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规法:边界规则与政府干预

2016-11-28 20:09
体育教育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乱象体育赛事规制

王 勇

(西南政法大学 体育部,重庆 401120)



体育赛事规法:边界规则与政府干预

王勇

(西南政法大学 体育部,重庆 401120)

体育赛事规法不仅是赛事举办的关键环节,更是主办方和观众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群体行为。体育赛事属于市场主体依据项目规律、品牌影响和赛事成本的自主经营范畴,但是,当体育比赛场上队员的举止行为构成对体育赛事规则、观众的权益乃至社会舆论秩序的负面影响之时,必要的政府干预成为一种必要。政府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充当制定和实施规则主体、监督主体和救济主体等多重身份,在不干涉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前提下,维护赛事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规制。干预应当秉承区分干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实施监督职能、完善事后处理救济制度,以及在项目边界内规范化引导规则的确立实施,实现体育赛事正常良性的有序举办。

体育赛事;边界规则;政府干预

在体育市场化浪潮的推动下,国内各大体育职业赛事均呈现出生机蓬勃的发展局面,且涌现出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等具有号召力品牌的体育职业赛事。我们通过借鉴、学习国外赛事运作的先进经验,实现我国职业联赛运作的“雪中送炭优势”,但体育比赛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诸多非职业化、非规则化乃至非法的暴力行为影响了赛事的良性发展。年初 ,中职篮赛场可谓“乱纪元”,争议判罚比比皆是,黑脚肆无忌惮。球队与裁判之间,球队与球队之间的火药味十足。广东队外援叶琳娜成为了“最受伤的人”。她在比赛中被上海队外援坎贝奇恶意打脸,导致眼部受伤。然后在9日的比赛中,被缝了7针的叶琳娜又被坎贝奇的队友史秀峰无接触时故意击打左脸。2016年13日,辽宁队队员李晓旭在大比分领先的最后1秒、在四川队无人防守时投中一记无关紧要三分,却惹来了四川队外援哈达迪的老拳,并被吐了口水,引起现场的一片混乱。

客观来看,此系列问题发生的主因并非偶然,而是必然。联赛乱象重生,根源之一在于违规成本过低,使得不遵守规则的人从违规中获利,从而侵害了遵守规则的人的利益,进而使得原本不愿违规的人为了自己的权利铤而走险。对比而言,美国NBA联赛,对抗程度何等激烈,然而场上很少发生违背超出比赛本身的行为,值得借鉴深思。由此不难看出超出合理比赛范围内的不必然构成归责要件,而问题之关键在于作为篮协和俱乐部教练、队员的边界不当行为选择以及承办方举办不力。毋庸置疑,体育赛事的长远发展需要仰仗市场化方式的运作,但是市场自身需要在规则边界下成长,且边界的把握需要国家干预措施的有效实施。面对如此状况,篮协的多则通知和罚单看似很重,并没有解决关键问题。如果进入到一个毫无规则边界可言的“乱纪元”中,无疑会给整个运动带来更大、更长期的混沌和伤害。如何在立足体育赛事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明确体育赛事规法边界,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国家干预引导是本文极力解决的问题。

1 体育赛事行为人规法的审视

篮协发布的“2015-2016赛季CBA联赛有关规程和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则的解读对于裁判、篮协和队员在法规视野下又有着不同的解读。比赛行为导向下,我们需要相关人员行为转向法律内涵的追问,以期改进赛事处罚达到净化赛场,促使体育赛事蓬勃发展。

1.1从比赛行为人看规法精神

体育赛事场上行为包括了教练行为、队员、观众和裁判等行为,对于CBA,中国篮协虽然处于主导位置,但执行规章制度的在俱乐部一方,俱乐部直接管理教练和球员,中国篮协处于间接地位,只能是事后管理,也就是大家看到的“出了问题开罚单”。“如何强化各俱乐部对CBA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一直是难点。”每到焦点战役,中国篮协和裁委会都会派出资深裁判坐镇。关键时刻,裁判该怎么做?“金哨”杨茂功在介绍自己从业心得时曾经说过:“裁判不要关心比分,有犯规就要响哨。但一定要看准、吹准!”裁判公正裁判直接影响观众的情绪。所有的体育赛事参与者都必须在体育运动精神规法内完成自己的角色。思想品质精神不仅是我国社会源远流长的社会精神,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健康体育构建所必需遵守的行事规法。可见篮球运动员的思想素质品德的培养和教育是体育赛事成功举办的关键一环。所有在这个圈子里面的各个元素都要在规则下进行,这是体育精神的灵魂所在,各个组成环节要在约束条件边界内匹配个体的价值。

1.2赛事主管部门和俱乐部行为的法律追问

作为中职篮主场赛事主办方俱乐部的行为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场馆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营销等行为;二是俱乐部对队员、教练的管理和梯队建设。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俱乐部对于教练和队员的培养管理,提升团队精神和团队责任心的营造,在于对于教练的队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规制能否落实,并完善比赛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主办赛事方俱乐部应营造良好的气氛,使赛事秩序得到有效保障。从根本上讲,体育赛事俱乐部的管理应是事前性的行为,在平时依法依规培养队员气质责任精神,预判可能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而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在体育赛事主办方的日常预案之中。其次,提高俱乐部的品牌效应。作为职业篮球管理者的篮球协会的身份既是组织者又是经营方,家长式的管理说教有时难免出现问题,一方面篮协对于裁判的管理不透明,导致裁判临场判决难以让所有球队接受。只有真正推行管办分离,将CBA联赛品牌形象与俱乐部的利益捆绑起来,才能从根源上遏制住种种乱象。另一方面,篮协的主导位置要归位,平时加强对俱乐部的引导宣传, 贴近观众,规范赛场秩序。提高引导消费者的观赛水平,鼓励消费群体的观赛积极性。对于篮协来说,内部对于自身违规违法行为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改进落实规则的落地实施。最后,篮协应对球场违反规则违法行为的可行性路径在于篮协制度的明晰与规范和不折不扣的执行。

2 体育赛事的干预逻辑

对体育赛事的干预并非是肆意的、随意的,而是适度的、有目标的,这就需要我们在确立对体育赛事进行具体的干预行为之前,明确干预的应然逻辑,考虑到与问题解决相关的边界,依此才可期待应然逻辑的实然落地运作。

2.1体育赛事管理的关联因素

职业篮球高度市场化运作以来,体育比赛已由既往简单的娱体活动转变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效应,多方主体的领域意味着更多利益关系需要体育主管部门自律,公平公开有效应对现实问题。体育国际化赋予了体育赛事活动更多价值的同时也对其复杂性和公平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新难度。体育赛事如此,体育赛事的国家干预更是如此,具体来看,体育赛事管理的监管和干预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关联因素。

2.1.1体育赛事建设

“体育产业开启了从市场经济角度运作认识体育的先河,为我国体育建设注入新的要素”,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品牌价值的创造,更有利于创造社会正能量,丰富社会精神文化层面的建设发展,这要归功于体育赛事魅力,更仰仗国家干预上,给予赛事发展空间。由此看来,对体育赛事进行干预的初衷在于促进体育赛事的良性运转,确保体育比赛在社会文明建设中发挥的良性作用。

2.1.2观众权益保护

观众、裁判和队员等构成体育赛事的利益体。职业联赛已经21年了,联赛乱象是职业化道路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但是篮协的赛后处罚等细节问题的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最终活动的南辕北辙。赛事如果超出比赛范畴,政府有必要行使公权力维护体育赛事市场秩序的公平。消费者的主体角色决定了其地位,比赛本身影响已经超出了单一欣赏比赛的范畴,影响观众的道德精神行为。因此,体育赛事管理引导是出于尊重观众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2.1.3社会秩序有效维护

体育比赛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如CBA联赛的举办会吸引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且各个篮球俱乐部的球队、球员乃至体育赛事的地域化更是决定了篮球比赛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达到的不可预知的社会影响效果。对于体育赛事比赛的干预并非仅仅是为了促进体育赛事顺畅,还在于引导体育赛事对社会秩序的正面传导,主要通过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将体育赛事的发展纳入法治规制轨道之中。因此,体育赛事的比赛干预是通过体育赛事某一环的有效监督,引导其对社会秩序产生正面影响。

2.2体育赛事比赛干预的政府职能定位

“体育产业发展需要政府的管理引导,政府职能科学定位有利于促进体育产业良性发展。”体育赛事干预源于体育赛事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在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干预中,政府应当扮演着多重角色。

2.2.1主管主体的代表

主管,顾名思义是主持和管理。篮协协助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协助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协助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员制度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根据国家体委和全国体总、国家奥委会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篮球比赛;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从体育赛事本身看,主管部门的行为如果使赛事运作和管理始终维持在与赛事品牌和价值不相称的高水平,将不利于体育赛事的良性发展。而政府对体育比赛的干预确切来讲是对体育赛事乱象的干预,它的首要职能角色在于主管主体代表,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实现职能归位,提高约束力,净化球场乱象,维护联赛的品牌形象和促进篮球的蓬勃发展。

2.2.2监督主体代表

体育赛事比赛元素一般包括:俱乐部、教练、队员、裁判和观众等,他们都应受到以中国篮协指定的《中国篮球2015-2016赛季CBA联赛有关规程和规则 》为代表的秩序法律规范的规制。“体育赛事建设发展需要接受众多涉及产业管理与发展的政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作为规则法律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可以依职权对体育赛事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规制。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不仅伤害了观众的热情,还对体育赛事起到不良示范作用。保证体育赛事的良性市场化运作,决定了加大政府干预成为一种必然。

2.2.3主体处罚代表

体育赛事比赛环节的乱象问题,无论是因主办方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最终都会对体育赛事、观众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损害,这种损害于体育赛事而言会是品牌价值的缺失,于观众而言是损害社会精神道德边界。总而言之,集主管、监督和处罚救济多重身份于一体的政府需要在体育赛事发生乱象之时,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赛场秩序,提高约束力。

2.3体育赛事干预的边界设定

政府在体育赛事比赛乱象行为中承担着多重角色,但是这种处罚管理干预不是肆意的,而是适度的。对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适度,最好的诠释正是为其权力实施设置必要的边界。我们认为在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处罚权的行使中,应当注意两方面的边界设定:一方面,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处罚制裁不应涉及不公不正,应尊重事实。干预处罚是体育赛事主管者的一种居高临下的监管,并非执法不一, 应有的放矢,而非肆意干涉处罚,否则会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重点在于对违规违法活动的公开、合理以及有效打击。设置边界合理合规才能够对社会精神产生正向影响力,确保体育赛事的“正本清流”。

3 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规法路径

3.1事前引导区分干预原则

体育赛事干预是在尊重体育赛事管理者,也就是规则灌输引导宣传的前提下适时干预。这种赛前干预应当坚持区分干预原则,即通过一般体育赛事和重大体育赛事、常规体育赛事和特殊体育赛事的区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分配规制资源,着重对重大体育赛事和特殊体育赛事的行为进行监控。常设的体育赛事管理部门应该深知维护CBA联赛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将联赛的品牌利益与俱乐部的利益捆绑起来, 联赛的品牌与球队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俱乐部、球员以及赛场所有元素赛前引导区别对待,使俱乐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理解,预防预警宣传到位,提升球员综合素质 。政府职能部门既是组织者,又是管理者,适度赛前引导干预极其必要,政府干预机关有必要进行特殊的规制。

3.2体育协会边界监督

体育赛事干预权的行使、干预职能的实现除去俱乐部、队员等监督管理之外,更应当重视体育赛事行业协会的重要协调与震慑作用。引导观众文明观战,提升教练素质,减少浮躁情绪,传递正能量。以我国为例,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离不开相关体育行业协会的组织与协调,三大球职业赛事均有相对应的行业协会作为联赛主管部门。体育行业协会的职能体现在自治权能的享有,即对行业协会内部活动的规制、行为自律和行为奖惩。如篮球协会从本质上来讲是篮球赛事参与者和政府之间的中层主体,由此一来,赋予强化篮球协会对赛事行为的干预职能且有利于走出干预体育赛事自主经营的干预悖论。篮球行业协会在个案中的干预边界效果可以通过篮球内部规范的出台进一步形成行业发展经验,引导行业更为健康良性快速的发展。

3.3事后处罚救济完善

有效的体育赛事规法干预应当是事前规制与事后救济的结合,且应当建立有保障的事后救济制度。伤害体育赛事行为最终市场的买单者毋庸置疑是消费者。CBA已经是亚洲第一篮球联赛,但近年来,联赛乱象愈演愈烈,出现赛场斗殴、球迷闹事等负面事件,不仅是对赛事品牌价值的减损,更是打击消费者参与的热情。观众是体育赛事市场化发展的关键目标群体,体育赛事良性运行也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如果失去了观众,俱乐部、球员等也就失去了这个平台。对于乱象行为真正零容忍,对于有损品牌形象行为处罚严格,杜绝潜规则的漫延与存在,并且改进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乱象就像硬币的两面,既有伤害浑浊之时,也会推动联赛的发展,事后处罚救济完善力求打造健康阳光在体育道德范围内的竞争范围,以推动篮球运动健康发展。

3.4管办分离

无论行业种类和特殊性为何,市场秩序规制的效果无外乎震慑和合规指引两类,及时、大力度的规制执法可以对行业主体的行为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而除此之外更为重要、更能从根本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是合规指引。对于游离于联赛整体利益之外的失位,单单赛后处罚不足以达到目的,一个好的联赛绝对不能光靠俱乐部教练队员的自律。客观讲,我国体育赛事的市场职业化与欧美国家相比尚显不足,仍然存在诸多不成熟之处。如何让俱乐部、协会和裁判成为整个联赛利益共同体的制度设计,推动裁判职业化,才是中国职业体育不可回避的核心工作。 只有真正推行管办分离,将职业联赛品牌形象与俱乐部的利益捆绑起来,才能从根源上遏制住种种乱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46号文件”,对于体育人来说是一支强心剂,指明了职业体育发展的方向。 综合多重因素考虑,我们认为体育赛事政府有效干预违规违法行为规制的同时,应当推动职业体育改革,积极参与到职业体育的协调指导中来,通过行业管理归位指引体育赛事在合法、合理、合规的路径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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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s Event Regulation:Boundary Rules an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WANG Yong

(Sport Dept., Southwestern Politics and Law Univ., Chongqin 401120, China )

The sports event regulation is the key part of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and the collective behavior with legal significance between the host and the audiences. As the market subject, the sports event conducts independent operation based on sports item rules, brand name influence and competition cost. However, when the behaviors of the players on the court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sports event rules, rights of the audiences and social opinion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step in. Government is the compiler of the sports event rules, monitor of the event and relieving conductor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s during the sports event to protect the fairness, openness and justice of the sports event without interfering the independent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 interventions, fulfills its monitoring function through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and improve the relieving system after the event. The government should guide the legislation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sports items and guarantee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events.

sports event; boundary rul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G80-05

A

1672-268X(2016)04-0011-04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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