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心怡
摘 要:伯尔曼作为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所著的《法律与宗教》在我国学者梁治平翻译并出版后,引起了有关对法律与宗教的概念与关系、法律信仰以及思考中国法律的宗教性的缺失对中国法律信仰的影响等更加广泛的热议与思考。本文浅议伯尔曼先生关于法律与宗教的界定的理解,并在法律信仰上着重谈谈自己的看法。再结合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和具体实际,层层递进到我国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什么是法律信仰和如何信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宗教;信仰;互动;理性;追求
一、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的界定
(一)法律与宗教的概念
1、法律的概念。法律在主流思想上是被界定为理性、自上而下制定的制度与规则。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法律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体现在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与追求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的理念基础上,体现公众的社会信赖和法制追求。法律同时作为权威性的标杆,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刑法的制约。而对法律的最高意义上的追求是发自内心的尊敬和自觉遵守。这一点又与法律的功利性和体现人民的宗旨相得益彰、相互牵引。
2、宗教的概念。伯尔曼写《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是1971年,当时也是正值宗教信仰危机,而当时的危机确实是基督教。他巧妙地将宗教理解为具有社会性的存在,认为不只是涉及个人信仰、上帝旨意等现象,而应该看做是社会现象。伯尔曼强调了基督教为西方的法律传统的形成与发展带来的重大作用。毕竟,基于西方的历史实情来看,西方的法制与法治的是得益于基督教的发展与理念价值的指引,乃至之后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是建立在基督教的价值追求上。
(二)法律与宗教的特征
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的四种要素进行了总结归纳。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代表着公众寻求自我完善和社会幸福的真意。法律价值的神圣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赋予的,同时也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包括权利义务,公正审判,平等正义等。这类必要情感构成了法律秩序,而各种元素却无法纯粹从功利主义中得以提纯,而最终的获得定是对终极正义的追捧。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认为,法律并不反映与终极目的或者生活意义有关的观念,它的任务是有限的、非人格的、物质的。法律不解决每个人的最终生活局面,只为公众提高框架和底线。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是因为理性的计算,而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按照理性的模式进行以便诱导人们遵守。
(三)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的剖析,总结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宗教的社会性来源于法律,法律的神圣性又来源于宗教。他指出,如果出现法律与宗教相分离的情况,法律就会容易退化成僵死的信条,而人们对宗教就演变成了狂信。而伯尔曼所要追求的是一种法律与宗教相互融合的整体价值理念。
他一直认为宗教危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这种担忧并非没有根据。追根溯源,法律这种超理性与超客观的存在是建立在宗教的发展进程中无疑。换句话说,法律的源头就是宗教,宗教的发展衍生出法律。这一点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发展历程,都从不同的侧面深刻的揭示出来。所以,不仅要做到不能排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也要做到正视与良好的审视。
二、回看我国法律与宗教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宗教必然比不上西方的犹太教或者基督教或等拥有更加森严的宗教组织或者对神的虔诚,但不意味着没有真正的宗教。我国的宗教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开始有了雏形,包括两汉对儒家思想的推崇都是对忠孝、仁爱的宗教思想的传承。所以,我国的法律从一开始就体现了宗教性的特性。中国古代的法律便是因为对天或者对祖宗祭祀的宗教活动中产生并加以利用而来。这一点,相信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直提到的宗教和法律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我们的传统、文化价值与西方在很多地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因此,当我们出现了类似于西方甚至甚于西方的信仰等危机时,应该有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途径。比如说,他们是将法律与宗教整体性综合,我们需要在本土的法律与道德与宗教的向度内解决;他们二元论问题严重,而我们的一元论却需要解决。对诸如伯尔曼这样的大家的论述,我们首先不是反驳和排斥,而是我一直说的在特定的背景之下理解与延展他的理论思想,同时做到不盲信不贬低。
三、关于法律信仰的本质剖析
(一)何为法律信仰
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说起“信仰”一词其实很好理解。信仰就是无条件的接受,无理由的尊崇,无杂质的膜拜。如果说法律应当被信仰,或许我们可以解读成,人们对法律应当无条件的接受,并将自己的精神与灵魂付诸于法律,这样法律就发挥了它的作用。伯尔曼在给出这一观点的时候,不只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他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如同信仰宗教一样信仰法律。西方当时的历史实情和各种信仰的危机,所以伯尔曼先生的结论肯定是带有时代性。跳出他所在当时的时代来说,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给出的答案是绝对具有前瞻性和建构性的。
(二)法律应当理性信仰
伯尔曼之所以一再强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如果我们假设,人一旦缺乏对宗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尊崇,连内心基本的信任和依赖底线都没有,那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将陷入危难与万劫不复的话,就很容易和伯尔曼产生共鸣。所以我的结论是,法律可以被信仰,且是理性信仰。
对于法律的精神和内在来说,需要理性信仰。理性和信仰浅显的说是有矛盾的界定的,因为信仰是一种非理性的尊崇。但是我们的法律的本身是给予人类这种创造性群体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理应顺应时代的进步和递进。我们不能且必须不能追求信仰达到如同对于宗教的膜拜或者敬畏,而是存有对法律的期待和支持。除了它的权威性以外,更多的是运用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内涵,理性、正确、辩证地发挥法律给人类的益处并获得绝大多数人追求的利益。这也就是我一直说的,对法律可以信仰,但我希望是理性信仰。
四、正确审视我国的法律信仰
法律总归是需要与时俱进并不断重新的,但是我始终认为,一部良法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推崇至极。毕竟,只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正义与追求就可以视为一部合格的法律了。我最担心的就是大家对法律失去了依赖,就更不要谈什么法律信仰了。我国的法律其实在本质上是成功的,千百年的发展历程总可以说明这一点。只是有瑕疵的某个法条或者理念过分放大或者夸大则会演变成更加糟糕的局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是一直存在这个问题的。
西方的宗教和法律的渊源肯定无法解释我国的情况和现状,但是伯尔曼的思想确实是给了大家一个框架性的语言,除了我们每个人都能得出的辩证看待并有我国自身特色建设的结论外,我希望看到的是不论是政府、国家或者公众应该具有一种积极向上、理性发展的态度。或者说,法律的完善永远不是为了完善而完善,为了制约犯罪而完善,为了实习和谐社会而完善。而是为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而完善。这样讲的话,我想就有点契合了宗教的信仰。正如伯尔曼在本书中强调的法律与宗教,不是单纯的谈论二者的关系与融合,而是应该达到的理想状态和思想境界。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姜保忠.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3] 李光昱.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J].中外法学,1999.
[4] 李梦菊.法律如何信仰[J].法制与社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