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珍荣
(海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理论教研室,海南 海口 571158)
对CBA球员工会发展的思考*
贾珍荣
(海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理论教研室,海南 海口 571158)
随着CBA的不断发展,CBA球员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渐凸显。对CBA球员工会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反思,认为球员工会是职业体育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外球员工会的演进有其鲜明的阶段性特征;CBA球员工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工会组建原则的影响;CBA球员工会的发展阶段主要分为传统工会模式阶段、准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等3个阶段。
CBA;劳资关系;球员工会;组建原则
随着对国外职业体育了解和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球员工会常常是与国外职业体育及其劳资事件同时出现的,这使得我们对球员工会的概念认知定型为“工会”的形象。而事实上,在英文语境中,球员工会中的“工会”往往表述为association,比如,APFA(Australian Professional Footballers’ Association)、NBPA(Nat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ssociation)等。一方面,association一词在一定意义上“暴露”了球员工会“前世”的协会性质。另一方面,就其“今生”来看,之所以我们在中文语境中倾向于使用球员工会这一语词,或者将职业运动员协会简称、泛称为球员工会,主要有以下两点缘由:
其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职业化、商业化最广泛的体育项目、发展最成熟的职业体育联盟几乎全部都是球类项目,比如,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欧洲五大足球联盟、北美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等。很显然,在这些职业体育联盟中的职业运动员都可以称为球员(当然也属于职业球员)。球员这个概念不仅形象地观照了全球职业体育发展的现实,中文表述也更为精炼。
其二,在国外职业体育发展历程中,由于工会制度,尤其是集体谈判制度的日益成熟,球员工会的协会(association)性质逐渐向工会(union)性质转变。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大学职业体育劳资关系问题研究专家Braham Dabscheck教授(2006)甚至认为,在英文语境中,二者(players’ association和players’ union)并没有区别。时至今日,球员工会被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运行中充分展现出工会属性与功能,“工会”之名能够更准确、更简洁、更形象地副其工会之实。
鉴于以上两点,我们将职业运动员协会概念化操作为“球员工会”。必须强调的是,球员工会实际上就是指职业(篮球、足球等)运动员协会。从这个角度看,那些非职业球员协会(如大学生运动员协会)则不能称为球员工会,它们只是具备协会性质而不具备任何工会职能。作为学术探讨的一个逻辑起点,对球员工会概念的界定并达成基本共识是必需的。笔者认为,球员工会是指某一特定职业体育场域内的职业球员依法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代表职业球员利益并为之服务。
职业体育是一种将竞技比赛高度商业化的体育形态,其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赋予职业体育联盟鲜明的企业属性。职业体育联盟就是一个以竞技比赛为核心产品的特殊形态的企业。在职业体育联盟中,拥有物质资本的资方租用土地,搭建“厂房”,组装好“生产流水线”,为职业球员提供其劳动力资本价值的实现平台。同其他很多企业的劳工一样,职业球员同样是将自己的体力、技能、知识和智慧作为商品与资方交换以获得生活收入。因此,企业性质的职业体育联盟必然分化出两大利益主体,即劳资两方。
同工业企业一样,劳资关系也是职业体育发展的核心问题。劳资双方的资本权力(资方拥有的是物质资本权力,劳方拥有的劳动力资本权力)悬殊势必造成劳资双方利益主体地位平等的假设在现实运作上往往名存实亡。众所周知,相较于职业球员,资方在资源占有的数量和范围上占有绝对优势。双方资本权力上的不对等地位、资本的逐利本性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利益博弈失衡。世界工会运动的历史规律还证明,对于以劳动力权力的让渡换取生活物质的个体球员而言,要想在劳资博弈中获得有利的、主动的局面,组织化的表达和维护机构是不二之策。也就是说,职业体育联盟企业性质及其劳资双方利益博弈地位失衡营造出了球员工会产生的联盟内部环境。
组织化的博弈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这是劳资关系结构调整的一个逻辑前提。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形态,职业体育的成熟度直接反映在其劳资关系的规范程度上,而劳资关系的规范程度取决于劳资博弈主体的组织完备性、规范性。易言之,一个劳资关系结构不完整,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力量的不平衡的职业体育联盟充其量只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在历时态上,职业体育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会导致劳资纠纷和冲突的凸显,这种市场自然选择的发展趋势必然倒逼劳资关系结构不断调整,在组织上趋于完备化、合理化方能应对各种劳资问题。比如,第三方仲裁组织、球员工会、资方代表等组织。
在联盟外部法律环境向面上,各国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都赋予了职业球员作为劳工理应享有的团结权(Koalitionsrecht)。团结权又称劳工组织权或劳工结社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成立工会并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狭义的团结权则专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之基本目的,而结成暂时的或永久的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即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4]。无论是广义团结权还是狭义团结权,都是在法律意义上赋予球员的工会组建权利。
综上,职业体育的发展必然会催生球员工会。这不仅是职业体育属性和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等内部因素决定的,外部的法律法规环境也为球员工会的组建提供了制度保证。更为重要的是,人类的理性和市场规律共同决定了作为职业体育劳方代表的球员工会在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结构中产生的必然性。事实上,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合作、平等与共享的合作博弈关系也印证了球员工会对职业体育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外经验表明,球员工会对资本权力的制衡在职业体育发展初期是一种对抗式的,后来随着国家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整个国家的工会环境逐渐好转,球员工会的运作也随之规范化。资方发现,球员工会的存在并没有阻碍资方的利益取得,相反,联盟发展得越来越健康,尤其是联盟所创造的收益也呈几何倍数的增长。不仅资方资本的投入获得巨大收益,球员,尤其是一些明星球员的收入增长速度和总量均令人惊叹。在实现垂直向上的社会流动成为社会的精英分子的同时,球员的社会影响力也与日俱增。球员社会影响力提升实质上也在提升职业体育联盟的品牌效应,双赢的局面因此逐渐形成。当然,劳资双方的合作、平等与共享目标的达成不是一个自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在这个博弈过程中,球员工会的发展也体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点。
宏观地讲,国外球员工会的演进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历史比较久的联盟中,由最初的运动员协会逐渐过渡到现在的球员工会。例如,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球员工会从1885年的兄弟会历经近70年最终才在1954年成立了球员工会并一直持续到现在[5]。还比如,澳大利亚的职业足球联盟、板球联盟中,球员也都经过不懈努力,经历了数次起伏才形成今天的成熟的球员工会。另一种主要是在后发外生型的职业体育联盟中,球员工会直接借鉴现代企业的工会模式组建而成。例如,韩国的棒球联盟球员工会、日本棒球联盟和J联赛的组建就是借鉴了一般企业工会组建的经验。但是不论是哪种组建模式,不论其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如何,其球员工会的发展体现出了很强的渐进性特点。这种阶段性是在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球员的觉醒、资方的应对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不同国家球员工会的演进阶段历时长度会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诸如职业体育联盟本身的发展速度和发展程度、国家工会环境、球员自身的努力等因素造成的。仅从球员的立场看,如果考量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合作程度来划分球员工会演进的阶段性,大致可以分为绝对弱势、缩小差距、相对平等三个阶段。还有学者(周爱光等,2011)在研究了英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的演进历程后指出,英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发展至今, 大致经历了艰难创立时期、抗争维权时期、内部建设时期3个主要阶段[6]。
国外球员工会演进的阶段性特点为我们研究我国的球员工会的组建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思路。总体而言,我国职业体育与国外相比发展还不成熟,仍处于体制变革期。同时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工会制度和工会运动环境,未来CBA球员工会的组建必然面临更多掣肘,体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纵观国外的不同模式组建的球员工会,有三点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1) 守法原则。遵守宪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这是任何法制国家中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球员工会的组建也不例外,其组建程序、章程的制定、组建筹备工作等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组建工作就是非法活动,即使组建成功了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 维权原则。球员工会是维护球员利益的代表,维护会员球员的利益是球员工会组建的根本动力和出发点所在。这也是球员工会存在的主要理由。因此,球员工会的组建和运作都必须坚持利益维护的原则。
(3) 自愿原则,球员自愿入会和退会的原则。球员工会是球员自愿结成的一种社团组织,球员享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当然,作为球员工会的会员,会员球员也必须履行按时缴纳会费、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等义务。
一方面,CBA球员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其组建必须遵循上述的三点共性原则。另一方面,除了上述三点共性原则外,组建CBA球员工会必须结合我国特有的体制与国情,观照几个特有的工会组建原则。
(1) 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地位。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的定义是:“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所以坚持党在工会的领导地位是我们在组建球员工会时必须要考虑的原则。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都设有党支部,同时在球员中也发展党员。这为球员工会的组建和运作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比如球员工会主席的推荐、选举以及工会活动的开展等。
(2) 独立性原则。球员工会必须独立于俱乐部领导层,在工会主席的推荐选举工会活动的时间、形式、经费等方面实现球员真正的自治。这一点是从我国一般企业工会的现状出发提出的。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工会一般是一个虚设的组织,在一些非公企业中,工会主席甚至就是资方的亲信或者资方利益的代言人,即我们俗称的“老板工会”(company run union)[7]。因此,一旦在上述几个方面不能实现真正独立的话,这种球员工会将很难发挥球员工会应有的功能。
(3) 产业原则。所谓产业原则是指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8]。也就是说,这个原则要求工会的组建不是以职业属性来组建的。例如,北京市的出租车司机通过不懈努力,以及各界的支持和关注,最终成立了工会。这个工会并不是有职业属性的“出租车司机工会”,而是依据产业原则组建的“出租汽车车队工会”。也就是说,“目前现有体制下,可以成立行业工会(如教育工会),但暂时还不能成立职业工会(如球员工会、教师工会、驾驶员工会等)[9]”。
(4) 地域原则。所谓地域原则是指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以这个地方总工会牵头组建其下属的地方工会[8]。因此,这个原则是按地域为工会组建范围而制定的。除了铁路、石油等少数行业,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工会都是按照这一原则组建的。
不难发现,上述产业原则和地域原则对球员工会的组建显然是不利的,这两个原则会直接掣肘CBA球员工会的组建。在我国的职业体育联盟还不是很成熟,管办分离还未落地,尤其是俱乐部的利益共同体还未形成之时,要组建“球员工会”(其实是工会联合会)必然是要跨地域的,这就会受到地域原则的限制。而产业原则决定了“球员”这一具有明显职业属性的词汇不能与“工会”挂钩,球员在工会会员身份上没有特殊性。也就是说,CBA球员工会的组建还受到产业原则的限制。
(1) 传统工会模式阶段(association性质)。在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开展之初,我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处于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阶段,这种模式的联盟是为了尽快引进国外的职业体育运作经验,是完全在行政力量的支持下组建起来的。这种做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还是有其积极的一面。在这种职业体育联盟中,俱乐部一般都是所背靠的大企业的一个部门,球员作为俱乐部中的一员,自然而然地就已经成为了这一企业工会的会员。球员参加的是以俱乐部为单位组建的工会。球员只是俱乐部所属企业工会的会员,这种球员工会主要是体现教育和建设的功能,涉及到球员利益的也就是逢年过节的福利发放;或者组织一些文娱活动。这是和整个国家的工会大环境相适应的。当然,这种形式的工会不能算是球员工会,仅仅是一般企业工会,其最大功能就是教育。
(2) 准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committee性质)。不论是行政主导型职业体育联盟还是市场主导型职业体育联盟,相对于市场垄断型的职业体育联盟而言,二者都不能算是成熟的职业体育联盟,都具有过渡性。我们把这两个类型的职业体育联盟为单位组建的球员工会称之为准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
今年年初中国篮协提出拟设CBA球员工会的设想,其实就是一种变通形式的准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拟设”一词,完美诠释了CBA目前仍然具备强烈的行政主导性质。这个拟设的球员工会与现行的CBA联盟是“一母生两子”。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CBA球员工会的发展历程的阶段性特点。CBA行政主导型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在短时期内很难转向市场主导型的性质。尽管有球员认为,在现行的CBA联赛体制下,很难去实行,篮协和俱乐部都有各自利益,球员不可能在里面起到任何作用,到时可能只是大家一起坐下来开个会,摆个样子[11]。尽管这个“运动员委员会”与真正的球员工会还有区别,但如果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这个“萌芽”本身就是一种“从无到微”的进步。在谈改革必强调渐进性的当下,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变化所蕴含的积极意义。
因此,这种模式的球员工会是与我国的国情相符合的。虽然它与国外球员工会的发展经验相比相去甚远,但这种模式的球员工会的发展将会为未来应然模式的球员工会的组建提供条件、奠定基础。
(3)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union性质)。该模式的球员工会是基于成熟的职业体育联盟——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而组建的。如前文所述,职业体育的本质是一个非常讲究规则的游戏,具有创造财富和娱乐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它能成为一种产业,为国家和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纵观国外职业体育联盟,尤以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最具代表性。他们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职业体育联盟具有市场垄断的特性,这种垄断性是职业体育存在的客观需要。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产生需要球员工会与之形成稳定的三方机制的利益博弈结构。也就是说,职业体育联盟模式球员工会是以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为单位组建的应然模式的球员工会。随着CBA最终实现管办分离,真正走向市场垄断型的职业体育发展阶段,CBA球员工会必然也会随之向职业体育联盟模式转变,演变成球员自愿、自主和自治的社团组织。当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体育体制,这种应然组建模式的最终实现过程必将是个渐进的过程,正如我国在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必须有一定的缓冲和 “软着陆”过程。
任何事物演进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上述CBA球员工会演进的阶段性只是一种统括性的相对分阶。由于球员工会具有工会属性,我国政治体制、体育体制、工会法律及环境等因素对CBA球员工会演进的掣肘将会在很长时期内存在。比如,管办分离雷声很大,但是迟迟不见雨点落下。因此,在联盟性质还很难发生根本转变之前,CBA球员工会恐怕只能以committee性质产生和存在。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达成共识的是,无论未来CBA球员工会以何种性质出现,维护球员的利益,尤其是对二、三线的职业球员的利益维护将成为重点任务。这不仅事关CBA劳资关系的平衡,更会直接关系到俱乐部后备人才梯队的建设,而后者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面临的一个瓶颈性问题。
[1] 常凯.论中国的团结权立法及其实施[J].当代法学,2007(1):46-53.
[2] 周爱光,张恩利.英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援助服务机制及启示[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129 -132.
[3] 王庆伟.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4.
Development of CBA Player Union
JIA Zhenrong
(Theory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 of Sports Dept., Hainan Normal Univ., Haikou 571158,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BA, the CBA player un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literature study and interview, the paper reflects on some basic proble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BA player union. The player union is the necessary result of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development. The foreign player union evolution has distinctive phase features; the development of CBA player union is influenced by the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 of the union; the development phase of the CBA player union include conventional union model phase, quasi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 model phase,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 model.
CBA; labor relation; player union;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2014年规划课题(HNSK14_110)。
G80-05
A
1672-268X(2016)04-0091-04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