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怀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改革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王海怀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优化的艰辛探索过程,重点加强了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对工资总额的预算控制,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薪酬管理仍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核心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薪酬管理;国企改革;公平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十分重视,十八大以来,已经六次发表重要指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拉开了中央企业薪酬管理改革攻坚的序幕。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改革和规范履职待遇,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因而也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大问题。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促进公平正义,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引领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的作用。这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有待完善。特别是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对经营层的“任免权”、“考核权”仍然没落实,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难以真正发挥科学决策的作用。
(二)绩效考核注重年度和短期绩效,在引导国有企业如何服务国家战略,加强国际化经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上发挥作用还不充分。
(三)“三项制度”执行不到位,员工能进不能出,管理人员能升不能降,收入能高不能低,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新常态下,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免掉业绩差的干部,或解聘不符合要求的员工,是很“得罪人”的事,还缺乏做这些事的体制机制保障,也缺乏这样做的动力。
(四)客观存在部分群体间薪酬差距较大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质疑。首先体现在正式职工与临时用工之间的差距较大,以某些国有建筑企业为例,正式职工在岗人均工资是临时工的2.4倍,当然,同工不同酬这不仅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当下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次是不同行业间差别过大。2015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平均年薪250万元,职工平均年薪31万元,是人均工资水平最低的纺织服装业的5倍多;再次是经营者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差别大,中央企业经营者年薪大致在一线职工的8~13倍之间,差距较大。
(五)班子副职考核是难点,“大锅饭”还比较严重。
从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的历程来看,以副职考核为重点的全员业绩考核一直都是难以严格规范的“灰色地带”。在2010年和2012年,国资委推出了两个有关班子副职考核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考核中,基本按照正职领导薪酬的80%执行,并未执行国资委60%~90%倍差异化考核的标准,“大锅饭”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在薪酬改革方案出台后,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实行了薪酬普遍按60万封顶的“一刀切”办法。“一刀切”的办法执行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薪酬上下倒挂。由于担心基层人才流失,加之配套政策没有出台,中央企业没有搞层层降薪,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出现了集团总部领导薪酬低于总部部门负责人,普遍低于二级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的情况,有的甚至差距在一倍以上。
二是不同行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平均化”。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涉及几十个行业,有的行业处于衰退期,有的行业处于发展期,行业间效益、贡献、责任差别巨大。实行薪酬封顶后,行业收入差距在虽然明显地缩小了,但也造成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化”的问题。
三是效益好、效益差的企业负责人间薪酬出现“平均化”的趋势。在国资委监管的一百多家中央企业中,既有资产规模上万亿,年利润几百亿,甚至上千亿,贡献巨大的企业;也有年销售几十亿,甚至亏损的企业。而实行封顶限薪后,效益好,坏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都“平均化”了。
公平正义绝不等于平均主义,这种情况长期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大锅饭”,削弱中央企业发展的动力。
2016年开始,中央企业进入第五任期,适逢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也迎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要构建定位准确、分类明确、分级精确、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短期和长远相衔接的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发挥业绩考核的战略引领作用、改革推动作用和管理导向作用,既保持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又充分回应公平正义的社会诉求。如何把握好这个“最佳结合”的平衡点,是这轮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一)要把薪酬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结合起来,注重有机衔接,整体推进。薪酬改革不能单兵突进,需要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整体配套。包括监管分离,由管人、管事、管资产为主,到以管资产为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国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推进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分类考核等。
(二)要注重薪酬制度、履职待遇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巡视,落实“两个责任”同步推进。个别国有企业所谓“天价薪酬”,履职公私不分,公款消费,相当程度上是执行制度不力的问题,的确需要加强监管,但不能因此推定整个薪酬制度需要“推倒重来”。
(三)要在缩小“三个差距”,更加注重公平方面注意防止行政调节过度,走向新一轮的平均主义,从而削弱国有企业的发展动力。中央企业分为公共服务类和一般商业类两大类,功能各有侧重,前者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后者更加强调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在分类监管的原则下,高管薪酬应采用差异化薪酬管控的办法,综合考虑国企高管当期业绩和中长期持续发展,对部分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员以及部分垄断性的高收入行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是必要的,但不宜搞“一刀切”。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仍然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业绩好坏定薪酬,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才、管理骨干的积极性。缩小央企内部分配差距,宜采用“增量调整”的办法,即央企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少涨或不涨,其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办法来解决,不宜采用大幅降薪的办法来缩小差距。
(四)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把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引导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做久。2008年第三任期开始,中央企业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作为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指标。经济增加值考核不仅考虑利润创造,还考虑资本占用成本;不仅考核投入的净资产以及必要报酬率,还考虑财务风险;既能有效推动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又能促使企业关注财务风险,保持稳健、持续经营。
(五)探索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业绩体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管理也是生产力,对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的EVA考核已将科技研发费用支出作为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的加回项进行调整,直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指标的计算,并且参与业绩分配体系。在业绩考核体系中,可设置管理控制类指标,将有关考核得分计入年度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中去,直接参与分配。这样能够鼓励和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科技研发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价值创造的发展潜力,为企业更好地发展奠定基础。
在股权激励上,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几部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在政策制度层面有了实质性突破。其核心内容有三条:骨干持股,不能人人持股;个人持股比例不超过1%,总比例不超过30%;人走股退,不固定持股。
(六)将绩效考核、财务预算,工资预算制度紧密衔接起来,加强监管,形成体系,从制度体系设计上确保薪酬“总量控制,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并加强巡视、审计监督。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多个配套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今年7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国企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下一步关键是在操作层面做好制度衔接,最终使改革落实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增强国家实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员工福利、社会福祉等方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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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福顺,《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北京,2016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中历年有关统计数据。
郑峰 书画作品
(本文作者: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江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