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济宁市汶上县文物旅游局 于静
论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
文/济宁市汶上县文物旅游局 于静
笔者针对新文物保护法制度的创新,比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民间收藏管理制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制度以及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等,与此同时,还对新文物保护法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文物保护法;制度创新;立法完善
文物是历史发展中的重要见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载体,而且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对人类社会发展实现有力的反映,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国际上的各类组织也对灿烂且古老的文化倍加珍惜。我国为了响应《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于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在社会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人类遗产保护法也在不断地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挑战。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层面也在不断地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一方面挑战是来自城市发展建设中的挑战,在城市不断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着新格局建立以及旧格局破除的境况,这就会使得旧和新模式产生矛盾,在矛盾中如果不进行良好的协调就会使得历史遗迹的保护重要性被忽略。另一方面是涉及文物犯罪方面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历史人物的经济认识性增强,这就会直接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以及倒卖等形式通过对文物价值的利用来满足己欲,并且,现阶段的盗墓和对馆藏文物的偷窃现象不断的增多。
(一)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的增加。直至今日,我国已经成功地将一百〇一座城市申请为国际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并且在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对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公布,在旧法汇总的第八条中进行了“保存特别丰富、具有重大的革命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城市,都要由呈现建设环境部门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核定和公布”,通过这一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旧法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一制度内容的公布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保护以及规划起到了非常关键的意义。但是旧法对于历史的名城的保护没能达到较为广阔的层面思考,而且也没有对历史街区或是城镇纳入到制度内容之中。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的第十四条进行了具体的内容规定:“在面对具有革命性意义特别强、文物特别丰富的城市以及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的街道、村庄以及城镇,要通过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政府核定公布为村镇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从而上报国务院进行备案。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村镇或街区的所在地县级达到县级以上的应当对人民政府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进行总体的规划。”从这一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新规定提升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力度,并且还对政府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职责进行明确。
(二)对民间文物收藏管理进行了完善。新法中对于文物的保护,对于私人收藏的文物规定也是所要讨论的关键环节之一,中国是一个文物收藏大国,这些收藏不仅仅来自于国家方面的收藏,也来自于私人收藏,只有充分的对私人收藏进行保护才能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得以更全面的补充。在进行文物收藏的过程中很多私人收藏家无法进行合法的收藏,因为旧法中曾对私人收藏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私人对于文物的收藏要经由文化行政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收购从而实现系统的管理,其他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对文物进行私自收购。”这样的规定内容,使得广大的收藏爱好者的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并且还常常出现私人收藏家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了对广大的私人收藏者的权益进行良好的合法的保护,新法在对民间收藏者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确定,具体规定为:“文物的收藏个人、组织或者是单位可以通过收藏的方式对文物进行合法的赠予和继承,并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对文物进行拍卖,而且个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转让对文物进行合法转让或是交换。”除了相关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个人也可以对文物进行自由的流通。
(一)从文物的概念方面进行立法完善。要想从文物概念角度进行立法完善,首先就要明白文物的具体含义,这是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基础,新法中对于文物的概念分析通过列举分析的方式进行了说明,第一是具备科学价值、历史意义以及艺术层次的古墓葬、石窟寺、壁画、古文化遗址、古建筑以及石刻等;第二是要与历史著名人物、重大的历史事件以及革命运动密切相关的古代或者近现代的重要代表性建筑、历史遗迹以及历史实物等;第三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美术品、艺术品以及工艺品;第四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文献资料或者是图书资料等;第五是要对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历史各时代的发展模式以及社会生产具有良好的反映作用的可被视为文物。
很多地方性的相关行政规则并没有对文物所具备的概念进行分析而是利用年代的特性对所谓的“文物”进行界定,没有对文物进行正确的理解,这种情况会直接的导致文物的管理会直接的处在混乱的情形当中;还有一些由于对于文物的概念不明确,进行解释的夸大以及曲解,从而使得文物流通和收藏都面对混乱的情况。所以新法中对于文物的概念进行举例解析是必要的也是关键的。
(二)对于文物商业性利用的立法完善。面对着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文物在商业的模式下已经逐渐地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本能,这就要求在进行文物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适度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所颁布新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进行文物的转赠及交接时,严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利用商业性的手段实施文物出租和售卖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以,文物保护法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要对商业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商业性造成文物流失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现阶段文物保护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进行了讨论,最后对新法的立法改善进行了探究,只有在探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和改善问题才能将文化保护措施适合时代的发展,才能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切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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