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省纪委派驻省直某厅纪检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厅直属中心主任李某公车私用。纪检组随即对李某公车私用的问题进行函询。1月19日,李某提交书面说明,表示“自己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改正。现已将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再也没有公车私用了”。3月28日,群众又向纪检组反映,称李某仍不收敛,继续在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公车。据该纪检组进一步查实,2016年3月20日(星期日),李某驾驶公车载父母、亲戚等一同回乡祭祖。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2014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李某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车辆的便利,违反规定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在被群众举报、纪检组给予提醒后,依然不知止、不收敛,继续违反规定公车私用,情节较重。2016年7月28日,经省直机关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厅党组免去李某中心主任职务。
(案情来源:省纪委宣传部)
短评
当前,“四风”问题已成为多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问题。在如此的高压态势下,作为单位“一把手”的李某依然以身试法公车私用,顶风违纪,被函询后,依然不知止、不收敛,接受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一把手”是一个地方、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一举一动备受关注,理应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才能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然而,少数单位“一把手”把自己当成“法外之人”,说一套做一套,既无法正己,也难以化人,且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手不收敛。更有甚者,把组织谈话提醒当软弱,藐视纪律权威“顶风上”,甚至欺骗组织。对于这种人,更应不留“情面”,坚决严惩,以儆效尤。