,用致兹人,曶廼诲于[曰]:汝其予矢五秉。”此诉讼契约中,曶先以马匹、束丝订购五夫(奴仆),之后曶又派遣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领取五夫,并以酒、羊、丝赠送于。同时,曶提议要求对方回赠其代理人“矢五秉”。白川静认为“判决执行(履行合约)时也有执礼贽的惯例”*③[日]白川静通释、曹兆兰选译:《金文通释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47页。,当知酒、羊、丝属赠送之礼物。“矢多用于誓约,也有矢誓之义,似乎是与契约的履行有些关系的赠物。提供束矢或是西周时保留的惯例遗风。”③契约诉讼之中,告者馈赠礼物表达敬意,被告者回赠箭矢以示履行契约的信义。此处曶要求回赠箭矢当属践行誓约的一种礼仪性行为,希望对方能够以箭为誓,做到谨遵诺言、信守合约。在西周及其以前的诉讼契约中,箭矢已被作为信义的凭证与象征,赠矢便成为恪守信约的一种礼俗。至东周时期这种礼俗逐渐衍生为一种诉讼定制:入矢听讼,可详见《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国语·齐语》《管子·中匡篇》《淮南子·汜论训》,此不作详述。

(三)进献弓矢以示敬奉王室

弓矢也常常成为周边各族进献中原王朝的贡礼。早在虞舜时期就有以弓矢为贡者,《竹书纪年》:“(舜帝)二十五年,息慎氏来朝贡弓矢。”*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99页。息慎即肃慎,至少从舜帝时期,东北的肃慎就向中原进贡弓矢,直到后来的夏商周仍能看到。夏禹时期也有方国以“楛”*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为矢敬奉夏朝,据顾颉刚、刘起釪考证:“楛矢是古代有名坚劲的箭,东北的肃慎族贡此物,荆州也产此物为贡。”*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67页。到了商汤时期,商汤命伊尹制定四方及诸侯进献贡品的法令,《逸周书·王会解》:“伊尹受命,于是为四方令曰:‘……请令以橐驼、白玉、野马、騊駼、駼騠、良弓为献。’”*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910—921页。北方广大方国部族根据自己所产之物向商王朝进献自己的物产,东胡地区的方国部族便以弓矢进献方物。武王克商以后,周朝威德传遍九夷百蛮,为使四方不忘敬奉王室之心,就让各方国以其所产之物来贡,慑于周天子威德,四方皆来朝见进贡并与周王室保持友好关系,于是“肃慎贡楛矢石砮”*《史记》卷47《孔子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22页。。对于中原而言,各地所贡物品不在于贵重,重要的是以贡物来维护天下等级有别的秩序。肃慎等以其地所盛产的楛矢石砮(即楛木质地的箭杆、石质箭头的箭)作为贡礼进贡给周王室,以此来体现其臣服周朝与侍奉王室之心。

诸侯方国的朝觐纳贡是尊奉王室的重要体现,《礼记·乐记》:“朝觐,然后诸侯知所以臣。”*孙希旦:《礼记集解》,第1027页。夏商周三朝为了维持统治秩序,制定了一套诸侯朝见、纳贡的礼仪制度,以维护中央权威。彤弓既是天子赏赐诸侯之物,也是诸侯朝见天子的重要进献之物,《管子·轻重丁》:“请以令使天下诸侯朝先王之庙,观于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天子许之曰:‘诺。’”*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471页。管仲相齐桓公称霸,要求诸侯朝见天子,必须以彤弓和齐国盛产的石璧入朝觐见。管仲本是希望诸侯采购齐国石璧增加财政收入,以彤弓入朝只是掩人耳目,然周天子和诸侯对此并不反对,说明在当时彤弓是诸侯朝见天子的重要进献之物。按周礼,周天子分封诸侯往往赏赐彤弓以示授予征伐之权,天子使用雕弓,诸侯使用彤弓,而彤弓是诸侯权力和身份的象征。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不朝天子已属常事。此时,在齐国的要求下,诸侯以象征权力和身份的彤弓进献天子用以表示重新侍奉天子与敬奉王室。

四、弓矢承载的赏赐礼意

自远古社会伊始,弓矢即为狩猎与征伐的武器。随着社会的演进,弓矢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赏赐物,《韩诗外传》:“诸侯之有德,天子锡之。一锡车马……七锡弓矢,八锡鈇钺,九锡秬鬯。”*韩婴撰、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5页。弓矢之赐,诸侯有德皆可授之。所谓有德即在勤政于民、敬奉王室、替天子定乱守边等方面有所建树。弓矢赏赐常见于封建赏赐、册命赏赐、军功赏赐、事功赏赐以及馈赠与宴享赏赐等。而封建赏赐、册命赏赐与军功赏赐往往是天子授予征伐之权的象征,同时也是表天子之美德的需要。

(一)弓矢象征着征伐之权

关于弓矢的赏赐有一系列礼制规定,《说苑·修文》:“诸侯三年一贡士,士一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尊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一赐以舆服弓矢,再赐以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86页。诸侯贡士得当及有功者给予赏赐,其中即有弓矢之赐,弓矢赏赐是周代一项十分重要的赏赐。但弓矢赏赐也往往和权力密切相关,“诸侯赐弓矢,然后征”*《礼记》,第1332页。,赐予弓矢成为赐予征伐之权的一种象征,授予受赐者专征之权。史籍多有所载,“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史记》卷3《殷本纪》,第106页。;“用赉尔秬鬯一卣,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547页。;“周襄王使宰孔赐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无拜”*《史记》卷32《齐太公世家》,第1490页。;“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63—465页。出土文献对此也多有反映,《宜侯夨簋》铭曰:“锡……(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周天子将夨“徙封于宜”*李学勤:《宜侯夨簋与吴国》,《文物》1985年第7期。,即今淮水东南部地区,同时赐予彤弓一张,彤矢一百;黑弓十张,黑矢一千。实则即周王授予宜侯在此地的征伐之权,希望他能够替王室镇守东南、抵抗淮夷及东夷的内侵。《伯鼎》铭曰:“锡汝……(彤弓)、(彤矢)、(旅弓)、(旅矢)。”此铭为锡命侯嗣继祖位之赐*潘建明:《豆闭簋“俞邦君马弓矢”解》,《上海博物馆集刊》第3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1页。,周天子要伯继承其先祖之功业,故赏赐彤弓矢和黑弓矢,彤弓矢和旅弓矢的赏赐也是天子授予其征伐之权的象征。《虢季子白盘》铭曰:“锡用弓,彤矢其央。”弓是彤弓之省略*[日]白川静通释、曹兆兰选译:《金文通释选译》,第228页。,周宣王十一年,虢季子(虢国国君,周之同宗)曾讨伐玁狁,并立下战功,因其身份、地位及卓越军功而得到彤弓的赏赐,也是宣王赐予征伐之权的象征,希望他能继续抵御戎狄,为保卫王室多做贡献。《应侯见工钟》铭曰:“应侯见工遗王于周。……锡(彤弓)一,(彤矢)百。”此“遗王于周”即献俘于王。*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应侯为周之同宗,曾多次替周王室征伐淮南夷并取得胜利,故而曾献俘虏于天子,受赐彤弓矢即代表天子授予其征伐之权。

(二)弓矢象征着地位与勋功

(三)以弓矢彰显天子之德

周天子维持天下共主地位的手段之一是牢牢控制诸侯,除了强大的武力震慑之外,同时推行以德怀柔的政策,让诸侯感念周天子之德。赏赐弓矢彰显周德便是其中的一种策略。《谷梁传·定公八年》:“大弓者,武王之戎弓也。周公受赐,藏之鲁。”范宁注:“周公受赐于周,藏之鲁者,欲世世子孙无忘周德也。”*《谷梁传》,第2445页。西周初,鲁国受封赐甚厚。受赐戎弓当为武王伐纣时所用之弓,足见对周公及鲁国的倚重和厚赏,此弓也是周天子恩德的象征,周公将此大弓视之为宝器,藏鲁之府库,就是希望后世子孙不忘周德。《国语·鲁语下》:“以分大姬,配虞胡公而封诸陈。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亲也,分异姓以远方之职贡,使无忘服也,故分陈以肃慎氏之贡。君若使有司求诸故府,其可得也。”*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04页。武王分封胡公为诸侯,因其为异姓,故以肃慎贡矢赐之,示意陈国要时时记得侍奉天子。以弓矢让受赐者时刻感念天子分封赏赐之恩德,而受赐者如鲁、陈也以此弓矢作为自己地位和荣誉的象征,故而珍藏于府库。“彤弓以讲德习射,藏示子孙”*《尚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54页。,周天子赏赐彤弓也是希望诸侯能怀德习射,让受赐诸侯及其子孙将弓矢作为周德的象征,代代相传,以此能够更好地维护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

余 论

礼在先秦社会扮演重要角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同礼的阶级性与等差性,礼仪也具有等级性与多样性。弓矢作为一种常用器具,被广泛应用于礼仪,使其具备了丰富的礼仪与文化内涵。可以说,弓矢藏礼现象的形成是时人在不同礼仪活动中各种行为交集的结果。从对先秦弓矢藏礼现象及其内蕴的文化意蕴所作的管窥可知,射礼中弓矢的形制、色彩、大小以及在丧礼中陪葬的弓矢数目都有鲜明的等差性;在祭祀礼、相见礼、军礼、朝贡礼以及祈祷、禳灾等一系列行为中,弓矢成为时人传达意愿、表示虔诚信义的一种礼仪性载体,并以此载体完成相关的礼仪活动;由于所具有的杀伐、征服等军事属性,在赏赐礼活动中,弓矢便成为权力、身份地位及功勋的象征;同时,作为一种赏赐物则更是天子恩德的一种象征。事实上,弓矢藏礼远非如此,其还内化了抗天命、蕴威仪等丰富的礼仪内涵,在此不作详论。在“用外之物以饰内情”的礼乐社会,弓矢的社会属性渐趋强化,成为了体现礼意的礼物,如同钟鼎等其他礼乐器,“与礼仪结合起来表达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内容、旨趣或目的”*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总之,关于弓矢藏礼及如何表达礼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对深化先秦礼制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仅作肤浅讨论,不足之处有待日后作更深入研究。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商周金文字词集注与释译”(13&ZD130)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07年以来新见殷周有铭铜器的整理与研究”(11CZS0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红暖

On the Etiquette Hidden in Bow and Arrow and its Cultural Implication in Pre-Qin Society

ZOU Fu-du LIU Jin-you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Bows and arrows were widely used in various ceremonies in the etiquette hidden in objects of pre-Qin society.Accordingly,bows and arrows developed a social attribute except weapon function,they internalized a wealth of etiquette of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superiors and inferiors,distinguishing between noble and humble,expressing prayer,showing politeness and respect,indicating pledge and credit,rendering homage and service,symbolizing conquest,demonstrating virtue,highlighting the pomp and circumstance,rebelling against heaven and others.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we can glimpse that bows and arrows become the materialized carriers of expressing the difference of etiquette and hav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hierarchical differences.At the same time,bows and arrows also become the concrete carriers that people express ideas and social emotions because of their own natur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henomenon of etiquette hidden in bow and arrow is an important window to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itual and music society of the pre-Qin period.

pre-Qin society;etiquette hidden in bow and arrow;cultural implication;the connotation of propriety;superiors and inferiors

K22

A

1005-605X(2016)06-0005-08

邹芙都(1975- ),男,湖南衡阳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进有(1989- ),男,河南登封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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