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睦和
摘 要:本文通过实际工作中的一件典型案例,分析了现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久悬账户”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了修订制度、强制注销、建设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资源共享等建议,有效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久悬账户;问题;思考
一、事情由来
2016年6月15日,江苏省泰兴市某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申请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示该单位已经开立基本账户。该企业负责人大惑,明明是刚刚注册的新设企业,怎么会有已开基本户的说法?遂去该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工商局答复称该企业名称2008年确实曾经被注册使用过,但那家公司已于2013年注销。现新设的这家企业在工商注册系统中的名称唯一,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客户再次向人行提出开户申请。人行与工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查明:同名原企业营业执照确已注销,但是基本存款账户并未注销,从而影响现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处理经过
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得知,原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设在该市农村商业银行,状态为久悬。且银行会计主管告知,该企业早已注销,负责人也早已死亡,找不着与企业相关的联系人可以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人民银行为帮助解决该问题,登录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了已注销企业信息,作为其撤销基本账户的依据,并登报声明相应开户许可证作废。但人民银行在办理撤销基本户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久悬账户,并且企业不能提供账户系统查询密码,也不具备密码重置的条件和可能。最终因系统限制和查询困难,该重名注册企业采取重新注册另一名称才得以成功开户。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而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未撤销,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现象,给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重名且原名称企业未销户,新设企业无法开户,如本案中申请开户的存款人即“躺着中枪”。如果企业因此受到损失起诉银行,银行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在被久悬的账户中,既有因企业改制、重组、倒闭、更名、迁址等形成的“遗留账户”,也有因银行网点撤并、迁址,企业嫌账户转移手续麻烦而产生的“问题账户”,更多是由于存款人随意开设,又疏于管理或自身账户使用不规范等“多头账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无资金或少量资金,若存款人无主动销户意识,而银行又不能擅自主动销户,客观上久悬账户“久悬不决”,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将占据银行大量的系统资源、管理资源。
(三)现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一次性完整提示久悬账户个数、开户行等信息,销完一个久悬账户,进行开立和变更时,系统又提示仍存在另一个久悬户,给存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若存款人有异地久悬账户,则更是烦不胜烦。
四、几点思考
久悬账户不仅占用了银行的账号分配、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网络资源,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成本,也降低了支付结算的服务效率。
久悬账户“生生不息”且“久悬不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制度规定,核准类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他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备案制,对主动注销久悬银行账户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和刚性约束,为规避法律纠纷或招致诉讼,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存款人开户银行,均无法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二是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部分注销企业账户无资金或只有少量资金,因开户许可证遗失,不愿花钱跑腿刊登遗失公告主动撤销银行账户。
针对存款人不愿、开户行以及人民银行不能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进而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无法开立银行账户问题,如何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等规范注销企业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笔者建议:
(一)以制度为核心、以行政许可为手段,强制撤销注销企业银行账户。建议由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就久悬账户的信息采集、账户撤销及账户余额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达成共识,制订久悬账户管理办法,为具体操作提供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管理对象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注销而其未主动撤销的银行账户;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遵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核准类账户的注销,银行机构负责备案类账户的撤销;三是由存款人开户银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采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信息,汇总报送人民银行,作为撤销账户的依据,通过媒体集中公告拟撤销账户信息,对公告期内无人主张权利的长期不动户进行集中清理;四是规定备案类账户撤销和核准类账户注销的手续、办理期限、通知形式、信息反馈等;五是明确账户余额处理、所有权归属等规定。
(二)加快建设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应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出台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具体意见,尽快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索引,涵盖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企业信用等信息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信息保障。
(三)加快修订账户管理办法。现行账户办法除了对基本户有唯一性控制外,对其他账户并无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享受”不同银行的金融服务,这种宽松的“准入”门槛,除少量账户经常发生业务,大部分成了睡眠户。因此,建议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一是限制开户数量,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行为。当存款人账户数量达限时,可有选择地撤销部分已开账户,减少睡眠账户。二是简化销户手续,完善对久悬账户的处理规定。对可以联系到存款人的,开户行可以要求其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进行销户;对无法联系存款人或久悬存续期满的账户,开户行可在相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销户公告,凭销户公告向人行申请销户处理,以此明确在久悬账户处理中责、权、利,从而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