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16-11-28 02:21秦亚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预警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秦亚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秦亚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政府在“非常态”下的处理应对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但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也充分暴露出来。在实践中,政府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信息公布不及时、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等一系列问题。全面深刻地分析研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结合实际,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对预警机制的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预警机制;制度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或者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只要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都能够以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取相关信息。社会发展带来越来越多新型问题,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更大。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于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其制约性相比法律而言较弱,且一定程度上将国务院本身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此外,调整对象主要是政府行政机关、经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却没有涉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发布的信息不权威统一。

2008年发生了罕见的雪灾,铁路部门急于恢复交通秩序,而广东地方政府则优先考虑就地疏散滞留乘客,两者发布的短期内气象情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导致大量旅客在广州火车站滞留、甚至发生人流的混乱现象,交通压力越来越大。这无疑是政府信息发布的失职,如果政府不及时通报该情况,而使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流传开来,会大大降低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极易引起骚乱。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

在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中,9月伊始我国各地开始出现婴幼儿在服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病状的情况,这说明三鹿奶粉很有可能已经存在严重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最早在6月份就陆续收到消费者的投诉,而有关部门一直到8月初才对涉嫌问题的奶粉进行检测,政府部门正式向社会公布此次事件距离事发时间已经过去3个月,政府信息公布的滞后性不可谓不严重。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支撑。

目前,我国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方面还是分散性的立法形式和格局,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仅有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布管理机构,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我国条块管理、部门分割的体制严重应先了信息的横向沟通。信息的不畅通必然会制约突发事件的应对效率。”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和负责全国各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各地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和负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存在垂直和横向两套机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均可直接指导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无疑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此外,由于管理上的混乱,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信息发布主体的混乱,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布管理机构。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性,社会预警机制不完善。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应该及时公布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向社会传达明确的信号,这是预防流言蔓延和稳定人心的必要之举,也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突发事件。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还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另外,我国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预警信息关注依旧不够,政府部门通常将注意力集中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阶段。

三、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完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政府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整体规划,全面统筹,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出台新法,注重将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对新法的补充这两方面的密切结合,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

(二)、完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为了避免信息的矛盾,首先应建立一个常设的突发事件管理机关。事实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并不总在某个单独的行政区域内,其范围多是跨地区,甚至可能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当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出现时,很难可以及时有效地判断分析当前情势,更难以及时制定出一套合理的应急方案,因此,及时完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的管理,建立全国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汇总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增多,突发事件的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的政府公开责任也面临重大考验。

注释:

①许敏等.完善危机信息沟通机制的路径分析[J].兰州学刊,2006(0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马怀德.《应急管理法治化研究》[C].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李光希.突发事件危机与媒体的关系[J].新闻与写作,2008(5)

[5]齐丽文.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9.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41-01

作者简介:秦亚,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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