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彬
SUN Bin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证中心,北京100055)
(Documents Center, China Railway 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Co., Ltd., Beijing 100055, China)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对策的研究
孙 彬
SUN Bin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证中心,北京100055)
(Documents Center, China Railway 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Co., Ltd., Beijing 100055, China)
在阐述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应用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特点,以及现有联运运单存在的格式不统一、信息化程度不高、权属复杂不便索赔、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等问题。通过研究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共性和区别,结合国际铁路联运现状,提出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对接模式、多式联运提单运作机制,以尽快实现国际铁路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接轨。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多式联运提单
我国铁路 2015 年开行中欧班列 815 列,同比增长165%,其中去程开行 550 列,同比增长 96%,发展势头强劲。随着中欧班列开行数量和密度的持续加大,物流链条不断延伸,辐射范围越来越广,对联运单证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目前,在中欧间跨境国际运输市场上,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运单,如海运运单、铁路运单等;另一类是提单,包括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其中,运单是承运货物的收据和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而提单不仅是承运货物的收据,还是一种物权凭证,可以进行转让。我国中欧班列签发的运输单证为铁路运单,属于运单这一类型。为保障中欧班列持续顺畅地开行,应加快开展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和“一带一路”建设。
1.1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中欧班列属于国际铁路联运的范畴,不同的铁路承运人适用不同的国际联运规章,在中欧班列开行区域内主要适用2种国际联运规章:一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简称“国际货协”;二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例如,阿塞拜疆、波兰、保加利亚和伊朗等国铁路同时缔结以上2个规章,而且在其管辖区域同时适用。
中欧班列采用的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种类通常根据货物的去向和运行径路来确定,由于途经及到达国家适用的国际联运规章不同,因而采用的联运运单也不同。以 2015 年中欧班列去程为例,目前主要有3种类型的运单:①国际货协运单 (途经国家和到达国家均适用国际货协规章);②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 (途经国家和到达国家适用2种联运规章,需要在途中更换运单);③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 (途经国家和到达国家适用2种联运规章,但各国铁路事先已经书面商定使用“统一运单”)。
2015 年中欧班列去程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
1.2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特点分析
1.2.1 国际货协运单
我国铁路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单位,从国内发站办理的国际联运业务大部分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实现全程一票到底。随着近年来中欧班列的迅猛发展,增加了许多非国际货协成员的目的地,走行径路也突破了国际货协的覆盖区域,不得不中途变换运单或启用新型运单,货协运单的优势不再突出。
1.2.2 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
从国际货协成员国铁路出发,目的国为国际货约成员的国际联运主要采取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方式。首先在发站填制国际货协运单,到站填写为国际货约运单的起始办理站,货物到达该站后,国际货协运单终止使用,重新办理到最终到站的国际货约运单。这种办理方式增加了途中填写运单的作业环节,降低了运输效率,增加了信息录入出错的概率,有可能造成班列的延误。
表12015 年中欧班列去程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情况统计
1.2.3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
针对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办理方式存在的问题,2011 年铁路合作组织公布国际货协第 22 号附件,即《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推出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简称“统一运单”,是适用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国家间联运中证明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运输合同缔结的文件[2]。统一运单实际上是2种运单的物理叠加,在国际货协区域内,按国际货协规章办理;在国际货约区域,按国际货约规章办理。统一运单真正实现了跨越不同联运规章区域的一票到底,减少了作业环节,提高了单证流转效率。但是,统一运单推出以来并未得到广泛推广,原因:一是单证填写内容复杂,填写语种增加,填写难度加大;二是使用“统一运单”需要获得途经各国和到达国铁路的一致同意,对外商定过程较长,增加了发运前的准备工作,影响了客户的使用积极性。
不同运单类型使用特点一览表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运单类型使用特点一览表
1.3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存在问题
(1)运单格式不统一。由于存在3种运单办理方式,不同承运人对不同规章的掌握程度有所差异,再加上“统一运单”商定时间长、填写项目多、使用语种多,一般的业务员操作存在困难。“统一运单”虽然已经推出多年,但真正应用的很少,个别口岸站办理人员操作这种单证还不够熟练。
(2)运单信息化程度不高。各国铁路的信息系统数据格式不统一,运单数据信息化程度不一致,难以进行全面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运单的网上预审。我国铁路虽然在 95306 货运电商网站上提供了国际联运运单上传功能,但信息采集量和采集率较低,有效信息较少。
(3)运单权属复杂不便索赔。以国际货协运单为例,虽然全程运输使用一张运单,但各国铁路或承运人按照班列经过的各自辖区分段负责,尽管规章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均可以通过发站或到站向所属承运人提出索赔请求,由该承运人联系发生争议事件区段的承运人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不能直接联系责任区段的承运人提出索赔,因而规章的相关规定失去了可操作性。
(4)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证明的是发货人与各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结束后,由到达承运人按照运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物权就转移给了铁路承运人,直到交付收货人之前,而铁路承运人也没有凭借托运人的指令办理交付的义务,只要不存在任何一方欠缴铁路应收费用的情况,铁路即可办理正常交付手续,因而出口商的权益就无法充分保障。
(5)运单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为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问题而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国际联运运单虽然是合法的运输单证,但在信用证结汇方面,由于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开证银行无法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在进口商违约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扣押运单或处理单据的方式分担风险,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开证银行不接受铁路运单作为结汇用途的货运单证。如果出口商不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将严重抑制出口商的交易活力,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2.1 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共性和区别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2种或2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它把铁路、航空、海运等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全程提单来完成跨国货物运输业务[3]。我国于 1980 年 5 月签订该公约。
多式联运提单具有以下作用。①明确全程运输责任主体。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方对承运货物的全程负责,便于统一客户服务和操作平台,集中受理和处理客户要求。②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铁路联运市场上持有多式联运提单的一方有权提取单证所载明的货物,即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提单,托运人收到货款后,把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承运人凭提单放货。在整个国际联运过程中,持有提单的一方享有对货物的支配权和控制权。③可以用于信用证结汇[4]。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要求填制的多式联运提单和其他贸易单证一起经银行方面审核通过后,出口商可以及时收到货款,加快资金周转。④可以作为有价证券进行转让和抵押。这是物权凭证所附加的金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提单被看作是商品,可以作为出口商的融资手段进行担保、转让、交易和抵押。
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联运运单的共性和区别如表3所示。由表3可以看出,多式联运提单具有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同的承运凭证与运输合同属性,同时多式联运提单特有的运行机制和金融属性便于贸易方及时采取措施,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贸易纠纷产生的突发情况,有利于出口方及时回收资金或用于紧急融资,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为弥补国际联运运单在功能上的不足,中欧国际班列应通过采用多式联运提单的方式,提高客户对国际铁路联运的满意度和依赖度,增强铁路运输在国际联运市场上的竞争力[5]。
2.2 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对接模式
尽管多式联运提单具有众多国际联运运单无法比拟的特点和优势,但中欧班列各国铁路承运人办理跨境铁路运输所共同遵守的国际联运规章目前只有“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而且短时间无法替代。因此,多式联运提单的引入必须遵循现行国际铁路联运的规范,建立两者间的有效衔接。
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主要的区别在于物权的转移方向。为保障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的权益,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即全程承运人需要采取措施,避免货物的物权非受控地由到达承运人直接转给实际收货人。具体做法如下:①全程承运人按照运输协议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②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单位,即全程承运人作为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发货人,收货人则是多式联运提单签发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其签约代理机构;③实际发货人从多式联运提单签发单位取得全套多式联运提单,转交给实际收货人或信用证兑付行;④实际收货人或其他合法的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凭多式联运提单前往多式联运提单签发单位的分支机构或签约代理机构办理提货手续,多式联运提单签发单位的分支机构或签约代理机构收回多式联运提单正本,向实际收货人或合法的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2.3 多式联运提单运作机制
(1)取得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取得经营资格是签发提单的前提,可以参考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办事指南》,申请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以办理多式联运经营业务[6]。
表3 多式联运提单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共性和区别
(2)设计多式联运提单样式并进行备案。提单的样式可以参考商务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SB/T10800—2012),在申请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的同时进行提单备案[7]。
(3)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签约境外代理。根据境外业务发展的需要,参照境外业务发生地的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发展水平,适时设立分支机构或选择当地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作为签约代理,办理提单业务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4)制定多式联运提单管理办法。借鉴国内、国际大型船公司和国际知名多式联运经营企业的经验,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制定企业多式联运提单管理办法,规范操作,防范法律风险。
(5)建立多式联运提单操作队伍。在建立多式联运提单操作队伍初期,可以选派优秀业务骨干,采取边学边干的方式,积累经验,摸索多式联运提单的运作规律,形成企业的提单操作团队,然后采取以老带新、以上率下的方式,逐步丰富人员结构,提高操作水平[8]。
(6)开发并维护多式联运提单信息系统。多式联运提单的操作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撑,在提单的设计阶段应同时起草提单信息系统的开发需求。在航运业提单系统是一个成熟的信息系统,设计的关键是考虑如何与国际铁路联运操作系统相衔接,以便对国际铁路联运业务提供更好的支撑。①将多式联运提单处理系统纳入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各个业务模块的数据共享;②通过多式联运提单信息系统采集客户和货物信息,向客户反馈运输单证信息和货物运行状态;③通过多式联运提单信息系统与铁路 95306 货运电商网站和境外铁路经营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随着国际规则的不断发展完善,多式联运提单在国际和国内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我国铁路系统对于国际联运单证特别是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法律环境、法律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差距。因此,真正实现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的结合,还需要进行更多细致的深入研究,以尽快实现国际铁路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接轨。
[1] 国家铁路局.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M].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5.
[2] 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国际铁路或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2号) [M].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3]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B/OL]. (1980-09-01) [2016-03-11].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 ci/200207/20020700032139.html.
[4] 中国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M].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
[5] 陈 蓉,石国进. 打造“一带一路”中欧班列品牌的思考[J]. 铁道运输与经济,2015,37(11):71-74. CHEN Rong,SHI Guo-jin. Thoughts on Creating China-Europe Block Train with Concept of“One Economic Belt,One Silk Road”[J]. Railway Transport and Economy,2015,37(11):71-74.
[6] 无船承运业务办事指南. [EB/OL]. (2011-03-25)[2016-03-11]. http∶//www.mot.gov.cn/sj/shuiyj/shuiluysh_ shyj/201412/t20141211_1742149.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 SB/T10800-2012[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4.
[8] 林结良,王爱民,邓成尧,等. 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探讨[J]. 铁道货运,2014,32(1):23-28. LIN Jie-liang,WANG Ai-min,DENG Cheng-yao,et al. Discussion on Development of Railway Container Intermodel Transportation[J].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2014,32(1):23-28.
责任编辑:金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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