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南 魏阙 宋微
(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中韩共建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研究
李贺南 魏阙 宋微
(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随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两国企业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梳理中韩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的现状,探索了中韩共建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的可能性和路径,对于未来中韩共建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工作的展开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知识产权服务;中韩知识产权;产权服务机制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都与其技术力量的支撑密不可分,而技术力量的存在正是以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为前提的。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为各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两国企业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解决。以往,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等的不同,两国企业在遇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时候往往不知该从何入手[1]。韩国企业往往向韩国在华专利保护机构寻求帮助,而我国企业则只能依靠自身条件临时聘请或组建团队应对专利侵权案件[2]。韩国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升了科技水平,实现了技术跨越式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典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中国的保护模式是“双轨制”,即除了采用各国普遍实行的司法保护外,还采用了行政保护的模式,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重建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至今己经30多年。在30多年中,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经历了从重建、发展和逐步走向完善的变化过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发生了巨大的新变化。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其细则或实施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3]。
现在达到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水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之前,韩国于1961年制定了《专利法》《实用新案法》,1986年制定了《电脑程序保护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全面修改了知识产权法。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之后,韩国于1995年开始完善原有条文,大幅修改著作权法律以便符合变化的数字环境,2000年《电脑程序保护法》得以修改。按照2004年《商标法》修改,将地理标志作为团体标章进行保护。2006年,著作权存在于著作者生存期间及死后50年。2009年4月1日通过了有关强化违反《著作权法》相关门户网站或网络硬盘等网络服务企业的责任等著作权法改正案[4-5]。
中国与韩国的自贸区之间还存在不同的特色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模式和路径对自贸区知识产权规范的设置和标准的设定至关重要。为了加强对中国和韩国自贸区的不同特色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协调,中韩自贸区知识产权协定的其总体目标定位于按照TRIPs协议和其他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和权力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坚持中韩两国的整体利益。在知识产权实体部分坚持TRIPs协议标准,为中韩两国按照其具体情况来关切主张,在执法部分恪守于TRIPs协议标准实现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此外,建立具体的合作事宜,以加强中韩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保障中韩两国国家利益的实现[6]。
经过二十几年的合作,中国和韩国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的交流不断深入,各项法律不断生效,中韩两国的法律体系己渐清晰。特别是在200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使得两国之间在处理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类矛盾时有了法律文件可以依循。知识产权争端作为近几年被强烈关注的纠纷类型之一,有效地运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进行处理是当下较为合理的应对措施。对于现阶段实践状况,要使现有争端解决机制起到充分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在《中韩自贸区协定》知识产权章节中,中韩双方根据双边知识产权对话以及年度中韩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确立的框架,每一缔约方应在另一缔约方提出请求时,除了己有合作方式以外,交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变化、发展及实施情况,交流有关知识产权协调及知识产权问题。其次,在处理争端案件时,争议双方最优选择的是通过谈判、磋商等形式解决问题。当谈判、磋商无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时,双方也可以提出仲裁申请。中韩双方要保证仲裁的过程能够公平、公正、公开,还要保证各方对仲裁的结果接受并执行。在法律文件的起草过程中,企业也应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权利。把经济贸易争端处理方式的选择权交还给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对促进中韩贸易往来最为有利的一个趋势。
5.1 制定国家战略体系,政策措施积极跟进
国家战略体系应至少包含两大战略目标:一是改善技术贸易收支;二是扩大著作权产业规模。还应该包含以下战略举措:建立“创意资本”,实现良性循环;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建立公正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引领国际专利制度发展潮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补偿制度,保护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5.2 通过立法和修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韩国为适应本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入TRIPS协议的需要及时修法。目前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等。我国也应该参照韩国的经验尽快建设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总之,中韩自贸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韩自贸区知识服务机制。中韩自贸区知识服务机制的完善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模式一蹴而就,而应该具有多元化的综合立体的模式设计和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两国之间经贸合作的顺利进行。
[1]付明星.韩国知识产权政策及管理新动向研究[J].知识产权,2010(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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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运智,孟奇勋.经验与启示:韩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运行绩效[J].中国科技论坛,2008(8):140-144.
[4]赵亚静.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政策体系研究[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12.
[5]姜桂兴.韩国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战略探析[J].科技与经济,2005(5):37-38,42.
[6]朴世泳(Park Seyoung).中韩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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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Service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intly Constructed by China and South Korea
LiHenan Weique SongWei
(Jilin Research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Changchun Jilin 130033)
With the signing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Korea,the enterprises of both countries have got mor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but also are faced with m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blems needing to be solved.In this paper,through comb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mechanismin China and South Korea,the possibility and path between of jointly constru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mechanismby China and South Korea have been explored,which has a certain referential value for carrying outjointconstru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servicemechanismbyChinaandSouthKoreainthefut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and South Korea;service mechanism of property rights
F062.3
A
:1671-0037(2016)11-7-2
2016-10-12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课题“自贸区协定背景下吉林省韩国经济技术新领域合作研究”(20160418001FG)。
李贺南(1973-),男,本科,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