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6-11-26 02:49文/焦
北极光 2016年8期
关键词:侵权人损害赔偿义务

文/焦 娇

义务帮工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文/焦 娇

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义务帮工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普遍存在。义务帮工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用人者责任,对其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侵权责任形态入手,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的规定,将义务帮工责任分为第三人致帮工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以及利益直接归属于被帮工人的特征,被帮工人被法律课以更多的注意义务以及更重的责任承担。

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初步规定了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义务帮工人致害他人时被帮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与义务帮工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义务帮工人受害时被帮工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等情形。本文针对审判实务中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得出相应的结论。

一、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帮工人无过失或有一般过失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适用第13条时,在帮工人致人损害,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则被帮工人就帮工人之侵权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帮工人对此不负责。一方面在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帮工双方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官在此时能够直接适用法条,苛责被帮工人承担替代责任,并无自由裁量之存在余地;另一方面,价值判断和法理依据也是审判实践中必须加以衡量的。

除了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外,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因其为注意自身安全而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2.帮工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帮工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不同的是,连带责任涉及承担主体之间内部责任分担和追偿。需要探讨此种情况下,被帮工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帮工人并无过错,在双方内部责任上,两者应如何确定责任份额。实务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内部责任划分,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法官可依据不同案件情况,帮工人过错程度和当事人经济状况划分赔偿责任。即使被帮工人妥善安排帮工环境,对帮工人管理指示均无过失,甚至对他人遭受损害毫不知情,仍需负担一半左右的赔偿责任,而帮工人之过错致人损害,对损害结果也只承担一半责任。虽然赔偿责任的划分需要依据具体案件和帮工关系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加以认定,但明显的是,即使法律规定帮工人应该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法官在审判中,就在内部责任分担而言,对无过错之被帮工人仍旧苛责以相对较重的赔偿责任。

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赔偿问题

《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帮工人无过错或一般过失时被帮工人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认定帮工关系的过错程度时应适当加重被帮工人的注意义务。实践中,义务帮工人由于帮工行为遭受损害,自身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由被帮工人所受损害承担完全、终局的赔偿责任。即义务帮工人只有一般轻过失时,并不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若被帮工人对帮工行为并未明确拒绝,则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有一定的指示,对帮工场所的安全有一定注意义务,类似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出于情谊无偿付出劳务,就其劳务所产生之利益也归属于被帮工人。

2.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的责任情况,《解释》中并未直接规定,但依照民法理论,受害人与有过失是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帮工就自身损害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应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帮工人受害是由于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会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对减轻程度认定,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自身价值判断有所不同。法院判决为符合公平原则,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加以考量,在帮工人具有重大过错时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而对被帮工人而言,因其直接享有帮工所产生的利益,应科以更多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三、第三人侵害帮工人权利之损害赔偿问题

帮工人在义务帮工中,因他人侵权而遭受损害,原则上应由侵权人对自我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在侵权人并不明确或缺乏赔偿能力时,被帮工人因受有帮工之利益,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帮工人对帮工环境安全、帮工人的活动具有管理责任,在帮工范围内帮工致害似乎都能够苛责被帮工人的管理指示过失。但是,被帮工人是否具有就管理指示义务具有过失,很难基于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审判中法官既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要求其赔偿,也可以认定被其无过错。此外,帮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受害,被帮工人难以控制、难以知晓,一味苛责被帮工人的管理指示过失对被帮工人来说太过严格,不近人情,也有违公平。此时,首先要求侵权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作为帮工利益的直接受益人,被帮工人应在所受利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进行补偿。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帮工责任》.《法制日报》,2009年4月1日.

[2]尹飞.《论义务帮工责任的独立地位》.《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3]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4]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政法学刊》,第22卷第3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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