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乔见
摘要:儒家公私之辨的一项重要内涵是“合私成公”,其实质是藏富于民,与之相关联的义利之辨旨在说明义对利的规范功能以及反对官府专利,而非通常所理解的以公利否定私利。儒家明分公私领域,尤其强调义对公共领域的规范功能,其道德体系亦包含有丰厚的社会性公德资源。儒家的公私理念经由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对于当今的治国理政能够产生积极意义。
关键词:儒家、公私、义利、公德、治国理政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064-06
面临儒家近十年来的强势复兴,有学者提出“儒学禁入公共领域”的发难。并且在社会上有不小的影响,这背后的理据大概是认为,在当今时代,儒学复兴的意义只能局限在私人领域(比如修身与齐家)。本文围绕公私关系问题,辨正儒家的公私理念,并试图证明,经由转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这一理论对于当代治国理政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一、纠正公私关系。实现藏富于民
传统“公私”之辨的内涵多种多样。先秦时期注重的是为政者个人品质公正无私;宋明时期注重的是个人心性修养的超功利境界。明清之际儒家的“公私”之辨,不再聚焦于主体的德性(无论是为政主体还是道德主体),而是注重辨明天下一个体、君一民、群一己等之间的本体论关系及其相应的权益关系,其目的是为了阐明“公”的实质在于个体私利的普遍实现,其所表达的理念是“合私成公”。顾炎武“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和黄宗羲“人人之独得即公也”两个命题,非常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理念,即个体是最根本的存在,所谓“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天下”不过是所有个体的集合;所谓“群”也是众多“己”的集合。而“民”也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个人组成。立君的目标是实现万民的利益,亦即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普遍实现。
“合私成公”的理念说到底就是藏富于民。儒家一再强调。真正的国家富强是藏富于民。比如,鲁国遇上饥荒年,鲁哀公想提高赋税,以解决财政不足的问题,但是,孔子弟子有若不仅反对提高赋税,反而主张减轻赋税,其理由是:“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荀子亦说:“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荀子·富国》)百姓富足了,政府和国家自然富足;百姓不富足,国家不可能富足;反过来说,政府和国家富足,百姓却未必富足。
如何实现合私成公和藏富于民,儒家也有一些具体的主张。举其要,大概有以下几点:其一,公家资源,公而共之。公家的资源应该开放给所有人,这就要求废除官府专利和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垄断。孟子最早提出反垄断的观念:“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孟子·公孙丑下》)孟子认为既然人人皆欲求富贵,那么垄断富贵的行为显然就是可耻的。反观当代社会,一些机构依托政治权力垄断事关国计民生的高利润行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已远非孟子所谓“贱丈夫”占据交易市场高点、左右观望而牟利的可耻行径所能比拟的。因此,今日中国改革,欲保障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序社会,必须解决好垄断问题。其二,公家或政府应为市、农、工、商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如孟子所言:“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涂。”(《孟子·梁惠王上》)其三,轻赋薄敛。这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所推崇的三代之治皆行十一税:“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这自然也是儒家的理想税率。至于现代社会的税率多少合理,这需要专家调研论证,但总体目标应当以有利于维护和推动市场发育为标准。其四,对于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应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使得“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其五,破除凡公家之利必为善,凡个人私利必为恶的误解,鼓励人们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人们往往把儒家“义利”之辨理解为“公私”之辨,把“义”等同于公利,把“利”等同于私利,如此一来,“义利”之辨的内涵就变成赞成公利,反对私利。然而,这完全是误解,因为“义”是对任何利益(不管是公利还是私利)活动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判断,换言之,公利未必完全舍义,私利亦未必完全不义。利之善恶与否关键得看它是否符合道义。实际上,儒家对合理的个人利益一再表示肯定,孔子就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总而言之,儒家认为,民无恒产则无恒心。民无恒产,小则偷鸡摸狗,危害乡里邻党;进而为非作歹,作奸犯科;大则铤而走险,仇视和报复社会。甚至走上暴动之路。因此,缓和社会躁动和不满情绪,降低犯罪率和解决社会动荡的根本途径在于制民恒产,藏富于民,这不仅是儒家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二、重提义利之辨,禁止官府专利
与“公私”之辨相关的是“义利”之辨,儒家“义利”之辨。包括宋明理学的“理欲之辨”常常被误解为意在压制和否定人们追逐利益和从事市场活动。实际上,儒家义利之辨的要义有三。
第一。反对官府专利,反对官员与民争利。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小人”有两种含义:一就政治地位言,一就道德品质言。今人多从“德”的角度理解。然古人则多从“位”的角度理解。清儒刘宝楠《论语正义·里仁》云:“《论语》此章盖为卿大夫之专利者而发,君子、小人以位言。”因此,此句实则肯定逐利乃平民百姓(小人)之常情,官府之职责则在于以“义”规范社会各种利益活动,而不应参与与民逐利。董仲舒在上书汉武帝的《对策》中,提出了同样的基本原则:“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故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汉书·董仲舒传》)就是说,已领有俸禄的官员就不该从事农、工、商那样的逐利活动和商业活动。这样,利益分配才合理公正,人民才会富足。
第二,任何利益活动和商业活动都必须遵守“义”的原则。利益活动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对此,儒家绝不会反对。实际上,“通财货”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孟子在反对陈相、许行为代表的农家学派时明确表达了职业分工和商品交易的观念。农家主张君民并耕,漠视社会分工。孟子则以农家用自己所生产之粟米去交换衣冠、釜甑、铁器等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这一事实。来说明其主张的自相矛盾:“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何许子之不惮烦?”“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职业分工和商品交换是形成一个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基于此种认识,他当然不可能反对商业。荀子亦明确肯定商品自由流通贸易的重要性,他说:“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王制》)儒家的“义利之辨”经常被解读为“以义制利”。抛开那种所谓以道德压抑人们追求利益的浅薄无知的解读,在现代社会,此话完全可以诠释为以法治(现代社会的“义”)来规范(所谓“制”)市场经济(所谓“利”)活动。简言之,儒家传统的义利之辨在现代社会形式下一定会接受并要求法治规范下的市场经济。
第三,“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这是《大学》对儒家“义利之辨”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它明确强调:政府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利益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制定“义”建立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是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责。从长远来看,这才是国家大利之所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特别强调义利之辨的朱熹在对《孟子·梁惠王上》首章“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进行注解时说:“仁义未尝不利。”《大学》云:“百乘之家不蓄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聚敛之臣的危害远甚盗臣。任何社会条件下,官商勾结,夺民之利,都是造成社会不公的一大根源,同时也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从当今社会问题还是从儒家的理念来看,都必须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官府专利,禁止官员从事商业活动,严格监管官员家属的商业活动,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这是解决社会不公和防止腐败的有效途经。
三、明确公私领域,确立官场规矩
在一个社会建制公私界线不明确,民众公私意识淡薄的社会,裙带关系、人情主义、官官相护、公器私用、徇私枉法、结党营私、贪污腐败等现象就会十分常见。当前我国社会就存在一种奇特的现象,国人凡遇事,最先想到的总是“走后门”、“打招呼”,手中有权有势者直接插手干预,无权有钱者多方“打点”,无权无钱的普通民众也得找点关系。辗转请托,心里才觉踏实。很多学者把这种现象归咎于儒家文化的影响,这实乃厚诬儒家。不可否认,儒家伦理确实非常注重以亲情为核心的各种人伦关系,但这并不等于儒家主张将人伦关系作为获得私利的工具,毋宁说儒家注意到应该限制亲情、人情、私恩等关系因素进入政治公共领域,以免左右和影响公义公正。在儒家治国理政的理念设计中。有非常明确的公私界限观念和理论。
第一。明确公私领域,斩断私恩对政治的影响。儒家明言:“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意即:家庭家族内部的治理(传统所谓“齐家”)应以恩情原则为主,适当考虑正义原则;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传统所谓“治国平天下”)则应以正义为唯一原则,要完全斩断恩情关系。这一基本原则当然是针对为政者尤其是主政者而言。例如,在《孟子·尽心上》中,有人设问孟子:“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和皋陶该分别怎么办?”孟子毫不犹豫地回答说:“作为法官的皋陶当然要抓捕瞽瞍。作为天子的舜也不得妨碍和禁止皋陶执法。”(详《孟子·尽心上》)这充分表明,孟子不仅有非常明确的公私两分的观念,而且隐含有权、法独立的思想,因为在这里,舜(天子)是行政权的象征,皋陶(法官)则是司法权的象征,两者不得互相“通气”达成私下协议,而应各行其职分所当为。再如,《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田而产生纠纷,于是二人打起官司,晋国主政卿大夫韩宣子命令时为代理法官的叔鱼受理此案。此案本罪在雍子,但雍子贿赂叔鱼,故叔鱼断罪于邢侯,邢侯怒而杀叔鱼和雍子。叔向(叔鱼之兄)认为三人皆有罪:叔鱼之罪在“鬻狱”,即贪污受贿;雍子之罪在“赂以买直”,即行贿;邢侯之罪在“专杀”。叔向认为三者皆当死罪。孔子盛赞叔向为“古之遗直”,原因是他“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亦即治国理政不包庇隐瞒亲属的罪恶。由此可见,儒家非常强调明确公私领域,树立公私观念,革除私情私恩对政治的干扰。
第二,确立公开、正直的用人原则。就官员的选拔而言,儒家当然不会主张“任人唯亲”这种明显有违直觉正义的观点。孔子主张用人应当遵循“举直措诸枉”(《论语·为政》)的原则,提拔正直之士,贬黜邪枉之徒。儒家相信,“举直措诸枉,能使枉者直”,这样的用人原则能够营造正直的社会风气,人人竞相为正直之事。相反,如果官场大都是“举枉措诸直”。任用无德无才的亲人、故旧或善于溜须拍马之徒,那么,其结果一定是官场上人人竞相为恶,请托攀附,阿谀奉承,通过权钱交易等建立有利于自己利益实现的人际关系。儒家主张“公事不私议”(《礼记·曲礼下》),据此原则,官场的人事安排、升降任免、公家各种项目的招标活动,就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暗箱操作,结党营私。《论语·雍也》记载了这样一则事:孔子询问做了武城宰的弟子子游(言偃)有无获得人才,子游推荐了澹台灭明。因为此人“行不由径。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意即此人从不走后门,从不走旁门左道,没有公共事务,不会到行政长官子游(言偃)的办公室套近乎。孔子师徒二人把像澹台灭明这样公私分明、不走后门干谒请托的人视为人才,这表明儒家根本就反对政治活动中的裙带关系和私相接受。
第三,完善法治,但又不主张“唯法治主义”。儒家不仅强调要培养为政者公正无私的品质,而且也强调要以客观的规矩礼法来保证政治的公正公平。《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儒家常用规矩、权衡、绳墨等具有客观性、齐一性和非人格性的事物来比方“礼”。同时强调它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性。这里的“礼”更多体现的是法律规范而非道德规范。秦汉以后,“礼”、“法”分离,儒家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礼察》),这表明儒家并非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倾向于“泛道德主义”。不可否认,儒家在历史上并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的法治理论,但是,儒家从未否定法治的重要性,当然也绝不主张“唯法治主义”。法律最终得由人来实践和操作,儒家非常重视人在法治中的因素,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确为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善治不仅要求法治体系的完善,还要求法官自身职业道德的普遍养成。
四、弘扬儒家道德,培育社会公德
近代以降,很多思想家都把传统社会的弊端之一归咎为“公德阙弱”。他们大多认为儒家道德对于树立社会公德观念意义有限,更有甚者,认为儒家道德妨碍了社会公德的建立,因此,塑造社会公德必须抛弃儒家传统。然而,这些看法是有问题的,而且,一旦它们成为我们谈论儒学不加反思的前提时。就会严重阻碍儒家应有的现代意义的阐发。因此,阐明儒家的公私道德观的现代意义,首要之务就是澄清一些观念,破除一些习见,转变国人看待儒学的这种不合理的固化的思维方式。
顾名思义,“公德”是相对于“私德”而言的,这主要是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角度来区分:凡直接涉及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人际交往、群己关系和公共空间、公共财物的领域皆为公共领域,与此相关的道德属公德;凡仅仅直接涉及与个人相关的空间和财产的领域则为私人领域。与此相关的道德属私德。与家庭相关的相对复杂,比如孝道,儒家的看法是,家庭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有私的性质,亦有公的性质。事实上,一般而言,道德很难对之进行公私截然的两分,但是,做出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学理的讨论,而且也确实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准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此判断和评价来规范人们的行动。按照这一区分标准,儒家有非常丰厚的社会公德资源,试述如下。
第一。仁义礼智信的公共性。仁义礼智信是儒家的“五常”。它们无疑都具有今人所谓的公德内涵。其一,关于仁。“仁者人也”。仁的基本内涵就人道观念,它特别与人的生命关怀相关。而“仁者爱人”的“人”并不局限于亲戚朋友等熟人,而是泛指一般的人。宋儒程颢曾用中医中手脚痿痹来比喻麻木不仁的道德冷漠现象。这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培养和弘扬仁的观念,有助于减少道德冷漠。其二,关于义。“义”的公共性就更加明显了。前文对“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的论述表明,“义”起初是专属政法公共领域的一种道德要求。唐宋以降,民间社会自发组织的各种善行义举,如义仓、义社、义田、义役、义井、义浆(置于道路供旅客共饮的茶水)、义塾等等,就是古代民间自治和互助的重要形式。这些形式和精神与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公共原则是极为符合的,值得当代社会借鉴和发扬。其三,关于礼。“礼”有广狭两义。狭义之礼就是仪文礼节。通常说我们是礼仪之邦,主要指这个层面而言。狭义的礼仪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关涉与陌生人打交道。广义之礼则是指一切典章制度,既有规范私人领域之礼,亦有规范公共领域之礼。就狭义的礼仪而言,很多仍然适用于今日之社会。举个日常生活中细小而又常见的例子,《礼记·曲礼上》中说:“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人者,阖而勿遂。”意思是说,你去别人家,或公家机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超市、银行等)等,如果门本是开着的,你进去后就依旧给开着;如果门是阖着的,你进去后就依旧给阖上;如果后面还有人进来,就不要把它阖死。这一开一阖之间,就体现了一种他者意识和公共意识。其四,关于智。“智”是指健全的头脑、健全的理性、审慎的明智。所谓“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智尤其与是非对错等道德判断相关。在当今信息爆炸、真假难分的互联网社会,“智”尤其显得重要,它表现为对信息世界具有基本的、健全的理性和判断力,以及审慎的美德。其五,关于信。孔子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蛮貊之邦”可以说是陌生人的社会,“州里”则无疑是一个熟人社会。孔子认为人若无忠信,即便在熟人社会也是行不通的;人若有忠信,那么即使在遥远的陌生人社会也是行得通的。简言之,儒家认为有无诚信,是判断一个人在社会上是否立得住脚、是否走得远的根据。
第二。儒家自有第六伦。今人多倡导建立“第六伦”作为现代人的基本行为准则。顾名思义,“第六伦”是相对传统的“五伦”而言的,是处理人与陌生人、人与社会团体(群己关系)之间关系的伦理。一般认为,在传统的“五伦”中,君臣一伦是父子一伦的推演,朋友一伦是兄弟一伦的推演,如此,五伦实际上只有三伦,即父子、夫妇、兄弟,三伦皆为私人关系。然而,这种通俗的理解其实是错误的。黄宗羲特别批评了这种观点,认为这是腐儒之论。黄氏《明夷待访录·原臣》云:“或曰:臣不与子并称乎?曰:非也。父子一气,子分父之身而为身……君臣之名。从天下而有之者也。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出而仕于君也,不以天下为事,则君之仆妾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夫然,谓之臣,其名累变,夫父子固不可变者也。”在黄宗羲看来,君臣关系不同于父子关系,君臣关系是后天的,可变更的,是公共的,是为天下万民而设的;父子关系是先天的,是不可变更的,是私人的。君臣关系也不同于主仆(妾)关系,虽然两者都是后天的,也是可变更的,但前者是公共的,后者则是私人的。
实际上,儒家自有第六伦,儒家第六伦就蕴涵在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忠恕、直、公等道德观念中。“五常”之说,亦如前述。笔者在此特别讲一讲恕道。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把它视为“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论语·卫灵公》)的道德规范,这里的“人”当然不限于熟人关系,而是抽象化的人。这里的“己”也是普遍的抽象的自我,是经过反思的自我,用美国实用主义学者乔治·米德的术语讲,不是“主我”,而是“客我”,是社会化的“我”,也就是“泛化的他人”,“这个泛化的他人的态度是整个共同体的态度”。恕道显然是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是针对陌生人的伦理。当然,现代所谓的陌生人伦理,最重要的是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这确为儒家相对薄弱之处,在现代社会需要强化。但是,儒家亦并非毫无相关的观念意识,儒家经常论说的礼法规矩和诚信观念。都十分有助于法治和契约精神的型塑。
第三,私德为公德之本。就公德与私德之关系而言,一方面,儒家有公私领域区分的明确观念,如“门内”与“门外”的区分;另方面,儒家也认为公私领域具有连续性。从公私领域的区分来看,我们可以把仁义礼智信、忠恕、直、公等划入公德的范畴,因为它们涉及一般的人际交往和群己关系:而个人人格完善、境界提升和孝悌等则划入私德的范畴,因为它们涉及个人和家庭等私人领域。然而,至少在三重意义上,儒家认为私德和公德具有连续性,私德乃公德之本。其一,所谓“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论语·学而》)。“本”是树根的意思,引申为根本、出发点、生长点,儒家认为家庭私德(如孝悌)是培养社会公德(如仁义忠信等)的最为切己的出发点。试想:一个不爱家人的人。他会真心关爱他人、尊重他人么?一个对家人都撒谎成性的官员,他会对公众诚实么?反过来,我们看到大多数“问题少年”以及“问题成年人”都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教育(主要是家长的言传身教)对于培养孩子健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十分重要。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也一再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重视家庭伦理教育对扭转整个社会风气有深远意义。其二,儒家认为“成己”(认识自己和完善自己)与“成物”(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相辅相成,社会实践有助于个人人格的培养,个人人格的完善有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其三,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儒家深信社会精英人物的个人私德具有公共的影响力。这不是儒家的一厢情愿。而是事实如此,从当下中西方社会公众人物(如官员、明星、公知)的一言一行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可见一斑。梁启超所谓“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诚乃不刊之论。因此,在当代社会,强调个人的修养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对于塑造社会公德和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依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厘清忠德真谛,重塑职分观念
在儒家道德中,被人们误解最深也最为当代国人所缺乏的无疑是忠的精神,因此,这里有必要对它单独讲一讲。今人一提到“忠”,总是想到所谓“封建式”的“愚忠”,或与个人崇拜相关联的语言行为。在古往今来的社会中,也有人把“忠”理解为对所谓“恩主”、“旧主”或上级的效忠。这些“恩主”或上级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家资源来扶持、笼络和提拔自己的亲信,而那些被扶持和提拔的人在情感和利益方面都会很自然地效忠他们的“恩主”或上级,逐渐地形成以私人关系和利益关系为纽带的利益集团和宗派团体,乃至演变为官官相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官场文化和现象。然而这些把“忠”理解为效忠某一特定对象的观念实际上偏离了儒家“忠”之本义和真谛。
“忠”的字面含义是中心,中心即内心,所以忠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尽己内心、尽己所能,朱熹对“忠”的常见训诂就是“尽己之谓忠”。就其实质而言,“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类是关乎一般性的人际交往的伦理道德,经常是“忠恕”、“忠信”相提并论。此类之忠,前文有述。另一类是涉及政治领域或其他领域的职业道德。就此而言。无论是忠的行动主体还是效忠对象都具有多样性。就忠的行动主体而言,既可以是臣(各级官吏),也可以是君(最高首领和各级行政长官);就效忠的对象而言,则非具体的某人,其表现方式虽有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是忠于自己所处职分所要求之义务与责任,简言之,即忠于职守、忠于职分。比如在古代,儒家认为君主的责任是保民、养民、富民、教民和维护国家安全。所以其效忠的对象是百姓社稷,用现代的话讲就是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官员的情况以此类推,就是忠于自己所处职位和职分所应当尽的职责和义务。当代新儒家兼黑格尔专家的贺麟先生在《五伦观念的新检讨》中说:“为臣者或居于臣的职分的人,须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是忠于事、忠于其自己的职分的意思。完全是对名分,对理念尽忠,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又说:“就三纲说之注重尽忠于永恒的理念或常德,而不是奴役于无常的个人言,包含有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说法非常有见地,抓住了儒家三纲(包括忠德)的核心内涵。贺老在此把儒家的“忠”与柏拉图的“理念”相关联,就是强调忠是忠于职分这一理念,而非具体的某个个人,因为个人是无常的,上级是不断变更的,而职分这一理念所要求之义务和职责则不会因人而异。
与此相关的是儒家的“正名”说,这里的“名”既有逻辑学意义上的概念含义,也有伦理学意义上的名分和名位的含义。孔子认为“正名”对治理国家和社会非常重要,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名有一定的内涵,名分不仅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同样也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名”说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这句话常为世人所误解和诟病。被批评为维护所谓“奴隶制”或“封建制”的纲常伦理。然而,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其形态如何,都存在着君臣(广义而言就是上下级)、父子这类关系,维护这些伦常关系理应是任何社会的基本常识,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更为关键的是,其实孔子此说,蕴含有责任伦理的思想:“君”、“臣”、“父”、“子”等这些名或名分蕴含了它们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当然也有权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要求不同名分或职分的人忠于相应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当然,这是一个形式化的原则,若具体以今日之“名”为例,则省长该尽“省长”之职责,市长该尽“市长”之职责,法官当尽“法官”之职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职责;医生当尽“医生”之职责,教师当尽“教师”之职责:警察当尽“警察”之职责;如此等等。
总之,儒家的忠德及其正名原则所要求的循名责实。对于培养社会职业伦理和职业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客观理性地看,儒家“公私”之辨所蕴含的“合私成公”和“藏富于民”以及“义利”之辨所指向的官府勿与民争利的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分配不公提供了改革的方向。儒家明分公私领域,认为“门外”公共领域应当根据公义,斩断恩亲,依法而治,这能够为公私不分、裙带关系严重的官场提供基本的礼法规矩,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机制;大力提倡和弘扬儒家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而儒家的“忠”观念所蕴含的职分观念,更可以型塑人们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固然很难赞同“西化论”把儒学与现代打为两橛的思维方式。也不敢苟同儒家“沙文主义”或“天真主义”视儒学为包治百病或手到病除的灵丹妙药,毋宁说儒家的这些理念一定要与现代社会的法治与民主等结盟,方能发挥其重要功能。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