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工赈述论

2016-12-09 02:11张兆裕
安徽史学 2016年6期

张兆裕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明代工赈述论

张兆裕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以工代赈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救荒方法,明代继承了这种赈济手段。明代的工赈主要由地方政府来组织进行,地方富民(士绅)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国家缺乏相应统一的政策和制度。明代中后期,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多样化和人们认识的转变,工赈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运用。明代工赈虽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较好地效果,大批饥民得以生存,但并没有突破其“临时性”的特征,因此其局限性仍然明显。

明代;以工代赈;救荒

以工代赈是中国古代的救荒方法之一,先秦及以后多有运用。它通过工程建设来吸纳灾民,并以支付工作报酬的形式,达到赈济目的,其本质是一种有偿赈济。明代在救荒中对此种方法加以继承,并呈现自己的特点。但相关研究一直不够充分,更无专文加以探讨,本文即对明代的工赈情况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推动该问题的研究。

一、明代之前的工赈

明代的以工代赈是对传统以工代赈方法的继承,而中国古代的以工代赈起源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春秋时齐国政治家管仲说:“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筴也。”*管仲:《管子》卷21《乘马数第六十九》,《四库备要》第52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78页。他主张在灾荒之年兴建宫室台榭,并雇佣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人,认为这是符合国家财政策略的。管仲的主张还是一种理论,而另一位齐国政治家晏婴则将以工代赈付诸了实践。齐景公时年饥,晏婴请为民发粟,景公不许,于是其利用景公要造“路寝之台”的机会,“令吏重其赁,远其兆,徐其日而不趋”,即增加工价,扩大面积范围,延迟工期,“三年台成而民振”*晏婴:《晏子春秋》卷5《内篇杂上第五》,《丛书集成》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5页。。尽管后世对灾荒时修建宫室之类工程多持批评态度,但齐国政治家的主张和做法,已经具备了以工代赈的基本要素,这可能也是清代学者将其列为工赈之始的原因*清代陆曾禹所作《康济录》卷3下《临事之政·兴工作以食饿夫》内首言晏婴作路寝之台事。。

秦汉以降,以工赈救荒的议论和实践的记载相对较少,但也偶见于史籍。如西汉末王莽主政时曾就治理黄河水患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讨论,主持此事的司空桓谭事后对朋友说,这些讨论中肯定有恰当的方案,“计定然后举事,费不过数亿万,亦可以事诸浮食无产业民。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衣食县官,而为之作,乃两便,可以上继禹功,下除民疾。”*《汉书》卷29《沟洫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97页。桓谭把治河工程的建设者定位在浮食无业贫民,期望在治河同时发挥济贫的效用。此议没有付诸实施,但这一思想已经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认为“后世以工代赈,这是开始”*马大英:《汉代财政史》,转见陈业新:《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至唐代,以工代赈的记载稍多,如贞元年间(785—805年)荆州饥荒,荆南节度使裴胄的幕僚郑易建议救荒时开展工赈,获得采纳,“公因大饥岁,请公廪赢食,兴筑堤防……难者不能对,得果其谋。既而饥羸大济,堤防以立。至今人无水患,岁有恒入者,实公之惠也。”*⑥⑨牛红广:《唐郑易墓志考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刊》2014年4期。这是目前所见唐代工赈的最早资料。此后有元和年间(806—820年)韦丹在江南西道的工赈,大中年间(847—860年)李频在武功疏浚六门堰、卢坦兴辟当涂县水田等⑥。这些说明唐代不仅确实在救荒中采用过工赈的手段,而且其工赈多与水利工程有关。

宋代是以工代赈发展的重要时期,首先是工赈实践增多,史籍中有大量的实例,最著名的是范仲淹在杭州的工赈和赵抃在越州的工赈,二者成为宋以后工赈的范例,被屡屡提及。其次是宋代工赈成为国家政策,并制定有相应的制度。如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规定:“自今灾伤年份,除于法应赈济外,更当救恤者,并预计合兴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及募夫工直,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李焘:《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86页。国家明确提出工赈的要求,并规定了基本原则,虽然相关要求侧重于农田水利方面,但不妨碍宋代工赈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三是富民在工赈中表现突出,成为工赈中的一个亮点。

此外,宋代在工赈的理论上继承了传统的认识,并将其写入救荒专著,对后世产生影响。如在怎样认识工赈问题上,除王安石等极力主张者的思想外,另如董煟说:“流民至……莫若修堤浚河兴水利,公私两便。”*董煟:《救荒活民书》,《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董煟是我国第一部传世救荒专著《救荒活民书》的作者,他的认识说明当时对工赈在救荒中的重要意义是有充分认识的,而这种认识应该与社会实践的广泛性有关。实际上,从晏子到桓谭都提出工赈是“两利”的,这成为支撑工赈存在发展的理论依据。到唐代,人们认为工赈是“散公家委积之粟,成御害致久之利,穷者得食,官无财费,是一动而三利”⑨,显然这比“两利”之说更细致和具体,因此,宋代在工赈上的认识就是对其前观点的继承。宋代工赈的突出表现,引起后世研究者的注意,相关研究也较丰富,这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工赈的认识更加深入*如杨世利:《宋朝以工代赈述论》,《中州学刊》2005年第3期;袁莹莹:《“以工代赈”与北宋灾荒赈济》,《文史博览(理论)》2014年第4期。。

元代救荒体制比较完善细致,而工赈似未能如宋代成为国家政策,但作为救荒手段仍然被运用。如元末至正年间(1341—1368年)福建建安杨达卿的育林活动,“值岁大歉,乡人乏食,公欲发廪赈之,恐为人所忌,乃托言:某山将募人种树,有能植杉木一株者,偿粟一斗。于是贫者毕至,至则饭之,给粟而去,亦不录其姓名,粟既尽,公乃闭关……逾数载,山木茂盛,望之蔚然。”他还为子孙立下规矩:“此山之木誓不售人,惟作桥梁、学舍、寺观、神祠,及贫无室庐、死无棺椁者则与之”*杨荣:《文敏集》卷16《万木图事实》,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258页。。杨达卿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法救荒,应该不是偶然的,因此他的工赈在当时也不会是个别现象。

要之,明代之前的以工代赈不仅起源早,至宋代已达到很高水平,并走向制度化。同时,中国古代以工代赈的理论也有发展。这些为明代以工代赈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明代工赈的发展特点

以工代赈在明代比较发达,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前后期的差别明显,前期该救荒方法并不流行,而广泛出现于中期以后;二是明朝廷对工赈逐渐重视,但始终没有确立相应的制度,临时性质明显;三是官府是明代工赈的主要力量,但富民的参与力度非常大,成为不能忽略的现象。

(一)工赈的前后表现不同

明前期工赈的相关记载很少,目前所见的仅有洪武时期苏州府通判徐垕在任上兴修水利,“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的记载*王鏊:《姑苏志》卷40《宦迹四》,《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3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 页。。以理度之,这应该不是孤例,但另一方面文献普遍不加提及,也反映出这种方法应该还不是很多。此外,正统初年由于各地灾荒严重,政府从正统五年(1440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荒政整理,被派往巡抚各地的官员如于谦、周忱、何文渊等,在救荒和整顿时不遗余力,但以工代赈没有纳入到他们的建议当中,也没见到具体实行情况。说明明初在这些朝廷派员的观念里,工赈还是不值得特别提及的方法。

这种情况从成化时期开始有了变化,以工代赈成为救荒手段的选项之一。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陕西巡抚项忠用工赈方式修西安、延安等五城,“时陕大饥,故公所在,俱兴大役,使民得糊其口,以免流离思乱”*陈仁锡:《荒政考》下《项襄毅公救荒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64页。。成化二十年(1484年)北方各省大旱,百姓饥馑流离,次年正月朝廷派出刑部侍郎何乔新、工部侍郎贾俊等十多位官员携京库银25万两分往山西、河南等地救济*《明宪宗实录》卷261,成化二十一年正月乙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62年校印本,第 4426页。。其中何乔新在山西“选司府官分部赈济,死者为丛塜葬之,又僦民疏沟渠,而偿以粟。所活凡三十万人。”*蔡清:《椒邱先生传》,《椒邱文集·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9 册,第533 页。所谓“僦民疏沟渠,而偿以粟”就是通过兴修水利工程进行救灾。何乔新是作为钦差官员到山西主持救灾的,他的这项政策施行于整个灾区,因此工赈的面积很大。

至弘治时,工赈方法在救荒中的运用多起来。弘治元年(1488年)湖广左布政使张敷华在任时,“湖广岁饥,令府县大修学宫,以傭直资饿者”*《明史》卷186《张敷华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18页。。而河南巡抚孙需在弘治后期因水害为灾,“汴河啮城,需募民筑堤,堤成,饥者亦济”*雍正《江西通志》卷90,《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6册,第73 页。。张敷华是地方首脑,孙需也是主持地方事务的朝廷派驻官员,他们在不同地区共同选择工赈方法救灾不是偶然的。当时这种救灾方法在实践中应该不少且有正面表现,在舆论上也获得良好评价,不然这些地方大员的趋同之举很难发生。

成化、弘治时期是明代社会开始发生变化的时代,荒政中的许多政策也在此阶段完善或出台,如预备仓的积谷数额,救荒中的捐纳制度等。以工代赈的运用,既是在此背景下实现的,也成为明代荒政变化的一个表现。

此后,以工代赈更为流行,相关的记载也丰富起来。其中,隆庆四年(1570年)上海吴淞江和常熟白茆河工程,就是通过兴办水利工程实现赈济的典型,也因兴起者是南直隶巡抚海瑞而广泛流传。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的河南救荒。该年河南大饥,光禄寺丞钟化民奉敕前往赈济。他诸多的救荒措施中,就有以工代赈,“公令各州县查堪动工役,如修学、修城、浚河、筑堤之类,计工招募兴作,每人日给谷三升。借急需之工,养枵腹之众,公私两利。”*钟化民:《赈豫纪略》之《赈荒事实》,《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274页。这次工赈涉及范围很大,影响也甚广,说到明代工赈,一般都会提及。

(二)朝廷逐渐重视,但没有制度化

以工代赈作为救荒的有效手段,首先兴起于地方,不论是负有守土之责的地方官,还是奉旨救灾的钦差官员,往往在救荒实践中实行工赈。这种情况逐渐影响到中央政府,朝廷也将以工代赈看成是救荒的手段之一。

如嘉靖初广东佥事林希元在其《荒政丛言》中建议实行工赈,获得世宗的认可,“上以其疏切于救民,皆从之”*《明世宗实录》卷99,嘉靖八年三月庚子,第2334 页。。万历四年(1576年)凤阳巡抚因水患,请迁建宿迁县治,户部认为“迁县治以避水患,政急则避之之权也。虽时拙未暇举赢,顾无宫墙何以群弟子,无闾阎何以保百姓。政有大体,宁惜小费……况工作原救灾之一政,淮扬一带昏垫已极,藉此以聚失业之人,岂徒寓赈恤之仁,亦将弥饥寒之变,于以兴教化、恤流离,胥此举矣。”神宗“然之”*《明神宗实录》卷55,万历四年十月丙寅,第1277 页。。万历十七年(1589年)南直隶大灾,南京工部尚书李辅请兴工作以寓救荒,谓“留都流离渐集,赈粥难周,请修神乐观、报恩寺,各役肇举,匠作千人,所赈亦及千人”,神宗予以批准*《明神宗实录》卷214,万历十七年八月己卯,第 4010页。。朝廷的反应,表明工赈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其实际作用均获得了广泛认可,这是明代工赈流行的结果,也是工赈流行的一种表现。

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明代中央政府出台有关工赈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即在政府救荒文件中没有特别提出工赈方面的要求。其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出现这种情况,应该与救荒资金的不确定性和过于重视救荒的直接效果有关。

(三)政府为主导,富民广泛参与

明代中期以后,工赈救济方式普遍存在。这些工赈的发起者主要是灾区官员,资金也多来自政府资金,工程也是公共工程。但不可忽视的是地方富民参与进来,他们或者出于自觉,或者是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成为工赈的重要实践者。

洪武时徐垕的工赈,就是督促富民实施,而不是地方政府出资,“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正所谓佚道使民”。这种号召或要求富民举行工赈的做法在明代后期很多。如嘉靖时巡按御史吕光洵在南直隶救荒时,行牌各府县,令富民举行工赈:“富户有田近河之家,随地挑浚。如某河淤塞若干丈,人、田若干,计田给值。每人挑河一日,给工食银米若干,每工挑河若干丈。则无食之人既可不饥,而灌溉不通之地又可备旱。”*陈仁锡:《荒政考上·监司》,《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55页。即让富民按照田亩数出资,招募饥民疏通河道。这也是地方常见的方法,万历十七年(1589年)宝坻县令袁黄也采用过。其后,浙江巡抚周孔教也是采用计亩出米或出力的方法。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浙江一些地方灾荒,周孔教即令青浦、华亭的大户出资修圩,他在《条谕》中说,修圩一事,“无烦官帑,有益大户,而兼可以济贫民”,是一举多得。具体办法是:“每圩之中,有田而稍饶者,计亩出米若干,有田而家贫者,计亩出力若干,即以饶者之米充贫者之腹,使之毕力修筑……在出米者,非置之无用之地,在出力者,即自为己田之谋,且可以目前救荒之谋,为后来备荒之用。”*陈继儒:《煮粥条议·附》,《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17页。周孔教倡导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贫富互助,这种主张在明后期很是流行,尤其是在江南地区。

富民开展的工赈,在记载中很少见到细致描述,比较著名的是嘉靖时期溧阳富民史际所开的“救荒堰”,这是他独立举行的一个较大的工赈工程。嘉靖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1543—1545年),东南地区连续三年发生饥馑,史际在捐谷7500石助官赈济之后,又进行工赈。“邑故多堰以汇水,其沙涨堰在邑西北十余里,涝溢旱缩,不障不陂,弃为旷土,久不可艾。君既隐民之饥,则计之曰:古盖有兴役以救饥者,吾试行之。”于是募民兴工,饥民至者络绎不绝。史际规定,每役一人,日给米二升,银一分,薪一束,“计一夫赴役自食,可兼食其老弱瘠病之不能役者二人”,饥民“日出则畚者、锸者、筑者、救者、汲者、爨者,蚁旋于堤上;夜则妇子饱哺嬉嬉而卧,又晏然如在乐土,而忘其为流徙饥馑之时也”。工赈从嘉靖二十四年八月开始,至次年四月结束,“共垦田四百余亩,为圩者三”*唐顺之:《救荒堰记》,《古籍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101《荒政部艺文八》,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84册,第51页。,“赖以全活者无虑千数”*徐显卿:《与李兵道论救荒书》,《明经世文编》卷396,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284页。,收效显著。

史际财力雄厚,又是退职的吏部文选司主事,交游广泛,其在乡居时乐善好施的事迹多有传播者。而其他富民可能因为没有这样的条件,其工赈行动的传播受到影响,但我们从地方官员在救荒时屡屡推动此事,可以推断富民工赈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

三、明代工赈的内容与实施

明代工赈包括公共工程和私家兴造,以水利工程最多,此外还有修整学校、城防、寺观等。这些工程的确定与实施主要根据当地情况,有时是多种工程并举。

(一)工赈内容

水利工程。兴修水利是明代工赈中最普遍的内容,包括修筑堤坝、疏浚河道、整理圩岸等多种。有规模较大的,如海瑞疏通吴淞江等,而更多的是较小规模的工程。隆庆三年(1569年)因水潦南直隶秋粮歉收,至次年正月初饥民动以千计,告求赈济。而吴淞江淤塞为陆,官民一直希望疏通。海瑞募集资金,招徕饥民,“工起正月初三,而二月二十日告成,则子来者众也。因之全活者十三万人。”*⑦黄秉石:《海忠介公传·抚吴第四章》,《海瑞集·附录》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64、565页。在吴淞江开工后,海瑞又在常熟县开白茆河,以解决当地饥民无法赴吴淞江工程而缺食的问题,“兴工之中,兼行赈济,既有利于目前之饥民,河道开通,且有望今秋之成熟”,所开白茆河五千多丈,用工近一百六十五万个*海瑞:《海瑞集》上编《开白茆河疏》,上册第233页。。除以上两个工程,海瑞还令各府县“遍修圩岸塘浦支河”⑦,南直隶地区兴起一个整修水利的高潮。

城防、公共设施等工程。城防修筑等在工赈中属于较大的工程,也比较普遍。如上文提到的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陕西巡抚项忠修西安、延安等五城。再如万历时莱州知府罗奎上任后,“会岁祲,莩流载道,时府治城堞多倾圮,奎曰:古有兴役济饥者,非其时耶?乃募工修筑,量食支给,城工速竣而民赖以存。”*雍正《陕西通志》卷57下《人物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4册,第511页。

学校等文教设施。学校的改造维修也是工赈中受关注的内容,如前文所说的张敷华“令府县大修学宫”。再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赣州大饥,知府黄克缵“发仓以赈,更因旧学之制而新之,鸠工庀材,而以廪中余粟给役人食,民皆竞赴,不期月迄工。”*雍正《江西通志》卷65《名宦·赣州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5册,第280页。

其他工程。在救荒中工赈工程的选择均是因时因地,因此具有多样性。如万历十七年年南直隶大灾,南京的神乐观、报恩寺等通过工赈的形式进行了修缮。民间宗教设施的修缮也受到鼓励,“庙宇崇祀,民所乐从,惟准其募求,或多方鼓舞,明示以权宜之意,而兴作者亦无算矣”*孙绳武:《荒政条议》,《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590—591页。。实际上,在救荒中工赈的形式应该不限于以上所述,如修桥补路之类被视为善举的活动以及其他的雇佣形式,因相关记载缺乏难知其详。

(二)工赈的实施

一项工程是否为以工代赈,关键看工程的建设者是否是灾民和劳动关系是否为雇佣。明代的工程兴建,平时是采用徭役的方式来征集人夫,而工赈则不同,工程面对的是灾民,采用雇佣的办法。

由于工赈没有统一的规定,均由地方根据情况实施,因此明代工赈虽然普遍,但规模、赈济钱粮的标准和工赈延续时间各有不同。下面通过万历时期宝坻知县袁黄举行工赈的情况,概略观察一下明代工赈的实施过程。

一个地方是否举行工赈,首先是地方主官是否具有这样的愿望,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地方。宝坻是明代京东的名县,但“地皆泽卤,不雨则成石,田不生粟,雨多则垄亩中帆樯集焉”*乾隆《宝坻县志》卷17《袁侯德政碑》,台湾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912页。。袁黄上任时,宝坻已经多年水灾,“万历戊子(十六年),公下车,宝坻大潦五年矣”*⑨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感应篇》,袁黄:《了凡杂著》卷17,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891页。。因此袁黄上任首要急务是救灾,而他也有这样的愿望,“本县旧有虞学士古堤一道,先经丁知县修辑,遂得数年不潦。今若因其遗迹,募穷民修筑,随着各有土地之家,量出粮食,既可以延穷民旦夕之命,又可以垂地方永久之利……今本县利害莫急于修堤,尤莫急于疏沟。”*⑤⑥⑧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8、838—839、839、839页。一是现实的紧迫性,大潦之后,修堤疏沟势在必行;二是救饥民于旦夕;三是防止今后的水灾。袁黄的观点与明代其他主张工赈者基本相同,反映了当时人的共同认识。

按照袁黄的筹划,此次工赈共涉及三项工程,包括“古堤一道,起自三岔口,至鲁沽止,长一百三十余里”;“又有县南一道通水旧渠,一向湮塞,理合浚治”;此外,“西北小堤亦应修理,以防不虞”。三项工程均经过实际调查,是袁黄“自循行垄亩”之后确定的⑤。

关于工赈的经费,有几项来源。首先是县仓储粮,“先将县仓见贮蜀粮三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内,留二百二十石给孤老、囚犯等项月粮外,其余粮一百一十一石五斗一升,悉发为雇工之费”。其次为捐助,包括本县官员和乡绅,“又本县各官俱各捐俸,以为士民之倡。随遇乡官苑囿、苑固、苑时葵等各量力捐助,远近士民闻风乐施”。袁黄没有记录富民们具体的捐助数额,但从他的汇总情况看,粮食可能超过五百石,银超过六百两。此外是其他形式的来源,“近堤之家则照地出夫,各随其愿”⑥。照地出夫,是解决资金不足的一个手段,使用较普遍,带有一定的摊派性质。所谓“近堤之家”,指的是堤成之后的受益范围,他们有义务参与修堤工作。这条原则也是吕光洵在南直隶推行工赈时采用过的。值得注意的是,经费来源中没有赃罚之类,这主要是宝坻此项银两较少,“先生宽刑薄罚,初岁计赎金仅四十三两五钱,积谷不如额者十之八九”*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积贮书·序》,《了凡杂著》卷14,第764页。。

在资金落实后,对大堤、小堤派定负责人以及资金收发人员,并确定应募人役的报酬标准,每人每日助银三分或二分五厘,或二分一厘。自万历十七年“二月初一日起工,至四月二十七日始毕,约用过夫五万二千九百五十余,工银六百二十一两五钱七分,粮六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⑧。二月至四月正是青黄不接的时间,也是赈饥的重点阶段,明代工赈很多都选择冬春之际,就是这个原因。

这次历时三个月的工赈效果,史籍中讲“积水尽洩,遂获有年”⑨,而用过夫役五万二千九百余的事实,说明本次工赈全活超过五万人是完全可能的。宝坻工赈是地方财政不理想条件下实行的,反映了明代多数州县的情况,因此这个实例,对全面了解明代工赈很有意义。

四、明代工赈普遍化的原因

工赈在明代中期以后普遍化的重要原因,一是资金来源渠道的扩大,二是对以工代赈的认识发生转变。

(一)工赈的资金问题

明代工赈的发展情况表明,其资金一是朝廷拨付,如何乔新的山西工赈,钟化民的河南工赈。二是地方自筹,包括赃罚银、耗羡银、里甲银等,此外还有劝输获得的钱粮等,这是工赈资金最主要的几种来源。民间工赈的资金则是富民自筹。

朝廷的救灾资金有限,工赈主要靠地方自筹资金。号召富民捐助是明代筹集救荒钱粮的普遍手段,海瑞进行以工代赈时就用过富民史际所出赈济谷二万石,袁黄在宝坻工赈也进行过劝输。但劝输往往效果不理想,故一般作为辅助方法。因此,在自筹资金中较常见的还是使用罚赎银两,或者称赃赎、赃罚等,即案件处理时的涉赃款物、罚款以及罪犯的折罪赎罪银两。

虽然明代赃罚银两规定大部分要上缴,但这部分银两并无具体额度,有很大伸缩空间,地方可以动用一部分,这项资金在地方事务中被十分看重。明中叶以后赃罚银两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入数量对工赈工程的规模有很大影响。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海州大饥,知州王同于次年闰正月疏浚蔷薇河及境内运河,所用资金一是赃罚银,一是盐引银余银,“以赃罚银二千两浚蔷薇河十余里,以盐商积引余银五千六百两浚河运一百四十余里”,“饥民闻之,牵臂荷锸,日数千人欢呼赴事,不两月而功成”*万选:《海州濬蔷薇运河记》,隆庆《海州志》卷10,上海古籍书店1962年版。。盐引余银是由巡盐御史支配的,不属于地方资金,因此王同在工赈之前,就请求上级与巡盐御史共同商议资金问题,并获得支持。

海瑞开浚吴淞江所用经费大部分也是赃罚银两,“计将节年导河夫银、臣本衙门赃罚银两、各仓储米谷并溧阳县乡官太仆寺少卿史际义出赈济谷二万石,率此告济饥民,按工给与银米”。所谓“本衙门赃罚银两”,是指应天巡抚衙门审处案件时所得银两。此外他还请求“凡应天等十一府州县库贮,不拘各院、道诸臣项下无碍赃罚银两,听臣调用”*海瑞:《海瑞集》上编《开吴淞江疏》,上册第232页。,即将南直隶所属地方的赃罚统一使用。海瑞的做法,在天启四年(1624年)周起元巡抚应天府时仍被效仿,“于所属再搜括积欠导河银并赃赎,再查照往牍或量行募派,以奏其绩”*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亟兴水利以备潴泄以救岁荒以裕国用事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第286页。。

万历三年(1575年)江西泰和县欲修筑破塘口长堤,巡抚潘季训、巡按赵燿令当地议处。有人“议请追完税契旧差银两,与富户赔纳虚粮之镪”,或者向里甲摊派,但知县唐伯元坚持“以已自理赃罚暨廵道与大府张公符发重犯赎金”作为资金,即用县里的赃罚和按察官员、知府等所得罪赎资金来招募石匠,让他们转募远近饥民。此役“为日六百五十,筹较经费为白金若干,用人之力计三十余万工。然费皆取于罚锾,民不知财所从出。”*陈昌积:《泰和修筑破塘口长堤记》,雍正《江西通志》卷132《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7册,第683页。这个酝酿经费的过程,首先并没有议及赃罚,而是追讨税契等项银两以及摊派,这是地方官员的习惯做法,因为赃罚银在地方财政中有较多用途,要尽量缩减其使用范围。

明代罚赎银用于赈灾、备赈在宣德、正统时期就出现了,但用于以工代赈则在成化以后,这与工赈的流行时间是吻合的。明代工赈资金并不止是劝输所得和罚赎两项,一些地方工赈的经费来源还有多种。

万历十年(1582年)宁夏灾荒,陕西总督高文荐欲兴筑边堡,提请“动支主饷银二万两,召集流民”,“计工给食,以寓赈恤”*《明神宗实录》卷127,万历十年八月癸丑,第2369页。。宁夏边镇,经费渠道不如内地多样,欲兴工赈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动用饷银是情理之事。

此外还有使用里甲银、耗羡银的,“若里甲之类者,臣(林希元)在泗州盖尝支用,而不碍于赈济者矣”*林希元:《荒政丛言》,俞森:《荒政丛书》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3册,第39页。。以上情况表明,明代工赈经费使用赃罚银最普遍,但其他来源也不少,基本是因地制宜。这一方面说明地方缺乏稳定的救荒资金,另一方面说明地方在资金筹措上空间很大,地方政府在明代中期以后可以筹集到相应资金。明代地方财政在这时已经发生变化,更具有施展的条件和余地,这也是以工代赈较明代前期流行的重要原因。

(二)工赈观念的转变

明中叶以后以工代赈的流行,还与人们观念的转变相关,工赈的积极意义逐渐被认识和强调。明代对以工代赈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早在洪武时期徐垕在“大兴筑捍之役时”,就有人认为“妨农劳民”,徐垕回答“他役诚妨农,水不退则田不可耕,妨农孰甚焉?且令有田者量募贫力,饥人得哺,正所谓佚道使民,曷为劳哉!”*王鏊:《姑苏志》卷40《名宦》,第729页。徐垕的观点也是后来主张工赈者的看法,但“妨农劳民”的指责一直没有消失。嘉靖时户部尚书许就说:“顷值岁凶,道殣相属……请敕各被灾地方抚按官员,严督所属,务撙费停工,简讼弛役,与民休息。”*《明世宗实录》卷134,嘉靖十一年正月甲戌,第3183页。

“与民休息”的观念,与“兴工作”自然不合,但其来源甚早。《周礼》十二荒政中就有“弛力”一项*《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郑玄等:《周礼注疏》卷10,《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册,第187页。,讲的就是与民休息,保护困难中的灾民。《周礼》的儒家经典地位,使其主张不仅流传广泛,而且难以怀疑。因此明代中叶以后工赈的倡导者,既要回答经典中的问题,更要阐述工赈的益处。

嘉靖八年(1529年)广东佥事林希元向朝廷进呈《荒政丛言》,这是明代荒政史上很有影响的一份文件。其中有“兴工作以助赈”一项,说到:“兴工役以助赈者,盖凶年饥岁,人民缺食,而城池、水利之当修,在在有之。穷饿垂死之夫,固难责以力役之事,次贫、稍贫人户,力任兴作者,虽官府量品赈贷,安能满其仰事俯育之需?故凡圮坏之当修,湮塞之当浚者,召民为之,则受其直,则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赈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是谓一举而两得,于工役之中而有赈济之助者。”工赈有现实的需要,而通过工赈,既解决了官府的困难,也赈济了饥民,一举两得。随即,他对《周礼》的观点提出看法,“或曰‘荒年财力方诎,凡百工力,皆当停止,故《周礼》荒政有弛力之令,今子乃欲兴工役,何也?’臣曰:‘荒年工役之停止者,盖谓宫室台榭之类之可己者,若夫城池之御侮,水利之资农,皆荒政之所不可己者。府库之财自有应该支用而不干赈济之数。’”*林希元:《荒政丛言》,第39页。他认为《周礼》的“弛力”是指停止那些无用的工程,而城池、水利用来防敌资农,不可以排除在外。

林希元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明代后期其他论述工赈的观点往往采用之。如周孔教的《荒政议》直接借鉴了林希元的看法。“兴聚贫之工,凶年人民缺食,虽官府量加赈济,安能饱其一家?故凡城之当筑,池之当凿,水利之当修者,召壮民为之,日授之直,是于兴役之中,寓赈民之惠,一举两得之道也”,“或曰《周礼》荒政,‘弛力’居一;‘筑郿新厩’,《春秋》非之,兴工役何居?曰《周礼》所禁、《春秋》所非者,盖使之而饥之也,今则使之而食之也。至于城池、水利,政莫大焉,大禹尽力沟洫,岂必三江五湖方有水利之可讲哉!”*周孔教:《荒政议》,俞森:《荒政丛书》卷4,第70页。

崇祯时陈龙正也是持“以工役救荒,饥民得食,公事亦赖焉”的观点,但对《周礼》“弛力”的看法则与前人不同,他认为“三代之时,工役稀少,又彻法普遍,沟洫时修,不待饥年始修水利也,直弛力役之征而已矣。后世井田既废,随处多可兴之水利,或兴之或修之,因以济民,一举而两便,可谓善通《周礼》之意者。”*陈龙正:《救荒策会》,《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666—667页。他仅将“弛力”看做是三代时的措施,彼时田制等情况需要弛力,后世井田既坏,又不经常兴修水利,故工赈是必要的。显然,陈龙正没有把“弛力”作为后世救荒的一项原则。

由于人们对以工代赈的认识有了改变,明代后期的救荒建议中工赈成为常见的内容。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直隶巡按御史吕光洵在《修水利以保财赋重地疏》中,提出“略仿宋臣范仲淹以官粮募饥民修水利之法,行令有司查审应赈人数……有力者日给米三升,就令开浚”,则“官不徒费,民不徒劳,所谓一举而两利者也”*⑧俞汝为:《荒政要览》,《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330、349页。。万历时,屠隆在《荒政考》中将工赈扰民的说法看做是拘泥不达的表现,“乃若范仲淹遇灾荒募民大修营造,而令饥者就工就食,世人不达,以为灾岁兴作扰民也,而不知饥民反赖以获济”*屠隆:《荒政考》,《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第185页。。而邓以的《救荒议》将“便工作”作为六项救荒措施之一,“夫圩者,低乡之生命,不可不修者也。事虽似缓,然今饥荒之时,预给工谷,而及秋责其成功,则修圩亦所以议赈。”⑧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直隶巡按李云鹄提出“兴工作以寓赈恤”,“凡颓城郡邑,宜速出公储以兴工作,复禁出票以杜扰害,俾失业之人食力于朝夕,而少缓其须臾。则有形之险既成,而无形之险亦固,不赈之赈,亦救荒之一策也。”*《明神宗实录》卷449,万历三十六年八月戊寅,第8503页;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5,燕京大学图书馆1937年版,第12页。

明人的这些认识,是对“妨农”观念的突破,突显了工赈对于救荒的积极意义,从而为人们利用工赈救荒提供了理论依据,明代工赈的普遍化与此关系密切。

五、明代工赈的评价与影响

明代是中国古代工赈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表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折射出明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工赈的实施,丰富了明代救荒的手段,产生了良好的救荒效果,也对后世以工代赈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明代工赈的评价

首先,成化以后工赈的逐步普及,是明代社会与经济变化的一种反映。明前期地方财政的固化限制了工赈的开展,而中期以后地方财政来源的多元化,为实施工赈提供了可能和资金来源。同时,富民的兴起,也为地方官员调动民间资源提供了新的途径,工赈带来的可预期效益,成为富民参与工赈的一个动力。此外,明中叶以后工赈观念的更新突破,一举两利的观点使“妨农”之类传统观念的存在空间受到压缩,思想得到解放。

其次,工赈是明代救荒措施中的后起者,丰富了救荒手段,对荒政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工赈使大批灾民获得救济,如海瑞疏浚吴淞江,“全活十三万人”等,同时兴建、修缮了一批工程,对农业发展、公共事业的开展有益。要指出的是,工赈效果评估,比其他蠲免、赈贷等措施要难,一是相关记载不够全面或较笼统,如“全活无虑千万人”之类;二是统计数据中,往往将工赈成果放在赈济数额内,很难单独显现,如何乔新在山西“全活三十万人”,既包括工赈,也包括直接赈济的受益者。尽管如此,从明代工赈逐步流行的趋势看,工赈效果受到当时人的肯定。既使如袁黄对所行工赈评价保守,“工役已毕,又无就食之资,四野惶惶,朝不谋夕”*袁黄著,刘邦谟、王好善编辑:《宝坻政书·救荒书·查议赈恤公移》,《了凡杂著》卷16,第834页。,也表明在工赈期间灾民是有食物保障的。

当然,明代的工赈是有局限性的,制度化建设没有发展起来。人们基本还局限在“一举两利”的认识范围,工赈工程对贫民救助的“持续性”还很有限,以发展生产和增加个人、地方财富的工赈活动极为少见,而这是后世以工代赈项目的目标。因此,明代的工赈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赈济活动,与近代以来的以工代赈具有本质区别。

(二)明代工赈的影响与清代的工赈

明代工赈的普遍化使工赈在救荒中的地位得以牢固树立,清代工赈继续沿着这一趋势发展,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主要表现是工赈上升为国家政策并制度化。

清康熙时期,工赈成为国家政策,并列入中央政府指导救荒的措施当中,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覆准,令陜甘各州县明年春修城,“俾穷民得以庸工养赡”*《清圣祖实录》卷260 ,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壬申,《清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66页。。雍正时期这个思路更清晰,并开始制度化建设。雍正元年(1723年)山东挑浚运河,清世宗要求免派河夫,改为雇佣穷民,“古人救荒之策,有大兴工作以济民食者,不若竟动正项目钱粮,雇募民夫,给以工食,挑浚运河。则应募既多,散者复聚,民资工食,稍延残喘,民心鼓舞,工程易就。”*《皇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第462页。“动用正项钱粮”,明确了工赈的资金来源。

工赈制度正式确立于乾隆时期。乾隆二年(1737年)谕令:“年岁丰歉,难以悬定,而工程之应修理者,必先有成局,然后可以随时兴举。一省之中,工程之大者莫如城郭,而地方何处为最要,要地又以何处为当先,应令各省督抚一一确察,分别缓急,豫为估计,造册报部。将来如水旱不齐之时,欲以工代赈者,即可按籍而稽,速为办理,不致迟滞,于民生殊有裨益。”*《清高宗实录》卷46,乾隆二年七月戊子,《清实录》第9册,第795页。该谕令要求工赈工程要提前规划,造册上报,届时按规划顺序实施。这表明清代工赈不仅实现了制度化,而且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关于清代工赈的论文较多,本文主要参考了周琼:《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实际上,明人也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如嘉靖时吕光洵请求:“宜令所在有司检勘某水利害大,某水利害小,某水利最急,某水利缓。其最大而急者则今岁修之,次者明年修之,次者又明年修之。则兴作有序,民不知劳。”*俞汝为:《荒政要览》卷2《奏议》,第330页。但这种思想最终没有变成现实制度。

清代的以工代赈是中国古代工赈发展的高峰,也蕴涵了一些近代工赈的元素。清代工赈制度中预先规划的思想,突破了古代工赈的“临时”性质,更具计划性;而其政策中雇佣“穷民”的思想也是对“饥民”范围的扩大。进入近代以后,工赈在继承古代工赈的基础上,有了重要的发展,就是在治标的同时,延伸到治本层面,灾荒发生时通过公共工程救助灾民,在平时则以此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短期就业,以最终脱贫为目标。因此,近代以来的以工代赈虽然脱胎于古代,但已不是清代,更不是明代的工赈所能比拟的了。

责任编辑:郝红暖

Research on Relief Method of Welfare-to-work in the Ming Dynasty

ZHANG Zhao-yu

(Institute of Histor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Welfare-to-work” was an efficient traditional famine relief method in ancient China,which was inherited in the Ming Dynasty.The welfare-to-work program was mainly organiz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but the local rich class also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However,there were lacked a set of uniform and nationwide policies and systems.“Welfare-to-work” was applied more widely in the mid and final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due to the diversification of local fiscal incomes,and the change of attitude towards the “welfare-to-work” among people.Work relief program were largely and effectively used in practice in the Ming Dynasty,and a large number of hungry people survived.But the application of work relief were mostly temporary,therefore there were still obvious limitations.

Ming Dynasty;welfare-to-work;famine relief

K248

A

1005-605X(2016)06-0021-08

张兆裕(1963- ),男,黑龙江富锦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