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词平
摘 要:由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不健全,企业和派遣单位滥用派遣行为,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建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取消劳务派遣,通过劳务分包方式完成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由分包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费用,而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支付。
一、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
二、劳务派遣滥用产生的原因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作出具体规定,且在劳务用工中,真正满足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比例较小。所以有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空隙将大部分用工按照派遣方式使用。
2、派遣单位是通过派遣用工人员获得收益的,所以派遣单位和大量非名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协议,对具体的工作是否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并不关注,使得可以成为正式员工的劳动者也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使用。
3、用工企业大量使用派遣用工可以规避风险。在企业遇到瓶颈或困难的时候,就会优先辞退劳务派遣工,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4、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节约用工成本。用工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且用人单位往往支付低于正式工的工资给劳务派遣工,以节省成本。
三、劳务派遣滥用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1、企业为规避责任将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大量转为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为了免于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避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辞退劳动者。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劳动者不得不接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广泛存在。
3、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况时,要么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要么经济补偿数额过低。并且一旦发生争议,维权难度大。
4、用工单位随意退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支付派遣公司管理费和劳动者工资的用工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劳务派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经常会面临失业的困境,一旦企业有风吹草动,劳务派遣员工首当其冲。
5、被派遣劳动者基本的安全保障、休息休假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受利益驱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疏于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工伤后互相推诿扯皮;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利;超时加班严重,且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有的派遣单位还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和社保费,赚取差额利润。
6、派遣单位更多只关注自身的收益利润,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其实是松散的。大多数员工在被单位辞退后都自谋职业,派遣单位对员工的后续管理完全跟不上,甚至置之不理。
四、解决劳务派遣滥用的个人建议
1、国家应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由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了一些企业钻空子的机会,将长期用工、主要用工等人为变更成劳务派遣用工,以逃避企业应有的责任。
2、利用劳务分包形式解决需要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由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并对员工进行管理。
3、在劳务分包关系中,发包方不承担任何劳动争议风险。用劳务分包替代劳务派遣可减少中间环节,外包工作内容受到发包和分包单位的监控双重,质量也有保证。
参考文献:
[1] 黄前明.《商品与质量》论劳务派遣滥用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