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贷文化建设的法律思考

2016-12-01 12:10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信贷业务张某借款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陶 益

对信贷文化建设的法律思考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陶 益

笔者之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信贷文化建设,是因为每一笔银行信贷业务,在银行和客户之间都是一个基本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笔者从事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多年,对此略有体会,因此尝试着谈一谈自己不成熟的看法,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信贷文化建设重在“真”

法院审理案件,有一个基本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离开了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要判好一个案子,这是不可想象的。如果信贷业务中对客户不了解,业务相关资料、要素、信息失真,业务要发展好也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信贷从业人员本着真实诚信的基本要求,调查了解并掌握业务所需的全部真实情况。

信贷从业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来追求业务的真相,这是一个操作过程,它很重要,这是严格执行信贷制度规定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调查哪些内容,通过什么方式?银行制订相关制度规定时,就要好好想一想:“我们到底要什么?”这里举一个例子:2008年,张某到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借款购房人说明婚姻状况,张某说未婚,之后,张某根据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交了一张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张某未在该处登记结婚的证明。后来,银行受理了张某的贷款申请,这纸未婚证明就静静地躺在该笔贷款资料中,直到2015年张某提前还清了剩余全部按揭贷款,事情就这么过去了。笔者在想,这笔业务中,银行的客户经理完全是按照该银行的信贷制度规定操作的,可是这纸未婚证明能真实反映张某的婚姻状况吗?首先,银行并没去核实这张未婚证明的真实性(按揭贷款业务数量多,银行根本无法逐笔去核实)。其次,即使这张未婚证明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张某没有在其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

这纸未婚证明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张某的婚姻状况,再进一步,由于该证明上除了印章外,没有体现它是由张某提交给银行的,整个操作完全是流于形式。这个未婚证明,虽然是信贷业务中很小一个环节,但我们可以感觉到,信贷文化建设重在“真”,首先信贷制度规定要“顶真”,不能自己糊弄自己。

二、信贷文化建设重在“简”

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面对复杂的案件,审理思路也很清晰,在理清事实后,首先做的是归纳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什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信贷业务也是一样道理。可是,现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各类制度是五花八门,什么角度、什么内容都有,那么多的系统、授信、准入、行业政策等等,不一而足,更有什么大数据检测,不能说这些制度一点作用都没用,但最直接的一点,信贷从业人员忙于案头工作、内部审批、解释沟通,恰恰容易把最主要的问题给忽视了。

应该向民间借贷学一学,比如说,民间借贷很多就是一张借条,借款多少、期限多少、利率多少,写清楚了,基本内容就明确了。而银行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呢?起码五六页,多的甚至二三十页,这当然不是说合同条款内容多了就不好,但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不但客户没有仔细看合同,不少信贷业务的经办人员也没有看一遍合同,以至于有哪些合同权利义务都不清楚,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这里举一个例子:某银行一直在使用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本,后来,该银行大力营销贸易融资业务,又制定了一个《贸易融资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本,并要求贸易融资业务中抵押时要用这个新的抵押合同文本。这就让信贷业务人员犯难了?客户就这么一幢房子抵押,又要办普通的借款业务,又要办贸易融资业务,你让它用哪个合同文本?抵押登记又怎么办?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的主债务种类,只要约定清楚,都可以,合同文本完全没有必要“私人定制”。通过上面这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信贷业务中“人为复杂”的危害,这已不是风险控制的问题,有的时候连业务都没办法开展了。

三、信贷文化建设重在“实”

对于实践中有的问题,银行看似有对策,但能不能起作用,要打个问号。这里举一个例子:甲公司为了建设一个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向某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时,银行评估认为,要顺利建成这个项目,光靠乙公司自身的技术和资金力量是不够的,离不开其股东甲公司的支持。后来,银行和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采用了该银行的格式文本。由于该借款合同中有约定,乙公司的股权变更,需要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视为乙公司违约。除此之外,银行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该银行已经看到了问题,但它的措施是乏力的,最终起不到实际效果。为什么?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对乙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动权不是掌握在乙公司手上,关键是它的股东甲公司。银行的措施应该针对甲公司,而不是仅仅针对乙公司。

四、信贷文化建设重在“全过程”

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尤其是信贷业务,看似有利息收入,实际上要“利随本清”时,对银行才是“落袋为安”。从这个角度讲,信贷文化建设,既要管贷前,也要管贷后。

不管风险原因在于贷前还是贷后,有的银行往往容易犯两类错误:一是“太自信”,这个风险、那个风险,银行开始都认为不是问题,认为“有把握的”、“可以控制的”,等风险暴露的时候,银行才发现,正是由于很多信息掌握不实,而很多措施看似都采取了,又起不了实际作用。二是“舍不得”,目前的市场竞争对银行来说确实是白热化了,银行营销一笔业务不容易,业务有了风险时,银行往往不肯轻易处置掉,想“救一救”,有的呢,还受社会上一些看法的影响,比如说“银行只是锦上添花,没有雪里送炭”的,有的银行就会缓一缓。事实上,处置风险贷款的机会,很多时候是稍纵即逝的,关键还是要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该出手时就出手,否则只会更加被动。“放款容易收贷难!”永远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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