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全面风险管理视角

2016-11-28 10:42汤海波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报酬率充足率巴塞尔

方 芳 吴 波 汤海波



杠杆率: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全面风险管理视角

方 芳 吴 波 汤海波

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使其成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以限制金融体系的杠杆积累。在中国银监会实施了杠杆率监管办法后,我国商业银行广泛采取了控制措施,短期内达标情况良好,但中长期存在压力。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还比较滞后的背景下,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注意资本充足率指标和杠杆率标准的有效配合,灵活实施监管手段。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协调传统业务与创新发展的矛盾,监管机构也需要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市场效率之间做出平衡。

杠杆率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2007年末,《巴塞尔协议Ⅱ》刚刚开始实施,就爆发了次贷危机,并很快演变成为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许多大型银行虽然保持着高于《巴塞尔协议Ⅱ》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是杠杆率水平却很低,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之间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商业银行利用监管套利,通过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交易等方法将表内资产外移,在风险敏感的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节省”了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核心资本。危机中暴露出大型商业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无法有效抵御其面临的损失,这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资本监管框架的全面反思。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巴塞尔委员会综合了各方意见,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其中,杠杆率作为新资本监管框架的一大亮点,提高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在目前已有的研究中,很多文献认为在现有的资本监管框架下,引入杠杆率是十分必要的。Bichsel和Blum(2005)通过规范分析指出,资本充足率会给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留有余地是造成该指标不完美的重要因素,虽然这个缺陷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带来太大问题,但是当银行的营运资本金过于低时,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引入杠杆率监管后,则会缩小商业银行和社会要求的最佳风险水平。巴曙松、金玲玲(2010)认为,过度的表外杠杆和表内杠杆的构建,虽然给商业银行的盈利带来好处,但是风险的不断积累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便是一个例子。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无法由资本充足率合理衡量,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的加入,会给现有的资本监管体系提供额外保障,同时也带来逆周期调节作用。

杠杆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影响,学术界也有不同的意见。Hildebrand(2008)认为杠杆率独立于各种复杂模型的假设和标准化过程,这样,它可以在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时作为风险加权资本要求的补充。但是杠杆率也可能会放大经济周期效应,因为“去杠杆化”过程给处于危机中的银行额外的压力,银行会被迫惜贷,这对银行业度过金融危机不是一个好的办法。袁庆禄(2014)认为,虽然杠杆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短期压力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存贷利差获利空间的减少,国内商业银行必定会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中间业务以及衍生品交易,这会导致短期的杠杆率优势渐渐丧失。因此,在满足监管的前提下,如何协调创新金融业务的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寻求的一种平衡。

一、引入杠杆率的资本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监管框架已经形成了以资本和流动性为监管核心,兼顾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覆盖银行监管各项要素的监管规则体系,资本监管则一直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经过三代巴塞尔协议的不断演进,资本监管框架建立起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在第一支柱下面,《巴塞尔协议Ⅲ》还将杠杆率监管指标纳入其中,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三大支柱紧密联系、相互强化,共同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资本监管始于20世纪初。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出台,其在约束资本方面提出了两个目标:第一,在界定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下,定义了资本充足率指标,以维持国际金融体系平稳而健康地运行;第二,建立统一的规则,以保障各国银行之间的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Ⅰ》一方面为各国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统一的监管标准,为各国商业银行搭建了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引导银行业树立风险导向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提升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2004年6月正式施行的《巴塞尔协议Ⅱ》仍然以资本充足率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新的银行监管理念,调整了标准法的计量准则,鼓励采用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资本充足率,使得新的监管框架顺应了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也更具指导意义。

但是,国际金融环境变得愈发复杂与深刻,更加多元的风险因素破坏力日益显现。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的迅速发展,给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业的复杂程度。不断累积经营风险给银行业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多起银行破产的案例让人们开始质疑现有的资本监管框架能否足以应对业务创新带来的新问题。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已有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质量进行了新的界定,扩大了对风险的覆盖,为了限制商业银行过度利用杠杆,背离审慎经营原则,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纳入第一支柱,确立了全球银行业监管标准与规则的新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杠杆率指标时,提出了如下原则:一是杠杆率应当简单、透明,且一般不进行风险加权;二是杠杆率的分子应当是高质量的资本;三是杠杆率的分母应当同时覆盖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四是杠杆率分母应当主要采用会计方法计量,并确保其全球一致性。《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标志着杠杆率正式成为一项新的国际资本监管标准。

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如下①:

(1)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作为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监管工具,杠杆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杠杆率可以限制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减少“去杠杆化”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损害;另一方面,杠杆率为以风险计量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一个监管资本要求的底线。杠杆率是兼具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功效的政策工具,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对资本充足率形成有益补充,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在宏观审慎层面,杠杆率能够起到逆周期调节作用,有利于约束商业银行规模的过度扩张,降低表内杠杆积累和系统性风险的增加。这两个功能的实现正是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而存在的。

(2)

通过对比计算公式(1)和(2),我们可以看到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具有相同之处,即都能通过对资本的控制来约束银行资产的扩张,计算公式中二者的分子均是基于巴塞尔委员提出的高质量资本原则的一级资本净额;不同之处在于分母,杠杆率为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而资本充足率为风险加权资产②。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会受到各种各样风险的威胁,具体来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粗放式经营过程中由于规模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其二是背离审慎经营原则由于高风险资产过度积累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面对这两种风险,基于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仅能防范高风险资产引致的危机,在限制银行规模扩张和杠杆积累上没有约束力;而基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杠杆率可以反映总资产规模带来的风险,但对不同资产的风险不加以区分,因而二者在资本监管上是互补的,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的相互配合能促进商业银行更合理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二、杠杆率监管下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

这里以Klein(1971)和Monti(1972)建立的模型为基础,不考虑同业拆借,构建银行风险理论模型。假设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业机构,在面对不同的监管条件时,会采取的效用最大化的风险行为。

假设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L,总利润为π,权益报酬率为ROE,贷款利率为rL,存款利率为rD,违约概率为PD,违约损失率为LGD,资本金为E,由核心资本tier1和附属资本tier2组成,则商业银行的利润函数和权益报酬率函数为:

π=rLL(1-PD*LGD)-rD(L-E)

E=tier1+tier2

当我们在模型中采用《巴塞尔协议Ⅱ》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来确定信用风险,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时,我们有:

图1 权益报酬率与违约概率曲线(资本充足率监管)

如图1所示,银行权益报酬率是违约概率的减函数,这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会引导追求权益报酬率最大化的银行多增加低风险贷款比例,通过降低整体的贷款违约概率来提高收益率,鼓励银行合理地管理风险资产,确定与其风险资产相匹配的资本水平。

当我们在模型中采用《巴塞尔协议Ⅲ》来约束风险,执行杠杆率监管时,我们有:

图2 权益报酬率与违约概率曲线(杠杆率监管)

如图2所示,银行权益报酬率是违约概率的二次函数,追求权益报酬率最大化的银行会通过选择贷款,使得银行贷款的违约概率为PD*。具体来讲,当银行贷款的违约概率低于PD*时,资产质量较好,但是银行在追求权益报酬率最大化的引导下会增加高风险贷款,虽然这种逆向选择会导致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的上升,但是在个体银行自身看来,这种负外部性却被权益报酬率的提高抵消了。当银行贷款的违约概率高于PD*时,资产质量较差,银行为了提高权益报酬率,会提高贷款质量,增加低风险贷款。

当我们在模型中采用《巴塞尔协议Ⅲ》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同时执行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监管时,我们得到图3:

图3 权益报酬率与违约概率曲线(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同时监管)

如图3所示,同时执行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监管时,商业银行权益报酬率与违约概率的关系变为ABF。在D点左侧,监管曲线为ABD,此时杠杆率约束比资本充足率更严格,实际上是在执行杠杆率监管;在D点右侧,监管曲线为DF,此时资本充足率约束比杠杆率更严格,实际上是在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拥有不同资产质量的商业银行,在同时面对两种监管时,实际上有一方的约束力量更强。

在监管曲线ABF上,理性的商业银行会选择将贷款质量控制在PD*处,以实现最大的权益报酬率。在此激励下,当商业银行在PD*左侧经营时,为了提升权益报酬率,它会选择接受更高风险的资产,以提高贷款违约率为代价提升权益报酬率;当商业银行在PD*右侧经营时,与之相反,它会选择降低违约概率。但是,在PD*与PD**之间,是杠杆率约束在起作用,在PD**右侧,是资本充足率约束在起作用。

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很多境外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监管套利,改变了监管模型,如图4所示,资本充足率监管曲线由CDF变成了C’D’F’,在同样的权益报酬率水平下,违约概率提高了,但在同样的违约概率下,权益报酬率却提高了。在此时,如果施加杠杆率监管,则监管曲线变为ABDD’F’,这样在同样的权益报酬率水平下,违约概率受到约束,说明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是有效果的。

图4 监管套利

理论分析证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约束均能改变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而且杠杆率成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被证明是有效的。面对二者统一的资本监管曲线,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应该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比如处于PD*左侧的商业银行,其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权益报酬率,会选择以高风险资产换取高收益,这样的逆向选择行为其实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违背了监管机构的初衷。

三、杠杆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实施已有四年,中国银监会规定管理达标值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3%的数额,并限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和2016年达标,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杠杆率和长期杠杆率,能更好地分析杠杆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图5、图6和图7分别是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测算指标,可以看出,基本都达标,且短期内整体压力不大,但不同类型的银行面临的压力有所不同。

图5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杠杆率情况

图6 股份制商业银行杠杆率情况

图7 城市商业银行杠杆率情况况

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普遍较高,且近三年的数据均高于5%,因此短期内不仅没有补充资本金的压力,而且为开展创新业务预留了空间。四大行之所以能够保持高杠杆率水平,主是因为其拥有大量的资本金。

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上也是呈杠杆率不断提升的趋势,但是各家银行之间杠杆率水平差距很大。杠杆率承压的银行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监管,包括补充资本金,限制规模扩张和增长速度等等。

三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较高,均高于5%,主要是因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创新业务开展较为缓慢,导致杠杆率水平较高。

短期来看,杠杆率不达标以及刚刚达标的银行会面临多种压力。第一,资本金的不足。外源融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补充方式,但是普通股的成本较高,而且受累于经济下行等因素,不达标的银行坏账率攀升,拨备压力也进一步加大,因此杠杆率约束会加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难度。第二,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增长,信贷规模越来越大,有限的资本使得高资本消耗的粗放经营模式难以为继,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要改变经营策略,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第三,机构增设、新业务开展受到约束。逾期未改正或危及范围较大的银行还会被银监会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杠杆率新规推出以后,诸多银行推出了补充资本金的计划,这反映出杠杆率监管开始约束商业银行的行为。

长期来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针对银行表外业务没有按照剩余期限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系数,导致表外业务对银行杠杆率影响较大。所以,通过测算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交易水平,我们发现,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其杠杆率对表外业务水平的变动较为敏感。

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虽然表外业务绝对量大,但是相对量占比较低。在不同的表外业务交易水平下,除了中国银行由于其国际业务的特色,其杠杆率变动对于表外业务水平较为敏感,四家银行均能保持杠杆率达标,且高于5%。这说明,对于杠杆率达标约束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约束表外业务扩张和风险管理方面,有了较好的成效。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已经远远高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4%水平,银行从事表外业务可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因此,杠杆率指标作为资本监管第一支柱的重要内容,应该在规避风险和提升效率之间做好权衡。

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于四大国有银行,其表外业务/表内外业务的比例较高,杠杆率基本处于4%的达标边缘。这反映了,一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的拓展中,趋势很猛,但另一方面,其杠杆化水平和表内风险承担也不断积累,所以需要及时地对其表外业务进行控制,防止过度扩张,降低或有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普遍以表内业务为主,由于利率管制的存在,因而规模不占优势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表外产品的动力较强。

对于三家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其规模较小,表外业务/表内外业务的比例不高,在表外业务水平提高的背景下,杠杆率仍远高于4%的监管需求。这表明,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兼顾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从事更多的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结论如下:

第一,监管部门在实施杠杆率监管时,应该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然会导致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做出逆向选择。为了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最大化自己的权益报酬率,优质银行在杠杆率监管下会扩大风险资产的比例,以此换取更高的收益,违背了监管当局希望降低银行业风险的初衷。

第二,商业银行短期内达标情况良好,但从长期来看,杠杆率达标仍然存在压力。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时,需要在传统业务与创新发展之间做出平衡。

第三,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与银行风险降低的事实符合监管预期,在杠杆率压力的约束下,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地进行资产结构的调整。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注意资本充足率指标和杠杆率标准的有效配合。由于不同的银行资产需要支撑的资本是同质的,而高风险资产的资本成本往往小于低风险资产,获得的潜在收益也较低风险资产高。因杠杆率只考虑银行风险中的规模因素,忽视了风险的敏感性条件,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会不断地以高风险资产替代低风险资产来提高资本回报率。因此,单纯使用杠杆率约束仍然存在某些缺陷,而这些缺陷恰好可以运用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弥补。可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要注意对两个指标相机抉择,配合使用,才会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第二,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收入主要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非息收入占比较小,短期内商业银行没有太大的监管压力。但随着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培育和壮大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这势必对商业银行长期杠杆率达标带来压力。在此背景下,杠杆率监管如何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商业银行协调传统业务与创新发展的矛盾,更需要监管机构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市场效率之间做出平衡。

①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一级资本扣减项=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其他。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②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1]Robert Bichsel & Jurg Blum:Capital Regulation of Banks: Where Do We Stand and Where Are We Going?,Switzerland:SwissNationalBankQuarterlyBulletin,2005.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兰州:《西部论丛》,2010年第10期。

[3]Philipp M. Hildebrand:Is Basel II Enough? The Benefits of a Leverage Ratio,USA:FinancialMarketsGroupLecture,2008.

[4]袁庆禄:《杠杆率监管新规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上海:《上海金融》,2014年第1期。

[5]Klein, M.:A theory of the banking firm,USA:JournalofMoney,Credit,andBanking,1971(3).

[6]Monti, M.:Deposit, credit, and interest rate determination under alternative bank objectives,USA:InmathematicalMethodsinInvestmentandFinance,1972.

[责任编辑 潘 莉]

F832.2

A

1000-114X(2016)06-0039-08

方 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吴 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北京 100872;汤海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32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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