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让我们冷静地谈谈

2016-11-19 08:41褚蓥
中国慈善家 2016年4期
关键词:慈善法卡斯公共利益

褚蓥

以是否以宗教为基础作为分类标准,私人慈善与公共慈善可以合并归于“神性之善”,而社会公益则应归于“世俗之善”;以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为标准,则后两者可以并为一类,而私人慈善则与此无关

万众瞩目的《慈善法》终于落地了。十年磨砺,终成一剑。且不论完善与否,该法之出台,必将极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自此以后,我国慈善行业将大步迈入高速发展期,数十年间,或可达到欧美国家数百年累积之高度,成为我国现代社会治理发展之重要抓手。

本次慈善法立法是为开门立法,且中间又诸多修缮与调整,可谓尊重民意,诚意满满。其次,该法又放诸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之决心与对该法之重视程度也可为其他法律创制之模范。所以,总的来说,这部《慈善法》是一部大法,也是一部善法。无论是立法程序上,还是法律条文本身,皆非其他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比肩。

但是,坦率地说,这部《慈善法》虽然历经重重审核,依旧存在一些概念性的偏差。其中,尤以慈善这个概念为甚。而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从三个故事谈起。

第一个是“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在《圣经·新约》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耶稣对一个人说:要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那个人问,谁是我的邻人?耶稣引用了一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作出解答。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不幸落入强盗手中。强盗剥去他的衣服,把他打个半死,丢下他就走了。路上走过来一个祭司,看见他头也不抬地走过去了。然后又来了一个利未人,同样是从他身边走过去,不闻不问。最后,来了一个撒玛利亚人,看到他躺在那里奄奄一息就动了慈悲心。撒玛利亚人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他到店里照顾。第二天,撒玛利亚人又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所需一切费用,我回来还你。

讲完这个故事后,耶稣问:“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人的邻人呢?”听故事的人回答:“是怜悯他的那个人。”耶稣于是吩咐说:“你去照样行吧。”

第二个故事是尤兹弗先生的故事。著名作家肖洛姆在其名著《卡斯瑞勒弗克小村》中讲了一个震撼人心的故事。

卡斯瑞勒弗克是俄罗斯的一个犹太人小村。村里有很多无家可归的穷苦老人,所以拉比(犹太教神父)尤兹弗先生就带头提议筹建一座敬老院。问题是,卡斯瑞勒弗克小村除了贫苦之外,就没有什么能拿得出手的了。所以,筹建敬老院的资金就成了问题。

于是,尤兹弗先生想了一个办法,即向村外的老板劝募。当时正好有条横穿卡斯瑞勒弗克的铁路正在建设中,承建铁路的老板正是一个犹太人。所以,虽然尤兹弗先生跟这个老板不认识,事先也没有打招呼,他还是带着一个助手主动登门。结果,他刚跟这个老板说明来意,老板就生气了。老板认为这个人简直莫名其妙,没打招呼就来要钱。他很生气地朝尤兹弗先生的脸上扇了一个耳光。这记耳光扇得很重,直接把尤兹弗先生的帽子给扇掉了。不过,尤兹弗先生丝毫不动摇自己的意志。他没有退缩,而是继续问这个老板:“那么,现在你打算给这些病弱的老人们一些什么呢?”

那个老板显然被尤兹弗先生的气场给震住了。外加上对自己行为的懊悔,他同意拿一笔钱出来,为这个小村建一座敬老院。不久,在卡斯瑞勒弗克,一座用黄砖建设的大楼拔地而起,成为卡斯瑞勒弗克最宏伟的建筑之一。

第三个故事是霍林兹沃斯的故事。霍林兹沃斯是著名小说家霍桑的作品《福谷传奇》中的一个年轻人,他有一个计划,就是用触动罪犯本性的办法,改造罪犯。这个计划涉及道德、智力和产业劳动,要将之实践,需要很多钱,以及大片土地。于是,霍林兹沃斯打算用自己情人的钱,以及福谷农场的土地来实施这一计划。结果,所有他周边的人都觉得这个计划很疯狂,并因此远离了他。这场改革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三个故事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其中,第一个故事指称的是私人慈善(Private Charity);第二个故事指称的是公共慈善(Public Charity);第三个故事指称的是社会公益(Philanthropy)。

对这三个故事的内容进行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区别。其中,私人慈善以救助为主要载体,且以宗教为基础。它是私人间的相互救助,而不是大规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救助。

公共慈善亦以宗教为基础,且以救助为主要载体,但又兼具了部分公共服务的内容。它不是私人间的相互救助,而是一对多的救助和服务。

社会公益直面社会问题,并以改革的办法推进社会之改良。它并无丝毫立足于神性,反而回归世俗,回归对社会问题的反思。

如果将上述三者做一个分类,那么,以是否以宗教为基础作为分类标准,私人慈善与公共慈善可以合并归于“神性之善”,而社会公益则应归于“世俗之善”;以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为标准,则后两者可以并为一类,而私人慈善则与此无关。

在搞清楚这三个基本概念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我国的《慈善法》,便可知其中概念之混乱。这部《慈善法》立足高远,一出手即提出了“大慈善”的概念,将各类公共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如教育、卫生等。由此,我们似乎可以理解其是一部“公共慈善”法。

但是,令人诧异的是,之后在《慈善法》中又突然出现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且反复提出这一概念。而且,它还将慈善事业与公共利益绑定,规定慈善事业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虽然参与立法的一些专家反复强调这里的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公益,但这样的文字游戏无法改变人们约定俗成的理解。所以,我们还是只能理解这部《慈善法》融合了社会公益的内容,是一部“半公共慈善、半社会公益”法。

结果,在我们满心以为已经可以完全理解“慈善”这一概念的时候,下面又冒出了关于“私人求助”、“私人救济”的相关内容。于是,任何一个看这部《慈善法》的人就只能陷入逻辑混乱之中了。我们已经完全搞不清楚这是一部什么法,难道我们要用“半私人慈善、半公共慈善、半社会公益”法这样的名字去称呼它吗?如果要以公共利益作为慈善事业之界定,那么,该法就不能涉及与私人慈善相关的内容,否则整部法律岂不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反之亦然。

同样,如果我们细究之,便可知将社会公益与公共慈善合并也是不妥的。前面曾提及,公共慈善偏救助和服务,需以神性为基础,而社会公益则关注社会问题,以社会调查为凭据。两者本质不同,又如何能混为一谈呢?

综上所述,这部《慈善法》耗时良久,可还是在基本概念上出现了一些偏差,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可以想见的是,这部法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和民政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这一概念做一个更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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