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日等国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的比较研究

2016-11-25 21:06赵惠卿
老区建设 2016年16期
关键词:回收率利用政策

谢 军 赵惠卿

中美日等国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的比较研究

谢军赵惠卿

[提要]世界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势必引起对报废汽车的管理与研究。各国根据其国情,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为报废汽车行业发展起到了不同的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列举,比较中美日三国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的差异,并结合我国现状与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几点参考建议。

报废汽车;法律法规;回收利用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渐增多。据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到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9亿辆,包含汽车1.72亿辆,净增1781万辆。根据发达国家报废汽车占汽车保有量6%~8%的占比计算,2015年我国年报废汽车量已达到1000万~1300万辆。

当前,发达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率已经达到85%以上,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远低于这个数字,如何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已经是我国汽车产业迫在眉睫的问题。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汽车行业要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必须重视。为此,本文对中美日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政策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美日三国关于报废汽车主要回收政策概述

(一)中国

2001年6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开始生效。该法明确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办资质,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利用报废汽车的零配件组装汽车”。禁止对汽车零部件进行交易和买卖,规范了报废汽车行业市场。

2006年2月,由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共同制定并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该政策文件表明,在汽车生产、维修、报废拆解的整个过程中,要从整体来考虑汽车材料的回收利用,减少使用对环境有强大破坏力的原料,尽量采用可再利用原材料,进行汽车生产。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明确提出汽车制造商在报废汽车回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报废汽车产品或包装的回收责任;在汽车从生产到报废回收全汽车产业链上,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现在该法案已经成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二)美国

在美国报废汽车行业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行业,报废汽车是一种重要资源。1991年,美国(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公司,共同组建了车辆回收联盟(VRP)这一联合研究机构,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进行研究,提升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发展前景。

1994年,由车辆回收联盟(VRP)、美国塑料协会(APC)和芝加哥大学Argonne国家实验室共同签署了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PA)。该研究在报废汽车拆解和座椅泡沫回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果。现在车辆回收联盟称为美国汽车研究理事会(USCAR)。

2007年,在USCAR的带领下,美国汽车行业制定了《未来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指南》,明确了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在2020年要达到95%的目标。

(三)日本

因“丰岛事件”,日本政府对包括报废汽车在内的废弃物处理进行了全国性规划,于1997年5月颁布了《报废汽车再生利用规范》。该规范中,建立了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渠道,加强了对非法丢弃报废车辆的处罚;明确了汽车整产业链上各企业的责任,将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划归给了具体类别的企业。

2002年7月,日本环境省与经济产业省共同向国会提交了《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简称ELV再生利用法),并获得审议通过,于2005年1月份起施行。

此法在报废汽车方面涉及国家层面的监管制度、生产者的责任划分、回收企业的管理制度等;在ELV实施中,明确因回收处理过程产生的氟利昂、安全气囊和汽车的粉碎残渣ASR等危害较大的特殊废弃物,生产厂家要无条件回收,费用由汽车所有者承担。

2004年修整制定了《车辆注销登记法》。该法从汽车购买登记到停止报废,对汽车流向进行了及时把控,旨在提高报废汽车报废率和回收率。

2005年制定并实施了《汽车循环经济法案》。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对报废汽车负有回收义务,在报废汽车资源再次利用上,车主需要缴纳回收处理费。

二、中美日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的主要对比分析

(一)政策共同点

1.法规的出台都有明确的社会背景,能满足当时及未来的发展需要;

2.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的法律法规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3.通过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差异点

1.法律法规成立的时间不同。美国汽车工业发展快于日本和中国,其相关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成立最早。

2.费用承担方不同。日本是汽车消费者在购置新车时缴纳报废回收处置费;我国主要由政府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予以报废补贴,费用由报废回收企业承担;美国实行产品连带责任法,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要负担各自范围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与处置费用。

3.立法着重点不同。日本重点在使废旧汽车产生的废弃物填埋量降到最小;我国的重点在引导汽车消费与报废汽车回收处理产业链的市场秩序;美国因其回收技术水平较高,报废汽车回收处理已经是其国家经济发展贡献的一个亮点。

4.主管与执行机构不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主管是相关政府和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而具体是在政府指导及物资再生协会监督下,由具备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执行。日本关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和各地方自治体政府部门;二是汽车回收利用促进中心(财团法人)和汽车再资源化协力机构(有限责任的中间法人)等民间机构。美国则由州政府与报废汽车行业协会确定回收指导价,由市场企业实施废旧汽车回收处理。

三、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关于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比较分析,为提高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应在汽车制造商和报废汽车回收补贴方面加强法规政策制定与出台。

(一)完善汽车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

充实汽车制造商责任延生内容。现有《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中没有明确提出汽车制造商在报废汽车回收方面的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如绿色设计义务和付费义务。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生产材料选择、产品设计方面要考虑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报废汽车拆解难易等问题,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率与环保要求,采取事先预防的措施,从源头上掌控好。

(二)完善报废汽车补贴政策

1.提高报废汽车的补贴金额。现有报废汽车补贴是根据车辆重量与废旧钢铁市场单价进行计算的,且手续繁琐;与整车黑市交易价格、汽车拆解拼装企业回收价格相差很大,缺乏政策的良性引导。

2.加强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约束和鼓励。在现有报废汽车政策中还缺乏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约束或激励,而比较日美等国家的汽车回收体系中,汽车制造商作用明显。所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自觉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系统的企业应通过税率返还的方式给予鼓励;对没有回收处理意识的汽车整车销售、非法拆解和拼装的企业实行税收惩罚等。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不但对我们生活环境存在重大影响,并且在我们的出行安全和国家资源有效利用上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政策,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

[1]刘坚民.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市场分析[J].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4,(1).

[2]王琼.我国汽车产业报废汽车回收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

[3]李红霞.上海报废汽车回收体系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4]刘鹏飞.我国汽车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5]陈铭,王俊军.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法规、管理与展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1).

[责任编辑:上官涛]

谢军(1982—),男,南昌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物流与运输路径管理研究;赵惠卿 (1982—)女,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运输统计方面管理研究。(江西南昌330009)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工程学院校级青年基金项目(2014SK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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