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源
摘要: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具有面大、线长、点多等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助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高农业科技入户率,提升农户科技水平,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应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扩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范围,建立政策引导长效机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
关键词:经营主体;农业技术;推广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4-0130-03
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在于科技驱动,关键在于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尤其是在广大农户中的全面推广。目前,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相对于其他省份,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大,农业技术推广具有面大、线长、点多等特点。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实现农业科技推广的全覆盖,把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迅速转化为现代农业的发展优势,就成为黑龙江省发展现代农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
在我国传统农业阶段,农业经营的主体基本上是延续上千年的农户,分散的农户可以通过一己之力或邻里互助完成生产过程,一般不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一般而言,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近年来,黑龙江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全省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86万个,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涉农企业等共同编织起了全方位农业技术推广网,有效地提高了科技入户率和到位率,全省农业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已达到645%。
1提高农业科技到位率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不仅要确保耕地数量,更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近年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经营主体,全方位服务于全省农业技术推广各领域,加速了玉米大垄双行栽培、水稻钵体育苗摆栽、测土配方施肥、马铃薯大垄高产栽培、棚室综合利用配套栽培、大豆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等一批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新型主体带动科技入户率提高近5个百分点,为实现全省粮食十二连增做出了积极贡献。
2提升农户科技水平
在分散经营模式下,黑龙江省由于基层农技人员数量少、覆盖范围不到位,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普遍存在工资待遇低,人员流失、队伍不稳的现象,面临“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实践中,黑龙江省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方式,使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把线连起来,把网补起来,把人聚起来”,带动农户整体科技能力显著提升。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全省掌握前沿农业新技术、新模式的项目执行人达2000多人,基层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在17万人以上。祯祥镇和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借助合作社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模式,户均增收1800元。
3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
为消除农民的思想包袱,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时,一些合作社在实践中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如有的采取由合作社牵头,先进行试验、比较、成功后再进行试验示范和大面积推广,采取成功了收入归会员,产量低了协会予以赔偿的办法,极大地增强农户接受新技术、新品种的主动性,改变以往“你给的我不要,我要的你没有”的技术供给状况;也有的采取由合作社出技术人员包科技示范户,示范户带农户的培训模式,实现了科技与农民的零距离接触,开创农业技术传播的新途径。
4完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积极发挥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作用,主动与各大农业科研院所和东北农业大学、八一农垦大学、农技职业学院搭建技术合作平台,及时把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目前,全省粮食优良品种覆盖率达98%以上,畜牧优良品种覆盖率达70%以上,生猪快速育肥技术应用率达90%以上。特别是在新成果转化中,黑龙江省采取组织专家到试验示范基地进行技术指导的办法,掀起了农业科技培训热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家组、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为支撑的农业技术推广支撑体系快速形成。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方式上的创新
1合同订单式
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合作社等组织方式,有效将新技术、新标准等嵌入到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黑龙江省五常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是生产稻米的龙头企业,多年来依托王家屯专业合作社,与3万多农户签订生产订单,有效解决了分散经营中技术不统一、标准不到位的现实难题,在满足企业生产原料需求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农户利益。
2利益联结式
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有效方式,把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变为规模经营、统一经营,有效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如黑龙江省鸿源农业开发集团通过把农业部门、农技推广部门、加工企业、合作社和农户联系起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激励农户学习农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科技带动式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采取合作共建的方式,针对大庆市现阶段农户分散经营的实际,以科技保护、典型示范、技术带动等,切实调动农户积极性,把农业技术的各项方法落到田间地头,解决科技到位率低的问题。林甸县、杜蒙县自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开展合作共建以来,加快了推广农业新技术,农业产业中的科技含量大大提升。
4科研基地示范式
一些龙头企业采取自建科研基地或现代产业园区的办法,解决了农业新成果新技术应用转化率低的问题。尚志市是黑龙江省重要的食用菌产业基地,通过自建食用菌园区(基地)、设立参观培训课堂、规范原料供应及操作流程等方式,大大提升了食用菌的品质,农民的收入显著提升。
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作用的建议
1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
在多年的农业实践中,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和带动力量,各类龙头企业在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还存在着组织规模较小、成员素质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支持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大资金投入,着力培育一批入社农户多、辐射带动广、服务功能强的联合社。要建立农业科技园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研攻关,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经营优势,加强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联系、业务整合、服务联结,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大田托管、化肥联采直供、良种推广、种苗供应、农机作业、市场信息、仓储加工等现代服务,切实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2扩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范围
拓宽以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服务范围是农业与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形式创新的突出体现。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把握农业技术推广的着力点,找准切入点,第一时间把新型科技成果送达农民手中。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农民实地观摩学习农业科技园区、现代产业园区,激发学习农业科技的主观能动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采取问卷调查、开展农户座谈等形式,按照接点成线、结线成网要求,推动农业公共服务触角向乡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延伸。在完善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公共服务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思路,整合资源,建设一批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构建县乡有服务机构、村有服务站点的农业公共服务网络。
3建立政策扶持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从政策环境上提供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的保障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强化基层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公益性服务功能,解决农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认真研究农业服务体系投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助推作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支持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领域,引导龙头企业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和服务条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作用的环境场所。设立专项培训费用,重点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
可通过科技培训、知识讲座和科技合作共建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改善农广校、农业职业院校、农机校、水利技校的办学条件。探索创办农民大学,依托省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教学基地,把课堂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在东北农大和八一农大开办农民合作社学院或开设农民合作社专业学科。认真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农民经纪人的培养。建立职业农民认证制度,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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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