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的相关问题探究

2016-11-25 13:17邓华光
武昌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本质属性生命力

邓华光

摘 要:仲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工作和运行机制及其结果的信服力。仲裁公信力建设关系到仲裁工作和仲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仲裁的生命力建设。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主要从两大方面展开:一是仲裁公信力长期建设的基本问题,二是仲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仲裁公信力;本质属性;生命力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任务。全会的决定,为新时期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并为仲裁工作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国仲裁界的工作人员肩负着“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

一、仲裁公信力概念的科学界定

一般认为:仲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而公信力的建设最早是从商鞅变法的“建木立信”开始的。可以说“公信力建设”是法律界永恒的主题。

关于仲裁公信力的概念,专家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西安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报告》提出:“在汉字世界里,“公”意味着一种善的秩序,“信”是在表明对其善规、善序的推崇、信服与遵从,“力”则体现二者的影响及效用。仲裁不仅是一种善序,更是实现善序、维护善序、保障善序的工具与手段。因而仲裁性“公”,为公而立,依公而存,因信而兴,恃信而强。”

陶磊、徐龙认为:“仲裁公信力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行使仲裁的权力,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反映。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仲裁的充分信任和尊重,包括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尊重,对仲裁过程的认可,对仲裁裁决的认同:二是仲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体系中形成的自身权威,得到当事人充分的信服,当事人对仲裁抱有充分的信心。”

其他专家和学者的说法这里不一一列举。

我们认为:公信力简言之是指使公众信任、认同和服从的力量。公、信、力有三层含义:公指社会公众。对仲裁而言,就是各类选择或准备选择仲裁、参与仲裁的社会行为主体;信指目标。一方面是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人员对社会公众提供仲裁服务产品时做出的公正性仲裁和高质量服务的公开承诺,另一方面也是指社会大众相信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作为法律救济途径的行为;力是指结果、作用和影响力,是仲裁服务让社会大众相信到什么程度。社会大众对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的认同、接受和服从,是仲裁服务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影响力融合后的作用力,是基于公正、公平和权威多重属性而得到民众内心认同、自愿服从的力量。一方面以法律制度,法律授权为基础,涉及到仲裁体制、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得到公众理念上和心理上认同和接受。所以说公信力是一个法律制度、体制问题,也是一个公众法律信仰和选择问题,更是一个公众心理状态问题。

二、明确仲裁性质对公信力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关于仲裁的性质,国外的研究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学说和理论:

一是司法权说。其主要观点认为,国家对于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事项都具有控制和管理的权力,裁判权是一种国家主权,仲裁庭是国家司法组织的一部分。虽然说仲裁的提起源自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但是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产生和权力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进行审查。仲裁员与法官一样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判,必须尊重和坚持本国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对仲裁不予认可,则仲裁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和可能。

二是契约说。该学说认为,仲裁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从当事人选择仲裁开始,到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地点、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等,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的整个过程,自始至终、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契约性。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都是合同,约束力来源于“契约必守”原则,国内法对仲裁不产生什么影响,仲裁法所起的作用,仅仅限于弥补仲裁协议中有关程序约定的缺漏。仲裁被视为自由企业的工具,属于私法领域而非公法领域。

三是混合说。认为司法权理论和契约理论都不能全面揭示仲裁的本质,仲裁既要遵循作为私法的实体法,又要遵循作为公法的程序法,含有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具有契约和司法双重属性。仲裁的提起、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体现了契约性,但与此同时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双方当事人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仲裁协议,因而仲裁是一种特殊的“混合司法制度”。这一学说得到了相当多的研究者的支持。

四是自治说。认为仲裁机构是商人们为了提高经商效率而用来解决商人内部纠纷的自治机关,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仲裁的发展,归功于商人自己,因为商人认为这是解决其相互之间纠纷最快捷和经济的途径。仲裁是当事人的一种绝对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对于国际商法的直接选择。仲裁的自治性,排除了国家对于双方争议纠纷的司法管辖,国家法律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目的,现行法律的作用仅在于帮助和促进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国内关于仲裁性质的研究,基本上是以上述学说为基础,衍生、变说、融合发展而来。

以上几种学说,分别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仲裁的特质,尽管存在很大的分歧,但都认为从仲裁的发生机制来看,起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启动的动力来源。所谓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书,它包含了三层涵义:第一,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将约定的争议和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必须遵守仲裁程序,接受仲裁调解,执行仲裁裁决;第二,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三,仲裁机构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提供公正、公平的仲裁服务。这三层涵义从根本上反映了仲裁协议的本质:双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处分权,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第三人形成仲裁权,并承诺服从此种仲裁权且排斥国家干预的一种合意。从仲裁程序运行机制来看,当事人也都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始终贯穿于整个程序之中。无论是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还是仲裁范围、仲裁程序和规则的选择,甚至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意,所以,我们认为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是其灵魂所在,体现了仲裁的本质属性。

明确仲裁性质对仲裁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对仲裁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仲裁作为一种自治性、自主性、自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与合意为前提。而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仲裁,签订仲裁协议,起动仲裁程序,必然与仲裁是否公正和公平、仲裁的功能优势、仲裁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因素等仲裁的公信力因素密切相关。仲裁没有公信力,当事人不会相信仲裁机构,也不会选择仲裁,当然也不会从心理层面和行动层面上接受仲裁裁决的结果。所以可以这样说,仲裁公信力建设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仲裁的生命力之所在,是仲裁人的“安身立命”之本。

与仲裁公信力建设一样,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社会组织公信力、慈善机构公信力,企业公信力建设等等的提出和实践,说明公信力建设是中国现代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但与它们不同的是:仲裁公信力建设对仲裁事业尤为重要,关系的仲裁工作和仲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实际上是仲裁的生命力建设,这与仲裁的性质、特点和功能是分不开的。

三、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复杂化、利益冲突多发性与扩大化等等。这些状况导致民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敏感性、关联性、影响性增强,即使很小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不及时也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纠纷中,民商事纠纷占据着绝大多数,我们应该从这个前提下来认识仲裁公信力的建设。

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是一个理论课题,也是一个实践课题,更是一个长期的课题。所以研究应从两大方面展开:一是仲裁公信力建设长期建设的基本问题,二是仲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仲裁公信力长期建设的基本问题

一是仲裁公信力概念的科学界定。包括仲裁性质和仲裁公信力建设意义和作用的分析,这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前提。

二是仲裁公信力与仲裁公正、仲裁权威间三者的关系以及仲裁功能优势的分析,这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基础。

三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制约因素和构成要素。包括外生因素、内生因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机构、仲裁工作、仲裁服务等要素对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影响和作用。这也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重要基础。

四是当前中国社会仲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包括历史原因、体制原因、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仲裁工作人员素质、微观操作方面的原因等,这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重点。

五是如何确立仲裁公信力建设的目标与指标评估体系问题。这是仲裁公信力建设重要环节。

六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发展战略和路径依赖、路径选择问题。这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研究的关键和核心。

(二)仲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如何在认识我国当前仲裁工作和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清醒认识仲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顺应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抓住仲裁工作发展的机遇,以当前迫切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主要问题为抓手,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仲裁公信力建设,包括:

第一,修改和完善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 为仲裁公信力的建设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第二,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和理念的宣传,使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并认知仲裁。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转变职能,去行政化管理和和监护,仲裁机构如何坚持独立发展的道路。

第四,在确立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平等关系的前提下,相互之间如何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仲裁机构和仲裁业人员应更新仲裁理念, 创新仲裁工作方法。

第六,积极推进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第七,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严把仲裁质量关。

第八,创新监管方式,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推行行业自律。

第九,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仲裁”新模式。

第十,培育仲裁文化、建树仲裁形象、创立仲裁品牌等方面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潘俊星.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报告[J].西部法制报, 2014 -4-17.

[2] 陶磊,徐龙.仲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3] 谢雄青,胡彦涛.论仲裁的性质及其权威的来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4).

[4] 樊崇义.公信力理论研究的六个前提性问题[J].人民检察,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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