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婷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阿里巴巴公司与三际无限公司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
张 婷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2006年-2007年,“雅虎”和“奇虎”这两大知名网络品牌围绕恶意软件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之间的诉讼一直没有停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这两大品牌的声誉和影响力在社会中的地位,更是因为当今社会对知识产权关注度的提升。笔者仔细搜集了关于这两大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案例,厘清了围绕二者之间的诉讼关系,提出自己认为的争议焦点,同时做出法理分析。
不正当竞争;诋毁商业信誉;著作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作为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是对《发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充。2006年11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恶意软件的定义:①强制安装: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②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③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备,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④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⑤恶意手机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⑥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的行为;⑦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⑧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①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成员参与制定了有关恶意软件的定义,由此可见,双方均认可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公布的有关恶意软件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表现形式。然而,三际无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雅虎软件的表现形式符合行业公认的恶意软件特征,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雅虎软件具有“危险”,因此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什么是恶意软件,法律法规尚无一个明确定论,对此的应对只能是凭借原则性条款,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通过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和个人感知对恶意软件进行定位。
在案件中阿里巴巴公司还提出了一各诉讼请求,即三际公司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与国风因特公司对雅虎软件的著作权。本案一审二审之间的判决结果存在不同,一审法院认为雅虎软件的作者是国风因特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雅虎软件的著作权人,故不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要求三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认为阿里巴巴公司虽然并未在软件上署名,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共同研发完成的事实,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与国风因特公司同为雅虎软件的著作权人,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对三际公司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些我国法律对合作作品构成及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2005年9月20日,国风因特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②签订了《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雅虎软件是双方共同研发而完成的一款互联网上网辅助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由国风因特公司署名;双方可以共同或其中一方可以单独作为享有完全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向侵犯雅虎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其中一方单独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另一方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侵权事实不重复主张权利,且该单独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获得其主张权利的全部所得。③
由于著作权是财产权是私权,按照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有权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这份权利,只要这种处分行为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应该首先秉持自治有先的原则。《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国风因特公司只是单独享有署名权,所以应当认定为阿里巴巴公司也是雅虎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且有权单独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对三际公司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对著作权的认定有法有据。
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互联网时代的商业诋毁无论是参与主体还是侵权主体的行为方式都具有独特性的表现形式,其侵权方式具有相互性、多元性、隐蔽与炒作复合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商业诋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也更强、更广泛。④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到对商业诋毁的立法规制,但总体来说比较原则抽象,法官在实际判断中,更多的是凭借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裁定,抑或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等原则性条款加以判断。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三际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商业信誉。三际无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声明,称奇虎软件发布以来,网民主动清除雅虎软件累计达到450万次,雅虎软件使用间谍软件技术。三际公司总经理齐向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雅虎软件是恶意软件。其三际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雅虎软件的表现形式符合行业公认的“恶意软件”特征,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雅虎软件具有“危险”。
注释:
①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023 490
② 2006年7月31日,三七二一公司名称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中国”网站(域名为:yahoo.com.cn)的所有者。
③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023490
④ 见骆霞:《论网络时代的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规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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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2-01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